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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速公路公司涉路施工管理办法等4项路政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18 00:05:2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路政 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

     附件:《涉路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路产赔(补)偿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路产赔(补)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路政中队及治超站点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涉路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路施工管理工作,促使涉路施工形成“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管理体系,保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以及《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速公路范围内施工管理工作,所称的涉路施工包括行政许可类施工、公司一般性养护作业和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等。

     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是指因修建铁路、公路、桥梁、电力、水利、燃气、非公路标志等需要,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

     内进行涉路跨越、穿越等施工作业; 一般性养护作业和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按照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由路政大队牵头,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受理上报。

     公司各类养护施工作业按照省公安厅管理局、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协同共治联席会议纪要》(2021 年第一号)实施。

     1.健全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分类管控机制,对于日常性养护作业、应急养护处置等一般性养护作业实行辖段路政、高交、路产维护站联动群告知制,对于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等养护作业实行高交审批、路政备案制,对需要进行分流管制的道路施工实行高交审批、路政备案制。

     2.要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公司各路产维护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作业标准和安全防护标准,高速交警部门协助强化车辆通行施工作业路段的安全管理工作。

     3.各路产维护单位要提前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年度计划,根据时间、区域、路网等关键因素科学统筹道路施工,避免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多条道路同时施工,并尽可能错峰施工。

      第二章

     申办流程 第四条 受理

     属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需向路政大队提供下列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路政大队对其提供资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1.涉路建设单位的来函(原件); 2.建设单位涉路施工项目的《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彩印件加盖公章); 4.受建设单位委托办理涉路施工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申请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5.涉路施工所在路段的路政中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 6.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8.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及现场照片; 9.安全承诺书等。

     第五条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路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七条 初审及送审 1.初审工作由路政大队牵头受理,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对

     涉路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应急预案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初审意见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修改完善。

     2.初审通过后,路政大队将涉路施工相关资料、初审意见等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

     3.待通过上级评审并完成办理路政管理许可后,建设单位将许可的相关资料向路政大队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属公司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由主管单位牵头申报。辖区路产维护站、路政中队对其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及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承诺书等上报资料进行初审,主管单位复审并盖章,在施工前 5 个工作日内报路政大队、辖区高速交警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条 涉路施工过程监管 (一)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的监管责任主体为辖段路政中队,具体负责涉路施工过程监管工作。过程监管包括事前、事中监管、路产赔偿的办理等。

     1.事前监管:

     辖段路政中队在建设单位施工前(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验审定项目填写前),组织辖段路产维护站、建设单位将施工过程可能对路产设施造成损坏的项目进行统计,参照《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404 号文件),以协议的形式收取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

     金,事后多退少补,费用缴纳后,在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验审定项目栏签字。

     2.事中监督:

     2.1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勘验、安全监管等工作。

     2.2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建设项目许可后,在路政大队备案后,由辖段路政中队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2.3 做好监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做到一工程一档案。

     3.路产赔偿:

     涉路施工项目对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所在路段路政中队按照《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404 号文件),对施工单位进行立案,制作案卷,收取的赔偿费从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金中扣除,出具收费凭证等。

     (二)公司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施工过程监管责任主体为施工所辖路段路产维护站,具体负责涉路施工监管工作。辖段路政中队负责办理路产赔偿、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路产维护站按照公司、公司养护相关管理办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在施工前负责及时报辖区高速交警、路政大队备案。

     1.办理路产赔偿:

     辖段路产维护站在施工前(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

     验审定项目填写前),组织辖段路政中队、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可能对路产设施造成损坏的项目进行统计,参照《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404 号文件),以协议的形式收取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金,事后多退少补,费用缴纳后,在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验审定项目栏签字。

     涉路施工项目对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所在路段路政中队按照晋价费字〔2012〕404 号文件《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对施工单位进行立案,制作案卷,收取的赔偿费从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金中扣除,出具收费凭证等。

     2. 维护施工现场作业秩序 路政中队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未备案或未告知的施工项目,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待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报备流程完成备案工作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对发现不规范的施工现象,应及时下达《涉路施工现场不规范整改通知单》,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毕,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验收移交 第十条 属公司一般性养护作业和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涉路工程,辖段路产维护站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一条 涉路工程完毕后,施工所在的辖段路产维护

