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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火防爆及动火制度

    时间:2021-03-01 18:03:1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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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防爆及动火制度 本文关键词:动火,防爆,防火,制度

    防火防爆及动火制度 本文简介:防火防爆及动火制度l、防火责任制l.1各车间主任即为本车间的防火负责人,班组长即为本班组的防火责任入,各班组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安全员,负责安全消防工作a1.2各车间班组、各级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2、禁火区划分规定2.1采油厂各油井井口、计量站、联合站、炼油厂厂区

    防火防爆及动火制度 本文内容:

    防火防爆及动火制度

    l、防火责任制

    l.1各车间主任即为本车间的防火负责人,班组长即为本班组的防火责任入,各班组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安全员,负责安全消防工作a

    1.2各车间班组、各级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

    2、禁火区划分规定

    2.1采油厂各油井井口、计量站、联合站、炼油厂厂区各车间装置,铁路专线以及油品闪点在45℃以下的易燃物的装置场所均列为一级禁火区。

    2.2在禁火区内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由于运输设备必须进入的,要经过调度批准,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等措施。

    2.3禁火区内禁止穿戴化纤织物上班。

    2.4机修车间不列入禁火范围,但不准将火种带出室外。

    3.其它规定

    3.1冬季使用明火取暖必须报总厂批准,经安全部门指定地点后方可使用,其他任何地点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夏季点蚊香必须报请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3.2高温设备,高温管道上不准放置手套棉沙等可燃物,不准烘烤衣物、食品,厂内各生产装置一律不准凉晒衣服等。

    3.3

    一切电气设施等必须由电工负责安装及维修,每年雷雨季节前,电气车闻必须对全厂所有避雷装置及设备静电接地作一次全面测量,作好测量记录,并将测量结果抄送安全部门。发现有危险的电气设施,所属车间应会同有关人员作详细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达到安全规定要求的才能使用。

    3.4不论发生大小火警,都必须立即报总厂消防队,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扑救。

    4、动火管理制度

    我厂生产所用的原料、溶剂、化学药剂及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多属易燃易爆物质,遇火极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为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1、凡在我厂所属生产区范围内,需要动火均按下列规定办理。

    2、动火是指:

    ①电焊、气割、铅焊、塑料焊等:

    ②喷灯、火炉、电炉、电烙铁(不包括化验室);

    ③装置区和油罐区使用电钻、砂轮、机动车辆、电瓶车、架设临时电线等;

    ④明火烧烤物件,熬沥青等;

    ⑤吸烟、火炉取暖及夏季点蚊香。

    3、根据动火部门及危险性大小,动火分为三级。

    3.l特殊危险动火是指处于运行状态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油罐等特别危险的场所或在没有停产的情况下紧急抢救、抢修的特殊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的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内的动火。

    3.3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及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以及供排水、污水场、冷榨、蜡油管线、渣油管理、水管线、蒸气管线等的设备属二级动火。

    4、动火的批准权限

    4.l特殊危险动火由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2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的领导或车间安全员向安全部门申请,经安全部门检查,提出安全措施,批准后,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的要求,认真落实动火中的各项措施。

    4.3二级动火由车间安全员向分厂专职安全员提出申请,经专职安全员提出安全措施和审批后,方可动火。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壬作,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动火只能在申请地点、部位上进行,不能超越动火票上的时间、地点范围,否则作违章动火处理。

    6、动火人(一般指电焊工)在接到动冬票后,必须看清动火地点及部位,熟悉工作条件,检查动火票上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电焊工有权拒绝动火:

    ①没有动火票或动火票没有签章批准;

    ②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

    ③动火的部位、时间与动火票不符合;

    ④动火监护人不在场;

    ⑤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发生;

    7、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应切断电源、气源,彻底熄灭余火。

    8、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其动火的有效期限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护与治理

    1、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二、

    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2、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3、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4、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6、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三、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险作业是指:

    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

    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没有平衡立脚之处或有震动的地方作业;

    在有触电危险或带电工作的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环境下作业;

    在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环境下作业;

    因现场作业条件、环境条件、气候等条件发生变化,由一般作业转变为危险的作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作业的本单位员工和外雇用工。

    四、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必须做到:

    1、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在从事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办理相关的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制定有关危险作业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现场指挥者、安全监护人。

    2、危险作业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项落实。公司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品,测定易燃易爆场所浓度,仔细检查电、气焊火花可能飞向的路线、方向,防止火花从不显眼洞口、管道飞向楼下易燃物品仓库、易燃物品堆放点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险作业的收尾工作。危险作业结束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好作业现场的清扫、整理工作。电、气焊机设备,各种软线要归位,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要归零位,各类气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业现场、易燃易爆作业现场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作到作业现场整洁、干净,不留下隐患给下一班施工单位。

    4、电工、起重工、电焊、气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5、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纪律牌”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加强设备安全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生产设备的管理。

    三、内容及要求

    1、设备安全管理应当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保持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下,充分发挥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效能,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2、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进行安全教育,熟悉消防器材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

    3、操作人员必须经常对运行中的设备、管道、阀门做好巡回检查,清除设备隐患,防止安全设施和设备事故发生。

    4、生产期间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设备要进行置换合格,办理严格的动火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在有关人员在场监护及保护措施落实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仓库严禁吸烟,不准带火种进入车间,作业时不准产生铁器砰击,以免金属相碰而冒出花。

