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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_程子扬

    时间:2021-02-12 22:52:0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民法 个人信息 信息时代

     智库时代

     智库论坛

      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程子扬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要:随着信息化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社会的发展开始进入新的篇章,即网络信息时代。在这一阶段,不可否认的是, 无论是生活还是教育,网络信息带给人们的便利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却造成了严重的个人信 息外泄,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不可回避的的问题。为此,本文从树立公民 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完善网络服务者的法定义务以及界定网络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三方面对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 的民法保护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8)19-0125-002

      在

     这

     个

     信

     息

     爆

     炸

     的

     社

     会

     中,

     从

     个

     人

     到

     国

     家,

     都

     遭

     受

     着

     信

     息

     安

     全

     问

     题

     的

     威

     胁,

     早

     在

     2014 年

     爆

     发

     的

     苹

     果

     手

     机

     发

     生

     的

     定

     位

     门

     事

     件,

     更

     是

     一

     度

     让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成为人们关注 的

     焦

     点。

     个

     人

     信

     息,

     是

     能

     够

     识

     别

     自

     然

     人

     身

     份

     的

     存

     在,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联

     系

     的

     纽

     带,

     但

     是

     随

     着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的

     来

     临,

     个

     人

     信

     息

     在

     适

     应

     其

     发

     展

     的

     过程中自然的被应用于这一时代的 “ 大

     容

     器 ” 中,

     但

     是

     这

     一

     容

     器

     却

     并

     非

     严

     密

     无

     比,

     而

     是

     充

     满

     危

     机

     的,

     面

     对个人信息不断泄露所带来的严重 影

     响,

     对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民

     法

     保

     护

     成

     为了建造网络信息时代安全屏障的 重要基石。

     一、 树 立 公 民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意识 在

     西

     方

     社

     会,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带

     来

     了

     人

     文

     主

     义

     和

     自

     由

     主

     义

     思

     想,

     工

     建

     立

     联

     邦

     制

     国

     家

     的

     历

     程,

     由

     于

     长

     期

     以

     来

     社

     会

     大

     众

     对

     公

     权

     力

     并

     不

     信

     任,

     他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主要是 从

     防

     止

     国

     家

     或

     者

     公

     权

     力

     侵

     扰

     而

     来,

     是对自由的追求和向往;而在欧洲,

     随

     着

     人

     文

     主

     义

     思

     想

     的

     传

     播

     和

     发

     展,

     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被根植于人格 尊

     严

     之

     上。

     21 世

     纪,

     是

     网

     络

     信

     息

     高

     速

     发

     展

     的

     时

     期,

     随

     即

     社

     会

     快

     速

     的

     进

     入

     了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但

     是

     信

     息

     时

     代

     也

     有

     其

     两

     面

     性,

     信

     息

     时

     代

     确

     实

     为

     社

     会

     生

     活

     带

     来

     了

     巨

     大

     方

     便

     和

     利

     益,

     但

     是,

     依

     然

     无

     法

     掩

     盖

     它

     的

     缺

     陷,

     即

     个

     [1]

     发生与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是 无

     法

     分

     开

     的,

     尤

     其

     是

     对

     于

     我

     国

     部

     分

     公

     民

     来

     讲。

     我

     国

     的

     传

     统

     文

     化

     与

     西

     方

     社

     会

     不

     同,

     我

     国

     公

     民

     的

     个

     人

     信

     息

     意

     识

     相

     对

     薄

     弱,

     在

     新

     时

     代

     对

     网

     络

     缺

     少

     一

     定

     的

     判

     断

     能

     力。

     因

     此

     在

     个

     人

     信

     息

     人信息被滥用

     。显然,这一情况的

     在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方面, 对 于 一 些 需 要 个 人 信 息 的 网 站,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搜 索 资 料, 查 看 信 息, 以此来确定该网站是否正规以及是 否 有 人 在 这 一 网 站 受 到 欺 骗, 在 网 络 信 息 的 使 用 上 保 持 十 足 的 戒 心, 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此同时, 也 需 要 根 据 对 网 络 信 息 的 学 习, 掌 握 一 定 的 网 络 信 息 防 范 手 段, 规 避 风 险, 并 在 对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了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以 确 保 受到伤害时可以有效地使用这一利 器, 维 护 自 身 的 权 益。