     站应当组织对公路及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的涉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完善竣工资料(包含设计、评审、施工过程资料、验收资料、政府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等),将资料与资产一并移交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路政大队参与公司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验收移交工作;路政中队参与公司一般性养护作业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第四章

     变更与延期 第十四条 路政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申请的期限和范围内完成施工作业任务,不能完成施工作业的,路政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批准期满前办理相应延长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与延期条件同审批条件,相应的审查工作时限及材料重新计算和提交。

     第五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涉路施工所在路段的管理单位为施工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所辖的路政中队有义务配合、有权力监管涉路施工,对监管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涉路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要向施工所在路段路产维护站申报,路产维护站审核并同意后,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报备表》(附件 1),由路产维护站向路政中队报备。

     备案工作程序:

     1.申请单位向路产维护站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施工备案资料(包括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工程批复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设计图、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2.路产维护站审核上述资料,并组织路政中队现场核实。

     3.审核无误,路产维护站与申请单位签署《安全施工责任状》。相关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

      4.路产维护站送达《施工安全检查通知书》(附件 2)通知路政中队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5.路产维护站完善许可台账和相关资料。

     路政中队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涉路施工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未达到《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要求的,出具《涉路施工现场不规范整改通知书》(附件 3)。

     第十八条 夜间、法定节假日(含调整后的连休日,不含周六、周日)期间及恶劣天气气象条件下严禁施工作业。

     不具备涉路施工条件的或因突发事件等原因,路政中队

     有权要求涉路施工单位立即中止施工作业,涉路施工单位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待条件符合后,再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监督内容:

     1.涉路施工单位是否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设置施工现场标志、标牌。

     2.施工现场是否有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对渠化设施和标志进行巡查维护;是否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是否现场观察险情;是否维持秩序等)。

     3.施工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施工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是否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现场人员是否在控制区外活动等)。

     4.施工车辆是否按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是否遵守安全行车要求(警告标志是否清晰完好;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遵守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装载物是否飘散遗洒;中隔带绿化浇水作业车辆尾部是否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或者是否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道路检测车公路性能检测时速度低于 50Km/h 的,是否按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或是否在车辆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等)。

     5.涉路施工单位的用具、材料等是否规范摆放;是否满足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要求(物品摆放是否超出控制区范围等)。

     6.夜间停止施工后,涉路施工现场是否满足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要求。

     7.按照规定,应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频次应不低于 2 次/班。监督检查应填写《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 4),现场不规范的,路政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涉路施工现场不规范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涉路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作业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顺着流的方向进行;施工作业完成后,需撤除安全标志恢复的,应逆向流的方向撤离安全标志。

     撤除安全标志时,路政中队应配合路产维护站对涉路施工作业区域是否具备通行条件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监管过程中,对屡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路政中队管理的涉路施工单位,将纳入高速公路涉路施工黑名单。

     涉路施工许可工作流程见:附件 5。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路产赔(补)偿费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路产赔(补)偿费缴纳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第 70 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404 号)等规定要求,本着“收缴分离”的原则和“方便司乘”、“服务群众”的目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路产赔(补)偿费是指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批准文件依法收取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资金。路产赔(补)偿费缴纳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由财政部门依法统一核发管理,作为路产赔(补)偿费的收缴凭证。

     第三条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四条 路政大队为路产赔(补)偿费的缴纳监督单位,负责银行缴款凭证和财政电子票据的分类整理、统计汇总、核审监督工作,并负责“财政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用户的

     申请、注销管理工作。

     路政中队为路产赔(补)偿费的缴纳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路产赔(补)偿费的缴款管理、“票据”使用及作废、凭证保管、统计核对、缴纳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路产赔(补)偿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统一缴纳至路政大队指定路赔收款账户,严禁执法人员现场直接收取现金。

     (一)银行现金缴纳; (二)银行柜台转账; (三)网银转账(含扫码转账)。

     以上均需打印可供电子验证的银行回执单,确认到账后再行出具“票据”。

     第六条 每月上、中、下旬各中队专人汇总路产赔(补)偿费,于当月 11 日、21 日及次月 1 日前将《路产赔(补)偿费收支及票据汇总表》《路产赔(补)偿案件统计表》《路产赔(补)偿缴费统计表》(附件 6、7、8)和票据存根、银行回执单一并交路政大队,由路政大队统一上交公司财务部门。

