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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规章制度-公司

    时间:2020-11-23 12:42:2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起草 规章制度 公司

      1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程序:第一,内容必须是合法且合理的,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第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例如经过职工的讨论并征求工会的意见等;第三,必须经过公示程序,为员工所知晓,也可以要求员工阅读后签字确认,也可以为员工进行培训,让员工签字确认培训等等。

     公示或告知的途径:

     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装订成册,规章制度上每页都让劳动者签名确认。单独向每位员工发放并让制定签收名册(必须要有员工签领确认);内部培训(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④考试法,经培训后,可由行政部门制定试题对员工进行考核。

      避免以下方法公示,以免举证困难:网站公示;电子邮件告知;公告栏张贴。

     - 1 -

      X XXXXXXX 机电有限公司

     规

     章

     制

     度

      年

     月

     日制定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行为守则与奖惩

     第一节

     考勤与辞职守则

      第二节

     宿舍与食堂守则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节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节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公司是 XXXXXXXXXXXXX 。

     第 3 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 XXXXXXXXXXXXXXX;员工是指 XXXXXXXXX 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 4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5 条

     员工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公司不受民族、种族、肤色、国籍、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生理缺陷、家庭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序、年龄、怀孕等方面的任何歧视,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不受侵犯,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员工的身体,不得用任何方法对员工进行侮辱、诽谤、虐待、诬告陷害和性侵犯。员工在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享有在工作时间外出入公司的自由。

     第 6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 7 条

     员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进行申诉,人事部负责对意见建议或者申诉的汇总,并上报总经理,各部门主管负责协助实施和解决。公司可通过例会进行沟通,使上层的决策通过主管向下层传达,员工的口头建议与投诉,也可以通过例会向上层传达。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跟进整改以及实施相应措施,若措施无效,则再次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 3 - 第 8 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员工的,将按照《劳动法》、本规章制度及公司制订的其他员工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司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 9 条

     招用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公司不聘用监狱劳工和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有不良嗜好、恶习的人员。

     第 10 条

      对所有招用的员工,坚持人人平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禁止性别、宗教、种族等方面的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以性别为由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 11 条

     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定期为_____年,试用期为_____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从入厂上岗之日起计。试用期间因工作表现优异可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雇用手续;若试用期间工作能力表现较差或身体等原因等不适合本职工作者以及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将停止雇用或调任其它岗位。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 12 条

      员工入职前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公司保存证件复印件,但不向员工收取任何“抵押金”。

     第 13 条

      录用人员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则视该录用人员对公司构成欺诈,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 14 条

     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即进入试用期,由公司内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并按培训计划对其进行岗前各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通用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通用培训包括本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根据员工拟任职的岗位确定。员工经培训后,公司将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包括:个人品行修养、纪律性、服从性、责任心、团队精神以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业务技术技能等各方面。员工考核测评将记录于个人考评资料内并存档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后,所属部门再进行上岗(在职)培训,考核试用。试工期内双方均有权双向选择,若不合适,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员工实际的工作时间计算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为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若以以上方式计算试用期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第 15 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体检费由公司承担)。若发现有重大疾病或者传染疾病而不能继续或者不愿在原岗位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6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7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

     第 18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9 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的除外。

      第 20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

     - 4 - 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21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3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4 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5 条

     非公司过错或法定情形,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4 条第二款的规定或直接扣除员工的 30%-80%工资作为赔偿公司的损失。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 12 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关的工作。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急辞工,应当以未发放工资的 30%-80%为标准赔偿公司损失。

      第 2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 5 -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依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第 27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1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8 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7 天通知员工,并在 15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不再续签而员工拒不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拒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并不影响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并由员工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9 条

     公司实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正常班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小时,最长不超过 3 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

     第 30 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 31 条

     公司员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假日外,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年休假具体的休假规定为: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除外。

     第 32 条

     员工因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部门主管有事请假需由总经理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方为生效。事假为无薪假,不给予计算工资。请假未获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予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者,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工资,直至员工办好交接手续为止。如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 33 条

