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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时间:2021-05-01 18:05:3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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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本文简介:2011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一、编报范围编报范围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具体范围如下:(一)单位范围编报单位分三类:一是采购人,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包括完全自收自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本文内容:

    2011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一、编报范围

    编报范围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具体范围如下:

    (一)单位范围

    编报单位分三类:一是采购人,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包括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二是集中采购机构,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三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各级财政部门。

    (二)资金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等。

    (三)对象范围

    本级政府颁布的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工程类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二、录入方式

    (一)地方单位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录入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以下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01-10表自动生成,11-13表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填报并逐级汇总。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二)中央单位

    中央单位在“计划管理”模块的“计划执行情况录入”中,根据每项采购活动按笔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表”(同上),期末点击生成报表,系统同步生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全套数据,保存后点击上报即可。因此,中央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统计报表上报的及时和完整。

    三、编报要求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中央各单位应对部门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国库司。

    (三)地方各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集中采购机构填报本单位所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五)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并填报11-13表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

    (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按该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三)按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进行填报统计,跨年度采购项目只在签订合同年度反映。

    (四)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五、单位基本信息填报方法

    (一)单位名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填列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全称,中央二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填列单位的全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增加-JG字符,例如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组织机构代码为000013186-JG。

    (三)单位类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责的单位分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三种类型中进行选择。

    (四)单位性质(采购人有此指标):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五)单位级别: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六)所属系统(采购人有此指标):指对各采购人按照所属行业进行的划分,与财政部门预决算行业划分一致,原则上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所属行业应当与一级预算单位一致。教育部门所属院校附属医院除外,此类项目如果预算经费归口卫生系统,则在社会保障口填列,如果预算经费归口教育系统,则在教科文口填列。无法归类的放到其他项中。

    (七)财政预算代码: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填列,二级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其一级预算单位编码,后三位由主管部门从001-799依次自行编制。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方单位,该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可参照上述方法编制预算单位代码。

    (八)预算管理级次: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九)隶属关系:由“隶属关系”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均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4657-2009)编报。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标识,如湖北省省属单位一律填“420000”;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含乡镇)所属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4657-2009)填报。财政部门汇总本级预算单位或者下级财政报送数据时建立的汇总报表,一律选择“999”(财政汇总)填列。

    (十)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

    (十一)在编人数: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数量。

    (十二)填报人员联系方式: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无误,便于工作联系。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六、基础数据录入指标解释

    表头指标解释(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

    (一)合同编号: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如无合同可填列其他购销凭证编号,如:发票号、验收凭证号等。同单位的采购合同编号不能重复。

    (二)合同名称: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

    (三)采购机构:(采购人有此指标)指按照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

    (四)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其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分别又增加“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五)组织形式:按照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填列。

    集中采购,凡属于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政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实行部门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分散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属于不同的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在实际采购当中,如果是通过以上三种形式进行采购的,在组织形式的第二个勾选框进行勾选。

    (六)是否属地化采购(中央单位有此指标):属地化采购指中央驻京外“县以下单位”在执行中央集中采购定点服务项目时,如果通过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的服务价格低于中央定点采购价格,或价格相同服务条款优于中央定点采购条款的,以及当地无中央定点服务商的,可以按照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结果执行。

    选择属地化采购的项目,必须录入以下信息:

    1.实际采购属地:指实际采购地点,具体到县级。

    2.采购中心定点采购价格:指中央定点采购单价。。

    3.采购价格:指实际采购单价。

    (七)采购日期: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日期,无论合同是否分期执行,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

    (八)录入日期:指合同录入的日期。(系统自动以计算机当前日期作为录入日期,不允许修改)。

    (九)经办人:如有签订合同经办人的信息,请如实填列。

    表体指标解释:

    (一)计划编号(中央单位有此指标):

    中央单位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时,通过“计划编号”选择采购实施计划数据,录入对应的执行情况。

    (二)品目:指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分类。主要品目指标解释如下:

    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或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其中:

    (1)土地,是指因公共设施建设而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2)建筑物,是指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等)。

    (3)一般设备,是指普遍使用的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等)、家具、空调等类设备。

    (4)办公消耗用品,是指办公耗用的纸张、信封、笔类、软盘、硒鼓等。

    (5)建筑装饰材料,是指单独购买的用于房屋修缮、装修的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装饰石材、石膏、建筑陶瓷、玻璃、涂料、塑料和吸声保温、铺地、贴墙及吊顶材料。

    (6)物资,指用于救灾、防汛、抗旱的抢险救助物资、农用物资和储备物资,抢险救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粮食、方便食品、衣被、饮用水等;农用物资包括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储备物资包括粮食、棉、糖等。

    (7)专用材料,指不同行业具有专业用途的工具和耗材,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测量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用品、军装制服和劳保用品等。

    (8)成品软件,指具有特定功能开发完成用于销售的各类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9)专用设备,是指除通用设备外的其他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医疗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通信设备、发电设备、农用机械、电梯和起重机等设备。

    (10)交通工具,包括载货、载人用飞机、轮船和汽车。

    2.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其中,建筑物是指适合人类居住的工程项目,如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等。构筑物指非人类居住需要而建造的公共工程项目。

    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项目。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会议、培训、印刷等。

