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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28 11:57:5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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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各级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未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中,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第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

     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 2 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列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政府确定建

     设的重点项目,在基本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合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或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 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原概算核定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 10%以上的重大项目,原概算核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原概算核定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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