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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超俱乐部TV合作协议-杭州绿城

    时间:2020-10-06 11:42:3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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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绿城足球俱乐部与阿里体育 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绿城足球俱乐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阿里体育”)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64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的各类资源合作达成共识,并就该项目的具体合作事宜,按照本协议条款和双方的约定对下述四类资源进行合作运营。

     一、 甲方对相关新闻机构开放的媒体内容权,包括但不限于 i. 比赛集锦、精彩镜头、历史球赛的播放权以及相关新闻内容的采制发布权等(含官方认可球迷记者); ii. 俱乐部球员、教练、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采访权,俱乐部知名历史球员的采访权等(频次和长度以双方协商为准); iii. 球队主场以及训练场的开放拍摄权等(频次和开放程度以双方协商为准); iv. 除中超赛事外的所有赛事转播权(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成为赛事的主办方之一)。

     二、 甲方相关品牌标识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 i. 队标、队歌以及口号; ii. 签约球员的官方定妆照; iii. 上述品牌标识可在乙方自有及合作的播出平台上使用; iv. 乙方获得授权后可在自制节目和商业开发中对相关品牌标识进行合理演绎和加工。

     三、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组织创办的各类线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i. 甲方官方授权的业余比赛; ii. 甲方官方授权的球迷活动; iii. 甲方官方授权的慈善活动等; iv. 双方还将就上述线下活动在市场权利、版权资源运营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四、 双方结合各自优势力量共同开发运营的各种商业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i. 甲方各类比赛的球票销售; ii. 甲方授权衍生商品售卖(球衣、箱包、纪念品等); iii. 为粉丝定制的各类旅游产品(随球队出征、随球队冬训等);

     双方特此做出如下协议约定,于 2015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并接受法律约束:

     1. 合作约定 1.1 乙方是甲方在本协议下的独家合作伙伴。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约定的资源及各项权益的合作内容与第三方(在本协议下,第三方指甲、乙方以外的本协议以外的一方,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合作或授权第三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2 甲方应出具对乙方的符合本协议内容的授权书(见附件),用于向第三方证明其已授权乙方从事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资源及各项权益的开发运营和乙方获得的权利。乙方根据本协议与他方签署的协议,其履行过程中,应由乙方履行的部分,由乙方自行向他方承担责任,应由甲方履行的部分,由甲方向乙方承诺履行并在本协议下承担责任,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争议。

     1.3 双方的通报机制:乙方在节目制作、活动组织、商业开发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甲方有权对节目制作、活动组织、商业开发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形成有关决议,双方均需按照此决议实施。

     2.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应保障乙方使用其所拥有的媒体内容权、队标使用权、线下活动合作权、商业开发权。

     2.2 提供乙方所有赛事、球员的相关数据及球员肖像权。

     2.3 通过自有渠道推广乙方制作的相关节目以及共同组织的线下活动。

     2.4 确保乙方对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俱乐部 TV 所拥有的商务和无形资产开发、广告和赞助权利具有独家性。

     2.5 确保乙方商务开发的赞助商及有关第三方在线下活动和衍生品开发中商务权益的实施、落实与保护。

     2.6 甲方应确保并协助乙方能够对俱乐部 TV 按乙方自行设计和安排进行商业开发,包括但不限于独家的赞助、无形资产开发权和其他市场化收益权,以最大化其市场价值。该等授权在本协议期间为不可撤销的,除非根据本协议明确规定,甲方有权做出撤销。

     3. 甲方的权利 3.1 甲方有权对俱乐部 TV 播出内容以及相关商业运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求乙方定期进行工作通报,并就通报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以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节目制作、活动组织、和商业开发,达到预期目标。

     3.2 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俱乐部 TV中植入俱乐部相关品牌元素。

     3.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在对甲方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开发中所获得利益在扣除相应成本后进行分配。

     4. 乙方的义务 4.1 考虑甲方的利益、市场及媒体等一切实际情况,与甲方本着友好协商、共同促进的态度,推动俱乐部 TV 相关目标达成。

     4.2 为俱乐部 TV 的内容生产设立专门团队,保障播出内容的品质。

     4.3 定期向甲方通报有关俱乐部 TV 搭建工作进程,阶段性提交相关数据报告。

     4.4 按照甲方要求,植入俱乐部相关品牌元素。

     4.5 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制定与俱乐部 TV 相关的商务和无形

     资产开发、赞助销售计划等。

     4.6 承担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

     5. 乙方的权利 5.1 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享有全面规划、运营俱乐部 TV 内容产品的权利。

     5.2 协议期间所制作的相关节目内容的版权及经营开发权归乙方所有,且不受协议期限限制。

     5.3 在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过各种途径对自制节目、线下活动以及商业开发项目进行宣传、公关、市场推广、策划和营销等;为确保质量及规格,相关推广、宣传的标准,由乙方制定。

