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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3-02-24 10:31:5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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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办法

    县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企业所属乡镇现场勘察核查,摸清每宗闲置低效土地的利用现状,建立闲置低效土地数据库,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切实解决建设用地利用效益低的问题,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开发区为主,其它乡镇国有出让土地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通过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积极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升闲置低效用地管理水平与保障能力,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推进闲置低效用地投资达效和提档升级,完成闲置厂房的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高效、合理使用土地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清理认定和处置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保护用地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排查,不留盲区。按照时间、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对全县所有闲置和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地现状、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诉求、合法权益保护等实际情况,“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四、核查认定

      (一)核查范围全县范围内“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的四未用地。

      (二)认定方法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采用现场勘察、核对指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出让金额、利用现状、合同履约、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帐。

      (三)认定标准

      1、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低效用地已动工建设,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用地:(1)用而未尽:宗地内连片未利用土地超过5亩以上的建设用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2)建而未投: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3)投而未达:虽已竣工2年以上,但投资强度仍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70%以上的,设备投入不到50%以上的;近三年亩均税收未达5万元。

      3、其它清退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不符合产业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未经批准,私自土地转让、拍卖和厂房出租、出让的。

      五、处置办法

      (一)闲置土地处置

      1、限期开工。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不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督促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开工建设,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以《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书面告知县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现场确认。

      2、征缴土地闲置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依法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发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结果不变或放弃听证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由县税务局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法收回。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满两年的,确属企业自身原因且经依法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报批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协议处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置换土地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建设、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建设的,可协议收回。收回的土地价格按剩余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5、依法收购。对涉及破产、强制执行相关土地的处置,由县政府依法收购或人民法院进行拍卖。

      (二)低效用地处置

      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对企业用地低效情况进行考核认定,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向企业发放《低效用地认定书》。

      1、增容扩建。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可继续建设,利用闲置低效部分土地,追加投资、扩大规模,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2、转型升级。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创新、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等转型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达到要求标准。

      3、重组转让。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合、债务重组、出让等方式实施重组,提高土地产出率达到要求。重组转让的拟建项目须符合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环保要求等。

      4、法院拍卖。在法院拍卖、变卖企业等司法处置前,由法院告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共同商定竞买对象的资格条件。拍卖成交后,受让方仍按原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合同约定指标低于现行政策标准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并与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

      5、厂房租赁。为了防止“小散乱”聚集,租赁厂房的企业要先向县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备,县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公共租赁平台,制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设置入驻条件、入驻流程、投资强度、纳税额度等,并与出租方、受租方联合签订入区协议。

      6、依法收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双方协商按县政府程序收储。由xxxx县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收储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招拍挂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出让。

      7、反向倒逼。对认定为低效用地的企业满6个月后,仍属于低效用地的,或不配合整改处置的,将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取消其向中小企业国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相应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列入相关部门重点评估或稽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低效用地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不予办理已列入低效用地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

      六、工作步骤

      (一)发布通知。县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所属乡镇将此办法转发辖区内所有企业。

      (二)现场核查。县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企业所属乡镇现场勘察核查,摸清每宗闲置低效土地的利用现状,建立闲置低效土地数据库,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三)依法处置。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报批,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依法处置;认定为低效用地的,由县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所属乡镇向企业发放《低效用地认定书》。

      (四)拟定方案。《低效用地认定书》下达后,企业在30天内提出增容扩建或转型升级、重组出让等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由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相关权益人(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共同协商,拟定闲置或低效用地处置方案。

      (五)整改提升。低效用地处置方案经协商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长6个月的转型提效整改期。期间,县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强化督导,督促企业整改取得实效。

      (六)启动处置。对整改无望或逾期整改无成效的企业,启动处置措施,对拒不配合的企业纳入重点管理企业名单,并依法依规处置。

      七、保障机制

      (一)健全组织,协调推进。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负责同志及县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法院、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xxx县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金柱同志兼任。开发区、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调查核实园区内低效用地企业的建设、经营等有关情况,负责低效用地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闲置土地的认定,并会同县开发区管委会拟定处置方案,做好闲置用地的处置;县法制办负责闲置低效企业用地处置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使用问题的审核把关;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牵头负责指导做好已供地项目的产业确认、投资强度、企业税收、亩均产出等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科级业务干部作为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联络员。

      (二)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在清理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注重工作实效,全域覆盖、不留盲区,切实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对工作不力,瞒报、谎报、漏报宗地情况及相关数据等行为,将严肃按照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三)立足长效,常态监管。建立处置闲置低效用地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重点关注项目亩均税收、土地利用率等指标。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闲置和低效用地信息及时通报县纪检监察、县生态环境、县税务等部门,对今后新批用地出现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新项目立项和融资,视情节列入供地“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防止囤地和浪费土地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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