     第七条 银行现金缴纳 当事人缴纳路产赔(补)偿费至银行,路政中队需向当事人提供开户名称地点、银行账号、附言内容(款项来源)、缴款金额等填写内容,并验证银行缴款凭证,向当事人出具财政电子票据。

     第八条 银行柜台转账 当事人选择银行柜台转账方式缴纳时,路政中队要向当事人提供开户名称地点、银行账号、附言内容(款项来源)、缴款金额等填写内容,并告知选择“即时到账”方式转账,在验证银行缴款凭证后,向当事人出具财政电子票据。

     第九条 网银转账缴纳 当事人选择网银转账方式缴纳时,路政中队要向当事人提供开户名称、银行账号、附言内容(款项来源)、缴款金额等填写内容,告知选择“即时到账”方式缴纳,并要求缴款人提供可供电子验证的银行凭证,无法提供电子验证凭证的,必须联系银行客服查询确认。

     第十条 缴款凭证管理 路政中队必须及时收回,并使用保险柜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当月没有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相关票据报表实行零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管理 1.“财政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各用户必须适时重设密码,严禁擅自使用他人用户名登录使用。

     2.对出具错误的“票据”必须作废,并及时按照“财政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要求,进行申请登记等操作。

     3.“票据”的“缴款人”栏录入当事人姓名,“备注”栏录入事故车辆号牌、路段名称、桩号及方向。

     4.用于财务结算、路产赔偿案卷存档的纸质版“票据”,

     由当事人在“备注”栏签名确认,由具有执法资格的现场办案人员在“收款人”栏签名确认,由路政中队负责人在“复核人”栏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票据核审监督 1.路政中队在每旬结算前,核审“财政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信息与银行凭证信息,确保票据缴款金额一致,票据已用结余一致,作废冲红信息一致,核审票款收缴合法依规后制作手工报表,连同“票据”打印联、银行凭证等财务单据,报送路政大队。

     2.路政大队按旬汇总核对银行路产赔(补)偿费收入与财政电子票据出具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将银行缴款凭证、财政电子票据等分类整理交回财务部门结算。

     3.路政中队的“票据”核审,以及路政大队的核审监督,应当填写《“财政电子票据”核审(监督)工作记录》(附件 9),发现问题由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情况摘要”栏详细说明,并要求进行整改,涉及违规、违纪等重要问题向上级管理部门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1.路政中队在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以及票据使用过程中均须遵守本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路产赔偿费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路产赔偿费的;

     (三)无故延时上解、占压应当及时上解的路产赔偿费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违规使用路赔票据的; (五)不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2.路产赔偿费收缴工作人员,未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安全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路产赔(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辖区路产赔(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路产赔(补)偿费专款专用,保障受损路产的修复、路权保护以及交安设施安全隐患整改等支出,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辖区内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路产赔(补)偿费是指公司路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的路产赔偿费、占(利)用公路补偿费。

     第四条 公司路政大队为路产赔(补)偿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路产赔(补)偿费的统计汇总与使用管理;路政中队为路产赔(补)偿费用追缴单位,负责辖段路产赔(补)偿案件管理、凭证保管、统计核对、出具《路产恢复通知书》(附件 10)及组织路产维护部门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遵循“专款专用、一案一档、据实结算”的原则。路产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因当事人造成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修复、有关安全隐患的

     整改以及修复过程中工料机等费用的支出。

     第六条 路产维护站负责公司日常养护和路赔案件路产恢复双项工作,实行路赔案件路产恢复费用与日常养护费用分支管理结算模式,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公司规定保证路产设施按时、按质修复。

     第七条 路产赔(补)偿费用的支出,以路政中队出具的《路产恢复通知书》为主要依据。各路政中队应根据《路产恢复通知书》,与相应路产维护站做好路产恢复验收工作,双方填写《路产恢复验收单》和《路产恢复费用结算单》(附件 11、12),并对《派车单》、《材料出入库单》、《原材料检测报告》、《施工日志》和施工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由报销单位一并提交公司财务报销系统,经路政大队和公司领导逐级审核通过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八条 路产维护站要加强材料设施管理工作,原则上库存的日常材料设施数量储备充足,需补充库存及时向路政大队申请材料设施采购,待路政大队审核同意,相关部门完成招采工作,费用从路赔款支出。材料设施补充到库后,及时更新相应台账。对于日常材料设施的出入库要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履行规定手续。