     总 之,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不 能 仅 仅 依 靠 国 家, 还 要 从 自 身 做 起, 树 立 起 个 人 的 信 息 保护意识,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2] 。

     二、完善网络服务者的法定义务 网络服务者即指在网上运行的、 面 向 于 服 务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如:

     网 上 订 票、 电 子 商 务 等。

     随 着 人 们 对 业革命和电气革命催生了物质文明,

     的

     保

     护

     方

     面,

     公

     民

     要

     通

     过

     学

     习

     逐

     渐

     这 些 服 务 产 业 的 应 用 与 参 与, 使 得 在

     这

     种

     环

     境

     下,

     公

     民

     逐

     渐

     形

     成

     了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意

     识,

     并

     产

     生

     了

     两

     种

     不

     同

     的

     认

     识。

     美

     国

     基

     于

     其

     国

     家

     独

     立

     和

     树

     立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意

     识,

     同

     时

     要

     学

     习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从

     而

     保

     护

     自

     身

     的合法权益。

     他们手中拥有了强大的个人信息资 料。

     网 络 极 大 地 便 利 了 信 息 发 布, 倘 若 这 些 信 息 资 料 遭 到 泄 露, 伴 随

      ·125·

      智库论坛

      智库时代

     信

     息

     泄

     漏

     而

     来

     的

     钓

     鱼

     网

     站、

     垃

     圾

     邮

     件

     以

     及

     欺

     诈

     信

     息,

     将

     会

     为

     被

     泄

     露

     者

     造

     成

     重

     要

     影

     响,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和

     民

     众

     的

     日

     常

     生

     活,

     使

     公

     民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破

     坏

     整

     个

     网

     络

     公

     信

     力,

     甚

     至

     会

     破

     坏

     市

     场

     环

     境

     的

     信

     任

     秩

     序。

     因

     此,

     完

     善

     网

     络

     服

     务

     者

     的

     法

     定

     义

     务

     是

      民

     事

     责

     任

     之

     时,

     需

     要

     考

     虑

     到

     当

     事

     人

     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实质正义。

     民

     事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体

     现

     了

     责

     任

     分

     配

     与

     构

     成,

     体

     现

     了

     法

     律

     最

     基

     本

     的

     正

     义

     和

     公

     平。

     德

     国《

     联

     邦

     数

     据

     保护法》规定,存在损害行为之时,

     首先需要区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

     势 地 位 的 个 人 信 息 权 人, 加 剧 了 双 方 的 不 平 等, 不 利 于 对 个 人 信 息 的 保护。

     本 文 认 为, 在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应 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个人信 息 侵 权 人 进 行 归 责, 在 其 证 明 自 身 没有过错或者符合其他免责事由的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发

     展

     的

     必

     然,

     也

     是

     对

     法律属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条 件 之 时, 才 能 够 免 责。

     在 此 基 础 个

     人

     信

     息

     的

     民

     法

     保

     护

     途

     径

     之

     一。

     而

     如

     果

     是

     前

     者,

     则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上,同时符合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在完善网络服务者的法定义务方面,

     原

     则

     进

     行

     规

     则,

     如

     果

     是

     后

     者,

     则

     适

     损 害 结 果 的 构 成 要 件, 则 能 够 认 定 要

     以

     现

     实

     情

     况

     为

     依

     据,

     充

     分

     考

     虑

     各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进

     行

     规

     则。

     欧

     盟

     1995 个 人 信 息 侵 权 责 任。

     在 个 人 信 息 安 种

     情

     况,

     以

     个

     人

     信

     息

     的

     重

     点

     保

     护

     为

     指令照顾到信息归属人的弱势地位, 全 遭 受 的 威 胁 日 益 严 重 的 情 况 下, 最

     终

     目

     标,

     促

     进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下

     个

     人

     信

     息

     的

     全

     方

     位

     保

     护,

     增

     进

     网

     络

     和

     [3]

     完

     善

     服

     务

     者

     的

     法

     定

     义

     务,

     本

     人

     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是 对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并且这一义务需要包含事先审查和 事

