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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作素材:党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辅导百问【19-22】

    时间:2021-02-10 12:18:4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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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节选)

     19.问:怎样理解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答:《建议》提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这是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效对接、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重要战略举措。对此,需要从以下 4 个方面深入理解,以便把握规律、精准贯彻。

      第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是把科技研发能力转化为经济发展实力的核心要义。企业最具备成为创新主体的特征和条件。首先,企业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从事创新活动。其次,企业直接面向市场,时时刻刻都需要考虑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和商业化推广,接受市场和用户检。所以企业天然具有联结科技与产业的动力,促进由研发向产品和商品的转化。此外,企业又是创新要素配置的主体,最有条件成为创新活动主体。

      第二,企业是否拥有创新主体地位决定性地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能力。从各国发展实践看,企业创新活动是否活跃、在创新资源配置中是否拥有主导地位,是能否建成创新型国家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但从总体上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还不够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第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需要多措并举。一是推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的决策参与度,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二是强激励。可以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普惠性政策手段,在前竞争阶段对企业创新活动予以支持。三是有倒逼。需要更加灵活、普遍地运用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手段,不断提高相关门槛,倒逼企业投资研发、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四是优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使企业创新投入能得到合理回报。

      第四,关键是深化改革,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一是加快科研院所改革。二是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的体制政策环境。三是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发展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直接融资,促进各类资金向创新活动配置。

      总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推动成长起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出一批掌握产业“专精特新”技术的隐形冠军企业,发展出一批活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群体,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20.问:为什么要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议》强调,“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这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共性技术是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在多个领域内已经或未来有可能被广泛采用、对多个产业发展能起

     到根基作用的基础技术,它具有通用性、关联性和系统性特点,是发展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基础。对加强专门用于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活动的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可从以下 4 个方面加深认识和理解。

      第一,共性技术平台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跨越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创新的“死亡谷”是各国创新活动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共性技术平台同时具备能及时了解行业技术需求和有效提供研发活动供给的优势,大多是从事技术成熟度介于 3—6 级之间的有关实验室成果中试熟化、应用技术研发升级等活动,它能天然地将产学研用组织结合起来,有助于协同突破产业技术共性瓶颈、降低后续应用技术研发风险,弥合科技和经济间可能的断裂,支撑产业和产业链向中高端迈进。

      第二,推动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是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政府研究机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计划、技术创新网络、技术联盟和伙伴关系等形式推动建设共性技术平台,为后续技术创新发挥重要先导作用。

      第三,共性技术平台是加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一批原先下属行业部门的专业化科研院所在集中转企后,其共性技术供给能力普遍有所降低,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缺位。共性技术供给体系不完善、总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日益成为制约企业创新发展的瓶颈,影响到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对共性技术平台进行顶

     层设计与政策引导,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成为“十四五”时期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

     第四,加强前瞻谋划和统筹协调,集中力量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通过健全支持政策,完善相关制度,培养人才队伍,实现共性技术体系全面优化和能力提升。需要开展的相关重点工作主要有:加强企业在共性技术供给中的主体作用,健全财税和金融等多方式、政产学研等多主体的多元化支持体系,完善资源和利益共享机制,积极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联盟,强化标准引领,增加共性技术标准高质量供给和标准之间的融合协调等。主要路径有:一是对已经下放给企业的科研院所,要以增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为目标,实行精细化的分类改革,凡是能提供共性技术的,可让其回归公益属性。二是鼓励企业特别是大型领军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通过重组、合作、共享等方式自主自愿组建共性技术企业类平台,可以联合政产学研力量共同组建。三是由政府、研发实力较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发起建设一批共性技术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是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制度。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开展长期制约本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共性技术攻关。五是支持建设公益服务类平台,提升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水平。

     22.问:为什么要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答:《建议》提出,“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这一看似小切口的改革,却是强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一项大政策,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

      所谓职务发明,其突出特征就是科研人员于在岗状态下,或执行单位指派任务,或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展创造性活动,所形成的发明创造。集聚了大量科研人员的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职务发明和专利数量最为集中的地方,但一直以来存在发明技术质量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转化周期长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说到底就是缺乏激励相容的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

      近年来,在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相关机制改革上,已采取了若干改革措施。一是“三权”下放,即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二是收益全留,成果转化所得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三是提高分享比例,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一般都提高到不低于 50%,设立了对科研人员股权奖励办法。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权益分享机制,其必要性和有效性主要有以下 3 个方面。

      第一,科研人员分享职务发明成果权益适应了创新时代发生的要素稀缺性的重大变化。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是价值创造的两大来源。进入创新时代,人力资本成为稀缺资源,

     是价值创造的重要来源。创新劳动就应该在科技成果产权和收益分享中拥有显著份额。尽管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职务发明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科研人员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动性进行创造是关键因素,因此要更多地将职务发明创造权益归属于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形势迫切,更需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二,科研人员分享职务发明成果权益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一是科研人员对职务发明成果权益没有分享权利时,科研活动往往是冲着评职称、报奖励去的,成果质量并不高。科研人员可以分享成果权益,有助于促进科研人员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注重成果可转化性,减少职务发明无效供给。二是科研人员对技术、市场、产品最了解,最具识别和利用科研成果潜在价值的能力。让职务成果发明人通过权益分享纽带全程深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三是财政资金投入科研活动,其目的是激发创造、发展科技、造福国民。只有成果转化了,国有资产才能增值,才能创造税收和就业机会,创新和发明成果迟迟不转化或根本不转化,是对国家科技投入和发明人劳动的最大浪费。

      第三,使科研人员能够进一步分享职务发明成果产权是更为彻底的激励措施。近年来在“权属”和“收益”分享机制建立方面,“收益”分享机制走得比较快。要遵循产权激励是最大激励的原则,吸收四川等地相关改革探索的有益做法,在“权属”分享上取得突破。科研人员分享职务发明成

     果产权,同“三权”下放到单位相比,可避免单位决策冗长等问题;同奖励权相比,可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奖励口径难以达成共识、知情权难以保障等问题;同股权激励相比,可避免对职务发明人股权激励设置的一些限制、造成股权奖励延迟和强度弱化等问题。总的看,“权属”分享的激励作用更大、更精准、也更持久。

      2020 年 5 月,科技部等 9 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选择 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要按照《建议》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更大范围全面推开,更有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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