     第九条 非事故造成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自然损坏,路政中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后,给所辖路段路产维护站

     (收费站)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通知路产维护站(收费站)签字确认,由路产维护站(收费站)及时修复。费用由路产维护站(收费站)按程序向公司相关部门请示。

     第十条 责任追究。在路产赔(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路政中队及治超站点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路政中队、治超站点的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客观准确的评价各路政中队、治超站点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各相关工作岗位的积极性,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路政治超业务考核工作组。

     组

     长:王

     直

     副组长:杨

     鹏 刘新虎 成

     员:冯伟赜 张金国 韩

     锴 牛小洁 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路政大队大队长杨鹏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为路政大队全体职员。

     第二条 考核依据 路政大队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各类专项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内容,编制下发《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作为业务考核评分依据。

     第三条 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管理 路政大队为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路政大

     队负责对路政中队和治超站点的全面业务考核工作,路政中队配合路政大队负责收费站治超站点的日常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方式 路政大队每月汇总、上报各中队和治超站点的业务考核情况,主要通过现场查验、资料核实、调查问询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月进行 1 次检查考核,年终汇总年度考核成绩。

     第五条 指标分值 各路政中队和治超站点的年度(月度)业务考核指标共分为三类,约束性指标(附件 13)、基本指标(附件 14)、日常性指标(附件 15);业务考核总分值为 100 分,其中约束性指标满分 40 分,按未完成的程度扣 10-40 分;基本指标满分 30 分,每项不达标扣 5 分(逃逸案件查处奖惩按基本指标考核细则执行);日常性指标满分 30 分,每项不达标扣 2 分,每类指标分值直至扣完为止。

     第六条 路政逃逸案件考核管理 为切实提升路政案件的发现率、查处率和结案率等有效指标,及时高效追回路产损失,在路政治超业务考核制度中增加逃逸案件考核管理。

     路政大队定期对各中队辖段逃逸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细则见《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细则及评分依据》“基本性指标”部分。

     第七条 其他 路政中队和治超站点如发生“约束性指标”、“基本指

     标”分值扣减情况后,本月一般不得列入“一类”考核等级。

     路政中队和治超站点年终业务考核结果为“一类”,将作为业务评先评优、年度星级单位优先晋级的必备条件。

     - 22 - 附件 1 1 :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报备表

     施工单位

     项目 负责人

     电话

     计划日期

     安全 负责人

     电话

     施工段落及项目

     施工现场车辆情况

     安全控制 措施

     报备附件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路政中队 审批意见

     路政大队 备案意见

     备注

     - 23 - 附件 2 2 :

     施工安全检查通知书

     中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将在

     高速公路

     处进行

     工程,现通知你单位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路产维护站

     年

     月

     日

     - 24 - 附件 3 3 :

     涉路施工现场不规范整改通知书

     第

      号第

      联

     :

     经查你单位在高速公路

      KM+

      M 处的施工不符合的有关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停工整改,以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整改内容:1、 2、 3、 4、 5、

     路政中队

      年

      月

      日

      说明:一式三联,第一联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中队留存,第三联存根按月交大队留存。

     - 25 - 附件 4 4 :

     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 位:

     № 时

      间

     地

      点

     巡查班次

     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

     检 查 情 况

     处 理 情 况

     施

     工 安全员 签

     字

     检查人员 签

     字

     - 26 - 附件 5 5: :

     涉路施工许可工作流程

      受 理 申 请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完成施工技术方案初评审工作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路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行政许可类初审工作由路政大队牵头办理;公司其他类施工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申报及告知 对涉路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初 审 资料归档 路政部门监督执行 省厅颁发许可证 报省运输厅审查与决定 不批准 批准 书 面 告诉 申 请人 并 详细 说 明情况。

     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路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予以受理的初步意见 报送交控 退回补充材料 不予 受理

     - 27 - 附件 6 6 :

     路产赔补偿费收支及票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

      中队

      202

      年

      月 收支金额(元)

