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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以党为师向党看齐努力开创民建事业新局面

    时间:2021-03-16 12:08:5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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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以党为师向党看齐努力开创民建事业新局面 本文关键词:民建,看齐,心得体会,全会,为师

    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以党为师向党看齐努力开创民建事业新局面 本文简介: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以党为师向党看齐努力开创民建事业新局面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

    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以党为师向党看齐努力开创民建事业新局面 本文内容:

    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以党为师

    向党看齐

    努力开创民建事业新局面

    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应对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和民建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建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次会议的精神实质,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更加自觉地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民建建设成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制度上健全、充满活力的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是民建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以党为师,向党看齐、跟党同行,严肃会内生活作为加强民建思想建设的重要举措;用自觉对标,加强修炼,勇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来诠释民建的责任担当。

    一、以党为师,向党看齐,要强化政治定力

    作为民建的地方组织,民建六盘水市委强化政治定力,就是要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看齐,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确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在全党的核心地位,是在新的伟大斗争实践中形成的,是全党的共同意志,是推进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新局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具有坚如磐石的政治定力、宽广的政治视野、博大的政治胸怀、超凡的政治智慧、卓越的治党治国治军才能,值得我们衷心拥护和绝对信赖。民建六盘水市委要以“不忘合作初心,继续携手前进”“五学三贡献”等学习教育活动为抓手,引导广大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记团结合作的初心,不忘履职为民的使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看齐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选择的核心。思想上衷心拥护、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主动看齐,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以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中共省委和中共市委的决策部署,在推进六盘水市经济社会新跨越的历史征程中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同心同德。

    二、以党为师,向党看齐,要强化理论武装

    民建六盘水市委加强理论武装,就要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看齐,向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看齐,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作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看齐。坚定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进一步站稳思想立场、筑牢理论根基,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确保上下一心,政令畅通。

    三、以党为师,向党看齐,要强化组织建设

    民建六盘水市委强化组织建设,首先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把严明中共的纪律和规矩作为民建组织建设的中心环节来抓,作为抓班子带队伍的刚性要求,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为民务实清廉,把纪律规矩当“紧箍咒”“护身符”,始终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其次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一要做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会的集中和统一的根本组织纪律。从大局出发,民建组织的一切活动应服从服务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就民建自身而言,在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的核心地位基础上、做到会员个人必须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二要贯彻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四、以党为师,向党看齐,要强化制度建设

    民建六盘水市委强化制度建设,要在抓作风强制度上着力。以党为师,向党看齐,关键在会的领导干部,核心是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为民务实清廉干部队伍。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制定出台“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在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力度大,效果好。学习借鉴中共的经验,民建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个“凡是”,即:凡是中共对党员领导干部要求的,我们必须主动自律,决不能置身事外;凡是中共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的教育活动,我们必须自觉融入,决不能事不关己。要强化为民情怀,主动践行“三严三实”,对照十二条准则,令行禁止,从“严”上要求、向“实”处发力,锻造出“三严三实”的过硬作风;要密切联系群众,袪官气、接地气、提神气,做到“严”字当头,将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把小事办妥、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努力成为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好干部。

    五、以党为师,向党看齐,要强化职能履行

    民建六盘水市委强化职能履行,要切实以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提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党协商的能力,向着全面构筑六盘水精神高地、实现一方阵五前列、全面建成统筹城乡和改革发展先行市等目标,围绕中共六盘水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力抓好各项政党协商、调查研究和咨政建言工作;加大对脱贫攻坚等重点问题的民主监督;团结带领全体会员,立足本职、敬业奉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前所未有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志气信心,用心谋事、激情干事,融入地方各项建设事业,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和中共贵州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篇2:2020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总结

    20XX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工作总结,助理工程师,工民建,专业,XX

    20XX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20XX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总结毕业以来一直从工业与民用建筑技术工作和现场施工管理工作。主要业务是对建筑工程技术问题的解决、图纸问题及信息的传达、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从业4年半多来,我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认真的对待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从基层工作中收获了很多。我慢慢的从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学

    20XX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工民建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总结

    毕业以来一直从工业与民用建筑技术工作和现场施工管理工作。主要业务是对建筑工程技术问题的解决、图纸问题及信息的传达、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从业4年半多来,我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认真的对待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从基层工作中收获了很多。我慢慢的从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不断摸索,自身从专业技术知识到工作能力都有了不小的进步,现总结如下:

    1.思想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初出校门就进入了工程项目部,项目部地处偏远荒凉的地方,吃住行都不方便,思想波动,被自己的意志控制住,自己有了强大的意志力,支配着思想,有了困难,不再退缩。工作上思想已完全独立,能很好的处理一般的突发事件。碰到难题不再仰面叹息,学会了根据问题发生的情况,透过表面查找内在原因,从而很好的对待工作,同时效率也有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忍耐力有了很大进步,做工作不再有半途而废的想法,针对发生的问题,追根纠底,把每一条原因找出来,顺藤摸果,不解决问题不放弃。

    2.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在工程现场一步一个脚印的在每一个细节处留下了汗水,学习到的却是专业知识,不断的钻研,使书本上的知识结合实际,在现实物上实现了知识的价值,不断动手操作,做到学习到的书上讲的,现实中至少操作一遍。在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自己的很多盲点,这样自己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在不断进步。建筑施工,建筑材料,工程造价方面专业知识在慢慢的丰富起来,这时候我永远不会忘记感谢我的师傅和领导们对我的指导。

    3.

    己所不预,勿使于人。工作的同时,我学会了做人。在同一个办公室,我们都有很多同事,同事们在一起工作免不了碰到矛盾的时候,这时候我学会了,自我反思。同一件事要求别人做时,先想想这件事自己能不能做到,如果自己都做不到,这样肯定不能要求别人去做。对待自己周围的人,要多一份宽容,多一份笑容,那样我们的工作才更加愉快,效率才能更高。做事之前先做人,只有良好的人格,才会让别人更容易接触你,工作才能更好的协调沟通,问题才能在相互帮忙中解决,只有永远的团队,没有永远的个人。

    工作四年以来,我从工程现场的粗细骨料、水泥、钢材减水剂等原材料的性能入手,学习各种原材料的生产工艺,并不断学习其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经常翻阅相关书籍,学习各种原材料的组份对混凝土结构的影响,然后不断跟现场的老师学习各种施工工艺,及出现问题后解决方案,我已接触多种形式的地下结构和地上结构的施工,各种结构的房屋建筑施工、预制构件的施工。基本掌握了建筑工程的施工流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

    我会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多锻炼个人品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提高自己的现场管理能力,做一名技术全面的管理者。

    篇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管理规定,建房,村民,地质灾害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学军2014年5月30日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

    2014年5月30日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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