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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保险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时间:2021-03-02 06:02:0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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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保险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简介:宁波市保险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的通知》(保监发[2004]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宁波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发

    宁波市保险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内容:

    宁波市保险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

    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的通知》(保监发[2004]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宁波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协调、维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宁波保监局指导下,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个人寿险和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在本市内组织各保险公司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在宁波市内从事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市场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个人代理人在执业前,必须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持所在保险公司据此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方能开展业务。

    第五条

    个人代理人应当先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该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个人代理人不得擅自超越代理权限或授权范围。

    第六条

    个人代理人应每隔半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行业协会或各保险机构组织的培训,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展业技能。

    第七条

    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先向客户声明所属的保险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具体名称,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和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个人代理人在向客户提供投保建议时,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的需求,不得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第九条

    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如实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并明确告知保险责任,对于合同载明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有关退保的保险条款,应当向客户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不得对投资连结产品和分红产品等新型产品的回报率等作出承诺或比较。

    第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应指导客户填写保单,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确解释,提示客户对各项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章处”签名,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得代客户签名,也不得唆使或引诱他人代客户签名。

    第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应当提醒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告诉违反该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得唆使、引诱客户或与客户串通,隐瞒或虚报客户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在代收保费时,应向客户出具所属保险公司的收款凭证,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费。所收取的保险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上交,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若受所属保险公司或客户委托,应当及时将赔款、生存给付金、退保金、多余保费全额送交客户,不得侵占、截留、滞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要接受所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同类保险机构的委托。

    第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与所在公司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代理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个人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宁波市个人代理人业内流动自律公约及违约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制造或参与制造假赔案,骗取赔款和保险金。

    第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所出示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不得利用媒体及其他方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将其保险条款、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费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宣传。

    第二十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公司所付佣金全部或一部分退还给客户,不得向客户承诺保险单以外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私自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诋毁或负面评价同业,损坏其他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名誉和形象。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唆使客户提前解除有效保险合同,重新签订新契约。

    第二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必须对客户资料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应当对所在公司的商业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有下列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保险行业;各保险公司根据行业协会通报,不得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和其他劳动合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其提供的业务并支付佣金或手续费。行业协会将通报等有关材料上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并报宁波保监局备案。

    (一)

    误导投保人,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诉,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利益者;

    (二)

    对收取的保险费、应给付的赔款或保险金没有按规定及时上缴所属公司或送交受益人,被定性为“挪用”保险费、赔款或给付保险金者;

    (三)

    售后服务质量极差,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者;

    (四)

    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机构代理同类保险业务者;

    (五)

    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产品已查实者;

    (六)

    以回佣诱保,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唆使、引诱他人代客户签名者;

    (七)

    诱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既成事实者,或虽未成事实,但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接投诉者;

    (八)

    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隐私或所属公司的商业信息,引起投诉,且被坚决要求处理者;

    (九)

    从事其他非法传销活动,扰乱职场秩序者。

    第二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永远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属保险公司在接到行业协会的通报之日起,必须立即解除与该代理人的保险业务代理关系和其他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其提供的业务并支付佣金或手续费,并由行业协会将有关材料上报宁波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一)

    截留保费、保险赔款或保险给付金等款项;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费出具收款凭证,构成职务侵占刑事犯罪的;

    (二)

    截留保费、保险赔款或保险给付金等款项,在三个月内达三次以上或累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者;

    (三)

    以弄虚作假,哄骗蒙蔽等欺诈手段招揽业务者;

    (四)

    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展业证》;

    (五)

    唆使、作假、伪造单证引诱客户,与客户串通、隐瞒或虚报客户的信息,使所属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较为严重者;

    (六)

    制造或参与制造假赔案、骗取赔款和保险金者;

    (七)

    泄露所属公司商业秘密,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情节严重者;

    (八)

    从事保险营销业务期间,因构成职务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人代理人的处理意见,应由其所在公司提出,所在公司必须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若协会接到投诉,将转给个人代理人所属公司,限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行业协会和宁波保监局。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个人代理人进行处理的基本证据材料的要求:

    (一)

    证据材料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

    对被投诉应予处理者,必须要有投诉材料,如投诉信(书)(电话投诉则要有电话记录及记录人、记录时间),具体包括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保险险种、保单号码、有关单证等;投诉内容包括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及有关凭据;

    (三)

    对被举报应予处理者,必须要有举报材料;如举报信、电话举报则有电话记录及记录人、记录时间。要有举报基本情况: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法、投保险种、保单号码、有关凭证和举报具体内容;

    (四)

    对“挪用”或“侵占”保费、赔款、保险金者,必须逐笔提供“挪用”时间、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凭证)号码、金额、被“挪用”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具体清单和材料。

    第三十条

    对违规个人代理人的处理程序:

    (一)对违规个人代理人先由所在公司作出处理后,以公司文件形式报行业协会并提出业内处理建议。对报行业协会的处理文件,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基本证据材料要求,附证据材料正本,对无法提供正本的(如保险单、保费发票或收费凭证等)可提供复印件;