     票据号码 本月收支情况 本月支出情况 五元 十元 非定额 合计 累计 公路维修 累计 宣传、奖励 累计 *****1--*****9

     票据使用情况 票据种类 前存 本月新领 本月使用 本月作废 结存 累计领到 累计使用 累计作废

     路赔

      *份

     * 份

      * 份

     * 份

     * 份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 28 -

      附件 7 7 :

      路产赔(补)偿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路政中队

     202*年**月**日-**日

     序号

     案发日期

     车号

     桩号及方向

     损坏项目

     结案日期

     结案金额(元)

     备注

     2020 年 ** 月共发案 * 起,收取路赔款 ***** 元,其中,结案 * 起,未结案 * 起,逃逸案件 * 起。

     - 29 -

     说明:1、案发日期、结案日期填写格式:例“2018.01.04”,所有案件统一按发案时间先后顺序填入。

     2、桩号及方向填写格式:例“侯禹段 K802+450”。

     3、损坏项目填写格式,见表内填写例子。

     4、备注栏内填写“重大案件”、“一般案件”、“简易案件”或“未结案”。重大案件为 10000(含)元以上案件;一般案件为 1000(含)至

      10000 元内案件;简易案件为 1000(不含)元以下案件。

     30 附件 8 8 :

     路产赔(补)偿缴费统计表 填报单位:

     **路政中队

      202*年**月**日-**日

      序号 缴款日期 缴款金额 缴款方式 票据编号 开票人 备注 1 2020.**.** **** **** ******1

      **、** 公司账户

      合计

     31 附件 9 9 :

     “财政电子票据”核审(监督)工作记录 被核审(监督)单位:

     核审(监督)

     单位

     核审时间

     核审票据项目

     核审票据 起讫号

     核审(监督)

     人员 (签名)

     核审(监督)

     情况摘要

     核审单位意见

     核审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意见

     监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材料内容

     备注:1、各路政中队的核审和监督,不填写“监督单位意见”栏;2、核审票据项目,包括票证安全、使用出具、票据核对、缴款核对、信息系统核对等情况;3、内容较多可另附附件材料。

     32 附件 10 :

     路 产 恢 复 通 知 书 编号:(

      )字第

     号

      :

     在

     公路

     KM

     M 第 线处,损坏

      ,请尽快组织修复。

     路政管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送达时间:

      送 达 人:

      签

     收

     人:

     ...........................................................

      路 产 恢 复 通 知 书 编号:(

      )字第

     号

      :

     在

     公路

     KM

     M 第 线处,损坏

      ,请尽快组织修复。

     路政管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33 附件 11 :

     路 产 恢 复 验 收 单

     编号:(

     )字第(

     )号

     损坏时间

      案件编号

     损坏部位

      ____________ 公路 ___________ KM _____________ M 第 ____________ 线

     验收时间

      验 收 内 容

     项目

     单位

     通知数量

     更换数量

     修复数量

     质

     量

     备

     注

      验收人签字:

     负责人:

      路政部门(章)

     负责人:

     恢复部门(章)

     34 附件 12 :

     路产恢复费用结算单

      编制单位: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一

     机械租赁费

      1

      2 小计:

      二

     材料费

      1

      2

      3

      4 小计:

     三

     其他费

      1

      2

      3

      4 小计

     合计

     0 0

      备注:

     35

     路政中队:

     路产恢复单位:

     编制:

     36 附件 13 :

     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细则及评分依据(约束性指标)

     责任部门(单位):路政中队、治超站点

     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40 分)

     考核细则 路政 业务 1 路政案件发现率达 98%以上; 年度或半年度考核,路政案件发现率小于 98%的扣除 10 分,小于 88%的扣除 20 分,小于 78%的扣除 30 分,小于 68%的扣除 40 分; 2 路政案件查处率达 98%以上; 年度或半年度考核,路政案件查处率小于 98%的扣除 10 分,小于 88%的扣除 20 分,小于 78%的扣除 30 分,小于 68%的扣除 40 分; 3 路政案件结案率达 98%以上; 年度或半年度考核,路政案件结案率小于 98%的扣除 10 分,小于 88%的扣除 20 分,小于 78%的扣除 30 分,小于 68%的扣除 40 分; 4 路产恢复验收率达 100%; 年度或半年度考核,路产恢复率小于 100%的扣除 10 分,小于 90%的扣除20 分,小于 80%的扣除 30 分,小于 70%的扣除 40 分; 5 各类年度、月度路政报表数据等资料,报送及时准确; 各类年度、月度路政报表数据等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除 10 分; 治超 业务 6 无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发生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每起扣除 10 分; 7 各类年度、月度治超报表(含治超管理系统)数据等资料,报送及时准确。

