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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时间:2023-07-15 14:33:2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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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选拔任用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具有领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xx水电集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xx省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精神,结合xx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即: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本部机关各部室正、副职领导)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具有领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集团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注重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和坚持向基层、向艰苦地区倾斜的导向。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担任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企业、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敢于担当,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担任集团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八年以上工作经历、两年以上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职工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从集团系统内选拔任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从集团系统以外选拔任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集团党委或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子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意见向集团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集团党委委员、经营班子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

      (三)集团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的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集团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补充方式。公开选拔在集团系统内或系统以外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竞争上岗按照《xx水电集团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管理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集团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或特别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

      (二)公布职位;

      (三)公开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统一考试;

      (六)演讲答辩;

      (七)组织考察;

      (八)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集团组织人事部牵头,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配合,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对象可以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职工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纪检组织。

      第十八条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九条 考察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由集团组织、党群、纪检部门人员参加。考察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期间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撰写和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考察组向集团组织人事部和集团党委领导汇报考察结果及建议。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拟担任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中层领导干部任职事项,由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用或解聘(免职)事项,必须有集团党委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于中层干部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须经集团党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

      (二)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对属于上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或拟破格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征求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出任用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委会做出拟任职决定后,履行下列程序:

      (一)按《xx水电集团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任命的,办理任用手续。

      (二)由组织人事部起草聘任或任命文件,经部长审核、集团协管领导会签后报请主要领导签发。其中,任命党内职务的由集团党委行文,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聘任行政职务的由集团行文,总经理签发。

      (三)实行任职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同任职人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对初次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和廉洁从业知识测试,并设置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集团组织人事部派出考察组对试用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干部在试用期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集团组织人事部应当根据其违纪违规或违法情节及承担责任性质,提出延长试用期或取消试用资格等处理意见,报集团党委讨论决定。

      (五)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任职决定。

      (六)集团组织人事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七)正式宣布后三天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团推荐、提名或委派中层领导干部担任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职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章 解聘(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五条 集团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由组织人事部提请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解聘(或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干部考察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或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 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辞职制度:

      (一)因公辞职: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申请,由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解聘(或免去)职务。

      (二)自愿辞职: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组织人事部,呈报集团党委会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三)引咎辞职: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由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解聘(或免去)职务。

      (四)责令辞职:集团党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解聘(或免去)现职。

      第二十七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由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解聘(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九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实行交流制度。

      (一)适用于交流任的主要情形有: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到艰苦边远地区企业连续任职超过四年的;在一个部门或企业连续任职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交流方式包括:集团机关部门负责人岗位与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岗位之间的相互交流;集团机关部门负责人岗位之间的交流;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交流。

      (三)中层干部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适时提出方案,经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一)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公司调动中层领导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五)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水电集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青水电党〔xx〕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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