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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时间:2021-03-31 18:10:3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考核

    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

    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本文简介:2009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序号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检查方式扣分标准得分备注1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构建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体制;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确立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4查看相关文件未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机制扣2分;组织领导、职责分工不

    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本文内容:

    2009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

    (分)

    检查方式

    扣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

    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职责分工

    构建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体制;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确立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

    4

    查看相关文件

    未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机制扣2分;

    组织领导、职责分工不明确扣1分;

    工作部门和人员不明确扣1分。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签订责任状(责任书);下达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中、年底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总结。

    4

    查看责任状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细则

    未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扣4分;

    未与其下属单位签订二级责任状或无考核细则的扣2分;未下达年度工作计划扣1分;未报总结的扣1分。

    3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利用办公会研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

    查看会议记录等

    每季不少于1次;

    每少一次扣1

    分。

    4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台帐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

    5

    查看文本及执行情况

    根据单位性质每缺一项扣1分;

    未认真执行扣1分;

    制度不完善或无操作规程或执行不力的扣3分。

    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安全奖惩台帐;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重大危险源控制台帐;事故台帐等

    5

    查文件、资料

    每少一种扣1分;

    管理资料不键全的酌情扣分;

    未按制度规定要求建立管理台帐的全扣。

    5

    安全生产投入

    按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

    2

    查新、改、扩项目审批和验收资料

    少一种扣1分;未认真执行扣1分。

    年度用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8万元

    2

    查看台帐、报表等资料

    未实施扣4分;

    实施不到位扣2分。

    6

    隐患排查及整改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局安保处备案。

    6

    查安全检查资料;整改计划及验收资料等;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的扣4分;

    未及时整改扣2分;

    未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的扣2分;

    按月报送月报;未报的扣2分。

    7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

    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行业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特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发生涉及城市公共保障及有影响的突发事故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局。

    6

    查相关检查记录、口头报告的事后应补书面报告

    隐瞒不报扣6分;

    未及时报告的扣4分;

    事后未书面上报的扣2分。

    8

    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预案

    开展预案宣贯活动并组织进行演练;行业管理处指导业内企业完成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论证

    6

    查预案、组织演练情况

    未组织预案宣贯的扣4分;

    未组织演练扣2分;

    业内企业未完成应急预案的制订扣4分。

    9

    重大节假日、活动期间及日常安全检查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及夏、冬两季重点和日常安全检查情况

    4

    查相关检查记录

    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扣4分;

    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单位主要领导未带队检查扣4分。

    10

    现场安全管理

    检查情况、安全标志、隐患、个体防护等;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在建、在用生产设施设备及养护设施的安全巡查巡检力度;建立巡查巡检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8

    查现场,查资料等。

    被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扣2分;

    被下达行政处罚扣4分;

    未按规定巡查巡检或未制定、未落实的考核制度扣4分;

    未建成立巡查巡检台帐的扣2分。

    11

    租赁、承包安全管理

    建立租赁、承包及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外来工程施工队伍的资格审查;规范工程发包行为;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建立键全预控、预警和事故处置机制。做到安全保障协议一事一签。

    6

    查相关制度;相关方资质审查资料;安全管理协议;现场安全管理

    缺一项扣1分;

    发生承担责任伤害事故的扣4分。

    12

    加强消防工作;防患未然

    消防器材配备;定期换药;消防隐患整改;义务消防队及演练

    2

    现场查看;查记录

    未完成一项扣1分

    13

    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情况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其他专项活动

    4

    查文件、资料、台帐

    未开展活动扣4分

    14

    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

    伤亡事故指标完成情况

    20

    查统计资料*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指标

    伤亡事故指标完成系指无重大因工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恶性刑事案件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层和安技干部培训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

    4

    查教育培训台帐

    未完成比例扣2分

    职业卫生;有毒有害作业定期检测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率和职业病防止管理措施

    4

    查看台帐

    检测率、体检率不达标扣2分;

    管理措施不落实扣2分

    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检率

    4

    查看台帐

    不按规定检测每项扣1分

    特种设备系指;起重机械、电梯、厂內机动车、锅炉、压力容器等

    100

    篇2:区间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区间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区间,监理,隧道,防水

