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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2-17 18:10:0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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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造师,注册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相关链接:

    关于完善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2010/10/15]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9/01]

    关于印发《刘宇昕同志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2009/03/13]

    关干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8/12/18]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2008/11/18]

    关于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0/07]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于2007年启动,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初始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将陆续到期。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即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建造师注册企业要将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比对,发现有以下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书和印章:

    (一)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年龄超过65周岁的,要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布置该项工作,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及时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表)的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以及处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情况报我司,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我司将对有关工作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0]88号

    部分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为加强建筑施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规定,我司决定进一步完善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请使用自主研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数据库,认真核对注册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更新注册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每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前一月月底所有二级建造师的注册信息(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报我司备案,材料格式见《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表》(附件1)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备案表》(附件2)。

    三、备案材料要求:《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表》(附件1)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备案表》(附件2)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总体情况,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材料格式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汇总表》(附件3)。

    有关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施工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869

    真:(010)589339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备案表

    3.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2: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制度

    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现代远程教育

    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制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管理,建立设备登记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2、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持机器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3、上机人员应爱护计算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不得

    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制度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管理,建立设备登记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

    2、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持机器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

    3、上机人员应爱护计算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不得频繁开关主机及显示器;不得随意拔插、拆卸机房内的各种电源线,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设备使用后必须断开电源和接收信号源。

    5、保持设备良好性能,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

    6、对设备的维修和添置,要严格执行呈报制度,要将故障记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联系设备供应公司进行售后维修。

    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资源使用登记制度

    l、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

    2、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等工作,负责做好资源库的管理工作。

    3、学科教研组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进行研究,广泛应用在教学活动中。

    4、建立教师使用登记制,逐步将教师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5、鼓励学生运用远程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学生自主学习远程教育资源登记制。

    6、定期收集对远程教育资源及应用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上级反馈改进远程教育资源的意见。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制度

    1、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管好、用好远程教育设备,为学习者提供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使用服务。

    2、开展培训和教学活动时,管理人员应掌握使用情况,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清理教室和设备,切断电源和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3、远教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将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4、每学期必须有校本培训计划和总结,对开展教师培训和学生的学习活动要按有关要求做好记录,设备使用登记,建立档案。

    5、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在乡镇远教办的指导下,按照培训要求提前做好培训资料的准备工作,做好下载资源、刻录光盘、播放收视流媒体节目等工作,对培训活动作好记录。

    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卫星接收站管理制度

    l、卫星接收站是中小学校实施远程教育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2、卫星接收站须有防火、防潮、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3、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远程教育接收、下载的要求,完整下载远程教育资源。

    4、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和接收软件的各项设置。

    5、管理人员要根据教育教学、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需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并将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好目录,负责做好资源库的管理工作。

    6、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办公和教学无关的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杀毒的光盘、软盘、移动磁盘等外存储设备,以防病毒侵入。定期清理下载的各类IP节目内容,没有实用价值的要彻底删除,以保证硬盘有足够的空间下载资源。

    7、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8、卫星接收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使用刻录机进行非教学资源的记录或营利性光盘复制。

    9、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建立卫星接收情况的档案,记载卫星接收系统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

    1、计算机教室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保养能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2、计算机教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3、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要分类编号定位,逐一登记入帐。文件、教学资料、软件和财产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帐据齐全,帐物相符。要建立健全严格验货、损坏赔偿、报废审批等制度。

    4、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要建立计算机档案,记载每台计算机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未有工作总结。

    5、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的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

    6、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入室前要穿拖鞋或鞋套。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上机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7、计算机教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计算机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关闭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对因未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l、多媒体教室是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场所,应配备现代教育技术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多媒体教室必须做到防雷、防火、防盗、防潮,对贵重的教学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须提前一天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员协调安排并组织实施。

    3、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多媒体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设备的检测、准备工作,协助和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教师应正确使用计算机、视频展示台、投影机及各种视听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5、学生进入多媒体教室须听从教师安排入座,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室内安静。下课时,在教师的组织下清洁教室,并将桌、凳摆放整齐。

    6、关闭投影机应先使用遥控器关机,等30分钟后,待投影机内灯泡冷却并且风机停止运转后,再切断投影机电源。

    7、多媒体教室使用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所有设备切断电源,关闭电源电闸,罩好护套或放入柜内,登记好设备使用状况表。并向管理人员做好移交工作。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光盘播放教室管理制度

