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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1-27 11:44:2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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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 准 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资格核准 ···················································································· (1)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1)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 (2) 第三节

     鉴定评审 ········································································ (2) 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 ····································································· (3) 第五节

     延续、增项和变更 ···························································· (3) 第三章

     附则 ·························································································· (4)

     附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 ·········································· (6) 附件 B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 (9) 附件 C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 (13) 附件 D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 (14) 附件 E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 (36) 附件 F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38) 附件 G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 (4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1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 A)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见附件B 和附件 C)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 4 年。

     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其规模和能力分为 A1 级、A2 级和 B 级。

     乙类检验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承担登记在本单位名下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申请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

     资格核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见附件 D、附件 E),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 F)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七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甲类检验机构(限 A1 级、A2 级)的核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限 B 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G)。申请单位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 B 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 C 申请核准项目。

     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第九条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并且向申请单位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行政处罚,未满 3 年提出申请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 1 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其它应当不予受理的。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节

     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手册、检验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3 - 定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

     (一)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包括从事检验工作的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下同)、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二)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三)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一)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二)整改后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三)除本款(一)(二)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类别和级别、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信息(含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检验场地地址(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气瓶定期检验)等。

     第五节

     延续、增项和变更

     第十八条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且不超过 12 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公司或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核准机关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构类别变更的,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 3 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1 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

     (一)在限定的区域内承担特种设备应检尽检的责任; (二)按照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保障性工作; (三)落实当地特种设备检验减征免征收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再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应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能同时被核准为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任意一个地(市)级行政辖区首次开展检验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5 - 应当向当地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并且实现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与受检设备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检验后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传检验数据。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开放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接收端口,允许提出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数据上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 年 12 月 3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第 1 号、2 号、3 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及其第 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和《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高级检验师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同时废止。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附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住

     所:

     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核,获准在下列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核准项目代码 备注

      注 1:“机构类别”填写: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甲类检验机构 B 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本注不印制。

     注 2:需要检验场地的项目,应当在备注栏内逐一注明核准项目及相应的检验地址;本注不印制。

     注 3:设有分公司或事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的,在“备注”栏内逐一注明分公司或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本注不印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7 - 注 4:乙类检验机构,在“备注”栏内按“附件 C”对检验范围进行限定,并且注明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本注不印制。

     注 5:DD1 项目,”不含内检测的,应当在“核准项目代码”栏内注明“DD1(不含内检测)”;含内检测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按“B5 内检测限定方式”注明;GJ2 项目,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含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或“不含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注 6:丙类检验机构,在“备注”栏内注明“仅承担××××(逐一列出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本注不印制。

     注 7:备注内容较多的,可另加附页;本注不印制。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制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附页)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序号 备

     注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9 - 附件 B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B1

     监督检验项目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GJ1 监督检验:锅炉制造(含设计文件鉴定)和安装(含修理、改造)注 B1-1、B1-2、B1-3

     2 GJ2 监督检验:锅炉制造(含设计文件鉴定);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22MPa的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

     3 RJ1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制造(含氧舱设计文件鉴定)、重大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安装。

     4 RJ2 监督检验:大型高压容器注 B1-4之外的压力容器制造(含氧舱设计文件鉴定)、重大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安装。

     5 DJ1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全附件制造 6 DJ2 监督检验:长输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

     7 DJ3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

     8 TJ1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修理、改造)

     9 QJ1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改造)

     10 SJ1 监督检验: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改造)

     11 SJ2 监督检验:客运拖牵索道安装(含修理、改造)

     12 YJ1 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改造)

     13 YJ2 监督检验:B、C 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改造)

     注 B1-1:从事境外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取得 GJ1 资质;气瓶、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由从事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的机构承担。

     注 B1-2:取得 GJ1、GJ2、RJ1、RJ2、DJ1 项目的,可以分别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进口监督检验。

     注 B1-3:核准项目存在覆盖关系的,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下同)。

     注 B1-4:大型高压容器指内径大于或者等于 2 米的高压容器。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0 -

