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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非居民供热采暖协议合同(按面积收费)

    时间:2021-02-12 22:10:5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供热 采暖 居民

      合同编号:

      非居民采暖供热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供 热 人:

     用 热 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

     .\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 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或经过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供热经营资质的供热运行单位。

     2. 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3. 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作业的联络人。

     4. 单层建筑标准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依据供热所在地政府标准执行。

      第二条

     解释

     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

     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5.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 计费面积

     1. 用热地点:

      。

     2. 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居民

     平方米、非居民

     平方米,单层建筑高度超过标准高度的折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其它:

     。

     3. 产权分界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供、用热分界点设在单元楼公共立管第一道阀门处,阀门热源侧法兰下口属甲方产权,阀门(包括阀门井、阀门本体及两端法兰)及阀门以下为乙方产权。分界点阀门的操作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约定对采暖期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 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即:每年

      月

      日 0 时至次年

      月

      日 0时。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当地政府的决定执行。

     2. 约定采暖期为:

     。

      第五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对采暖期内温度标准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

     1. 温度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供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约定采暖期内温度标准为:

     。

     第六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 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采暖计费面积(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居民标准为

     元/平方米/采暖季、非居民标准为

     元/平方米/采暖季标准。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 缴费期限 每年 3 月 15 日至 11 月 10 日,乙方应当将本采暖季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甲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3. 采暖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直接向甲方支付; (2)缴至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3)缴至甲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乙方室内温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 有权对乙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乙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时整改,乙方若在 7 日内仍未进行整改的,除承担自身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供暖。

     3. 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

     .\

     的采暖费发票。

     4. 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 3 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或告知乙方留人监守。

     5. 按当地相关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966006\0311-85053918。

     甲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乙方报修后,甲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回复乙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甲方应当及时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参照当地政府规定要求执行。

     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所欠热费后 2 个工作日内,恢复乙方正常供热。

     6.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新闻媒体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7. 采暖期内,甲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 履行《条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核对。

     3. 供热设施的运行、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或双

     .\

     方另行约定为:

     。双方另行约定的,以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4. 接到甲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不得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不得擅自排放乙方供热系统中的热水。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 应当在甲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甲方进行检查、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如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造成损失扩大,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7. 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条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或未达到供暖标准的,甲方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退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2‰向甲方缴清违约金。

     2. 乙方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 (2)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3)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4)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5)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6)阻碍甲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7)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出现上述情形时,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乙方除承担

     .\

     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供用热损失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供、用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由于停水、停电,造成无法正常供用热,供、用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要求暂停用热

     乙方如需暂停用热,应当执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及其甲方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1. 如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采暖计费面积、约定采暖期或温度等发生变更时,乙方在结清欠缴的采暖费用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在乙方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前,乙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下一供暖期。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 在本合同项下,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通讯方式(电话、手机号码、应急联系人及电话)向相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通告或要求应被视为送达。一方通讯地

     .\

     址、通讯方式变更的,应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或告知对方。

     2. 若各方因争议进入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则确认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即作为接受各项诉讼的联系地址。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仅为《非居民采暖供热合同》的签署页)

     供热人(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所地:

     应急联系人:

     应急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用热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所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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