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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区改革开放实施意见

    时间:2020-10-21 11:41:4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改革开放 实施意见 开发区

     开发区改革开放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 号),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冀字〔2019〕8 号),委组织部、省编委、人社厅《关于完善开发区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推进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冀组字〔2019〕19 号),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方案》(承开办发〔2019〕8 号)文件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着力推进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内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进一步发挥“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改革力度

     (一)明确高新区功能定位。继续整合高新区资源,形成核心团队。突出主责主业,进一步强化高新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经济管理、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县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县委、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县委、县政府委托行使同级党委、政府管理权限,对所在乡镇有统筹协调权力。制定高新区管理机构权责清单,厘清其与乡镇政府的事权关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社会管理职能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县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调整完善高新区领导体制。高新区不再实行党工委书记和

     管委会主任由县委书记、县长兼任体制,高新区主要负责同志由专人专职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党政班子成员兼任,由县党政班子成员兼任的不在党政班子成员中安排分工,集中精力抓好高新区改革发展工作。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要保持主要负责同志的相对稳定,任职一般要在三年以上,原核定的高新区领导班子成员数量保持不变。设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高新区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实行“大管委会”体制,督考办、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所在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兼任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定期召开“大管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有效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编办、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坚持规划引领,提高承载能力。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统筹确定高新区发展定位和主导产业,实现差异化发展。强化对《新兴产业聚集区总体规划》《城工业聚集区规划》《城市设计》《建材物流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的整合,并对县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用于指导、推动县高新区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四)健全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高新区统计监测,明确高新区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在地统计,由县统计部门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并对高新区完成

     的主要经济指标分解单列。健全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明确专人向高新区提供数据信息。(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五)深入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强化对高新区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大力推进以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为核心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机制。高新区根据岗位需要和人员素质要求,实行岗位公开、择岗自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被聘用人员原有身份不变,继续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调整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技术等级、档案工资,进行年度考核,办理人员流动。县政府视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高新区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薪酬水平。高新区绩效薪酬所需资金纳入县政府年初财政预算,依据县委、县政府制定的考核办法兑现相应待遇。高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允许高新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范畴。(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二、进一步提升高新区要素保障能力

     (六)优先支持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将土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向高新区倾斜,新增工业用地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优先安排在高新区。高新区每年年初提出用地计划,县政府在用地申请时予以重点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对高新区内集约用地的鼓励

     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推行“事前定标准、事后管达标、亩产论英雄”的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实现由“项目等地”到“地等项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七)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高新区要依据省级关于土地投资强度等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土地供应政策,防止圈占土地和浪费土地资源,严禁向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项目供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闲置满 2 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鼓励企业通过合作经营、依法转让等形式盘活长期低效使用的土地。新入高新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的,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对高新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优先给予用地指标。高新区积极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专项评价,加强评价成果运用,为高新区升级、扩区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八)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设计污染治理策略,变单个企业治理为高新区整体单元治理。严格落实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加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高新区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高新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和环境友好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实行清单式、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关停执法。对高新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绿色园区给予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九)用足用好各项产业支持政策。围绕落实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在高新区部署开展。加快建设高水平、标志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依托支持高新区基础好的优势骨干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联盟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和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考核管理。落实省级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单位面积产出、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的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高新区领导干部的管理使用紧密结合。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十一)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办事一次成”改革,推进“线下一中心、线上一张网”的审批服务。市场主体在审批环节不与多个职能部门见面,由“柜台式”审批改为“前接待、后内场”的模式,推进前台由专人受理,后台按照工作流程落实审批程序的“两不见面”审批

     制度。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依据项目申请和职能权限提前介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高新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县直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用地预审以外的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批复后抄送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对防水、防雷、防震、安全生产、气象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高新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高新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高新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对《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建立前置事项承诺、承诺公示、联合验收、信用评价、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管等制度。企业在依法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及相关部门,竣工后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验收,实行“先建后验”。(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环节“多评合一”。在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环节,推行“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制度,取代区域每个项目的

     单独评价,由高新区牵头组织开展土地勘测、矿产压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区域评估,评估报告 5 年内有效,区域内落户项目免费共享,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实施备案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对列入国家规划项目和省重点项目,探索涵盖环评、能评、水评、安评的“多评合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高新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打造高质量开放平台

     (十四)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加强高新区产业布局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高新区要结合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和市、县主导产业定位,合理确定 1-3 个主导产业,打造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错位发展的产业集群。产业项目向高新区集中,支持高新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各类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独角兽”“隐形冠军”和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创新精准招商方式。建立奖励机制,落实对引进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奖励政策,调动激发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采取产业链招商、大数据招商、产业基金招商、购买服务招商等方式,着力招引一批先进制造业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支持高新区到市外、省外、国外创新资源密集的地方设立机构

     引资引智。支持高新区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创新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项一策”支持政策。高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招商引资领导干部,年度出访不受次数限制,可因工作任务按需派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外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培育建设合作产业园。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中外合作、京冀合作、冀津合作产业园,鼓励市外、省外、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合作产业园运营。支持高新区根据产业布局,与京津等省市开展合作,着力提升京津科技成果转化率,重点培育合作产业园,实现共建、共管、共享。对省已认定的省际冀津合作产业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有关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积极引进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依托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建设功能强大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引进知名研发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数字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孵化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打造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完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大力培育本土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高新区人才培训。组织高新区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省市相关活动、业务培训,允许业务部门按照发展需要组织高新区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综合素质。县政府根据高新区实际需要制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特殊人才的政策,可根据改革发展任务要求,对特设岗位采取市场化用人机制,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对一些阶段性、辅助性工作任务,可采取柔性引进、项目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开辟高新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职称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可以开展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高材生毕业后直接在高新区工作。对高新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支持高新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开放功能。鼓励高新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联动发展、协同开放,率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在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政府职能转变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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