     员工因病伤请假(非因工伤或职业病),需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备案方为生效。若因病重不能亲自来公司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或者部门负责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连同病历等证明一同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员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以确认病伤假,按旷工处理。

     第 34 条

     员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工伤期间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照发,员工应同时提供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钩医院的病历、医疗单据等材料,以便申报工伤理赔。员工不能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导致不能申报工伤理赔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 35 条

     员工结婚,享受有 3 天婚假。但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

     第 36 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亲、配偶)死亡,由本公司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给予 1-3 天丧假,如公司要求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应当提交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丧假。

     - 6 -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 37 条

     工资是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等。

     第 38 条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性质、职级、专业技术、业务技能、工作绩效等方面核定员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 39 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每周、日、小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月平均工作 21.75 日计算,加班工资依法支付。如因生产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会安排调休。月薪制员工的工作采用责任制, 月薪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及各种津贴,因此加班不再另外计算加班费。

     第 40 条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视员工的表现而定可每年调薪一次,调薪幅度根据公司的效益而定;公司每年对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工作长期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一次定额升级调薪。

     第 41 条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和数量、投诉次数的多少、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视具体情况不定期给予员工奖励。

     第 42 条

     员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 43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奖金(浮动);

      (9)员工请事假或旷工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44 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45 条

     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规规章规定为正式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的交纳按当地区域统筹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 46 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 47 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 48 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 7 -

      第 49 条

     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 50 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行为守则与奖惩

     第一节

     考勤与辞职守则 第51条 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上下班、吃饭均应按指纹(打卡),并在 10 分钟以内完成。迟到或者早退 1-10 分钟、11-20 分钟、21-30 分钟者,分别给予警告并乐捐 20 元、记小过并乐捐50 元、记大过并乐捐 100 元;迟到、早退达到或者超过 30 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并记大过一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第 52 条

     上班时间溜岗不见人时间达 1-10 分钟、11-20 分钟、21-30 分钟者,分别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罚;超过 30 分钟按旷工一天论处并记大过一次。严禁员工私自调班、换班,违者给予双方警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

     第 53 条

     迟到、加班或是上班时间因请假离开均应按指纹(打卡)。无故不使用指纹(打卡)考勤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如发现有意破坏指纹(打卡)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 54 条

     员工因事或病伤等原因请假的,应按本规章制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除了不确认假期外,均以旷工论处,离职的时间即为旷工的时间。

     第 55 条

     员工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部门主管辞职则须经总经理同意签字),报送人事部存档备案方为生效。试用期内要求辞职的员工,须提前 3 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的须提前 30 天,职员辞职的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同意提前辞职的人员除外),辞职申请单均以人事部收到时间为准,到期后统一发放工资,凡急辞工者公司有权按本合同第 25 条扣除部分工资。辞职的员工在离职前务必将有关工作、资料、工具、文具等事宜移交清楚无误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工资并追究员工的责任。

     第 56 条

     员工在接受学习培训期间应准时到课,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准大声喧哗或交头接耳,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下课后将桌椅摆放整齐。爱护培训室物品,保持培训室清洁卫生,不随地乱扔杂物。遵守培训期间考试或测评纪律,不得抄袭其他员工试卷,闭卷考时不得有其他作弊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第二节

     宿舍与食堂守则 第 57 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不准乱拉天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电饭煲 、发热器、等电器。

     第 58 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正确使用下水道,不得拿开地漏栏,不得将毛巾、内裤等物冲入下水道。保持宿舍厕所管道畅通,便纸及卫生巾放在纸篓里,保持水池清洁。员工应每月清洗被子、床单,及时清洗脏鞋、袜、衣服等生活用品,并保持房间空气流通,排除汗臭等异味。宿舍员工须按卫生值勤表,实行轮流值勤,定期清洗窗帘,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

     第 59 条

     员工应在指定位置放置或悬挂摆放生活用品,不得乱堆乱放者。员工应妥善保管金钱、银行卡、存折、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上好门锁,以防止发生意外。住宿人

     - 8 - 员关好门窗后,须随身携带钥匙,不许翻窗进入房间,并不准配置或借用别人房间的钥匙,在别人房间无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员工为偷盗者,除赔偿失主损失外,公司有权给予罚款 100 元,并依情节予以记大过、解雇。

