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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20 06:05:0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管理制度 项目 设备

    项目设备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项目,设备

    项目设备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项目设备管理制度一、远程教育工程的各类设备,要由学校负责统一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项目培训,要高度重视项目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

    项目设备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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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设备管理制度

    一、远程教育工程的各类设备,要由学校负责统一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项目培训,要高度重视项目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设备具有良好运行环境。

    三、项目设备投入运行后,学校必须对项目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并对其使用和运行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四、项目设备使用人员使用前必须首先认真阅读说明书,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到规范操作,正确使用。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五、做好项目设备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雷等工作,要做到专室专柜存放、落实管理责任制。

    六、项目设备必须坚持为中小学远程教育服务的目标,提高设备的应用效益。

    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设备出租、转让、调拨、挤占或变卖。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八、建立损失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计算机教室使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教室是学校进行信息技术教育的重要基地,学校要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教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教室主要用于:信息技术教育及教学研究;计算机课外小组活动;开展师资培训;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需要的前提下,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严禁挪作它用。

    三、计算机教室的设备要统一编号并配有运行情况记录簿,磁盘软件和文字资料要分类编号妥善保存。

    四、计算机教室的使用要科学安排,确保使用率。使用完毕要认真填写运行情况记录簿。运行情况记录簿要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备案查。

    五、外来软件未经管理教师许可和杀毒处理不得擅自使用。

    六、计算机教室要尽量装配调温、调湿设备,保持良好的室内温度。

    七、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性物品、强腐蚀性物品、强氧化性物品、强磁场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染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带入计算机教室。

    八、计算机教室要有防火、防盗、防触(漏)电保护措施,确保计算机操作人员及室内设备的安全。

    九、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调入调出时,要及时办理设备清点和有关帐目等交接手续。

    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一、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前,应认真阅读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熟悉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和齐全,有异常情况或使用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二、严格操作要求,规范使用多媒体设备;严禁在投影幕布上写画,要保持幕布整洁。

    三、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室外使用。

    四、多媒体教室使用后,教师应当向管理人员通报使用情况,并共同填写设备使用情况记录表,及时关闭投影仪、电动屏幕、计算机等,切断电源,锁好控制柜。

    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废物,不得吸烟或饮食。

    六、室内不得大声喧哗,学生必须按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

    七、要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教师应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八、凡因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算机教室管理教师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计算机及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信息技术教育课程计划,协助教师制定学期上机计划。

    三、熟悉教材及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能够给予正确解答。

    四、上机实习时要积极协助教师,保证实习课的正常进行。要求学生认真填写计算机使用情况记录册。

    五、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上机实习习惯,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学生上机实习守则》。

    六、注意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断学习和更新计算机软件、硬件知识,以适应信息技术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

    七、认真做好计算机教室设备的清点和帐目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消毒和重要文件的备份工作。

    八、积极开展实习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实习方法,努力提高实习效果。积极向学校提出计算机教室建设和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建议。

    九、做好计算机教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熟悉消防等有关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因工作变动,调入、调出计算机教室时,应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学生上机实习守则

    一、上机实习是信息技术教育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过程,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每个学生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上好每一节上机实习课。

    二、上机实习前要认真做好预习,明确学习目的、内容、要求、步骤和注意事项。

    三、进入计算机教室要保持良好秩序,按指定位置就座,实习时要遵守纪律。

    四、操作过程要严格按照教师要求进行,不准随意拉动键盘、扭动显示器方向和用手触摸显示屏。未经教师许可,严禁对硬盘(软盘)自设密码、删改文件和初始化操作,严禁对系统文件更改名称、内容和地址等。

    五、上机过程中要积极动手操作,认真分析和思考,同学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努力提高实习效率。实事求是地做好上机操作情况记录。

    六、要爱护室内一切设施和用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要保持计算机教室内清洁,不准乱写、乱画、乱扔污物。

    七、上机实习要注意安全,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教师报告,不得自行处理,以免发生事故。

    八、实习结束时要按顺序关好主机、显示器和辅助设备电源。将椅凳放回指定位置。认真填写好计算机使用情况记录册,经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计算机教室。

    网络机房使用情况记录簿

    使用时间

    使用班级

    使用目的

    指导教师

    设备运行情况

    多媒体教室使用情况记录簿

    使用时间

    使用班级

    使用目的

    指导教师

    设备运行情况

    资源使用情况记录表

    使用时间

    年级

    学科

    资源内容

    使用效果

    设备运行情况

    使用教师

    备注

    篇2:【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合同规定,管理制度,劳动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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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 本文关键词: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则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 本文简介:制度名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电子文件编码GLZD154页码3-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条目的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质量知识及质量管理技能,使员工充分了解质量管理作业内容及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 本文内容:

    制度名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154

    页码

    3-1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第一条

    目的

    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质量知识及质量管理技能,使员工充分了解质量管理作业内容及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使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理论与实施技巧有良好基础,以发挥质量管理的最大效果,以及协助协作厂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公司所有的员工及协作厂商。

    第三条

    实施单位

    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策划与执行,并由管理部协办。

    第四条

    实施要点

    1.

    依教育训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质量管理基本教育:参加对象为本公司所有员工。

    (2)

    质量管理专门教育:参加对象为质量管理人员、检查站人员、生产部及工程部的各级工程师与单位主管。

    (3)协作厂商质量管理:参加对象为协作厂商。

    2.

    依训练的方式,分为以下二种:

    (1)

    厂内训练:为本公司内部自行训练,由本公司讲授或外聘讲师至厂内讲授。

    (2)厂外训练:选派员工参加外界举办的质量管理讲座。

    3.

    由质量管理部先拟订“质量管理教育训练长期计划”,列出各阶层人员应接受的训练,经核准后,依据长期计划,拟订“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年度计划”,列出各部门应受训人数,经核准后实施,并将计划送管理部转知各单位。

    4.

    质量管理部应建立每位员工的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记录卡,记录该员已受训的课程名称、时数、日期等。

    第五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154

    页码

    3-2

    附表1: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长期计划表*年*月*日

    实施对象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规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154

    页码

    3-2

    附表2: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长期计划表

    NO.

    员工姓名:

    建卡日期:*年*月*日

    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记录

    栏*年*月*日

    课程名称

    时数

    日数

    备注*年*月*日

    单位名称

    职称(职位)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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