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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起医生被扣发工资案看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存漏洞

    时间:2021-03-22 18:04:0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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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起医生被扣发工资案看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本文关键词:仲裁,漏洞,被扣,争议,工资

    从一起医生被扣发工资案看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本文简介:从一起医生被扣发工资案看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李建华内容提要当前人事争议尽管不多见,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及人事仲裁机构的缺失,导致一些案件不能正常进入司法程序,严重地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人事争议仲裁立法,以理顺当前人事争议制度中的关系。关键词人事争议医生工资保护随着人事体制改

    从一起医生被扣发工资案看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本文内容:

    从一起医生被扣发工资案

    看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李建华

    内容提要

    当前人事争议尽管不多见,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及人事仲裁机构的缺失,导致一些案件不能正常进入司法程序,严重地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人事争议仲裁立法,以理顺当前人事争议制度中的关系。

    关键词

    人事争议

    医生工资

    保护

    随着人事体制改革的发展,一些事业单位将企业管理机制引入到事业单位的管理当中,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组织机构并没有随之跟进,导致出现纠纷时,没有法律予以救济,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最近办理的一起人事争议案件就当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加以阐述,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希望能引起有关立法机关的重视。由于笔者位于基层检察院,囿于视野,惟恐妄下雌黄,不当之处万望大家指正。

    一、

    基本案情

    2005年靖宇县中医院的部分医疗费被靖宇县社会保险公司拒付,靖宇县中医院对该院大夫苏某等7名大夫扣发一万至七百元不等的工资,其中苏某被扣发工资七千余元,苏某不服,认为自己所开药方都是对症施治,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先后到县卫生局、县信访办等部门上访,得到的答复是应走司法救济途径。苏某到靖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5年9月8日,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苏某系干部身份,靖宇县中医院系事业单位,双方不是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苏某被扣工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①

    苏某据该裁定到靖宇县人民法院起诉。靖宇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靖宇县中医院系国家定补的事业单位,苏某系正式大夫,属国家干部身份,该争议不应由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来调整,而属于人事争议应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于2006年6月6日裁定驳回苏某的起诉。②

    苏某到靖宇县人事局申请人事仲裁,但靖宇县人事局并未成立人事仲裁委员会,2006年6月9日靖宇县人事局以人事局的名义依据《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③以对靖宇县中医院答复的形式出具了苏某被扣发工资的事件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该局不予受理的通知,并没有交待诉权,至此,苏某的救济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苏某无奈之下到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靖宇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因为该案若按人事争议论,未经人事仲裁先置程序,法院驳回起诉并无过错,并且根据《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该案不符合提请上级人事仲裁机构或其他人事仲裁机构仲裁的条件,由于立法与人事仲裁机构的缺失导致该案无法申请人事仲裁。

    二、存在的问题

    1、靖宇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成立,早在1997年,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靖宇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成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组织一直未成立,也就不能对苏某工资被扣事件进行仲裁。

    2、靖宇县人事局的答复是否具有人事仲裁决定的效力,于法无据,并且该决定不是对苏某下达的,也没有交待诉权。

    3、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规定。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经研究于2006年10月8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再审建议书,建议对苏某被扣发工资案在当前靖宇县没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将靖宇县人事局的不予受理答复视为人事仲裁决定,建议法院重新审理,但靖宇县人民法院是否肯进行再审还在未知当中。

    三、当前该问题的普遍性

    为办理该案,笔者对当前我国的人事争议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学习,并请教了诸多法律同仁,笔者发现类似的案件尽管不是很多,但是绝非吉林省靖宇县是第一起。如2006年5月29日,湖南省常宁市中医院6名医生被扣发工资,医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但因社会影响较大而受理,相关法律人也认为该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缺失。④

    还有一起类似的案件,2006年2月27日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某医院医生刘某因不满单位扣发两个月财政补助工资,酒后来到医院,找院长索要被扣工资被拒,因气愤砸毁医院价值5592元的医疗设备,2006年6月13日刘某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⑤这起案件由于笔者未能得到更加详细的案情,不知是否该大夫申请过司法救济,但是,笔者接待的苏某所能找的救济办法都找过了,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早解决类似案件的救济办法是作为立法机关及相关机关的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四、应如何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及审判工作

    应该肯定,我国是存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但是更不能否定的是,这方面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没有人事争议处理法典,对人事争议的处理办法散见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不系统、不配套的问题比较严重,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此进行认真梳理,按照有处罚就应有救济的原则,不断完善人事争议处理制度。鉴于文章的完整性与针对性,笔者无意将文章作得太大,只从这件案件出发,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如下问题做出可行的立法。

    1、明确扣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事争议管辖的范围。

    当前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保护职工工资。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那么,扣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所发生的争议是否应属于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呢?该案中,靖宇县人事局按照限定性的解释,认为人事争议在人事管理行为方面被限制为“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三类争议。其特征表现为,争议事项范围是限定的,靖宇县中医院所做的扣发大夫工资的决定,不在人事争议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本意,类似扣发大夫工资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说明,导致该司法解释在执行的过程中,各执一词,无有定论。

    笔者建议,在将来的人事争议立法中,对人事争议的管辖范围应该或用具体的语言条分缕析进行全面的概括、或用穷举法、或用排除法加兜底条款,总之尽量不留有遗漏,以免当事人求救无门。

    2、明确规定对未成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区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由于当前人事争议实行“又裁又诉”原则,即必先仲裁然后诉讼,如果人事仲裁机构没有建立,就无法进行人事仲裁,那么该地区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据调查,当前市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遍成立,县(区)级仲裁委员会和办公室尚未普遍建立。⑦当前,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应考虑到在这种过渡期或者特殊情况时期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的救济问题,对此加以规定,给当事人一条救济途径。

    笔者在写该文过程中感到,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制中,要完善人事仲裁制度,应积极吸纳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成功经验,结合人事争议的特点,尽快完善立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事争议:

    (一)

    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④法制周报《医生不宰人不如守门》http://www.jsfw8.com.cn/c/2006-06-14/03389196641s.shtml

    ⑥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⑦余泳、唐佳、杜宗群、王智

    著《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调研报告》

    http://www.ahsrst.cn/3qz/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25

    Abstract:

    Because

    of

    the

    law’s

    imperfection,and

    personnel

    arbitrate

    committee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some

    of

    the

    personnel

    arbitration

    can’t

    be

    adjudicated.

    In

    this

    article

    author

    renders

    an

    idea

    of

    improving

    the

    law

    of

    personnel

    disputation.

    作者单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职务: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联系电话:1569439061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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