    区间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哈尔滨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第一监理部四标监理组区间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2010年3月一、工程概况理工大学站~电表厂站区间理工大学站区间-电表厂区间位于学府路规花道路正下方。区间设计起点里程SK5+260.779,终点里程SK5+908.1

    区间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哈尔滨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土建工程

    第一监理部四标监理组

    区间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

    细则

    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

    2010年3月

    一、工程概况

    理工大学站~电表厂站区间

    理工大学站区间-电表厂区间位于学府路规花道路正下方。区间设计起点里程SK5+260.779,终点里程SK5+908.112,全长647.333双线米,其中下行线在XK5+890.000处设-0.167短链。区间在出理工大学站后在学府路下方直线行走,在工电附近设2000米半径曲线,最后进入电表厂站,线间距9.3-13.5米。区间靠电表厂站侧设存车线。区间设V形坡,从理工大学站出来以10.442‰下坡后以2‰上坡,再以2‰下坡进入电表厂站,变坡点处设竖曲线,竖曲线半径3000m。区间隧道最大埋深11.2m,最小埋深9m。区间设一座施工竖井,施工通道中心里程SK5+584,施工通道兼作旁通道,并结合泵站设置。区间设2个迂回风道,里程分别为SK5+276.500、SK5+288.500。区间人防段中心里程为SK5+567。

    清滨公园站~电表厂站区间

    电表厂站~清滨公园站区间在延兴路口由学府路向东转入西大直街下方,略偏西侧。区间设计起点里程SK6+135.412,终点里程SK7+124.029,全长988.617双线米,其中下行线在XK7+120.000处设一8.201米长链。区间纵坡基本沿地面走势,从电表厂站出来一路下坡,设26‰及14.68‰两个同向纵坡,然后以3‰及20‰(20.08‰)两个同向纵坡上坡,变坡点处设竖曲线,竖曲线半径5000m。区间隧道最大埋深16.6m,最小埋深9.8m。区间设一座施工竖井,施工通道中心里程SK6+705,施工通道兼作旁通道,并结合泵站设置。区间设4个迂回风道,里程分别为SK6+150、SK6+162、SK7+096.5和SK7+108.5。区间人防段中心里程为SK7+118.000。

    二、主要技术指标

    1、区间防水主要技术指标

    区间隧道及其联络通道应满足国标规定的二级标准。隧道内表面湿渍面积≤6/1000的总防水面积,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温渍不超过4处,且任一湿渍面积≤0.2㎡;整条隧道每昼夜渗水量不大于0.1L/㎡每昼夜渗水量≤20L。

    2、结构自防水要求

    地下区间内部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其抗渗等级≥S8。结构裂缝的宽度不得大于0.03mm,且不得出现贯通裂缝。

    三、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

    7、其他与本工程有关规范及规程;

    8、经批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9、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设计文件注明的有关图集;

    10、哈尔滨市地铁1号线4标工程施工监理规划;

    四、监理工作的流程

    合格

    防水工程完工自检合格

    (承包单位)

    填报防水工程报验申请表

    (承包单位)

    现场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料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

    检查结果汇总

    (专业监理工程师)

    签署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不合格

    通知承包方整改

    (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控制要点

    1、塑料防水板的控制要点(本工程拟采用ECB防水塑料板,厚度不小于2mm)

    (1)基面处理控制要点

    1)铺设防水板的基面应无明水流,否则应进行初支前后的注浆或表面刚性封堵处理,待基面上无明水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2)铺设防水板的基面应平整,铺设防水板前应对基面进行找平处理,处理方法可采用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抹面的方法。处理后的基面应满足:D/L不应大于1/6的规定。