    1、光盘播放教室是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从事教育教学的场所。应配备现代教育技术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光盘播放教室必须做到防雷、防火、防盗、防潮,对贵重的教学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2、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光盘播放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设备的检测、准备工作,协助和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3、学生进入光盘播放教室必须听从教师安排入座,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室内安静。下课时,在教师的组织下清洁教室,并将桌、凳放整齐。

    4、教师应正确使用电视机、DVD播放机等视听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5、光盘播放教室使用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所有设备电源切断,关闭电源电闸,罩好护套或放入柜内,登记好设备使用状况表,并向管理人员做好移交工作。

    骨干教师照片(7寸)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教育方针,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协助学校制定本校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施远程教育管理责任制,完善远程教育工作档案。

    三、要爱护远程教育设备,熟悉设备性能,使用及保养维护方法,能排除设备一般故障。

    四、每天上班要打扫机房环境卫生,保持机房设备、地面卫生干净和整洁。

    五、每天上下班及时开机、关机,接收远程教育信息,下班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六、要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远程教育教学计划,及时收集下载、刻录远程教学资源信息节目,确保远程教育设备能正常接收播放。

    七、要积极配合学校,协助教师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八、组织教师开展远程教育、教学、教研、电子教案、课件、教材制作等培训工作,宣传交流校内外远程教育的先进经验、成果。

    九、根据远程教育节目播出安排和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合理规定接收站点收看时间,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按时收看节目,提高收看率。

    十、要树立为社会、教师、学生服务意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学生上机操作守则

    1、进入微机室必须换上干净的拖鞋或鞋套,保持服饰干净整洁,不带灰尘、食品、水等进入。

    2、按老师指定的座位上机,不得高声言谈,四处走动。座位上禁止乱刻乱画。

    3、操作电脑应按照学习规定内容进行,不得随意进行非学习内容的操作。

    4、未经老师许可,不得私自带游戏盘或来历不明的磁盘在微机上进行非法操作。

    5、在机房内不得乱插拔电源线,不得频繁开启电脑电源开关(POWER键),不随意复位(RESET键)。严禁在电脑通电状态下拔插各种设备插件。

    6、在学习期间,如有机器冒烟,异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关机,关向老师报告,等待处理。

    7、上机前要检查座位及计算机,发现损坏要向老师报告,损坏责任为上一次上机者,自己损坏的要主动报告,承担责任并赔偿。

    8、下课时要仔细检查座位,收拾好物品,不得乱丢废物,按次序下课。

    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网络教室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1.凡使用计算机设备人员都必须认真爱护设备。

    2.新设备进校后,同专职人员取出说明书,安装试用正常后,领导签字入帐。

    3.计算机设备一般只限本校使用,不外借,不许无关人员操作。

    4.凡操作前上机的计算机教师,必须先培训过,方可操作。

    5.使用前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后关好门窗,如有失窃后果由使用者负责。

    6.不使用带有病毒的(软盘和光盘),要使用自带软盘或光盘请先进行查毒处理。

    7.如有电源出现故障,UPS会报警,在5分钟内存盘关机避免数据丢失。(注:声音急促示为即将断电)。

    8.禁止吸烟或带入大量尘土避免灰尘污染主机风扇正常工作。

    9.不擅自在硬盘上安装新软件或建立新的文件夹(除同意外)。

    10.

    在出现系统冲突(或死机)情况下根据提示操作(或同时按下CTRL+AIT+DEL键从新启动)或与计算机教师联系。

    11.

    在关闭计算机时检查是否有某个应用程序还在运行,有则将其关闭后,再关闭计算机,使用结束后,UPS电源最后关闭。

    12.

    在显示器电源灯闪烁时才关闭显示器。(注:不要直接关闭显示器电源扭,这将导致计算机程序错误/或自动关机损伤硬盘。)

    13.