     第 60 条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得随意变换房间,不准留宿外人。擅自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并每晚罚款 50 元,因此造成公司财物、其他员工的财物或人身安全受损的,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解雇。

     第 61 条

     员工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发现以上情况不听劝告者,每次警告一次,如发现无人承认的,则宿舍人员每人每次警告一次。员工用水用电超出指标的(用水指标为 15 吨/月/房,用电指标为 30 度/月/房,每年 6-9 月用电指标增加至 40 度/月),则由该宿舍人员共同分摊超出指标的部分。

     第 62 条

     晚上 11 时前必须回到宿舍休息,并且 12 时准时熄灯,每晚 11 时以后,男女员工不可再互窜宿舍。在宿舍个人娱乐时间不得超过晚上 10 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异性同宿(合法夫妻或恋受关系除外)。长期外住员工,如要回厂住宿须提前一周书面申请。

     第 63 条

     宿舍管理员每周一次检查各房间室内环境卫生值勤情况,并就检查结果汇总,每月公布一次。如连续两次卫生检查不符合要求,该宿舍员工每人警告一次。

     第 64 条

     伙房作业人员必须讲究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干净。

     第 65 条

     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均匀。

     第 66 条

     非本公司员工,非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准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 67 条

     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吵闹喧哗。严禁非伙房人员擅自进入伙房打饭、盛菜。必须在食堂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不得把食品带入厂区及车间。

     第 68 条

     按时就餐,过时不候,换班吃饭在没有班长的特别通知情况下须按规定的班次吃饭,吃饭时间一般在半小时以内完成,下一班的人须在上一班的人到了车间后才可以离开车间到食堂就餐。员工加班不能按时就餐的,应事先通知食堂留饭菜,否则自己负责。

     第 69 条 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得故意损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不乱倒饭菜。

     第 70 条 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 71 条

     本宿舍食堂守则须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若发现有违反者而有意隐瞒的或者知情者而不配合公司查实的,则给予警告处罚。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 72 条 电器防范与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1)使用电源严禁私拉乱接,接电作业时,应佩戴个人防护护具和绝缘器具;(2)临时灯具应保持良好状况,不任意绑在管线及撤水头或其他导电物质上;(3)电气设备处,应标示闲人勿进等警示标识。

     第 73 条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1、对开口或开挖区域应设置明显警告标语、护栏及围箐,夜间应设置警示灯号,做安全隔离区。

     2、高架作业(2 米以上)人员应配带安全带及必要防护器具,手工具应牢置于安全腰带上。

     3、施工作业人员应配带安全帽,使用安全防护器具:如眼罩、护眼镜及防护手套。

     - 9 - 4、施工中发生有不安全之状况及公司营运时,应立即停工改善。

     5、供作业梯子应依下列规定:A、不得使用断缺及损坏梯阶;B、梯阶连接不牢者不得使用。

     第 74 条 交通及车辆:

     1、开车及电瓶车使用者每天应提前观察,使之在使用之前无不良故障。

     2、装卸货物时,引擎熄火,关闭电源,手刹车拉起。

     3、勿闯红绿灯。

     第 75 条 高压气体钢瓶使用:

      1、高压气体钢瓶使用或搬运时,皆应直立固定或在固定架上。

     2、应使用调节泵调整钢瓶压力,降低至正常使用压力。

     3、乙炔使用,不得超过 15 磅压力,使用时应直立固定,应有专用减压阀,回火阀,烽焗,割炬外观无损伤变形。

     第 76 条 环境保护规定:

     1、遵守环保法令及公司规定:A、每日施工作业现场完工后,应将工作中产生废弃物清除,运走恢复原状,作 55 处理;B、施工期间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2、依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管制区不得倾倒垃圾及污染水体行为。

     3、依空污染法规定,对污染应做好防护措施及通知相关人员。

     4、依噪音防治规定,不得从事妨碍环境安宁。

     第四节

     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 77 条 本节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 78 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 79 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 80 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 81 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 81 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 83 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 84 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 10 - 第 85 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 86 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 87 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0%。

