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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0-09-24 20:22:5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申请书 股权 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基本信息

     股权所在公司 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出质人姓名 或名称

     证照名称 及号码

     质权人姓名 或名称

     证照名称 及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币种:

     , 数额:

     万元 / 万股 质权登记编号

     □

     设立登记

     被担保 债权数额 币种:

     ,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然人

     □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 自然人

     □ 其他 □

     变更登记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主债权消灭。

     □ 质权实现。

     □ 质权人放弃质权。

     □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

     □

     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申请人声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登记”栏,“质权登记编号”栏无需填写。

     3、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变更登记”栏有关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有关内容,在“注销原因”前的“□”内划“√”。

     5、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撤销登记”栏有关内容。

     6、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说 说

     明

     1 、 申 请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和 备 案 的 , 可 登 录 “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第 2 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有关出质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

     a、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b、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第 2 项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3.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4.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 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第 3 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出质人、质权人应提交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5.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1.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 第 3 项材料中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应与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3.第 3 项和第 4 项材料关于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相同。重复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4.原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

     5.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原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2)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

     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注: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说 说

     明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事项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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