    如果要手动启动计算机多次,建议(关闭与启动间隔30秒钟到1分钟左右)。

    14

    离开时清扫教室,保证机房清洁卫生。

    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育和科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校园网与因特网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

    连通。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学校网页及

    BBS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步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低俗、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诽谤、谩骂他人,诋毁他人人格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或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内容。

    10

    、无中生有、编造事实,有损学校集体和师生声誉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守国家和学校秘密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密制度。

    1

    、凡涉及国家、学校秘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谈论和传播,也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播。

    2

    、涉及国家、学校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联入校园网。确实需要联网的一定要采取严密的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

    、载有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联网,严防笔记本电脑发生泄密。

    四、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科学、健康、正常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网络教室管理教师职责

    1、网络教室的课堂教学模式采用的是“软件+硬件“,而不是过去的“粉笔+

    黑板“。该教室系无尘教室,全部采用电子教案授课。教师必须充分准备好课件,无电子教案者不得使用网络教室。

    2、全面负责网络教室的日常的管理工作,负责网络教室的课程安排,调配,设备维护工作,负责临时课程安排。

    3、教师需在网络计算机内拷贝软盘者,应提前进行软件杀毒,并自行装入到上课用的网络计算机内,以便熟悉使用过程。

    4、教师在网络计算机内拷入的文件,只根据授课安排的学时保留,超过使用期限的文件将予以删除,以确保其他课程软件的使用空间。

    5、爱护网络设备。教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前必须熟练掌握设备使用技术,使用中不得故意破坏系统,课后应按规定关好计算机、待计算机冷却风扇停转后(关机三分钟后)关闭电源开关和照明开关,以防尘防火。

    6、及时处理教师在授课中因设备使用不当而出现的各种突发性问题。

    7、使用网络教室的教师应保持教室清洁,不得乱扔废纸,尽量减少粉尘飞扬。同时有义务教育学生爱护公共设备,杜绝学生在课桌上乱刻写。

    8、搞好网络教室的卫生工作,所有的网络教室必须每天无尘打扫1次,每周拖地1次,教育学生爱护公物。

    9、按时开关教室门,以确保教学正常进行,每次上课十五分钟前开门,下课、放学时应及时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无损,检查电源开关和照明开关是否关闭,关闭并锁好所有门窗方能离开。

    远程教育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l、项目一线教师一经审查确认,该教师的工作岗位在项目实施期内一般不得调动。

    2、项目管理人员从事项目设备操作与教学应用研究的工作量每周按4课时计算。

    3、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项目一线教师为核心的远程教育资源应用工作小组,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4、对项目一线教师的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实行专档管理。一线教师履行职责的效绩,应纳入本人教学工作考核。

    5、各乡镇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乡镇项目一线教师的管理、考核,对于项目常规工作任务完成出色,教学应用、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一线教师,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工作不力、溥衍了事、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各阶段任务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将追究该项目学校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

    远程教育各种制度

    三合中心小学

    2011.9

    篇3: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武汉市,继续教育,试行,实施办法,考核

    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武汉市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行动计划》,加强对我市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的质量,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教育系统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

    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行动计划》,加强对我市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的质量,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教育系统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机构)。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1、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管理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市、区、校三级管理方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发管理考核方案,负责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学分登记的指导和继续教育的科研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区级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区教师培训中心(机构)负责本区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的实施及管理、考核和学分登记工作;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组织管理、考核工作,校长是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培训体系

    --市级培训。市级培训负责市级骨干教师培训、高中新教师岗前培训、区级培训者培训、市级专项培训和应急培训工作。

    --区级培训。区级培训负责本区教师全员培训、义务段新任教师岗前培训以及区级应急培训工作。

    --校本培训。学校根据《武汉市2003—2007年“校本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和教师发展需要制定校本培训计划,交组织实施校本培训。

    3、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三级考核、评价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市级教师培训的考核;区教师培训中心(机构)负责区级教师培训的考核;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的考核,校长要将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确保5年培训周期内全校教师完成培训任务。要优先安排省市名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培训,发挥他们在校本培训中的示范作用。

    二、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管理

    1、教师继续教育的项目申报与审批

    ①集中培训(专项培训)。市级集中培训由市教师培训中心在每学年开学预备周内将学年培训计划和《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报送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审定,市教育局主管部门10天内审批答复;区级集中培训,由区教师培训中心(区教师进修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学年培训计划和《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报送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市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市级集中培训开班前一个月,培训主办者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备案,市教师培训中心10天内答复并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区级集中培训开班前一个月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备案,市教师培训中心10天内答复。

    ②非集中培训。市级非集中培训由培训主办者在开办前一个月将活动方案报送市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市教师培训中心