     各类年度、月度治超报表数据等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除 10 分。

     37 附件 14 :

     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细则及评分依据(基本性指标)

     责任部门(单位):路政中队、治超站点

     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30 分)

     考核细则 路政 业务 1 不发生有理投诉、媒体曝光事件和公路“三乱”行为;不发生以权谋利和利用职权之便“吃、拿、卡、要”等行为。

     1.发生有理投诉、媒体曝光事件; 2.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3.发生“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的; 以上 3 项任意 1 项每发生一次扣 5 分; 2 持续加大逃逸案件查处力度,不断提高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水平, 严厉打击侵害路权、肇事逃逸行为; 1. 发现逃逸案件,未立即填写日报、未在 4 小时内采取有效追赔措施的,每起扣 5分; 2.在规定时限(一周内)对追赔程序敷衍了事,实际未追回路产损失的,每起扣 3 分; 3.在规定时限(一周内)采取追赔措施并做好完整印证资料,并形成调查报告,但实际未追回路产损失的,每起扣 1 分; 4.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路产损失,并完善印证资料的,每起奖励 5 分; 5.对正常发现的路赔案件,谎报、误报为逃逸案件并采用追赔流程处置的,经查实,每起扣 10 分; 3 建筑控制区无新增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发生未经许可擅自穿、跨越施工行为; 出现新增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发生未经许可的擅自穿跨越施工,每发生一起扣 5 分; 4 不发生“行政决定撤销”或“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发生“行政决定撤销”、“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每发生一起扣 5 分; 5 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做好票据、票款的安全管理工作; 1.未按《省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每发生一起扣 5 分;票据及钱款发生遗失或徇私使用的,每发生一起扣 5 分; 2.票据系统加密密钥保管不善的,每发生一起扣 5 分; 6 突发事件无迟报、瞒报、错报、漏报现象; 1.未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起扣 5 分; 2.发生瞒报、错报、漏报的,每发生一起扣 5 分; 治超 业务 6 不发生有理投诉、媒体曝光事件和公路“三乱”行为;不发生以权谋利和利用职权之便“吃、拿、卡、要”等行为。

     1.发生有理投诉、媒体曝光事件; 2.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3.发生“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的; 以上 3 项任意 1 项每发生一次扣 5 分;

     38 7 停磅等突发事件无迟报、瞒报、错报、漏报现象。

     1.未严格执行时限要求发生迟报的,按每次扣 5 分累加计算; 2.发生瞒报、错报、漏报的,按每次扣 5 分累加计算。

     附件 15 :

     路政、治超业务考核细则及评分依据(日常性指标)

     责任部门(单位):路政中队、治超站点

     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30 分)

     考核细则(每项扣 2 分)