    3)基面上不得有尖锐的毛刺部位,特别是喷射混凝土表面经常出现较大的尖锐的石子等硬物,应凿除干净或用1:2.5的水泥砂浆覆盖处理,避免浇筑混土时刺破防水板。

    4)基面上不得有铁管、钢筋、铁丝等凸出物破了,否则应从根部割除,并在割除部位使用水泥砂浆覆盖处理。

    5)变形缝两侧各50mm

    范围内基面应全部采用1:2.5水泥砂浆找平,便于背贴式止水带的安装以及保证分区效果。

    6)当抑拱初衬表面水量较大时,为避免积水将铺设完成的防水板浮起,宜在仰拱初衬表面设置临时排时水沟。

    (2)铺设缓冲层控制要点

    1)铺设防水板前应先铺设缓冲层,缓冲层材料采用单位重量不小于400g/㎡的短纤无纺布;用水泥钉或膨胀螺栓和与防水板配套的圆垫片将缓冲层固定在基面上,固定点之间呈正梅花形布设,侧墙的上固定间距为80~100cm;顶拱上的固定间距为50cm;仰拱上的防水板固定间距为1~1.5m;仰拱与侧墙连接部位的固定间距应适当加密到50cm左右。在基面凹坑处应加设圆垫片,避免凹坑部位的防水板吊空。

    2)缓冲层采用搭接法连接,搭接宽度5cm。缓冲层铺设时应尽量与基面密贴,不得拉得过紧或出现过大的皱褶,以免影响防水板的铺设。

    (3)铺设塑料防水板控制要点

    1)由顶拱向两侧展铺,并应边铺边用压焊机将塑料板与暗钉圈焊接牢靠,不得有漏焊、假焊和焊穿现象。两幅塑料防水板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搭接缝应为热熔双焊缝,每条焊缝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m,焊接完毕后应进行充气检漏(要求达到0.25Mpa保持15min,压力下降在10%以内)。

    2)环向铺设时,应先拱后墙,下部防水板应压往上部防水板。

    3)塑料防水板铺设时应设置分区预埋注浆系统。

    4)分段设置塑料防水板防水层时,两端应采取封闭措施。

    5)接缝焊接时,塑料板的搭接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6)少留或不留接头,当留设接头时,应对接头进行保护。再次焊接时应将接头处的塑料防水板擦试干净。

    7)铺设塑料防水板时,不应绷得太紧,宜根据基面的平整度留有充分的余地。

    8)防水板的铺设应超前混凝土施工,两者间距为5~20m,并应设临时挡板防止机械损伤和电火花灼伤防水板。

    9)仰拱防水板的铺设完成后,应及时施作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保护层的施工范围可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确定,但最薄处的厚应不应<50mm。

    10)绑扎、焊接钢筋时应采取防刺穿、灼伤防水板的措施。

    11)混凝土出料口和振捣棒不得直接接触塑料防水板。

    12)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铺设完毕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3)结构顶拱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向防水层内侧充填注浆,确保顶拱结构的密实且与防水层紧密相贴。

    (4)注意事项

    1)喷射混凝土基面有明水流时严禁铺设防水板。

    3)钢筋的两端应设置塑料套,避免钢筋就位时刺破防水板,绑扎和焊接钢筋时应注意对防水层进行有效的保护。特别是焊接钢筋时,应在防水层和钢筋之间设置遮挡板,避免火花烧穿防水层。绑扎钢筋时,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看守,发现破损部位应立即做好记号,便于后期进行修补。

    4)仰拱防水层铺设完毕后,应注意作好保护工作,避免人为破坏防水层。

    5)振捣时的振捣棒严禁触及防水层。

    6)当破除预留防水层部位的导洞时,应采用人工凿除,尽量避免采用风镐等机械破洞。预留防水层一旦被破坏,会直接影响防水层的后续搭接,无法保证防水板的连续性。

    7)需要破除导洞临时喷射混凝土支撑的部位,必须在预留防水板两侧设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铁板保护层,避免破洞时对防水板造成机械破坏。烧断支撑部位的钢筋时,应在防水板与铁板之间设置软木橡胶隔离板。

    2、分区注浆防水控制要点

    (1)注浆系统

    注浆系统包括注浆底座和注浆导管,要求注浆底座的材质必须和防水板材质相同,注浆底座采用热熔焊接法固定在防水板的内表面。固定点不得多于4处,每处的焊接面不大于10×10mm,但必须牢固、可靠。避免浇筑和振捣混凝土时脱落。然后用塑料胶粘带将注浆底座四周封闭,避免灌注混凝土时浆液进入注浆底座内堵塞注浆导管。

