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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22 23:21:4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宜宾市 征求意见 试行

     宜宾市长期护理保险 实施意见 (试行)

     ( ( 征求意见 稿) )

      长期护理保险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建立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我市是全省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 号)精神和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思路

      建立社会化护理与居家护理协调发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适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利用 1—2 年时间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三、参保对象与筹资 (一)参保范围。首先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

     入参保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筹资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通过划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财政补助由参保人参保关系所在市、县(区)的财政进行补助。

     (三)筹资标准。

     1.单位缴费部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 0.25%的费率从统筹基金中按月划拨。

     2.在岗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 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拨。

     3.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缴费基数,按 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拨。

     4.财政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以 70 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5.试点启动阶段,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安排 2 亿元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启动资金。

     四、待遇支付条件与标准 (一)待遇支付条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

     自理、需要长期护理,并经评定为长期重度失能(含躯体失能和失智失能)等级的人员。

     2.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前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新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从缴费满 12 个月后的次月起方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待遇支付范围。失能人员按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接受护理服务人员或机构提供的清洁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等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与基本护理服务相关的服务费、耗材费、设备使用费等费用,按标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待遇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实行以床日限额按比例支付。床日限额标准为60 元/人·天,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比例为:

     1. 选择机构护理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床日限额标准的75%。

     2.选择居家护理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床日限额标准的70%。

     (四)待遇调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可由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治疗康复后不再长期重度失能的; 2.复审后不再符合支付条件的; 3.失能人员死亡的。

     五、服务提供与结算 (一)服务机构。具备条件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公司以及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其他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服务提供。

     1.失能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选择护理服务方式。选择机构护理护理的,由护理机构与失能人员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后提供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由经办机构与失能人员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后,由失能人员指定的护理人员为其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护理服务机构与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护理服务,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

     (三)结算管理。

     1.选择机构护理的,护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失能人员的健康和

     服务档案,报经办机构备案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标准和规定与护理服务机构按月结算。

     2.选择居家护理的,由经办机构按标准和规定与失能人员指定的护理服务人员按月结算。

     六、服务经办与管理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基金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平衡运行和安全可靠。

     (二)资格评定。由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牵头成立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失能人员资格认定、等级评定标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估工作。

     (三)经办管理。各级医保征收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相关业务经办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日常经办和管理工作。

     (四)委托经办。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将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支付、服务管理等经办管理业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经办管理,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的范围、路径和

     方法。

     (五)日常监管。建立运行分析、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通过信息网络系统、随机抽查寻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大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失能人员享受到规范、标准和满意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应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六)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申报审核、经办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信息系统建设,满足长期护理保险网上申报受理、服务实时监控和费用联网结算的要求。护理服务机构要配备信息管理和结算系统,做好信息实时上传和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试点总体思路。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体系、运行机制、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二)做好政策配套。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做到群众负担可承受、财政补助可持续。积极推进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

     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体系,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与困难救助、失能补贴、慈善捐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优势互补作用,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组织实施、机构编制、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医疗保障部门牵头细化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牵头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财政投入,将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加强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医保征收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市编办负责统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规范的制定,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负责协调和推动老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配合做好老龄失能人员摸底调查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长期护

     理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配合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规范,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残联要协助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利用“量服”平台提供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银保监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审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职能,积极配合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

     各县(区)政府要将长期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予以积极支持,逐步提高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水平。各县(区)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参保、政策宣传、失能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待遇申报受理、评定结果公示以及对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监管等工作。

     八、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 2019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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