     路政业务 1 《路政日报表》、《路产赔补偿案件统计表》报送及时准确,案件立结案审批及时完成; 1.《路政日报表》每日由路政外勤人员对事故路产损失勘查(含逃逸)统计完成,经当事人确认第一时间填报日报,未完成报送的,发生错报、漏报、瞒报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2.《路产赔补偿案件统计表》每月规定时限未完成报送的,发生错报、漏报、瞒报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2 《路政案件台账》登记详实完整,《路产赔偿通知书》送达及时,第三方赔偿责任确定及时; 1.《路政案件台账》登记,不准确的或未能明确登记案件查处进展的,登记不详实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2.案发 1 周内未完成《路产赔偿通知书》送达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3.案发 3 个月内未结案的案件,第三方责任人赔偿证据(挂靠合同、商业保险合同等)未完成采集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3 路产恢复要求及时完成通知验收、资料闭合完整,数据准确无误,签字盖章齐全; 1.路产赔偿案件的路产恢复通知、验收工作,“一案一通知一修复一验收”(无需修复情况除外),资料不闭合、不完整的,数据不准确、有错误的,签字盖章不齐全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2.案发 60 分钟内未及时送达《路产修复通知书》的,特殊情况未及时口头通知并补送《路产赔偿通知书》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3.当月路产恢复验收次月仍未完成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39 4 严格执行《路政管理规定》的案件查处程序,完成案件的立案、勘验、调查、审批、送达、收款、出具票据工作;严格执行《路产赔偿案卷制作说明》,及时完成案卷立案、结案及整理归档; 1.未按照路政案件查处程序办理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2.执法依据引用错误的、执法证据有瑕疵的、执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以及其他未按照《路产赔偿案卷制作说明》规范制作案卷的情况,按每处累加计算; 3.已结案卷 7 日内未成卷,15 日内未完成大队审核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路政业务 5 根据路政大队安排,组织开展隔离栅、防抛网、涵洞(通道)、隔离栅、波形梁护栏、端头、防眩板、公路标志(旅游景区标志)等公路设施,非公路标志,供排水管道、输气管道、供电线路等涉路穿跨越施工项目,以及其他涉路侵权的排查活动,活动资料齐全完整,并依照要求做好统计、分析、相关文书送达等工作; 未在排查工作方案要求时限内完成的,未按排查工作要求开展的,排查数据不详实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6 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 1.发现后未立即采取措施的,每起按双倍分值计算; 2.未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制止、纠正、查处违法行为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7 按照路政大队《路政巡查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交接班”、“路政巡查”、“联合巡查”、“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巡查行车命令》、《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的填写; 1.未按照制度要求执行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2.相关工作记录不完整、不详实、未按要求上报的,按每次(处)累加计算; 8 按照涉路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实施占道施工安全检查; 遇到施工项目未开展安全检查的,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书面要求整改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9 健全完善《路产管理档案》、《路权管理档案》,及时做好档案的录入核实; 1.《路产管理档案》、《路权管理档案》未及时更新的,按每项累加计算; 2.路(产)权基础数据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数据录入的,数据录入不完整准确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3.数据录入完毕,审核人员未完成审核确认的,按每项累加计算;

     40 10 严格执行涉路施工管理相关办法,依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及路政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勘验、行政检查工作; 1.涉路施工项目未按《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实施现场勘验、行政检查的,每项目按双倍累加计算; 2.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应急方案、许可申请、许可证书、行政检查资料不齐全的,施工结束当月未整理归档的,按每项累加计算; 路政业务 11 建立建筑控制区遗留建筑档案,对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外缘 30 米内)各种建筑进行逐户登记(有照片、建筑时间、当事人签字等); 1.未更新遗留建筑档案的,按双倍分值计算; 2.未按要求统计或登记不完整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12 按照路政大队宣传工作要求开展宣传活动,针对路段违法行为特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并做好年度不少于 2 次的专题宣传报道; 1.宣传活动资料(活动方案、宣传资料、宣传图片、总结评估)不齐全的、宣传报道刊用频次不足的,宣传形式少于 5 种的(公路、入户、报纸、杂志、宣传栏、微博、微信等),按每处累加计算; 2.专项治理活动资料不少于 3 类(计划方案、对比图片、治理总结、活动宣传、公函文件等),按每处(次)累加计算; 13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路产赔(补)偿费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做到账、证、票、款规范管理,登记、上报、上解及时准确; 1.未按要求执行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2.账、证、票、款、报表上报上解不及时的,数据错误的,按每次(处)累加计算; 14 建立人员服装(标志标识)台账,领用、发放、收缴记录齐全; 1.领用、发放登记不齐全的,按每人累加计算; 2.人员调离等情况未交回服装标志(识)的,按每人累加计算; 15 按照路政大队下发的《路政治超内业资料管理规范》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内业资料整理归档不符合要求,按类累加计算;

