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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3-27 06:03:2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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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关键词:票据,管理办法,解读,财政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简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1)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源头,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是财政部门控制和监管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监管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财政票据对于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内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1)

    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源头,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是财政部门控制和监管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监管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财政票据对于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和落实“收支两条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的地位和作用,始终贯穿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设的整个过程,它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以及作为政治经济运行主体的广大的工商业界、社会团体和个人,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新形势下,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收支两条线”的具体落实,如何加强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成为新体制转换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课堂练习

    [单选]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

    A.重要依据

    B.主要依据

    C.新制度

    D.不可替代的

    显示本题答案

    (一)财政票据的历史沿革

    1.税务从财政分离使票据管理明晰化

    建国初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各地区的财政和税务部门经历了几分几合,

    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大部分地区以财政和税务部门合署办公为主。在当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

    财政经济体制是以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来划分,

    管理上以预算内收入为主,

    而预算外收入的管理极为粗放,

    甚至有的地区计算财政收入时,

    对预算外收入忽略不计。

    改革开放以后,各类经济迅猛增长,国家税收逐年攀升。这就要求国家的税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国家的税收政策及征收工作。因此,大部分地区重新将财政和税务部门分开管理,票据作为一切收入的依据和管理手段也出现了明晰的划分。为了区别企业的税收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行为,财政部把税务部门发放的票据统称为发票。

    经过多年的实践,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令第6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使税务发票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税务机关从财政分离出来时,财政当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票据,只存在两种收据形式:一种是罚没收据,其收入列预算内;另一种是属会计凭证系列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具有财务收支行为和往来款会计记账依据的作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出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各种经济行为的日臻完善,财政票据作为征收预算外收入的主要凭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1990年以后,由于经济的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无偿服务变为提供价值劳务。

    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分类资金性质,规范资金的使用,于1998年9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

    号),确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概念。这种票据的出现,使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细化,减少了票据混用、混开的问题,便于财政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的合理调度,更明确了收费与纳税的界线,也促进了地方税收的增加,保证了交费者的合法权益。

    3.财政票据的产生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管理,使其它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足现象显现出来。因此,2004

    年7

    月全国财政综合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淡出预算外收入”的说法,用非税收入代替预算外收入一词。同年8月,财政部综合司召开的部分省市票据研讨会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拓展为财政票据,并开始酝酿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2012年11月发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目前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票据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

    目前财政票据管理各个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但相对于突飞猛进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急剧变化的新形势,其滞后现象愈来愈明显。一是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大多是在10多年以前制定的,就当前的财政活动、非税体制改革而言,名称不准确,涵盖范围狭窄,已不可同日而语;二是规定的征收体系、管理体制、权限职能定位模糊,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情况,规定中虽然有相应的处罚罚则,但没有明确由谁、哪个单位去处罚,如何处罚,处罚金额额度小到1

    000元以下、大到30

    000元左右,没有细化和具体的量化,处罚跨度大,随意性很强,可谓是有章难循,由此导致了相关部门在票据管理中的缺位。

    2.票据使用不规范

    第一,部分部门使用的财政票据“票出多门”,来源渠道复杂,地方财政监管难度大,或形成监管真空。目前,绝大多数财政票据都是由各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和监管,但是如公安、税务、海关、国土、检疫检验、银行等部分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有的票据应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却从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领用,应从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领用,却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地方财政部门无法掌握其票据使用的数量,更无从控制其政府非税收入的解缴情况,给少数单位少缴或不缴政府非税收入、“坐支”政府非税收入造成可趁之机,增加地方财政监管难度或造成根本监管不到的真空地带,不利于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良性发展。

    第二,单位重领轻管、违规违纪操作。一是有的单位没有专人、专柜、专帐管票,存在票据遗失情况,管理人员不稳定、业务不够熟悉;二是票据使用种类不准确,票据混开,串用,超出范围使用,领用票据后长期不验票,跨年度使用,不参加财政票据年检;三是手续不完备,使用印章错误,将公章作为收费章加盖,有的存根不加盖印章,有的作废票据没有加盖作废印章;四是填写内容不齐全,有的单位在收费或罚款时,对涉及多个项目的,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填写,仅填写一个项目,收费标准无处可查,存在错填、漏填、书写不清楚等情况;五是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交接手续不全,造成票据丢失;有的没有领用、回交登记;有的涂改、挖补、损毁票据;六是管理不严,认识不足,票据随意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3.财政票据种类过多,监督管理难度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繁杂,长期形成财政票据种类、格式多样化,导致了财政票据管理复杂化,相比税务发票、银行票据出现了不统一、混乱的现状。因此,在领购、使用和保管过程中难免出错,部分单位票据领购时又没有计划性,经常多领,造成积压、过期,不仅增加监管难度,也造成了浪费。在票据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仍在使用已过期作废的财政票据,其非税收入很可能没有缴财政专户而私入了“小金库”。

