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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0-10-15 12:15:5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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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 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在温州实施和有效运行,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宽进严管的原则,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温州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 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对《试点方案》明确的 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改革。试点期为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

     三、改革举措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 98 项,其中取消审批 4 项,审

     批改备案 2 项,告知承诺 21 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7项,强化准入 34 项,涉及市场监管、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公安等 22 个审批监管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同步,做法基本相同”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省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措施细化工作和县(市、区)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各项改革审批方式的后续落实措施。具体任务如下(详见附件 1):

     1.对于取消审批的 4 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后续工作。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稽查力度,防止管理脱节;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履行监管职能,规范运作程序;要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避免监管真空,确保业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局。

     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在 4 月 10 日前与省级对口单位对接,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对于审批改备案的 2 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的后续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做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承接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的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节点:对于“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完

     善本地备案程序,待总局正式落实备案试点后予以实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以现有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登记,在 4 月 10 日前明确登记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3.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 21 项改革事项,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市编办、市审管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省级部门制定发布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要主动参与制定每个事项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优化告知承诺内容,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后监管举措,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有效途径和载体。及时与省级对口单位对接配合完成省级事项的制定,属于县(市、区)权限的,可由市级对应责任单位统一制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节点:责任单位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制定完成市、县(市、区)级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配合省级单位完成省级事项的制定,4 月 10 日前各单位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等),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4.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7 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形成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八统一”工作规范,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机制,逐项落实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管理办法,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保监分局。

     时间节点: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5.对强化准入 34 项改革事项,要逐项明确相关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形成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要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局。

     时间节点: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 98 项行政审批事

     项的改革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等原则和要求,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每个事项的监管方案,并于 2018 年 4 月初正式实施。

     1.以厘清职责和健全制度为前提,实施日常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属地监管”等原则和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防止“自由落体”。

     2.以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为基础,实施综合监管。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加快推进“1253”公共数据共享技术体系建设,完成信用信息库和电子证照建设任务。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以产业经济和重点领域为特点,实施个性监管。围绕我市经济特色和重点领域,制定个性化的监管制度,形成多元化的精准监管模式。

     4.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强化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自治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诚信经营。积极发挥

     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其探索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框架。

     5.以信用等级和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推动以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分类监管,各部门制定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细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标准、内容、方式、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机制。同时,制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披露制度。

     6.以公众参与和多元力量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管。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三)全面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以“证照分离”改革为契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各项商事登记便利化和规范化举措,提升“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率和满意率。

     1.全面落实涉企证照工商通办改革。以企业和创业者需求为导向,对办理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含工商登记及其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和备案备查类事项),尊重企业和创业者的选择权,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由商事综合窗口受理、出件或按原有流程办理,通过加强归集统一、流程优化和信息共享,做到“一个窗口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出件”,实现办理商事领域涉企证照“一事一窗一次”

     的效果。

     2.完善“证照联办”“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完善 “证照联办”改革,增加联办事项、优化联办程序。推广“多证合一”改革,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

     3.持续深化各项工商登记便利化举措。健全清单化、动态化、项目化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间从 3 个工作日压缩至 1 个工作日,将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压缩到 3 个工作日。优化“局所一体”、“同城通办”、银行代办机制,推广在窗口和银行代办点配置工商登记自助服务机,探索推行企业注册代理制。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扩大名称自主申报,推进住所、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和章程、合伙协议审核便利化,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制度设计阶段(2018 年 2 月初至 2018 年 3 月底)。牵头单位逐项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市级部门对接,形成改革方案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审定并发布。

     (二)改革启动阶段(2018 年 4 月初至 2018 年 4 月中旬)。按照总体部署,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各部门调整告知单、操作系统、进行人员培训,做好上下政策口径的衔接;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媒体通气会,将新政策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三)改革推进阶段(2018 年 4 月中旬至 2018 年 4 月

