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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3-12-06 16:06:2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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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发出的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不少,虽然件件有回复,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很少。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深入推进,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取得的效果与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亟待弥补。

      一、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缺乏

      由于社会各界不了解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而且该类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个人利益,该方面的举报也较少,导致目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基本上是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案源较少。

      (二)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配合不畅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是党中央立足实际,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但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监督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愿接受监督,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有行政机关配合不顺畅的问题。

      (三)公益诉讼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

      在实践中,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一是许多行政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不理解情绪,不配合检察机关取证,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收集证据难。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侵害公益的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真正收集起来比较难。三是对造成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比较难。一方面,由于损害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专业性比较强,鉴定人员一般都是涉案机构同行业的人员,难以作出客观公允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鉴定费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导致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低。

      (四)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取得的实效低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发出的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不少,虽然件件有回复,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很少。

      (五)公益诉讼判决执行难

      xx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区分不同的情形可以作出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判决。同时,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但对被告是否履行、被告的履行应当由哪个机关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使判决流于形式,达不到公益诉讼应有的效果。

      二、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人员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从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检察机关承担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后,工作任务大大加重。虽然许多基层院充实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但还有部分检察院由于全院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民行部门人员配置不强。由于人手不足,往往顾此失彼,难以做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涉及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协调、出庭公诉等,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人员具备比较全面的能力,而具备该项条件的人员很少。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办案数量少,没有形成成熟的办案经验。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诸如如何获取充足的案源,如何赢得理解、支持和配合,如何获取证据、固定证据,如何出庭,判决后如何执行到位,如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人员经验不足。

      (二)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配合不畅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是党中央立足实际,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但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监督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愿接受监督,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有行政机关配合不顺畅的问题。

      (三)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

      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导致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配合。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前提是必须查明事实,督促相关机关履行职责,如果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也就是提起公益诉讼必须经过诉前程序,在诉前程序过程中必然涉及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有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是制造阻力,对工作不予配合。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并无被调查核实人员或者部门相关保障性或者不予配合的制裁性规定,实践中遇到对调查取证不配合的,检察机关也束手无策。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审判程序违法、行政执法活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等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但检察建议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一旦监督对象不如期回复或者整改,检察监督就易陷入尴尬局面。

      三、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建议

      (一)讲政治、顾大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赢得党委支持

      讲政治,既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又要把维护党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绝对领导地位作为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要积极向党委汇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目的、意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赢得党委理解和支持。

      要顾大局,把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同级政府和被监督单位的理解与支持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树立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坚决摒弃“监督就是高人一等”的错误理念,不以监督者自居,更不能居高临下。要从法律监督的目的、价值等出发,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讲清楚双方目标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只是工作上的分工不同、职能不同,没有你赢我输、你高我低,只有共存共赢、共同进步,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消除误解,达成共识,取得理解支持,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良性、积极的关系,形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合力。特别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在作出监督决定之前,要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联系,注意倾听行政机关的意见,达成共识,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提高监督效果。各级政府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要向同级政府汇报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意义,争取支持,为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争取人大支持

      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要主动向人大汇报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于重大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向人大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时向人大汇报,争取人大支持,必要时可以请求人大常委会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相关监督程序,增强监督效果。

      (四)加强与纪委监察委的联系,充分利用纪委监察委的作用,提升检察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要与纪委监察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纪委监察委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移交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纪委监察委处理。对于发现的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可视情况和纪委监察委联合执法,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增强监督的效果。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解决公益诉讼判决难和执行难问题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人民法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该机制应当包括案件受理、庭审程序、执行等内容。公益诉讼案件准备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的负责人员联系,通报案情,共同就诉讼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讨;开庭后,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力争达成共识,并随时掌握判决的动向,一旦发现判决困难,及时应对;判决胜诉后,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判决内容,对于不落实判决内容的,及时督促人民法院执行,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六)强化自身素质,积极作为,大胆作为,打出监督声威。

      一要配齐配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要保证民行部门人员数量能够适应工作的发展需要,要把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配置到民行部门工作;条件许可的,要成立专门的行政检察部门,以解决精力分散、顾此失彼的问题。二要加强学习,向素质要战斗力。要加紧学习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各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向书本学,向实践学,争取尽快适应工作。三要积极作为,大胆作为。在工作中,要敢于碰硬,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起诉有困难的,可以支持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或者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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