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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卫生健康工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3-02 10:24:3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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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卫生健康工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委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卫生健康相关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 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县卫生健康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县卫生健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审查对象。本部门制定的涉及卫生健康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我委起草的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草案,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方式。委机关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由委政策法规科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文中明确的四大类、xx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属于“”文中明确的x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政策制定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委机关各科室对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应自行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委政策法规科;委政策法规科结合合法性审查,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对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在政策措施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就公平竞争条款内容征集意见。起草科室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资料外,还应提交涉及公平竞争条款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科室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规定,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

      涉及行政决策类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科室在提交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

      委政策法规科自收到起草科室提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委政策法规科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科室进行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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