    注浆导管的引出部位可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一般宜将导管孔预留在底板以上不超过1.5m的侧墙表面,便于后期进行注浆。注浆底座在区间内设置间距4~5m。注浆导管可以在结构内外钢筋中间穿行一段距离后集中在两侧墙引出,引出部位可以预埋木盒,将集中引出的导管设置在木盒内。这样可以较好地保护好导管,后期注浆操作比较简单。也可以单个直接引出,但需要对每个注浆导管进行临时封堵并保护,后期注浆时操作比较困难。

    (2)分区系统

    分区系统一般采用将宽度为30~35cm的塑料背贴式止水带不透水焊接在防水板表面的方法实现,要求背贴式止水带设置在隧道内的环向施工缝部位,且设置间距为18m。仅在防水层需要进行收口处理时设置在防水板的端部。将止水带的两端不透水焊接在防水板表面,焊缝宽度不得小于4cm,采用专用热风焊炝进行焊接。焊接完毕后进行充气检测,充气压为0.1Mpa,维持3分钟。

    环向施工缝和变形缝部位均设置分区系统。

    3、接缝防水控制要点

    (1)施工缝

    1)横向垂直施工缝设置以9-12m为宜。缝中设置中埋式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防水层为塑料防水板,外贴式止水带的材质应与塑料防水板的材质一致,且采用热风焊接与防水板连为一体。区间迎水面结构无法安装钢边橡胶止水带的施工缝,均采用双道遇水膨胀止水条与预埋注浆管的方法进行防水处理。

    2)纵向水平施工缝在缝中设置钢板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组合形成双道防水线。外贴式止水带的材质应与塑料防水板的材质一致,且采用热风焊接与防水板连为一体。如遇横向垂直施工缝的外贴式止水带,则采用止水带十字接头件与其相连。

    3)环向施工缝浇注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凿毛、清理干净,涂刷水泥净浆或混凝土界面剂处理剂并及时浇注混凝土。

    4)水平施工缝浇注混凝土前,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设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5)在浇注下一阶段混凝土时,在施工缝处应采用弱震。

    6)注浆管可用管子夹固定,注浆管的末端应带有保护套,并露出混凝土的内边缘3-5厘米。注浆管间距2-4米。

    7)注浆应在混凝土结构基本稳定且发现有渗漏水时进行(无渗漏水处可不注浆),并按常规注浆堵漏施工工艺进行注浆。浆液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结构性裂缝宜采用水性环氧树脂,非结构性裂缝宜采用聚氨酯注浆,如结构性裂缝渗漏水较大,可采用聚氨酯浆液。

    (2)变形缝

    1)变形缝主要设置于车站与区间接口处或结构边界条件和断面有明显变化处,缝中设置中埋式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

    2)各接口处,其辅助防水层应各自进行收口,并采用与其两边均相容的辅助材料进行过渡连接。

    3)变形缝止水带必须准确就位,中心气孔必须放置在变形缝中间。

    4)变形缝止水带必须封闭成环,在混凝土浇注前应检查止水带有无破损,如破损应进行修补。

    5)在浇注变形缝一侧的混凝土时,为防止另一侧止水带受到破坏,模板的档头应做成箱型,同时止水带部位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以保证变形缝部位的防水效果。

    6)止水带的接头部位不得留在转角部位,止水带在转角部位的转角半径不得小于120cm。

    7)在变形缝两侧各500mm宽度范围增设一道防水加强层,加强层应与所选用的防水层一致。

    六、监理工作方法及监理工作措施

    1、监理工作方法:

    1.1旁站检查:

    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2巡视检查:

    现场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3平行检查:

    本项目监理组按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对已完产品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本工程平行检查包括原材料平行检测和施工项目的实测实量。各类防水材料监理按要求进行独立的取样送检。

    1.4见证取样检测:

    在防水材料具备准用证、质量合格证等质保资料的基础上,应按规定要求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七、监理工作措施

    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提交监理审核。当施工方案要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同意。

    2、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每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监理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4、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监理对进场的防水材料按规范要求抽样复验,核查专业检测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将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6、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将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7、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的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监理将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项目部

    2010年3月

    篇3: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发票,讲解,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本文简介: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内容讲解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8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同一天施行。本次修订了那些内容呢?有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本文内容: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修改内容讲解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8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同一天施行。

