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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10-18 12:44:5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广州市 工作方案 会展业

     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

     号:穗

     Z – H 1 0 1

     表

     制表机关:广 州 市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9)17 号

      有效期限:

     2 0 2 0

      年

      6

      月 01 组织机构代码 □□□□□□□□—□ 03 单位详细名称

     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4 单位类别 □ 1 法人单位

     2 产业活动单位 05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6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广州市

     区(县级市)

      街(镇)

     居(村)委会

     路

     (门牌)号 (邮政编码:□□□□□□ ;行政区划码: □□□□□□ )

     07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08 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口口口口 )

     09 业务性质 □ 1 以会务展务为主的会展业单位

     2 以提供会展场馆为主的会展业单位

     3 以展台设计装搭为主的会展业单位

     4 附营会展业或从事与会展业直接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的非会展业单位 10 营业状态 □

     1 营业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9 其他 11 开业时间 □□□□ 年□□月

     12 登记注册类型 □

     1 国 有

     2 三 资

     3 集 体

     4 私营

     5 其他 13 期末从业人员(人)

     14 期末拥有场馆个数 期末拥有场馆面积

     个

     其中:展览馆

      个,会议室

      个

     平方米 其中:展览馆

      平方米,会议室

      平方米 15 全年承办展览 (由展览承办单位填写)

     展览合计

      场次

     1. 市内办展

      场次,其中:国际性展览

      场次 2. 市外境内办展

      场次,3. 境外办展

      场次

      16 全年接待会议 (由会议接待单位填写)

     会议场次:合计

      场次

     其中:国际性会议

      场次 会议人次:合计

      人次

     其中:本市

     人次,市外境内

     人次,境外

     人次

      注:1.本表由会展业企业(单位)和发生会展业及相关活动的其他行业企业(单位)填报。

     2.境外参展商达 20%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为国际性展览;有 3 个及以上境外机构参加会议的为国际性会议。

     3.本表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前上报广州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会展业统计工作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捶帽新街 1 号华业大厦南座 303 室,邮政编码:510170,电话:(020)81083620 、81082322,传真:(020)81082261,电子邮箱:gzzxzx@vip.sina.com。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2019 年

     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

      - 2 - 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表

     号:穗

     Z – H 1 0 2

     表 组织机构代码□□□□□□□□—□

     制表机关:广 州 市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文号:

     粤统制表字(2019)17 号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19 年

     有效期限:

     2 0 2 0

     年

     6

      月 指

     标 计量单位 代码 2019 年 2018 年 甲 乙 丙 1 2 一、期末资产负责 — —

     资产总计 千元 01

     固定资产原价 千元 02

     本年折旧 千元 03

     负债合计 千元 04

     二、损益及分配 — —

     营业收入 千元 05

     会展活动经营收入 千元 06

     场馆租金收入 千元 07

     展台设计装搭收入 千元 08

     其他会展配套服务收入 千元 09

     相关非会展业服务收入 千元 10

     营业成本 千元 11

     税金及附加 千元 12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 千元 13

     利息支出 千元 14

     资产减值损失 千元 1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千元 16

     投资收益 千元 17

     其他收益 千元 18

     营业利润 千元 19

     利润总额 千元 20

     所得税费用 千元 21

     三、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 —

     应付职工薪酬 千元 22

     应交增值税 千元 23

     注:1.本表由会展业企业(单位)和发生会展业及相关活动的其他行业企业(单位)填报。

     2.本表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前上报广州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会展业统计工作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捶帽新街 1号华业大厦南座 303 室,邮政编码:510170,电话:(020)81083620 、81082322,传真:(020)81082261,电子邮箱:gzzxzx@vip.sina.com。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

     - 3 - 附录

     (一)展览经营类别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11 食品、饮料、烟酒类

     43 化工材料及制品类 20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44

      #化肥类 24 化妆品类

     45

      金属材料类 25

      金银珠宝类 46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26 日用品类

     47 机电产品及设备类 27

      #洗涤用品类 48

      #农机类

     28

     儿童玩具类 49

      汽车类 29 五金、电料类

     50

      种子饲料类 30 体育、娱乐用品类

     51

      棉麻类 31 书报杂志类

     52 其他工农业产品类 32 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

     53 综合类 33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54 房地产类 34 中西药品类 55 教育类 35

     # 西药 56 科技类 36

     中草药及中成药 57 旅游类 37 文化办公用品类 58 人才类 38 家俱类 59 物流类 39

      通讯器材类 60 信息传输类 40

      煤炭及制品类 61 艺术类 41 木材及制品类

     62 其他服务类 42

      石油及制品类

     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

     - 4 - (二)登记注册类型

     类型代码 类型名称 类型代码 类型名称

     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120 集体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企业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51 国有独资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资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72 私营合伙企业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户 190 其他企业 410 个体户

      420 个人合伙

      ( 三 )主要指标解释

     Ⅰ

     《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穗 Z Z- -1 H101 表)

      本表由广州市会展业企业(单位)和发生会展业及相关活动的其他行业企业(单位)填报,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01)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 9 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 8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 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

     - 5 -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长度为 9; (3)不能含有 0-9 或 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4)已经填写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 9-17 位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2 )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O、Z、S、V)组成。

     第 第 1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 1 机构编制;5 民政;9 工商;Y其他。

      第 第 2 2 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机构编制:1 机关,2 事业单位,3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1 社会团体,2 民办非企业单位,3 基金会; 工商:1 企业,2 个体工商户,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 1 表示。