     B2

     定期检验项目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GD1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测:锅炉 2 GD2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测: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22MPa 的锅炉 3 GD3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测: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 的锅炉 4 RD1 定期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 5 RD2 定期检验:中压和低压固定式压力容器 6 RD3 定期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限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7 RD4 定期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限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铁路罐车)

     8 RD5 定期检验:气瓶注 B2-1

     9 DD1 定期检验:长输管道注 B2-2

     10 DD2 定期检验:公用管道 11 DD3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12 TD1 定期检验:电梯 13 QD1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14 QD2 定期检验: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5 SD1 定期检验:客运索道 16 SD2 定期检验:客运拖牵索道 17 YD1 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 18 YD2 定期检验:B、C 级大型游乐设施 19 ND1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0 RBI 基于风险的检验: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注 B2-1:按附录 DB、附录 DC 所列“专项条件”对 RD5 进行限定。

     注 B2-2:应当注明是否含内检测;含内检测的,按“B4

     内检测限定方式”对 DD1 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11 -

     B3

     核准项目申请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在下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核准项目:

     序号 机构类别 核准项目代码 1 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 GJ1、GJ2、RJ1、RJ2、DJ1、DJ2、DJ3、TJ1、QJ1、SJ1、SJ2、YJ1、YJ2 GD1、GD2、GD3、RD1、RD2、RD3、RD4、RD5、DD1、DD2、DD3、TD1、QD1、QD2、SD1、SD2、YD1、YD2、ND1、RBI 2 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 GJ2、RJ1、RJ2、DJ1、DJ2、DJ3、TJ1、QJ1、SJ2、YJ2 GD2、GD3、RD1、RD2、RD3、RD4、RD5、DD1、DD2、DD3、TD1、QD1、QD2、SD2、YD2、ND1 3 甲类检验机构 B 级 RD2、RD5、DD2、DD3、QD2 4 丙类检验机构 GD2、GD3、RD1、RD2、RD4注 B3-1 、RD5、DD1、DD2、DD3、QD1、QD2、ND1 注 B3-1:不包括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B4

     内检测限定方式 申请 DD1 项目的,按照申请单位拥有的漏磁检测器的规格对内检测范围进行限定,申请单位拥有某一组别(见下表)中的至少 1 个规格的漏磁检测器,给定的范围为相应组别规格的压力管道内检测,如申请单位拥有 DN250、DN600 漏磁检测器,则给定的内检测范围为“DD1(内检测限 DN250≤公称直径≤DN350、DN550≤公称直径≤DN650)”。

     组别 管道规格(mm) 公称直径 限定范围 第 1 组 159 DN150 公称直径≤DN200 168 DN150 219 DN200 第 2 组 273 DN250 DN250≤公称直径≤DN350 323.9 DN300 355 DN350 377 DN350 第 3 组 406 DN400 DN400≤公称直径≤DN500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2 -

     426 DN400 457 DN450 478 DN450 508 DN500 529 DN500 第 4 组 559 DN550 DN550≤公称直径≤DN650 610 DN600 630 DN600 660 DN650 第 5 组 711 DN700 DN700≤公称直径≤DN800 720 DN700 762 DN750 813 DN800 820 DN800 第 6 组 864 DN850 DN850≤公称直径≤DN1000 914 DN900 920 DN900 1016 DN1000 第 7 组 1067 DN1050 DN1050≤公称直径≤DN1200 1219 DN1200 第 8 组 1422 DN1400 DN1400≤公称直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13 - 附件 C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C1

     检验项目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BZ1 制造监督检验:锅炉(限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低压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 安装(含修理、改造)监督检验:锅炉(限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压力容器、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 BZ2 定期检验: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 的锅炉及相应水(介)质检测、非过程装置注 C1-1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 C1-1:本规则所称过程装置包括石油产品、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肥料的生产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4 - 附件 D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D1

     基本条件 D1.1

     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资格。

     D1.2

     办公设施及场地 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m 2 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仪器设备室。

     D1.3

     检验检测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满足相应类别检验机构专项要求中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并且满足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置要求。甲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A 和附录 DB 中相应项目对应“人员配置”要求;丙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C 中相应项目对应“人员配置”要求。