    6、动力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且悬挂警示牌,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

    7、必须经常检查传动装置是否磨损和螺栓松脱,传动装置必须有保护罩。

    8、对管路中发现法兰处泄漏,需要进行处理时,在旋紧螺栓时应注意不得用力过大,同时应按对角拧紧螺栓的原则进行。应尽量避免在高温下紧固螺栓。

    9、保持岗位操作环境清洁。

    设备事故台帐

    事故发生

    间*年*月*日

    当事人员

    事故

    经过

    事故

    处理

    防范

    措施

    备注

    记录员

    安全员

    记录时间*年*月*日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l.1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储存、搬运、保管等各项业务,熟悉防火、防爆、防毒害等安全知识,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l.2储存有爆炸、易燃、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验收入库制度

    2.1入库的物资要查明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入库单相符,防止因不同物质混放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2.2严格过磅点数,要检查检验物资的质量是否符合入库单规定标准。做到“四不收”,即:凭证不全不收,手续不齐不收,数量不符不收,质量不合格不收。

    3、储存管理

    3.1要根据各类物资的理化性质、化学成份、体积大小、包装情况等不同要求,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存放,每个库房要规定储存限额。

    3.2物品的储存要留有必要的通道,通道宽度一般不少于2米,易燃可燃物品与建筑防火间距应当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3.3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库贮存。

    3.4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许在露天、低温和高温处存放。

    3.5

    要建立物资帐卡档案,及时掌握贮存情况,对物资要做好防锈、防尘、防潮、防震、防腐、防磨、防水、防爆、防变质、防漏电等“十防”工作.

    4、电源管理

    4.1

    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有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与物品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米,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4.2

    易产生可燃蒸汽、粉尘物质的仓库内,严禁装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各种电器设备。

    4.3

    库房内不应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4.4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确要架设,按规定办理架设临时线审批手续,并按期拆除。

    4.5

    库房内的电源应当设总阀,在每个房外应单独安装开关箱。

    4.6

    在库区和库房内确需要使用电器机器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7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测验,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4.8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切断电源。

    4.9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需要用火应按动火制度执行。

    5、消防设施

    5.l仓库区域内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5.2库房内应根据灭火需要,备有相应各类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5.3仓库应装设消防、通信和报警信号装置。

    5.4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使用。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以及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厂内车辆、社会车辆到厂内承运货物在厂区范围内管理。

    三、内容及要求

    1、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人员所需的身体素质。

    2、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超车、车辆带病开车,严禁人货混装、违章超车、超标装载和空挡滑行。

    3、对车辆的安全要求:行车前、行车中,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常规程序检查,停车后认真做好有关保养工作。

    4、车辆装载应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装载大件和易于滚动的货物应该用钢丝和绳索捆紧、栓牢、垫死,以免滚动、滑动造成事故。

    5、厂内行车速度每小时不超15千米,天气恶劣时不超10千米。进出厂内、厂房及倒车速度每小时不超5千米。在厂区内转弯等视线不良时应减速行驶。

    6、倒车时,驾驶员必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鸣号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同侧的车后面指挥。

    7、装卸时,汽车与堆放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米,多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横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米。

    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用专用汽车运输,必须有消防、车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10、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凡污染厂区卫生(如车斗丢撒赃物等)、碰撞、压坏公物(花圃、花木、栏杆、水沟压板)由驾驶员承担清理和经济赔偿。

    11、外来车辆应服从本厂保安员的例行检查,登记及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

    厂内交通事故台帐

    事故发生

    间*年*月*日

    当事人员

    事故

    经过

    事故

    处理

    防范

    措施

    备注

    记录员

    安全员

    记录时间*年*月*日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科研、设计和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技术产品的研究和项目工程的设计。

    三、内容及要求

    1、在科研、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并参照国家关于“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的有关条款,对科研、设计的场所、物资和科研活动以及工程项目设计进行管理,定期自检并随时接受厂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

    2、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3、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4、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的技术标准。

    5、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予以解决。

    6、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9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88)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90)劳安字2号

    3

    保护的内容

    3.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

    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

    保护措施

    4.1

    禁忌保护

    4.1.1

    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

    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

    经期保护

    4.2.1

    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

    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

    怀孕期保护

    4.3.1

    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

    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

    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

    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

    其他

    5.1

    女工结婚后,到厂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

    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厂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厂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机动处职责

    机动处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机动处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机动处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机动处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机动处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机动处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机动处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厂长。

    附录:

    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

    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

    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

    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

    无渗漏现象

    (5)

    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建筑与安装安全制度

    一、目的

    明确本厂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中对外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厂土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三、内容及要求

    1、承包建筑与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专业资质证书,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在施工中按规定做定期检查。

    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厂的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入生产区严禁烟火,需动火的应严格遵守本厂的动火手续进行申请并征得同意方可动火。

    3、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带安全帽。

    4、禁止施工人员穿拖鞋作业。

    5、室外高空作业人员如作业区无安全栏杆,必须系安全带。

    6、施工现场所用的电器机械,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施工楼房外围必须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

    9、超重岗位及操作机械岗位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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