     第 第 3 3 —8 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 第 9 9 —7 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 第 8 18 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长度为 18; (2)只能是数字 0-9 或 A-Z(I、O、Z、S、V 除外)的大写字符。

     单位详细名称 (0 03 3 )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企业( ( 单位) ) 类别( 04 )

     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的单位,即a、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c、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产业活动单位指不具备法人单位的三个条件,但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单位,即 a、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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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b、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济或业务活动;c、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 05 5 )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0 06 6 )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3)必须与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市、区、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

     第三部分: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不能漏填。

     联系方式 (0 07 7 )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网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 0—9 之外的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 0。

     行业类别 (0 08 8 )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如果是会展业,请填行业小类码“7281 或 7282 或 7283 或 7284 或 7289”中的其中一个小类(即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商务服务业中的小类“科技会展服务”、“旅游会展服务”、“体育会展服务”“文化会展服务”、“其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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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会展及相关服务”)。如果是其他行业,则由统计部门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代码。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为 4 位行业小类码。

     业务性质( 09 )

     如果属会展业单位,在“1”(以会务展务为主)、“2”(以提供会展场馆为主)、“3”(以展台设计装搭为主)项中选择;如果只从事少量会展业活动,以非会展业活动为主,选择“4”(附营会展业或从事与会展业直接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的非会展业单位)。

     营业状态 (1 10 0 )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开业时间( 11 )

     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

     - 8 -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除筹建单位外,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 4 位,不能含有 0-9 之外的字符; (2)除筹建单位外,开业月份不能漏填,填写 1-12,或者 01-12。

     登记注册类型( 12 )

     按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或者按税务证的资料填写。其中登记注册类型码为 110、141、143、151 的选“国有”;登记注册类型码为 210、220、230、240、290、310、320、330、340、390 的选“三资”;登记注册类型码为 120、142 的选“集体”;登记注册类型码为 171、172、173、174 的选“私营”;登记注册类型码为上述以外的选“其他”。登记注册类型名称和代码详见附录(二)《登记注册类型》。

     期末从业人员( 13 )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 24 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除 11 营业状态填 “4 当年关闭”或“5 当年破产”的单位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总计必须大于等于 1。

     期末拥有场馆个数和场馆面积( 14 )

     指报告期末企业(单位)以对外经营出租为主的用作会议或展览的场馆的个数和面积。其中,按主要用途分列展览馆、会议室的个数和面积。面积按实际可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临时搭建的场馆个数和面积。

     全年承办展览总场次( 15 )

     指企业(单位)在本市、市外境内和境外承办展览的全年总场次。本项由展览承办方企业(单位)填报。

     全年接待会议场次和人次( 16 )

     指在本企业(单位)全年接待会议的总场次和总人次。其中,有三个和三个以上境外机构参加的会议为国际会议。在全年接待会议总人次中,分别填列本市、市外境内、境外人次。除广州市以外的境内参会人次为市外境内人次,外国和港澳台参会人次为境外人次。本项由会议接待方(拥有场馆的单位)填报。

      Ⅱ

     《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穗 Z Z- -2 H102 表)

      本表由广州市会展业企业(单位)和发生会展业及相关活动的其他行业企业(单位)填报,其中,法人单位须填报全部指标;产业活动单位只须填报代码为 06、07、08、09、10 和 22 的指标,其余免填。

     资产总计( 01 )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原价( 02 )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

     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

     - 9 - 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本年折旧( 03 )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 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负债合计( 04 )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营业收入( 05 )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会展活动经营收入( 06 )

     指企业(单位)从事会展业及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场馆租金收入,展台设计装修收入,其他会展配套服务收入以及相关的非会展业服务收入。

     场馆租金收入( 07 )

     指场馆企业(单位)向会议或展览会承办方(或主办方)出租场地所收取的租赁费收入;拥有场馆的单位在本馆自办展览向参展商 (单位)收取的摊位(展台)销售收入视同场馆租金收入。

     展台设计装搭收入( 08 )

     指为参展商(单位)提供的展台设计装修搭建服务收入。

     其他会展配套服务收入( 09 )

     包括向参展商(单位)收取水、电、空调、电话、会议室、仓库、施工管理费用,以及环境和展具等配套出租费用;向各方收取的门票收入、停车场收入、展品运输和搬运收入等;展览承办单位的展台销售收入等。不包括场馆租金收入、展台的设计装搭收入、其他相关非会展业服务收入,以及拥有场馆的单位在本馆自办展览取得的展台销售收入。

     相关非会展业服务收入( 10 )

     指为参加会议和展览的各方单位及人员提供的、与会议和展览直接相关的非会展业服务收入。如:住宿、餐饮、商品、交通、邮电、通讯、健身、娱乐、旅游等服务收入。

     营业成本( 11 )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税金及附加( 12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 13 )指企业报告期内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 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管理费用

     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息支出( 14 )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资产减值损失( 15 )

     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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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6 )

     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0。

     投资收益( 17 )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其他收益( 18 )

     根据2017 年6 月12 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其他收益反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该项目的政府补助。(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其他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或根据会计“其他收益”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2)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本指标填0。

     营业利润( 19 )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利润总额( 20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所得税费用( 21 )

     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 “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 “所得税”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 22 )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应交增值税( 23 )

     指按照税法规定,针对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 - 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减免税款 + 出口退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32 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 栏)、“进项税额”(第12 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 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应纳税额减征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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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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