    (二)

    行业协会接到保险公司上报的文件后,对上报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交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给予违规个人代理人的处理决定。

    (三)行业协会根据处理决定发文通报,并报宁波保监局、省行业协会备案。

    (四)

    对行业协会通报内容的要求:

    1、被处理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公司、职务、资格证号、原公司展业证号、原工号等;

    2、违纪违规的基本事实;

    3、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五)

    对被处理的个人代理人的公司上报文件及所附证据材料正本(副本留上报公司)由行业协会编号存档备查;

    (六)

    协会将通报内容录入代理人电脑管理系统中的该个人信用档案,以备查询;对被列入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保险行业或“黑名单”者,将在“浙江保险网”和“168”声讯台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岗暂时无资格证的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也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行业协会将另建档案备查,以加强对其重返保险营销岗位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个人寿险及相关专业委员会通过后正式实施,并报宁波保监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个人寿险及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生效。

    9

    篇2: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在全市“三思三创”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在全市“三思三创”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本文关键词:宁波,大会上,市委书记,动员,讲话

    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在全市“三思三创”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本文简介: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在全市“三思三创”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要)编者按: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推进工作,为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良好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

    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在全市“三思三创”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本文内容:

    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在全市“三思三创”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编者按: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推进工作,为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良好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思进思变思发展、创业创新创一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2月1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辉忠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现将王辉忠书记的讲话摘要如下:

    同志们:

    市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三思三创”活动,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即中央省委有部署,科学发展有要求,人民群众有期待。

    “三思三创”活动,核心是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目标是一流的思维理念、一流的意志品质、一流的工作水平、一流的发展质量,关键词是“思”和“创”。“思”,就是要引导广大干部深入思考推进科学发展的宁波之路,积极思量在全国乃至国际发展坐标中的宁波之位,认真思索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宁波之策。“创”,就是要引导广大干部增强创业创新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照标杆找差距,振奋精神干事业,改进作风破难题,在落实“六个加快”战略部署中作表率、创一流。

    一、新一轮竞争是一场科学发展的“大比拼”,比的是眼界、理念和智慧,必须以思想新解放争创发展新优势

    第一,要在解放思想中找误区,坚定落实主题主线的信心。一是要破除“重知不重行”的误区。要继续加强理论武装,倡导知行合一、立说立行,使主题主线不仅成为我们的共同认识,更成为我们的共同行动。二是要破除“见物不见人”的误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的核心思想。在“以人为本”的问题上解放思想,不仅要看结构如何调整,产业如何升级,还要看公共服务如何改善,社会管理如何创新,百姓生活品质如何提高。三是要破除“利小不利大”的误区。科学发展要看显绩也要看潜绩,要看即期也要看远期。我们要通过“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各级干部继续解放思想,牢牢把握主题主线的精神实质,切实体现到发展理念和具体实践中。

    第二,要在解放思想中找标杆,确立更高的发展目标。只有找准标杆、才能不断地赶超先进,率先发展。首先,新的发展形势逼迫我们必须奋力赶超。随着城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稍一松劲就可能被同类城市甩在后面。居安要思危,居危更须忧患,。其次,新的发展阶段要求我们必须奋力赶超。宁波“十二五”发展新阶段,最鲜明的两大特征,一个是进入工业化与城市化深度融合期,一个是进入结构性与素质性矛盾集中凸现期。我们要勇于突破原有的发展模式,不断争创发展新优势。再次,特色发展优势支撑我们奋力赶超。宁波有融江通海、接轨上海的区位优势,有大港吞吐、海域广阔的资源优势,有机制灵活、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优势,有集群发展、产业配套的块状经济优势,有内外对接、兼容并蓄的开放优势。这些优势,是我们超赶先进的基础、信心和底气所在。我们一定要确立更高的目标定位,找准“省内坐标”、“国内坐标”和“国际坐标”,力争在新一轮科学发展中走在前列。每个县(市)区、每个管委会、每个部门都要确立学习赶超的目标,在学习标杆中突破发展局限,在赶超先进中培育竞争优势。

    第三,要在解放思想中找差距,保持清醒奋进的头脑。对于领导干部来讲,承认差距是一种胸怀,找出差距是一种境界,缩小差距则是一种能力。当前最突出的是要克服自满、自卑、自闭这“三种心态”。“自满”,就是陶醉在过去的功劳簿里,固步自封。“自卑”,就是总认为自己的发展不如人,缺乏争先的勇气和超越的胆魄。“自闭”,就是不敢比,自我封闭,缺乏包容开放的气度。我们要在新一轮发展中争创新优势,不仅要纵向比,更要横向比、跟先进比、跟标杆比。我们与先进城市发展上的差距,表面上看是数字上的差距,深层次讲是思想还不够解放。一是发展理念上有差距。无论是规划编制、产业培育,还是城市发展、社会管理,仍较多地停留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上,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创新性。二是发展动力上有差距。目前我们的发展主要还是靠粗放型投入,新的发展引擎还没有充分培育出来。三是发展质量上有差距。单位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仍处在较低水平,土地产出率每平方公里只有700多万美元,公共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品质与先进城市仍有不小的差距。我们要把差距作为动力,在不断赶超中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要在解放思想中找路径,推动“六个加快”取得扎实成效。一是要在发挥比较优势中推进“六个加快”。着力推动“交通运输港”向“贸易物流港”转变,着力促进“宁波制造”向“宁波创造”转变,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在现代都市建设上取得更大的突破。二是要在寻求错位发展中推进“六个加快”。突破传统领域的竞争,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力争创造出更多的“宁波板块”、

