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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时间:2020-10-16 05:05:1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海事 服务指南 政务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9 2019 版)

      江苏海事局编制 2019 年 年 12 月

     目录

     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禁航区划定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航路划定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港外锚地划定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安全作业区划定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六、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七、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八、航行警(通)告发布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九、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三、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四、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15038)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船舶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呼号)核发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五、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船舶文书签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六、船舶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光船租赁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废钢船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船舶变更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六)船舶注销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七、船舶名称核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八、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十九、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 错误! 未定义 书签。

     二十一、游艇俱乐部备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海船)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六、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七、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免除证明》核发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八、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九、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一、海员证核发(15009)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二、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15011)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三、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15013)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四、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五、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六、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七、承认签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八、出具特免证明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十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十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十二、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5043)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通航管理部分

     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经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安全措施。

     提交材料:

     (一)禁航区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禁航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路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航路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港外锚地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锚地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安全作业区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安全作业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办结期限: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

     实施机关:南通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3.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五、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九条 办结期限: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2.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3.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办结期限: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海域使用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书(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五、十八

     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办结期限: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的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拟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办结期限: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 4.满足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提交材料: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 2.船舶检验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办结期限: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六、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具备条件:

     1.300 总吨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投保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有其他财务保证; 3.已办理国籍证书且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2007 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 号)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

     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七、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实施机关:宜兴海事处;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内河水域);影响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试航作业由各分支机构或授权的海事处负责实施 受理部门: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内河水域);影响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试航作业备案由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或授权的海事处政务窗口受理 报备人:建设、业主、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备案作业事项: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提交材料: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八、航行警(通)告发布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报备人: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

     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发布航行通告 提交材料:

     1.主管机关对水上水下活动的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备案书等); 2.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办结期限: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发布航行警(通)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九、涉水工程通航安全 技术参数备案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报备人:建设、业主单位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1.《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海域使用等批准文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工程交工或竣工的证明文件; 4.扫测报告和扫测图(仅对水深有要求的工程); 5.已通过效能验收的导助航设施证明材料(如有航标工程);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工程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仅对通航净空尺度有要求的工程); 8.建设、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十、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 动通报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通报人:负责航道养护的单位或其代理人 适用事项:

     1.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 2.确需限制通航的航道养护作业。

     提交材料:

     1.《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书》; 2.航道养护活动或者作业方案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更正后重新通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船舶管理部分

     十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依授权)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依授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本项许可中,除需要现场核对的证书文书资料外,需要船方或代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可通过网络填写表格申报或上传附件的,可免于提交纸质复印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及其附件(格式 B)的复印件、CAS 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 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免于提交)。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适用于两岸直航船舶)。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办理依据: :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签署意见;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核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 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 1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

     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

     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七、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二至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八条至七十条 9.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报交通部批准)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 2.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涉及通航安全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 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 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 (15038 )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无线电设备及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提交材料:

     1.申请核发/补发船舶电台执照: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a.电台执照申请表 (2)纸质材料办理:

     a.电台执照申请表 b.设备核定表 2.申请换发船舶电台执照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a.电台执照申请表 b.旧执照复印件 (2)纸质材料办理:

     a.电台执照申请表

     b.设备核定表 c.旧执照复印件 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 A4 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办结期限: :3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批项不收费,频占费暂不收取。

     (二)船舶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呼号)核发 :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 1.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 MMSI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无线电设备及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且应当至少具备下列设备之一:

     (1)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AIS); (3)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设备(DSC); (4)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

     2.申请船舶呼号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持有有效或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提交材料: 1.申请/补办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a.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 b.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 6、9 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 6、8 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c.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纸质材料办理:

     a.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 b.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一份); c.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 6、9 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 6、8 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扫描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d.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注销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a.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 b.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纸质材料办理:

     a.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 b.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船舶呼号:

     (1)网上办理:

     a.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见附件 4),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2)纸质材料办理:

     a.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b.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

     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 A4 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办结期限: :3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呼号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

     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4)(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提供船员名单); (5)经营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航线运行手册; (7)船舶操作手册; (8)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2)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换证时适用)。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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