     5.4 为避免误解,在协议期间,乙方的独家商务及无形资产开发权,包括但不限于:

     5.4.1 所有与赛事及赛事衍生活动相关的视频、音频资料的版权和经营开发权; 5.4.2 线下活动所有的赞助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的开发权、协议谈判与签约权;乙方不得违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及有损甲方的合法权益; 5.4.3 下述独家商业及无形资产开发权(其授权期限至本协议终止时终止,即乙方不得在协议终止后制作新的有关下列的内容和产品,但协议有效期内已制作的内容和产品的销售和传播不受协议终止影响):

     5.4.3.1 甲方授权的衍生特许产品设计、制作及经营权; 5.4.3.2 俱乐部相关品牌元素应用于全媒体播出平台的权利; 5.4.3.3 相关旅游产品开发的权利,并与甲方分享收益; 5.4.3.4 游戏软件开发的权利,权利包括利用官方名称、标识、标志制作以及球队球员的形象,制作相关的游戏软件并用于商业用途,比如销售软件等; 5.4.3.5 与赛事或者俱乐部相关的竞猜内容和活动的开发及运营。

     5.4.3.6 乙方拥有在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仅限于 PC、手机终端等,和线下销售上述产品和服务的独家权利。

     6. 俱乐部 TV 收益权对价及经费承担

     6.1 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后,双方按甲方 70%,乙方 30 %进行分配; 6.2 在线下活动组织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投入成本后,双方按甲方 70%,乙方 30 %进行分配; 6.3 在商业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投入成本后,双方按甲方 51%,乙方 49%进行分配。

     7. 协议的有效期及终止 7.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

     日止。

     7.2 合同履行期间,若无重大实质性违约发生,则到期后合同自动延续 5 年,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止。

     7.3 在第二个五年合约到期前两个月,双方如无重大实质性违约行为,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就下一个合作期限的合作内容进行磋商,乙方对本协议拥有独家优先续约权。

     7.4 续约谈判遵从下述第八条规定 7.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若意图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8. 协议续约 8.1 乙方在本协议到期前 6 个月起计的三个月时间,即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有独家优先续约谈判权;在此期间,甲方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并洽谈赛事合作事宜。

     8.2 双方同意,该等续约谈判以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如无重大实质性违约发生,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至 2025 年

     1月

     1

      日。

     8.3 甲方不会在续约条款执行期间对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提出异议。

     8.4 如果双方未能在本协议项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内就本协议的续约达成一致,则双方还同意如下的签约优先权期限: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在此期限内,甲方可以与任何善意第三方就未来赛事的合作进行接触并谈判,但甲方承诺在此期限内,将任何善意第三方的要

     约主要条款以书面方式及时通告乙方。

     8.5 乙方在收到要约主要条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其是否愿意以和该要约条件相等的条件与甲方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8.6 如乙方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意接受与善意第三方的要约主要合作条件,甲方应与善意第三方终止任何谈判,与乙方签约。

     8.7 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没能就善意第三方的要约主要条款以书面通知甲方其愿意接受,甲方可以在不需要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按善意第三方提供的要约条件签订本协议结束之日后开始的合作协议。

      9. 保密 9.1 双方承认及确认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彼此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10.

     违约与赔偿 10.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不应被视作是实质性违反协议,除非在守约方获知违约的 10 天内,给予违约方书面通知指出其违约事实和性质,而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未予改正。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对其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给协议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须赔偿协议对方相应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赔偿条款不受协议期限之限制。

     11.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罢工、战争、暴动)。

     11.2 如发生不可抗力且一方被不可抗力妨碍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则在该不可抗力引致延误的期间内,该义务应暂停履行,而其履行限期应按暂停时间长度而相应延长同一段时间,而不

     因此引起任何惩罚。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同时采用图文传真或快递方式,将不可抗力详情通知另一方,并应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

     11.3 如果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未能根据以上规定通知另一方并提出适当证明,其不得免于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作出合理的努力,以减低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并在该不可抗力终止后尽快恢复履行所有有关义务。

     11.3.1 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因不可抗力而暂免履行义务的理由消失后未有恢复履行有关义务,该方应就此向另一方承担责任。

     11.3.2 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求达致公平解决方案,并须做出一切合理努力,尽量减低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

     12.

     通知 12.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专人递送、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往本协议约首所述的地址或收件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12.2 所有通知,如是专人递送,则在收件人签收时视为送达;如是传真发送,则在发件人收到传真机的成功发送收据时视为送达;如是特快专递,则在发件人投寄之日起第五天视为送达。

     13.

     法律 13.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由双方以坦率、诚信和公正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就此在 30 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上述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诉之于法院。

     14.

     语言 14.1 本协议双方同意,双方依据本协议进行的所有通信均应适用中文,本协议签署语言为中文,且中文应当作为本协议项下解释所有问题的正式语言。

     15.

     副本

     15.1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且所有副本均系唯一的相同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x》签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乙方: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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