     D1.4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 8年;仅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应当有气瓶检验员资格不少于 4 年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 4 年;仅从事气瓶定期检验的,应当有气瓶检验员资格不少于 4 年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 4 年;仅从事气瓶定期检验的,应当有气瓶检验员资格不少于 3 年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D1.5

     检验检测人员培训 检验机构核准有效期内,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 24 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 16 学时/年;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接受设计文件鉴定专项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年。

     D1.6

     检验检测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且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使用持有相应类别、级别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15 - (3)有计划地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档案,内容包括检验检测对象、检验检测时间、检验检测类别、检验检测数量等。

     D1.7

     检验场地及设施 (1)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辅助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0m 2 ;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2)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 600m 2 。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场地及设施可以租赁。

     D1.8

     检验设备 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指确定检验对象特性值和结果的设备、仪器、器具、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等装置,下同)。甲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A 和附录 DB 中相应项目对应“检验设备配置”要求;丙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C 中相应项目对应“检验设备配置”要求。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D1.9

     质量管理体系 (1)按照附件 F 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2)分公司或事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并且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质量管理要求并且有效实施。

     D1.10

     法规标准 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D1.11

     信息化管理系统 (1)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 (2)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D1.12

     检验业绩及检验能力 (1)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2)申请首次核准、延续核准或者增项核准(仅指增加核准项目)的,鉴定评审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6 - 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检验能力评价并且符合要求; (3)申请的 DD1 含内检测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自有的漏磁检测设备和数据判读系统进行检验检测能力评价并且符合要求;漏磁检测设备应当经过性能评价、校准、期间核查和使用前性能确认且符合要求; (4)首次申请 RBI 项目的,应当具备基于风险检验的科研能力,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成套装置 RBI 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 RBI 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 RBI 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共同开展了 5 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 RBI 试检验工作,并且对检验结果进行了验证,监督辅导机构应当出具监督辅导意见并且在申请单位出具的试检验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 (5)首次申请 SD1、YD1 项目的,应当在已进行过相应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共同开展了 2 种以上不同类型的设备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对检验结果进行了验证,监督辅导机构应当出具监督辅导意见并且在申请单位出具的试检验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

     D1.13 检验记录/信息和报告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不少于 5 年。

     D1.14 分包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分包。无损检测的分包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分包结果负责。

     D2

     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专项条件 D2.1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 30000 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0 万元。

     D2.2

     检验检测人员 (1)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 300 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 240 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 80 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 10 名; (2)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少于 80 名。

     D2.3

     检验经历 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不少于 8 年。

     D2.4 解决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科研能力,同时满足:

     (1)近 6 年内,牵头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 10 项,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 2 项; (2)近 6 年内,从事的科研工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17 - (排名前 3 名)、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第 1 名)合计不少于 8 项,其中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不少于 1 项或省部级一等奖不少于 2 项(排名第 1 名); (3)近 6 年内,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修)订总计不少于 25 部; (4)近 6 年内,科研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年; (5)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不少于 15 名; (6)近 6 年内,参与特种设备相关国际标准工作(包括担任国际标准组织相关机构领导职务,国际标准化机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会议),或承担全国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化委员会(含分会)秘书处工作,或设有特种设备有关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D3

     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专项条件 D3.1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 3000 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D3.2

     检验检测人员 (1)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 120 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 96 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 36 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 3 名; (2)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少于 30 名。

     D3.3

     检验经历 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不少于 4 年。

     D4

     甲类检验机构 B 级专项条件 D4.1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 万元;仅申请气瓶定期检验或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 30 万元。

     D4.2

     检验检测人员 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 30 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 24 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 8 名。仅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全职持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 4 名;仅申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全职持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 6 名。

     D5

     丙类检验机构专项条件 D5.1

     法律地位 应当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以下简称“母体”)的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或者是全资子公司。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8 - D5.2

     承诺 母体应当提供书面承诺与授权,确保检验机构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19 - 附录 录 DA 监督检验项目对检验检测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及 检验设备求 的配置要求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1 GJ1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4 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30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热能工程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10 名; 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40 名; 4.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5 人项; 5.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8 人项; 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 5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注 DA-1(下同)