    本次修订了那些内容呢?有什么重大变化?由于时间有限,只就主要变化予以讲解。

    《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

    旧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新旧《办法》制定的机关不同

    旧办法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新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属于行政法规。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结构变化

    新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与旧办法相同;新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旧细则是七章六十一条。

    新《办法》主要变化内容

    修改有22条,重大修改包括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的规定、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规定等。

    第一章(总则):办法:一---六条,只改动了第二条和第四条。细则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增加了“缴销发票”,完善了旧办法的内容。

    2.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现在称谓简化、规范。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七---十四条,修改了七、八九条

    1.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删除了“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2.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旧办法: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3.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将旧《细则》中印制发票企业的五个条件精简为三条,并突出其印刷经营许可、技术水平、财务规范、质量控制、保密制度等重要标准;明确合格的印刷发票企业由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第十八条,条文顺序及相关内容有所变动。

    1.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旧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新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并且总局专门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式样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做了规定。

    2.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增加了临时使用发票的法定条件、代开发票的程序及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等规定。

    3.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将旧条款“收据”改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第二十九,变化较大。

    1.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由原来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规范为“加盖发票专用章”。新增三条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条件,是新《办法》的重大变化之处。

    2.

    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鼓励纳税人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便于控制虚开发票行为,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将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对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增“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规行为;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变化不大,表述严谨一点。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不大。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由“(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修改为:“(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六章(罚则):新办法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十六到第三十九尤为明显。

    1.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旧《办法》在《细则》中对上述六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共列明了50条违规行为,而新《办法》对其进行筛选和分类,指明9种情况下的违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新《办法》加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上述9种行为属于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范畴,是违法较轻的行为。

    2.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充原三十七条的内容,明显加重处罚范围和力度,旧办法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对于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规定是结合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的补充,对虚开发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非法代开发票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罚。本条对于虚开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4.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由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原三十八条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是针对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5.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6.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只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取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

    7.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对特殊行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8.

    删除第四十四条,内容是“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

    (一)新增的内容

    1.赋予省以上税务机关增减发票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的权力,更换本地区发票版本的权力,确定发票具体内容的权限。提高权限,便于管理。

    2.

    发票的基本内容中,取消了字轨号码,增加了发票代码和号码。在发票印制通知书中增加了“载明发票代码”的要求,从源头杜绝印制假发票。

    3.

    为便于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取得新版发票,故新《细则》要求发票换版时应进行公告,以确保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发票换版信息。

    4.在发票领购簿的内容上增加了“开票限额”,取消了“经济类型”。

    5.新增条款:《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6.新增条款:《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7.新《细则》增设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为今后制定法规留有余地。

    8.将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分作两款进行细化规定,对发生销售折让的,新《细则》增加了有关“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9.明确发票真伪的鉴定渠道,更具可操作性。“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10.因新《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公告,故新《细则》明确了有关“公告”的渠道及内容。

    (二)修改的内容

    1.

    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须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提升申请级别有利于发票的管理。

    2.将发票准印证的核发权下放到省税务机关,但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3.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规定,从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单独出来作为一项条款内容,强调严格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重要性。

    4.将发票监制章的管理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所有发票都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不再授予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权限,有利于对发票印制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发票的存在;将发票专用章样式的确定权限,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

    5.工发票工本费的征缴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改为“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发票实际丢失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并不知道,新《细则》将报告和声明的时间,规定为“发现丢失当日”,对于发票丢失的声明作废,仅限于在报刊上作出公告,在其他传播媒介上公告则不符合现行规定。

    7.因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新《细则》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处理决定书”更为准确。

    8.新《实施细则》提高了可由税务所决定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9.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无论是否构成偷税,只要构成犯罪,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删除或取消的内容

    1.

    删除旧细则“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2.删除了有关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3.删除了有关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的制度的规定。

    4.取消了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的规定。

    5.取消了“财务印章”印模的留存备查要求,取消了有关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的规定。

    6.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取消了有关“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的规定。

    7.删除了旧《细则》该项条款中有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的内容。

    8.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的规定。

    9.删除旧细则十六-十八条、二十六、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四、四十六-五十四、五十七、五十九、六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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