     41 16 严格执行办公电脑及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系统使用规范;各项资料录入及时、齐全、无误; 工作计算机安装与工作无关软硬件的,未按要求管理票据系统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路政业务 17 车辆装备配备齐全;车辆完好率达 100%;建立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的车辆档案资料齐全;健全车辆装备配置及使用的连续性台账; 1.车辆装备配备不齐全的(包括标志标牌、锥形桶、修车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强光手电等),按每项累加计算; 2.车辆外观破损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3.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4.车辆档案、台账有中断短缺的,档案、台账资料不完整、不详实的(包括维修、日常管理、保养、使用档案),按每处累加计算; 18 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路政治超内业资料管理规范(试行)》,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及管理工作; 1.无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扣除 2 分; 2.历年年度档案未按年度、按种类整理完毕的,按年度累加计算; 3.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按处累加计算; 4.档案室职责标牌、安全设施未配置完善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5.各年度档案目录册未编制完毕的,按年度累加计算; 19 按照军训方案要求开展军训工作,相关资料齐全,参训率达 100%; 1.未参加军训的,按未参训人数累加计算; 2.未按要求整理资料的(包含方案、签到、照片、考核、总结及其它活动资料),按每处累加计算; 20 严格执行教育培训方案,每月开展培训和考试,确保参训率达 100%,确保在路政大队组织的季度抽查考试中及格率达到 100%; 1.未定期参加教育培训的,按未参训人数累加计算; 2.未组织培训考试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3.未按要求整理资料的(包含方案、签到、笔记、照片、试卷、总结及其它活动资料),按每次累加计算; 4.大队组织的抽查考试中不及格的,按每人累加计算;

     42 21 严格按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风纪规范》及公司《路政治超人员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要求遵守工作纪律、规范着装、标志齐全、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未按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风纪规范》及公司《路政治超人员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遵守工作纪律、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路政业务 22 严格按照路政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月每班不少于 4次稽查,相关资料齐全;及时整改反馈上级稽查部门稽查出的问题; 1.稽查考核频次不达标的,按每班每次累加计算; 2.稽查资料不齐全的(包含结果公示、稽查单、稽查通报),按每月累加计算; 3.上级稽查考核结果未整改落实的,按次累加计算; 4.考勤情况、考核情况资料短缺的,未按季度归档的,按每月每次累加计算。

     23 通过巡查车辆、办案大厅等,对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监督、当事人权利、执法结果进行告知和公示; 公示内容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执法结果公示无资料的,按每项(起)累加计算; 24 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并建立登记台帐,及时反馈; 投诉事件未及时登记的,2 日内无调查结果的,调查整改不落实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25 每季度开展 1 次案件回访;回访记录完善,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不足; 1.回访频次不足的,回访率低于 60%的,按每项累加计算; 2.回访登记记录、回访统计资料(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齐全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3.征求意见建议无整改方案的,整改方案未落实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43 26 按时、按要求完成“各类专项活动”等阶段性工作任务。

     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按每次累加计算。

     中队治超服务区检查 27 对辖段治超站点的执法形象、执法作业、作业记录、系统报表、执法公示、停磅管理等业务相关工作开展稽查,每周稽查不少于 2 次,稽查记录详实、完整;发现重要问题及违纪行为及时上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适用于路政中队对辖区治超检测办公室的日常监管)

     1.站点稽查每少 1 次的,稽查记录不详实完整的,按次(处)累加计算; 2.重要问题、违纪行为未及时上报的,按次累加计算; 3.未及时监督整改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28 督促完成重要治超文件落实及“各类专项活动”等阶段性工作任务; 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29 按和公司规定,根据《服务区标准化手册》等要求,对辖段服务区进行日常检查并上报结果; 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按每次累加计算。

     治超业务 30 加强治超联网巡检工作,及时发现治超检测设备的安全隐患,确保治超系统安全稳定; 治超联网系统发现病毒,未及时排除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按每起累加计算; 31 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及管理工作; 1.无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扣除 2 分; 2.历年年度档案未按年度、按种类整理完毕的,按年度累加计算; 3.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按处累加计算; 4.档案室职责标牌、安全设施未配置完善的,按每处累加计算; 5.各年度档案目录册未编制完毕的,按年度累加计算; 32 按照路政大队宣传工作要求开展宣传活动,针对各自特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并做好年度不少于 2 次的专题宣传报道; 1.宣传活动资料(活动方案、宣传资料、宣传图片、总结评估)不齐全的、宣传报道刊用频次不足的,宣传形式少于 3 种的(公路、入户、报纸、杂志、宣传栏、微博、微信等),按每处累加计算; 2.专项治理活动资料不少于 3 类(计划方案、对比图片、治理总结、活动宣传、公函文件等),按每处(次)累加计算;

     44 33 建立人员服装(标志标识)台账,领用、发放、收缴记录齐全; 1.领用、发放登记不齐全的,按每人累加计算; 2.人员调离等情况未交回服装标志(识)的,按每人累加计算; 34 按照路政大队下发的《路政治超内业资料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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