     2 GJ2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申请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时应具备)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15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热能工程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2 名;

     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20 名; 4.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5.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 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 3 RJ1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15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 名; 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20 名; 4.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5.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 4 RJ2 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12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 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18 名; 3.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承压类基本配备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0 -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测人员各 2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5 DJ1 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8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12 名; 3.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 6 DJ2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20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名; 3.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 7 DJ3 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8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12 名; 3.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 8 TJ1 1. 电梯检验(检测)师 12 名;其中具有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 2. 电梯检验(检测)员 24 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备(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5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外注 DA-2(下同),还应当配备:

     1. 照度计 15 台; 2. 温度计 15 台; 3.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 15台; 4. 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 2 台; 5.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2 台; 6. 防爆检验设备 2 套 9 QJ1 1. 起重机械检验师 6 名,其中具有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名;

     2. 起重机械检验员 12 名; 3. Ⅱ级 UT、MT 或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备(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0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外,还应当配备:

     1. 照度计 10 台; 2. 称量仪 10 台; 3. 综合气象仪 10 台; 4. 防爆检验设备 2 套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21 -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10 SJ1 1.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 2. 客运索道检验师 8 名,其中具有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名; 3. 客运索道检验员 12 名; 4. Ⅱ级 UT、MT 或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备(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0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外,还应当配备:

     1. 倾角仪 10 台; 2. 拉力计 10 台 11 SJ2 1. 客运索道检验师 2 名,其中具有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名; 3. 客运索道检验员 4 名; 4. Ⅱ级 UT、MT 或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备(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3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备:

     1. 倾角仪 3 台; 2. 拉力计 3 台 12 YJ1 1.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 2.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 15 名,其中具有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名; 3.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20 名; 4. Ⅱ级 UT、MT 或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8 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备(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0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还应当配备:

     1. 角度、坡度测量仪 10 台; 2. 涂层测厚仪 10 台; 3. 风速仪 10 台; 4. 动、静态应变测试仪 10 台; 5. 硬度计 2 台 13 YJ2 1.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 2 名,其中具有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 3.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5 名; 4. Ⅱ级 UT、MT 或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除机电类基本配备(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4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备:

     1. 角度、坡度测量仪 4 台; 2. 涂层测厚仪 4 台; 3. 风速仪 4 台; 4. 动、静态应变测试仪 4 台; 5. 硬度计 1 台 注 DA-1:承压类基本配备:包括测厚仪 8 台、光谱仪 1 台、视频内窥镜 1 台、便携式硬度计 1 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 台、射线探伤装置 2 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4 台、磁粉检测仪 4 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 DA-2:机电类基本配备: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2 - 附录 录 DB 定 期 检验项目对检验检 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及 检验设备求 的配置要求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1 GD1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4名; 2. 锅炉检验师(Ⅰ)25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热能工程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6名; 3. 锅炉定期检验员 30 名; 4. Ⅲ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5 人项; 5. Ⅱ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15 人项; 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4 人项; 7. 锅炉检验师(Ⅱ)2 名; 8. 锅炉水(介)质检测员 4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注见附录 DA 的注 DA-1(下同)

     外,还应当配备或达到同等要求:

     1. 高温测厚仪 4 台; 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2 台; 3. 大于等于 10m 视频内窥镜 1 台; 4. TOFD 检测设备 1 台; 5. 氧化皮剥落测量设备 1 台; 6. 氧化皮厚度测量 1 台; 7.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 台; 8. 测氧仪 4 台; 9. 分析天平(感量为 0.1mg)1 台; 10.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 0.01pH)1 台; 11.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 0.02μs/cm)1 台; 12.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1台; 13. 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 1台; 14.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15. 钠离子(pNa)计(检出限 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 1 台; 16. 浊度计 1 台; 17. 含油量分析仪 1 台; 18. 电热干燥箱 1 台; 19.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 20. 药品冷藏设备 1 台; 21.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备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 0.001g/cm3)、蒸馏仪各 1 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23 -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2 GD2 1. 锅炉检验师(Ⅰ)12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热能工程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名; 2. 锅炉定期检验员 18 名; 3. Ⅲ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5. 锅炉检验师(Ⅱ)1 名; 6. 锅炉水(介)质检测员 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或达到同等要求:

     1. 高温测厚仪 2 台; 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1 台; 3. 大于等于 5m 的视频内窥镜 1 台; 4.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5. 测氧仪 2 台; 6. 分析天平(感量为 0.1mg)1 台; 7.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 0.01pH)1 台; 8.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 0.02μs/cm)1 台; 9.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1台; 10. 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 1台; 1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12. 钠离子(pNa)计(检出限 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 1 台; 13. 浊度计 1 台; 14. 含油量分析仪 1 台; 15. 电热干燥箱 1 台; 16.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 17. 药品冷藏设备 1 台; 18.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备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 0.001g/cm 3 )、蒸馏仪各 1 台 3 GD3 1. 锅炉检验师(Ⅰ)4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热能工程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1名; 2. 锅炉定期检验员 8 名; 3. Ⅲ级 RT 或 UT、MT 或 PT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5. 锅炉检验师(Ⅱ)1 名; 6. 锅炉水(介)质检测员 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或达到同等要求:

     1. 高温测厚仪 1 台;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 台; 3. 测氧仪 1 台; 4. 分析天平(感量为 0.1mg)1 台; 5.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 0.01pH)1 台; 6.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 0.02μs/cm)1 台; 7.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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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4 -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8.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9. 浊度计 1 台; 10. 电热干燥箱 1 台; 11.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 12. 药品冷藏设备 1 台; 13.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备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 0.001g/cm 3 )、蒸馏仪各 1 台 4 RD1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1名; 2. 压力容器检验师 12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名; 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 18名; 4. Ⅲ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5. Ⅱ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2 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或达到同等要求:

     1. 高温测厚仪 4 台; 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1 台; 3. 大于等于 10m 视频内窥镜 1 台; 4. TOFD 检测设备 1 台; 5. 测温仪 4 台; 6.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 台; 7. 测氧仪 4 台; 8. 经纬仪 2 台; 9. 静电电阻测量仪 1 台; 10. 接地电阻测试仪 1 台; 11. 电介质强度测试仪 1 台; 12. 漏电流测试仪 1 台; 13. 噪声检测仪 1 台; 14. 照度计 1 台; 5 RD2 1. 压力容器检验师 4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1 名; 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 8名; 3. Ⅱ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或达到同等要求:

     1. 高温测厚仪 2 台; 2. 大于等于 5m 视频内窥镜 1 台; 3. 测温仪 2 台; 4.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5. 测氧仪 2 台; 6. 经纬仪 1 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XXXX—20XX - 25 -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6 RD3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3名; 2. 压力容器检验师 20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4名; 3. Ⅲ级 UT、MT、PT、AE无损检测人员各 3 人项; 4. Ⅱ级 UT、MT、PT、AE无损检测人员各 8 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或达到同等要求:

     1. 具有 C 显示和 B 显示记录功能的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 1 台; 2. 具有 C 扫描记录和缺陷 A 形波记录功能的多通道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超声检测设备(大于等于 20 通道)1 台; 3. 大容积气瓶自动磁粉检测设备和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设备 1 台; 4. 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1 台; 5. 硬度计 1 台; 6. 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样瓶1 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 45MPa); 7. 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 套; 8. 静电电阻测量仪 1 台; 9.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 台; 10. 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 套; 11.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称量重量大于等于 5 吨)1 台; 12.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套 7 RD4 1. 压力容器检验师 6 名,其中具有金属材料(或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1 名; 2. Ⅲ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3. Ⅱ级 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4. 安全阀校验人员 2 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或达到同等要求:

     1. 静电电阻测量仪 2 台;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3. 测氧仪 2 台; 4. 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各)1 套; 5. 气密试验装置 2 套; 6. 真空度测试仪器 1 台; 7.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 1 套

     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6 -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人员配置 检验设备配置 8 RD5 1. 气瓶检验员 2 名; 2.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 2 名; 3. 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 1 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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