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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时间:2021-03-09 00:13:2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 申请专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本文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申请专利,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本文简介:二:该技术主要专利2.1:发明专利:生活垃圾分选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8946.7;技术发明人:杨计明;专利说明:该发明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分选为:1:无机物类;2:砂土类;3:有机物类;4:不可回收可燃物类(若辅以简单人工分选,还可以分出硬质塑料、橡胶等);5:薄膜塑料类;6:铁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申请专利 本文内容:

    二:该技术主要专利

    2.1:发明专利:生活垃圾分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8946.7;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该发明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分选为:

    1:无机物类;

    2:砂土类;

    3:有机物类;

    4:不可回收可燃物类(若辅以简单人工分选,还可以分出硬质塑料、橡胶等);

    5:薄膜塑料类;

    6:铁磁物类

    2.2: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的破袋破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8947.1;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发明专利具有处理袋装垃圾能力强,即可避免大块硬质垃圾卡死,也可不让较小的袋装垃圾漏出、破碎有机物质量高、运行噪声低、不会被柔性带状物缠绕的优点,可广泛用于各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前处理系统中使用。

    2.3:发明专利:一种综合风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8946.2;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分选机的单位时间垃圾处理量优于其它公知分选方式。本发明具有无灰尘外溢、运行噪声低,便于调整和故障率低的突出优点。

    2.4: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的破袋破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20068555.5;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发明专利具有处理袋装垃圾能力强,即可避免大块硬质垃圾卡死,也可不让较小的袋装垃圾漏出、破碎有机物质量高、运行噪声低、不会被柔性带状物缠绕的优点,可广泛用于各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前处理系统中使用。

    2.5: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综合风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20068554.0;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专利说明:本实用新型具有适用范围广、能提高分选准确性、避免工人直接接触垃圾原料、有效提高劳动生活率的优点。

    2.6:发明专利: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9019.7;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2.7:发明专利:有机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0710039020.X;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本项目属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目前传统方法:焚烧、堆肥、填埋相比,有简便、快捷、几小时能处理完的优点,且无填埋方法的渗滤液问题。该技术应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有机废弃物。

    2.8:实用新型专利:可燃物与无机物分离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80.X;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9: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生活垃圾综合分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66.X;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0:发明专利:垃圾分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10109165.9;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1: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垃圾破袋破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37.3;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2:发明专利: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10109159.3;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3:发明专利:基于专用设备的有机垃圾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10109173.3;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4:实用新型专利:垃圾均匀给料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848.9;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5: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大件垃圾分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18.0;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6: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有机垃圾水解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201120136907.2;

    技术发明人:杨计明。

    申请单位: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篇2: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池州,城市生活,征收,市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站前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第五条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中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站前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按月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按季或按年收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按年收取。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财政、工商、人事、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和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配合征收的责任单位。

    配合征收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合责任书。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未在当年第二季度末交清全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在职人数代扣代收。

    第九条

    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供水企业代收。

    第十条

    交通运输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车主自行缴纳,市交通、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在车辆运行证件检验时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部队、民航、铁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通信等中央驻池单位、医疗机构;

    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车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私立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

    企业、专业市场;

    未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

    自行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场的。

    第十二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专用票据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

    第十三条

    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持相关证明,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政策减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小学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按5%提取手续费,实行先扣后缴,按月进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不按期足额缴纳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日按拖欠额的0.05%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

    未持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票据和收费工作证收费的;

    (二)

    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

    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

    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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