     底)。改革措施全面实施,各部门做好政策讲解、跟踪落地工作,听取和搜集群众和企业意见建议,形成优化、深化改革措施的建议;听取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理清监管职责,研究形成监管体制机制;试点地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在改革探索基础推出已成功案例。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8 年 4 月中旬至 2018 年 5 月中旬)。全面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结工作,及时梳理和提炼改革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编写最受关注、成效显著的改革试点案例,及时开展宣传,为在全市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管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港航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保监分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积极主动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

     审管办、市法制办负责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市法制办负责“证照分离”改革中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市大数据中心要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各相关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做好与省级对口单位的对接、沟通、方案细化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要将改革的事项、内容、标准、程序等纳入到“四张清单一张网”。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方案。

     (三)强化氛围营造。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改革配套措施。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将纳入政府 2018 年度绩效考评。市编办、市审管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依托“12345”投诉监督平台,建立问题发现和跟踪机制。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于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6〕107 号)文件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附件:1.温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表 2.温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3.温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温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表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89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市安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9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各县(市、区)安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9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安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9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部分委托市及部分县(市、区)安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93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市安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9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市安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港航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28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省、市港航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29 港口经营许可 市港航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0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市港航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9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市港航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保监分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61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地税)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46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47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市、各县(市、区)财政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1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52 燃气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96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市、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完全取消审批 4 月 10 日前与省级部门对接,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6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1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各县(市、区)公安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1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1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各县(市、区)公安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57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省公安厅;除外资、武装押运外的保安公司委托市公安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8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省公安厅;三级、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委托市公安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

     方案,并正式实施。

     86 弩的制造、销售和弩的使用(仅限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 省公安厅;制造、销售委托市公安局;进口、运输、使用委托各县(市、区)公安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温州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42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4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审批,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注:属于国家级、省级权限的,加强与国家级、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23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除外)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2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32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3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4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5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省、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6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 市、各县(市、区)道路运管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95 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市道路运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6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经信委执行内容部分授权市经信委;市经信委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6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核发 省经信委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97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省经信委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9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省经信委 强化准入监管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44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45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旅游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2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民政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56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48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农业厅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8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设区市、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8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省农业厅,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强化准入监管 83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强化准入监管 84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强化准入监管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26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省人力社保厅,委托市、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54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市商务部门负责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核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62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商务厅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63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87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 50% 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市商务局审核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8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国家级、省级权限的,加强与国家级部门、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55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省粮食局,市、各县(区)商务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国家级、省级权限的,加强与国家级部门、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2 药品广告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完全取消审批 4 月 10 日前与省级部门对接,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完全取消审批 5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审批改为备案 及时省食药监管局、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联系沟通,委派人员到国家级、省级以及浦东挂职锻炼,完善本地备案程序,待总局正式落实备案试点后予以实施。

     6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审批改为备案 以现有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登记,在 4 月 10 日前前明确登记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13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14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68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69 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70 食品经营许可 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7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72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73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74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75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7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77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准入监管 78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强化准入监管 注:属于国家级、省级权限的,加强与国家级部门、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25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市、各县(市、区)卫计委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49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市、各县(市、区)卫计委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50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各县(市、区)卫计委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完全取消审批 4 月 10 日前与省级部门对接,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7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8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9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10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市文广新局,委托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11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12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37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

     38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省文化厅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3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市、各县(市、区)公安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40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文物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41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58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59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市、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65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66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强化准入监管 67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强化准入监管 注:属于国家级、省级权限的,加强与国家级部门、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21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市、各县(市、区)住建委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告知承诺办法(尚未发布的可参照上海)制定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办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月 10 日前前 以文件形式发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另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汇编。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市、各县(市、区)住建委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51 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市规划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5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各县(区)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任务清单 79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8 年 4 月 10 日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并正式实施。

     80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 强化准入监管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县(市、区)级权限的,加强指导,并由市一级形成和制定各类制度。

      温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 号),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设立新的主体,以下简称被审批人),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温州市审管办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县(市、区)审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的事项外,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按照告知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制作告知承诺书及示范文本。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 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

     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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