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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5 00:10:3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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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管理协会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2015年月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本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收取、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经2015年

    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本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指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物业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五条

    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协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第二章

    会费交纳

    第六条

    会员单位每年度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会长单位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

    (四)理事单位4000元;

    (五)普通会员单位1500元;

    (六)监事单位8000元;

    (七)个人会员500元。

    第七条

    单位及个人会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协会交纳当年度会员会费。凡逾期未缴纳当年会费的会员将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中纳入评分范围。

    第八条

    新会员入会或新晋升会员等级的企业按全年会费标准缴纳。会员退会或被撤消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会费。

    第九条

    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会费统一交由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于15日内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会员缴纳的会费。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经2015年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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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简稿两篇

    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简稿两篇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党代会,心得体会,两篇,学习

    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简稿两篇 本文简介: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简稿两篇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一中共天津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市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不久前已经召开。这次大会,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率领我们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迈进的关键时期,在天津发展的重要历史性窗口期,召开的

    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简稿两篇 本文内容:

    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简稿两篇

    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一

    中共天津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市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不久前已经召开。这次大会,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率领我们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迈进的关键时期,在天津发展的重要历史性窗口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市党员干部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好这次党代会,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考验。

    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2016年工作,部署2017年任务,动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稳中求进、进中求优,以天津之进为全国发展大局作贡献。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作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过程,作为不断增强并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加强党性教育的过程,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的过程,与开展“维护核心、铸就忠诚、担当作为、抓实支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结合起来,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创新形式、重在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宣传方案和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把党代会精神转化为推动发展的具体行动。

    学习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世平检察长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全市检察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把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要采取集中学习、认真研讨、组织宣讲等多种方式,在全体检察人员普遍学习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学习。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进一步夯实思想基础。

    二、要进一步精心谋划好全市检察工作思路和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的最新部署要求,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理性思考,科学谋划,扎扎实实推进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三、要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为“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抓好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抗诉“四大环节”,努力做好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五大监督”,充分发挥好“六大作用”。

    四、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促进检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以及纪律作风、反腐倡廉和检察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检察队伍。

    五、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检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用鸿忠书记提出的“六个表率”严格要求自己,忠诚担当,创新竞进,为完成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政治保障。

    篇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7-09-17【生效日期】1987-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发布、施行)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17

    【生效日期】198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到“中心”办理申请工商登记事宜。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工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副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副本;

    (三)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副本;

    (四)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五)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签发的近期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合签署的工商登记申请书;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中方投资者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第五条

    “中心”自接受申请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天内核准登记,由市工商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六条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转让股权,改变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营或合作期限,合并,分立,修改合同、章程或清算等,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中心”分别代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受理申请书,进行传递和组织审理。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二十一日内办完各项手续或批驳。

    第七条第七条

    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登记,经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审查后,由市工商局核准。

    第八条第八条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本市进行企业管理承包、勘探、开发和建筑(含装饰、工程设计)作业的中国境外企业,需向市工商局申领承包工程登记证。

    第九条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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