     后

     监

     督

     两

     方

     面,

     以

     防

     止

     侵

     权

     行

     为

     人逃避责任且背离立法宗旨。同时,

     大多数的立法通常是局限于现实生 活

     中,

     而

     非

     扩

     散

     于

     网

     络

     中,

     显

     然

     这

     是

     不

     可

     取

     的,

     因

     为

     处

     于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的

     我

     们,

     显

     然

     已

     经

     与

     网

     络

     信

     息

     密

     不

     可

     分,

     因

     此

     由

     这

     张

     信

     息

     网

     所

     组

     成

     适

     用

     了

     无

     过

     错

     原

     则,

     不

     要

     求

     侵

     权

     人

     存

     在

     过

     错。

     在

     1995 指

     令

     的

     示

     范

     下,

     很多欧洲国家都适用了无过错的归 责

     原

     则,

     例

     如

     荷

     兰。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个

     人

     资

     料

     保

     护

     法》

     则

     与

     德

     国

     的

     规

     定

     类

     似,

     在

     区

     分

     侵

     权

     责

     任

     主

     体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公

     务

     机

     关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对

     于

     非

     公

     务

     机

     关

     则

     适

     用

     过

     错

     推定责任原则。

     本

     文

     认

     为,

     对

     于

     个

     人

     信

     息

     侵

     权

     而

     言,

     其

     不

     符

     合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基

     础

     条

     件。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产生是以大型危险性生产的兴起和 发

     展

     为

     背

     景

     的,

     以

     保

     障

     在

     劳

     动

     灾

     害

     谐和社会发展 。

     我 国《 民 法 总 则》 中 已 经 有 了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专 门 条 款, 这 是 我 过民法典对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 保 护 的 回 应。

     当 然, 对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保 护, 需 要 制 定 专 门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以 科 学 合 理 的 法 律 制 度 上 进 行 规 制, 引 导 人 们 采 取 正 确 的 方 式 收 集、 处 理、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同 时,也学要各个部门法的协调配合, 从 民 事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多 角 度 对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保 护, 才 能 够享受网络信息时代带来的福祉。

     【作者简介】程子扬(1995-), 男,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读, 的

     世

     界

     也

     应

     该

     得

     到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中遭受损害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研究方向为民法。

     毕竟网络服务者对于这一特定空间 依

     旧

     具

     有

     强

     大

     的

     控

     制

     权,

     只

     有

     如

     此

     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信息时代的持 避

     免

     雇

     主

     以

     自

     身

     无

     过

     错

     逃

     避

     责

     任,

     即避免将社会进步的成本加之于作 为

     弱

     势

     群

     体

     的

     劳

     动

     者

     身

     上。

     显

     然,

     【参考文献】

     [1] 王 利 明 . 论 个 人 信 息 的 法 律 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 续性发展。

     从个人信息的收集,再到处理、使用, 界分为中心 [J]. 现代法学 ,2013,(4):45. 三、 界 定 网 络 信 息 时 代 侵 犯 个 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 法

     律

     创

     设

     和

     运

     行

     的

     过

     程,

     正

     是

     对

     各

     个

     主

     体

     利

     益

     平

     衡

     的

     过

     程,

     体

     现

     了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利

     益

     的

     博

     弈。

     在

     界

     定网络信息时代侵犯个人信息权的

      ·126· 并

     不

     存

     在

     高

     度

     危

     险

     的

     情

     况,

     不

     具

     备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条件。

     同

     时,

     在

     当

     今

     信

     息

     安

     全

     受

     到

     高

     度

     威

     胁

     的

     情

     况

     下,

     如

     若

     采

     用

     过

     错

     责

     任

     对

     侵

     权

     人

     进

     行

     归

     责,

     则

     将

     证

     明

     侵

     权人有过错的责任归于本就处于弱 [2] 何 栩 栩 . 比 较 法 上 的 个 人 数 据 信 息 自 决 权 [J]. 比 较 法 研 究 ,2013,(2):105. [3] 刘 善 敏 , 刘 争 先 . 论 网 络 时 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J]. 法制与社 会 ,2007,(7):2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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