     第五节

     奖惩制度

     第 88 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全体员工奋发上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奖惩规定。

     第 89 条 制订奖惩规定的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 90 条 奖惩规定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 91 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奖金、总经理特别奖励五种。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德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领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4、厉行节约,或利用废料有显著成绩者; 5、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予记功:

     1、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并有实效者;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4、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5、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6、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7、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具有其他功绩,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三)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予晋级: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产生重大利润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不顾个人危险尽力职守者;

     - 11 - 5、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硕士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和证书者。

     6、具有其他功绩,总经理认为应给予晋级者。

     (四)其他维护公司利益和名誉,为公司创造利润和价值的行为,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五)公司员工具有上述各项情况并取得相应奖励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单独或同时给予 100-1000 元人民币奖金。

     (六)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员工的功绩确定,给予不同程度奖励。

     第92条 奖励换算:员工一年内累计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累计记功3次可奖励晋级一档工资。

     第 93 条 奖励流程: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推荐,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 94 条 其它奖励待遇:事迹突出的员工除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学习、休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 95 条 违纪处分:本公司之处分为下述几种: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关系,并配合扣款措施。

     (一)警告处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从工资中扣款五十元:

     1、工作上消极怠工者; 2、因工作失误导致过失,情节轻微者; 3、不服从上级安排或指示者(初次); 4、代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者(初次); 5、工作时间内短期(10 分钟内)无故脱离工作岗位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在公司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或其他废弃物者; 8、利用公司车辆办理私人业务者; 9、值班、检查、管理或监督人员管理疏忽及不认真履行职务者; 10、出入厂区时拒绝管理人员检查、询问者; 11、未遵守就餐时间及餐厅秩序者; 12、品行不端正、谩骂或辱骂他人者; 13、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14、不按公司规定着装及佩戴劳保用品者; 15、个人发型不符合公司规定者; 16、拒绝公司因工作需要为其安排的健康体检的; 17、指定受培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者; 18、未经组织者批准不参加公司、部门或班组会议者; 19、在公司组织的会议、活动中不遵守秩序者; 20、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者,情节轻微; 2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22、 一个月内(从第一次发生之日计算)迟到、早退、不按时到岗累计 3 次以上者; 23、旷工 1 天者; 24、其他有上述类似情况行为者。

     (二)记过处分

     - 12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从工资中扣款二百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者; 2、工作上消极怠工,情节较为严重者; 3、在公司规定的禁烟区内吸烟者; 4、工作时间内无故脱岗超过 10 分钟以上者,或者虽未超过 10 分钟,但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者; 5、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包含玩手机或电脑游戏,看电影、小说,听音乐等)者; 6、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7、值班、检查、管理或监督人员管理疏忽或未认真履行职务,影响较轻者; 8、因工作疏忽或失误,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资材遭受损害,或对本人、他人造成伤害者; 9、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者; 10、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投机取巧)情节较轻者; 11、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者; 12、中伤、挑拨、诽谤同事者; 13、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4、累计旷工二日者; 15、代替他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超过(并包括)两次者; 16、一个月内(从第一次迟到、早退、不按时到岗之日计算)迟到、早退、不按时到岗累计 5次(含 5 次)以上者; 17、擅离职守导致发生事故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较轻者; 18、泄漏生产经营或业务上机密,影响较轻者; 19、遗失所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20、恶意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初次); 21、擅自变更作业方法者; 22、其他被公司认定为具备上述类似行为者。

     (三)

     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有以下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未经许可从事和公司利益关联的行为之一者:

     (1)收受他人或其他公司贿赂、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包含回扣等)的; (2)私自占用公司财物或擅自将公司财物授予他人的; (3)贪污、挪用公款的; (4)通过虚假发票或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发票报销的; 上述行为,均无论金额大小,且无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利益。

     2、扰乱公司秩序或破坏工作风气的行为:

     (1)工作时间内睡觉,情节严重的; (2)公司内玩牌、赌博的; (3)工作时间内在公司饮酒或酗酒后上班的; (4)工作时间内无故脱岗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或脱岗影响生产的; (5)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利用公司材料或设备制造私人物品者;

