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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时间:2020-10-17 11:59:3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实施方案 救助 康复

     X XX 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XX 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X 政[2018]XX 号)和《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

     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 2025 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救助条件 (一)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 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件 1、具有 XX 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视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指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先天性马蹄足等关节畸形,先天性关节脱位,脑瘫、脊膜膨出后遗症或脑损伤等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诊断明确,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医学检查符合手术条件。

     四、救助内容救助标准

     (一)救助内容 1、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经评估后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 1、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

     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2000 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同时可享受一个周期的康复训练费补助 16000 元。

     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7200 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 4800 元/人(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费)。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 5000 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不超过 1500 元/人。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 1000 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 16000 元/人/年。

     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救助类别,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救助标准。

     机构训练周期不少于 10 个月。

     五、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级残联提出申请。

     区残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

     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辖市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开展进一步的诊断、康复需求评估。确需转介的,患儿凭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开具的诊断、康复评估报告申请转介。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订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书面报告区级残联,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的,所需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区残联审核后同意转介到辖区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可按本区康复救助标准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资金保障管理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

     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康复服务评估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并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至少进行初期、中期、末期三次康复服务评估。

     区残联会同区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康复服务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区残联会同上级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每年对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进行评定。可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常规评估、阶段性评估和

     终期评估的整体评估制度。

     区残联要定期向上一级残联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预算经费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八、康复机构 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质并依法登记,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康复机构规范,取得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开展业务的相应资质,达到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防范等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监护人培训、总结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区定点康复机构。

     九、康复服务人员 从事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资格。

     区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相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为专业人员接受培训提供机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康复服务质量。

     区、乡两级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十、管理与监督 以区残联为主,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级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传递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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