    (三)产地类型:国内,是指本国供应商履行的工程和服务合同,或所采购的货物为非进口产品。进口,是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或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是非本国供应商。

    本国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四)计量单位:软件系统中计量单位与品目直接绑定。一种品目只有一种唯一的计量单位,这样可以保证统计口径一致。

    (五)产品类别:专指货物类中的轿车类别。轿车按排量分为排量≤2.0L、2.0<排量≤3.0、排量>3.0三类。如果所填品目不在上述两项目之列,就不用填列产品类型。

    (六)产品品牌: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品目里的产品品牌。如果所填品目不在上述两项目之列,就不用填列产品品牌。

    (七)产品型号: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品目里的产品品牌所对应的具体型号。如果所填品目不在上述两项目之列,就不用填列产品品牌。

    (八)产品属性:产品属性主要包括节能节水产品、环保产品。此指标用于统计“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

    中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统计软件已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的品目、品牌、型号等数据预先收录到数据库中,录入人员只要将正确的产品的品目、品牌、型号录入到表格中,系统就会自动判断,该产品是否是具有节能节水、环保属性。

    上述清单中所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内容,网络版用户系统自动更新,单机版用户在线联网更新。

    (九)重点指标:主要统计当前国家重点关注的国计民生项目的采购情况,主要包括,中小学免费教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财政补贴农民购置机具、救灾物资等。

    (十)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如果采购合同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要换算一致后,重新计算采购数量。

    (十一)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年度部门预算中用于采购的全部预算金额或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包括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包括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

    (十二)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要支付的成交金额,按资金来源分别填报。

    (十三)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采购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资金数额,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列。

    (十四)供应商信息指标解释:

    1.供应商名称: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提供方的单位名称全称。

    2.供应商规模: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指满足下表任意行业条件的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行业

    职工人数

    销售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工业

    <2000

    <30000

    <40000

    建筑业

    <3000

    <30000

    <40000

    批发业

    <200

    <30000

    零售业

    <500

    <15000

    交通运输业

    <3000

    <30000

    邮政业

    <1000

    <30000

    住宿和餐饮业

    <800

    <15000

    3.供应商所在区域:指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区,具体细化到省份。

    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情况统计表(11表)

    本表反映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并处理供应商的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填报。本表的审核公式如下:

    1行=2行+3行+4行;

    2行=5行=17行=23行;

    5行=6行+7行+8行;

    8行=9

    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

    12行≤8行;

    17行=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

    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

    5列=1列+2列+3列+4列;

    八、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信息发布统计表(12表)

    本表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专家库建设、运用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情况,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一)专家库建设,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建设专家库的情况,地、县级该项为零。

    (二)专家库使用,反映省级专家库的使用情况,包括抽取专家的项目数量、专家抽取人次和参评专家人次等指标,按照抽取专家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地、县进行统计。

    (三)信息公告,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包括招标公告数量,中标、成交公告数量,政策公告数量和处理决定公告数量等指标,按照信息公告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地、县进行统计。同一项目同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和省级指定媒体公布,只统计一次。

    本表审核公式如下;

    6行=7行+8行+9行+10行

    5列=1列+2列+3列+4列;

    九、政府采购主要当事人统计表(13表)

    本表为年报报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一)财政部颁发—审批(甲级),指获得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

    (二)财政部颁发—确认,指获得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资格证书》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

    (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审批(乙级),指获得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

    (四)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确认,指获得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资格证书》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

    (五)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专门为执行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而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本表审核公式如下:

    3行=4行+5行+6行;

    8行≤7行;

    12行=13行+20行;

    13行=14行+16行+18行;

    20行=21行+23行+25行;

    5列=1列+2列+3列+4列;

    15

    篇2: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草案,省级,预算,国有资本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4: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4: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统称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

    预算建议草案是指预算单位组织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中包括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统称预算收入)是指省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统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于企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六条

    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依法编制、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必须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收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支出要以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为目标,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对收入和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

    第七条

    每年5月上旬,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所监管企业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以下统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八条

    每年5月下旬,预算单位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所监管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九条

    每年7月下旬,省属企业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报告报预算单位。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预算单位直接提出。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

    第十条

    省属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编制说明。

    (一)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省属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2、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6、其它相关资料。

    (二)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费用性支出的省属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2、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5、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6、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对所监管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2)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及依据;

    (二)省属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预算单位于预算执行年度9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制度。使用预算资金的省属企业,每季度应向预算单位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单位应每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报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预算资金的用途及金额;

    (二)预算资金到账时间、账务处理方式;

    (三)

    预算资金使用进度计划;

    (四)

    已使用预算资金的用途、金额、支出标准;

    (五)已使用预算资金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资金结余情况;

    (七)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八)其他。

    附件:1.省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请表(与《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附件4同)

    3.省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与《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附件3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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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本文关键词:预算,国有资本,中央,办法,编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包括国资委以及其他纳入中央国有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包括国资委以及其他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

    第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加强与公共预算的有机衔接。

    第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中央企业提出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九条

    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4、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5、预算支出项目的说明及依据。

    (二)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说明事项。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资预总01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总02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总03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总04表),反映中央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总05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同时向中央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中央企业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中央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中央政府公共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自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中央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原《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304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xxxx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

    xxxx年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

    xxxx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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