    4.对财政票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政府非税收入首要环节的财政票据却得不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普遍存在重“税”轻“费”的思想,认识不到“税”和“费”在财政收入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一不正确思想体现在个别部门和领导上,对财政票据的性质认识非常模糊,认为只有逃税是违法行为,哪有不缴费受到法律制裁的,大不了通告批评,以致在票据管理和使用上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

    课堂练习

    [多选]

    我国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包括(

    )。

    A.财政票据“票出多门”

    B.手续不完备,使用印章错误

    C.填写内容不齐全

    D.单位重领轻管、违规违纪操作

    显示本题答案

    (三)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力度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收费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票据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收费资金管理的质量,规范的票据管理是收费资金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促进票据管理工作水平提高的重要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使用收费票据单位所收取的资金将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并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1.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管理的客观规律,遵照财政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作用,明确加强管理的目标、方向和途径。精细化管理,就是要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技术,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效能。

    2.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

    公共财政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客观上要求做大财政蛋糕。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要求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的基本手段。

    3.反腐败源头治理的要求

    收支两条线改革是反腐败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如果管理制度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监管有漏洞,就会给腐败现象留有生存空间。通过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变革,如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发挥“以票控费”作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通过核销、稽查、规范管理、规范行为。

    4.优化经济环境的要求

    促进经济发展,一方面要求应收尽收,做大财政蛋糕,另一方面要求治乱减负,优化经济环境,治理乱收、乱罚、乱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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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2)

    二、财政票据的相关概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当前我国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的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财政票据

    根据现行规定和财政管理实际,《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财政票据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票据的性质和作用。

    (二)财政票据的意义

    制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财政管理改革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票据种类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理念、种类、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另一方面,现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财政改革和票据管理的需要。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这些规定在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形势发展也逐渐暴露出管理规定不够全面、不够统一、法律级次较低等问题。

    (三)财政票据的类型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1.非税收入类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课堂练习

    [多选]

    财政票据类型包括(

    )。

    A.税收发票

    B.非税收入类票据

    C.结算类票据

    D.其他财政票据

    显示本题答案

    2.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3.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4.定额和非定额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1)定额财政票据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定额财政票据应当设置为二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特殊情况下需增加联次的,需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各联次应当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具体颜色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2)非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三、财政票据管理的原则

    制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立足实际、兼顾改革,既充分考虑财政票据管理实际,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同时又兼顾财政改革需要,体现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要求;二是理顺体制、规范管理,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三是全面规范、便于操作,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核销、销毁、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

    四、财政票据管理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职责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本省财政票据。

    省以下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政票据的印制

    1.财政票据印制部门的要求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2.财政票据的印制要求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1)印制的样板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2)印制的具体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两个层次:

    第一,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内部的票据调拨;

    第二,执收单位的票据发放。

    1.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的三个原则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个原则:分级管理原则、限量发放原则、核旧供新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限量发放原则。根据用票单位对票据的实际需求,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发放数量,以防滥发票据造成管理失控。(一般一个季度按季度,量大的为一个月,特殊的按次发放。)

    核旧供新原则。用票单位应交回已领取并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经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才能领取新票。

    2.首次领购财政票据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首次购领财政票据的手续:第一,执收单位必须填写《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第二,经主管部门签具意见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定;第三,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核发非税收入票据。

    (1)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第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第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第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第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2)领购其他财政票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第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第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第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第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财政票据领购证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3.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4.其他规定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四)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1.部门财政票据的管理要求

    (1)各部门财政票据的职责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2)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2.财政票据的使用

    (1)填写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2)填写文字要求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3)使用与销毁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3.其他要求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课堂练习

    [判断]

    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显示本题答案

    五、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二)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中违纪行为及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

    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

    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使行政职务时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处罚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处罚争议的处理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篇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制度范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关键词:应收,票据,范本,应收账款,准则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制度名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电子文件编码GLZD097页码3-1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

    页码

    3-1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得依其规定。

    第四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

    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

    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

    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

    页码

    3-2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并且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立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理,且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

    页码

    3-3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声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时应即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JP3〗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JP〗

    3.其他投资事业。

    第十一条

    总管理处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起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三条

    依法起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篇3: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票据,管理制度,银行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7.4银行票据管理制度7.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7.4.2第二章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第三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7.4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7.4.1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7.4.2第二章

    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第三条

    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负责人的授权审批。

    第四条

    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第五条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第六条

    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用款申请或报销单据,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八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第九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十条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3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八条

    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26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7.4.3第三章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十九条

    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二十条

    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第二十一条

    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二十二条

    票据核销时由财务部负责人、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

    第二十四条

    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10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5年。

    7.4.4第四章

    票据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

    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

    3.付款企业的财务印鉴章齐全、清晰。

    4.支票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

    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

    第二十七条

    票据背书的规范:

    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部负责人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第二十九条

    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部负责人。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部负责人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7.4.5第五章

    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

    第三十一条

    企业票据与印鉴的保管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银行印鉴。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移交不清的禁止其离职或调职。

    7.4.6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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