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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服务指南

    时间:2020-10-12 13:12:4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核发 服务指南 工程规划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自然人。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 对于出让用地,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和审查,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及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对于划拨用地及已在用地许可证阶段通过设计方案审查的,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及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二)市政项目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含附图)。

     2、符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的要求。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拆除,应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预审 (1)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申请表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原件 1 份); (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3)三维仿真建筑简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4)《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 2 份);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相关意见,原件 1 份)。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 1 份;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4)协办部门所需材料(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意见函》提供,详本节附件); (5)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 份)。

      (三)

     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1)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 1 份;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2 份,附电子文档);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复印件 1 份,复核原件); (5)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复印件 1 份,复核原件); (6)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 1 份,复核原件); (7)建设工程(施工图)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 1 份); (8)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 份);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可在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免费下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

     (四)

     市政项目施工图规划复核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 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含附图)。无需用地的除外; (4)市政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5)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6)该建设项目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 1 份,核原件,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交);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 1 份)。

     九、申请接收 详见各报建窗口。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预审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市局和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 个工作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2、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分局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提出经办意见,草拟《建设工程建筑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建管会审表》)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应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局建管会审核。

     3)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设计方案通过建管会审查的,建管会确定协办部门后,由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意见函》(以下简称《预审意见函》)及附图。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分局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对审查内容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提出经办意见,草拟《建管会审表》,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方案设计未达到要求的,由经办人办理《审查复函》;符合要求的,确定协办部门,办理《预审意见函》及附图。

     3)《预审意见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1 个工作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与决定 同意受理的,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协办意见均为同意的,办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及附图;协办意见中有“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

     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综合相关情况,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的,办理《审查意见函》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说明理由。

     需作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成果随方案设计同步提交审查。

     3、通知与公布 《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 2 个工作日内由分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依法应当公布的,应在签发后即予公布。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材料,履行交接手续,1 个工作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2、审查与决定 经办人验核材料后,对照《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提出经办意见,草拟《建管会审表》,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1)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按《放线通知单》的要求,通知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后将《建设工程放线报告》(以下简称《放线报告》)及附图交分局窗口。分局窗口收到后 1 个工作日内交经办人。

     (3)申请人在建筑工程验线前,应当按规定拆除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对需要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拆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之后,可以申请临时使用(但须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4)经办人收到《放线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对应拆除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核、检查无误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否则,办理《审查复函》,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通知与公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公布的,应在签发后即予公布。由信息中心按程序制作建设项目规划公告牌,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周边500 米范围内已批规划(截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的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变电站、加油加气站、储配气站等市政工程项目一并在公告牌中予以

      标注。

     (四)市政项目施工图规划复核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向窗口送交施工图复核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材料、登录,履行交接手续,转交经办人。

     2、审查与决定 (1)经办人验核材料后,对照《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复核施工图中有关规划部分的内容,综合有关材料,提出经办意见,草拟《市政会审表》(相关设计资料一并上传),提交业务办公会审查。

     (2)业务办公会同意的,按审签程序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

     3、施工图放验线 (1)申请人按《放线通知单》的要求,通知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后将《放线报告》及附图交窗口。窗口收到后交经办人。

     (2)申请人在建设工程验线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应当按规定拆除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对需要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拆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之后,可以申请临时使用,但须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3)经办人收到《放线报告》后,会同规划监察人员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对应拆除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是否与具有放线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跟踪测量合同。验核、检查无误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否则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查询网址(http://****************/)。

     十七、咨询途径 各报建窗口。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督察处电话)

     投诉网址:http://****************/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市局和主城区各分局报建大厅。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办理进度查询:可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进行查询。

     结果公开查询:可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或重庆市规划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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