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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消防工程施工合同._secret

    时间:2021-08-02 11:01:2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 6

     合同编号:

     NO.006

     消防

     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X XX 建筑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X 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 XX 分公司

      签约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甲方):XX 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安徽省 XX 大厦 22-24F

     劳务分包人(乙方):

     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山东省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013 年 05 月 27 日-2014 年 05 月 26 日

      营业执照号码:

     0000000000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XX 三期

     分包工程地点:

     威海市 XX 村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消防工程施工图全部内容,不包括通风排烟系统、空调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

     二、分包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9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

     □固定总价金额:

      ,大写:人民币

      元。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金额:9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各子项单价详见附件清单)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4 年 03 月 30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70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并要求达到

     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向甲方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1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由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l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了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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