    “拳头产品”。三是要在促进统筹协调中推进“六个加快”。更加注重统筹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市人民。

    第五,要在解放思想中找动力,争创体制和开放优势。解放思想,“解”就是要解除不合时宜的思想束缚,解决当前发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放”就是心量要放开,眼光要放远,体制要放活,权限要下放。一方面,要向改革找动力、增活力、拓空间,形成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要向开放找动力、增活力、拓空间,以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理念谋划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争取更多的国际资源、国家资源、省级资源落户宁波、发展宁波。

    二、新一轮发展是一场破难促调的“攻坚战”,靠的是责任、能力和干劲,必须以作风大转变汇聚大合力

    第一,要问有没有奋发做事的激情,着力解决精神不振的问题。干事业需要一股激情,有激情就能最大程度释放创业创新的活力。下步,要把治理庸懒散作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突破口,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使宁波这座城市因激情焕发而更加生动精彩。

    第二,要问有没有大局至上的意识,着力解决全局观念不强的问题。宁波发展,人人有责。要通过“三思三创”活动,引导各级干部树立大局观念和主人翁意识,。就“十二五”来讲,全市最大的大局,就是“六个加快”。各级各部门各级干部,无论是“条条”管理的,还是“块块”管理的,都要紧贴这一大局、服务这一大局、推进这一大局,确保每一个“加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第三,要问有没有勇于担责的气魄,着力解决在职不尽责的问题。机关干部应该把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最大的责任。各级干部一定要把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什么工作都要尽心尽责、以不惧风险的胆识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四,要问有没有直面矛盾的勇气,着力解决畏难不敢创新突破的问题。发展过程就是化解矛盾、克难奋进的过程。当前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很多,各级干部要坚决克服畏难怕事、退缩回避、被动应付的思想,敢于走进矛盾,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创新化解矛盾的方法,提高破难攻坚的实效。

    第五,要问有没有高效服务的作风,着力解决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推进率先发展,必须寻找更具潜力的发展新优势。这个“优势”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就是企业的认同感、群众的满意度。下步,要把治理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点来抓,全面提升机关的服务效率和服务层次。

    第六,要问有没有亲民为民的情怀,着力解决脱离群众的问题。亲民为民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一种情感。在“三思三创”活动中,要突出加强公仆意识教育,更加重视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特别是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管事情大小、性质重轻,都要立即解决、坚决纠正。

    第七,要问有没有干事创业的本领,着力解决学习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来讲,有能力、有本领,才能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一方面,广大干部要读好“有字之书”,加强对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开阔思维眼界。另一方面,要读好实践这本“无字之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提高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要问有没有艰苦创业的品格,着力解决奢侈享乐的问题。在“十二五”发展新征程中,我们将面临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困难挑战,更需要保持发扬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各级各部门各级干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狠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别是要绷牢绷紧廉政这根弦,树立领导干部良好的形象。

    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这是市委着眼于推进“六个加快”、确保实现良好开局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三思三创”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同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全省“讲大局、鼓干劲、守纪律、正风气”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强化实践导向、示范导向、用人导向、舆论导向,确保整个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篇3:2020宁波市劳动合同

    20XX宁波市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宁波市,劳动合同,XX

    20XX宁波市劳动合同 本文简介:20XX宁波市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所有制性质: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甲方招(聘)用乙方为劳动

    20XX宁波市劳动合同 本文内容:

    20XX宁波市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

    甲方招(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

    在合同期内,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工资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月岗位工资为_________元;工资形式为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规定的工资。

    (三)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发给乙方在岗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节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有关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相应的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的发放,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时制度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第(一)款工作制的,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需要加班的,须经甲、方双方和工会协商一致,且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第(二)(三)款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乙方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享受年休假。

    七、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八、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根

    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乙方的教育与培训。

    (二)乙方人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除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正常教育与培训外,甲、乙双方可就乙方脱产或由甲方出资参加的培训学习,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补充或者修改后的合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属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条例》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未告知乙方存在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因此患有职业病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乙方经批准办理退休(职)手续;

    3、乙方死亡;

    4、_________

    (七)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甲方应当向乙发出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通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乙方办妥有关手续。

    十、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其中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劳动者。

    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须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请在“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书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涂改。凡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七、本合同书(含附件)需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至少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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