     - 13 - (6)以暴力威胁、恐吓他人或严重侮辱、攻击、诋毁他人的; (7)打架斗殴的,无论起因为何; (8)寻衅滋事、聚众结伙或指使外公司人员到公司闹事的; (9)对上级指示不执行或延误执行,情节严重的; (10)拒不接受公司工作调派或命令,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 (11)工作态度恶劣,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2)张贴或散发传单、图片,或本人参与、教唆、怂恿他人罢工、停工、怠工的; (13)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14)故意损毁公司公文、重要文件或损毁公司印章的。

     (15)过失或故意损坏公司财产、设备、器材、材料,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损失金额达5000 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因违法被拘留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吸食毒品(含麻醉剂等)的; (4)隐瞒传染病或其他病史,危害其他员工健康的; (5)参加非法组织、游行示威、集会,经劝告仍不悔改者; (6)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公司名誉的; 4、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行为的:

     (1)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造成任何安全事故的; (2)未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公司,经劝说后仍不改正的; (3)出入公司拒不接受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4)损坏、占用、挪动公司安全管理设施(含消防设施),引发安全事故的; (5)未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公司损失 5000 元以上的或重大人身伤害的; 5、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

     (1)累计旷工五日,或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 (2)一个考勤月内迟到、早退、不按时到岗累计 10 次以上或全年迟到、早退、不按时到岗 20次以上的; (3)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休假或虚报生病、伪造证明请假缺勤的; 6、泄露公司机密、违反信息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声誉及形象的行为:

     (1)未经公司许可,将公司信息、文件、帐薄带出公司或利用邮件发送给外人,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2)故意销毁、隐藏公司重要文件、资料、信息的; (3)

     未经许可,偷阅、窃取、销毁公司或个人文件、资料的; (4)

     使用非本人电脑 ID 号码、IP 地址等,对公司正常生产或他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个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对公司的形象及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7、 虚假行为方面:

     (1)入职时提供、填写虚假材料、信息的; (2)提供虚假出勤、加班记录的; (3)编制、捏造虚假数据、报告的;

     - 14 - (4)隐瞒事实不报,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5)包庇他人错误行为,或作伪证的; 8、履行职务不良的行为:

     (1)不遵守工作规定和流程,造成公司损失金额 5000 元以上的; (2)盗用公司名义,造成公司损失金额 5000 元以上的; (3)本公司工作期间,在其他公司、单位兼职或提供劳务的; (4)

     自行注册、参股同行业公司或在职期间参与其他公司经营的; (5)

     对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懈怠或疏忽,对公司造成损失金额 5000 元以上的; (6)值班、检查、管理或监督人员管理疏忽及不认真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9、在职期间被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的;或被警告处分后,又被处以其他处罚一次的;或被处以记过处分二次及以上的; 10、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11、被公司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紊乱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 96 条 如员工的违纪行为同时符合本规定中两种处罚标准,则应按较重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 97 条 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规定进行惩处外,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 98 条 权责分配: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 99 条 经济处罚:公司员工具有上述各项情况并被处以相应处罚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单独或同时给予 100-1000 元人民币罚款。

     第 100 条 记入档案: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处罚情况由行政人力资源部每月统计。

     第 101 条 将功补过: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 次嘉奖可与 1 次警告相抵; (二)1 次记功可与 1 次记过相抵; (三)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 102 条 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或连续三个月考核均为本部门最后三名者不得参与晋级和职务升迁。

     第 103 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

     第 104 条

      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有惩罚规定,依其规定。

     第 105 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触犯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有关惩罚的规定,每被警告二次计记小过一次,每被记小过二次计记大过一次;被记大过达二次以上,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雇员工,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 106 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雇者,公司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 107 条

      本规章制度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 15 - 第 108 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 109 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110 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 111 条、本规章制度经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批准发布,于

     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签字后,对

     年

     月

      日以后入厂的员工依然视为有效,必须遵守。凡

     年

     月

      日以后入厂的员工须阅读,并在《员工入职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 99 条 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实施 。

      公司法人签字:

     职工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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