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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时间:2021-07-05 20:23:5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服 务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涪陵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申请及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5.《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6.《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7.《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8.《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9.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1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

     1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3.《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14.《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1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牵头单位: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参与单位:消防、规划、人防等 四、决定机构 牵头单位: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参与单位:消防、规划、人防等 五、申请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并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2、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3、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4、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6、开发项目的幼儿园和社区用房须提供由区教委和区民政局出具的验收意见,配建面积不足的项目须提供由国投集团出具的不足部

     分的异地代建(代购)费凭证。(①项目中规划无幼儿园和社区用房的须提供由国投集团出具的幼儿园、社区用房异地代建(代购)费凭证;②项目中规划有幼儿园和社区用房但此次备案中不涉及幼儿园和社区用房的须提供由国投集团出具的建设保证金凭证。)

     7、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各主管部门共用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报表 7 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申请委托代办的证明文件,一式 7 份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 (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一式 2 份 (2)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标识资料报送清单 2、档案验收 城建档案案卷目录(整理成册的的建设工程档案一套含纸质、电子、声像档案,已送到城建档案馆)。

     3、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归档)、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基础、主体、节能、防雷与接地等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3)工程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回执;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 2 份;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一式 2 份; (三)规划部门 1、有关规划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联合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光盘 1 张; 3、纳入三维仿真系统管理的,提供建筑工程现状三维资料; (四)公安消防部门 1、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进行了消防核实测量的项目,应提供消防核实测量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清单、消防产品的产品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 (五)人防部门 1、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防空地下室方案、施工图批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的竣工面积联合测绘报告(其中: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需单列); 3、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防空地下室专项

     竣工验收准备会议纪要》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回执 1 份和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专项检测报告》原件 1 份; 4、防空地下室所在行政区人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协议复印件 1份及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回执 1 份; 5、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的AutoCAD 文档 1 份; 6、分期竣工验收项目需提供本期以前分期竣工手续,对于本期未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需提供本期以前已办理的各期竣工手续复印件或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承诺书原件 1 份; 7、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核通知书》、缴费财务票据复印件(各 1 份); 8、单建式人防工程还需提交的资料参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配套费完结凭据(超面积补交证明书、缓缴完清的票据)* 说明:配套费完结凭据应于城市规划部门反馈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申报窗口。

     (2)经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3)《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4)工程竣工联合测量报告及附图的电子文档光盘* (5)《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 (6)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 注:带*号的在其他单项验收完成后提交 七、办理基本流程 1、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联合验收窗口出具联合验收

     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当日通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领取;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在接到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派人领取审批材料。

     3、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需在施工现场实施的现场验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参与部门(机构)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现场验收。各单项验收事项通过的,由相关部门分别出具验收合格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4、联合验收完成后,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到期未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的,视为该单项验收合格。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进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该事项验收,由单项验收部门(机构)组织验收后书面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验收意见和档案移交凭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八、办理方式 1、网上申请:行政相对人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报送。

     2、窗口收件:行政相对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参与部门联合验收。

     4、发证: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联合审批后发证。

     九、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算,各单项验收办理时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第 5 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第 7 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 7 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第 7 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第 9 个工作日;建筑能效测评第 9 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 12 个工作日。

     十、审批结果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记录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十一、结果送达 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统一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建设单位可至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领取。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 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 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 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及咨询途径 1.办事大厅地址:涪陵区顺江大道 6 号四楼 3 号。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窗口电话:023-72203630

     , 消防电话:023-72234755, 气象电话:023-72203631,

     人防电话:023-72379720。

     现场咨询:涪陵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竣工验收窗口。

      竣工验收阶段流程图

     申请人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纸质材料提交竣工验收窗口 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各验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及相关法律文书 竣工验收窗口将验收意见及相关法律文书反馈申请人 办理期限:12个工作日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资料不齐全 单项验收 不合格 验收参与单位组织复查 整改完成 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 各验收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开展验收,联合验收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在受理范围 竣工验收窗口审查申请材料(电子及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过 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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