    10天内答复;区级非集中培训由培训主办者在开办前一个月将活动方案报送区教师培训中心(区教师进修学校)审定,区教师培训中心10天内答复;校本培训由学校每学期开学预备周内将校本计划、培训实施方案报送区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区教师培训中心(机构)10天内答复。

    ③各级教师培训中心(机构)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审批档案。

    2、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与登记

    ①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由主办培训的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或机构)进行指导和检查。

    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逐步采用网络信息传送的方法进行,各区、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有专人负责,统一进行管理,保证继续教育信息为传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③集中培训的学分登记,由培训主办单位考核后,即时登记学分,通过网络传递,市教师培训中心审查、录入(签章)。

    ④非集中培训的学分登记,由主办单位审查、考核,按学年进行管理。培训单位(或个人)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将本学年继续教育成绩和相关材料反馈到教师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报送市、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查、录入(签章),并汇总报送市教育局。

    3、教师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本单位人员及学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文字和电子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应将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文字档案材料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电子档案由相应市、区教师培训中心负责移交。

    三、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制考核细则

    1.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考核,继续教育的学分计算办法:集中培训按6学时折合成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成1学分。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须重新学习并考核。

    2.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5年。在培训周期内,在职聘任教师必须完成3门以上必修课及其它门类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累计取得4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20学分、非集中培训20学分),方可结业。其中新任教师转正前,必须完成上岗前的培训任务,学满70学时(区级集中培训30学时、校本培训40学时),获10学分,作为新任教师转正的必备条件。

    3.教师每年必须完成不少于两个项目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年全脱产学习除外),两年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6学分。否则,在培训周期内,在职聘任教师即使累计取得4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20学分、非集中培训20学分),也不能结业。

    4.教师参加集中培训,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时总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非集中培训参照执行)。

    5.

    省市名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在区(或片)和校本培训中应承担课题研究、专业讲座、教材教法研讨、导师带教等任务,并按授课时间折算学时,计入学分。在培训周期内,每年完成此类非集中培训任务原则上不少于48学时。

    6.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及其它专业提高培训等,按所学习课程课时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20学分,每年最高计6学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年全脱产学习可计8学分。

    7.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考查、调研活动的学分折算,原则上按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7.5学分,每年最高计1.5学分。

    8.教师必须参加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无故不参加者,要相应扣减其总学分(4分/次)。

    9.教师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获国家级竞赛壹、贰、叁等奖者,凭证书和复印件,分别计继续教育学分6分、4分、3分;获省级竞赛壹、贰、叁等奖者,凭证书和复印件,分别计继续教育学分4分、3分、2分;获市级竞赛壹、贰、叁等奖者,凭证书和复印件,分别计继续教育学分3分、2分、1分。

    10.集中培训课程、项目学分考核及分值,见附表一。

    11.非集中培训及教研科研活动项目的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见附表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表1:集中培训课程、项目学分考核及分值

    课程项目名称

    类别

    学分

    考核方式

    审核登记单位

    备注

    教师职业道德

    教育

    必修

    5

    1、出勤占30%。

    2、笔记占40%

    3、论文答辨、面试、技能实践操作、计划方案设计等占30%(根据课程不同,设计1个项目)

    市区培训中心

    全体教师

    (可在校本培训中进行)

    课程改革通识

    和课程标准培训

    必修

    5

    市区培训中心

    全体教师

    教师与学生心理

    健康

    必修

    4

    市区培训中心

    全体教师

    (可在校本培训中进行)

    现代信息技术

    教育

    必修

    5

    市区培训中心

    探究性学习方法

    必修

    4

    市区培训中心

    全体教师

    应急培训

    必修

    4

    市区培训中心

    视具体情况另定

    英语口语

    选修

    4

    市区培训中心

    国内外教育动态

    选修

    3

    市区培训中心

    教育科学研究

    选修

    4

    市培训中心

    教育信息化

    与学科整合

    选修

    5

    市培训中心

    网络信息管理

    选修

    3

    市培训中心

    网管人员和信息技术课教师

    德育理论与实践

    选修

    3

    区培训中心

    跨学科综合课

    选修

    5

    区培训中心

    学历研修和干

    部提

    高班

    选修

    20

    市培训中心

    按所学习课程进行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20学分,每年最高计6学分。

    附表2

    :非集中培训学分折算表

    项目名称

    类别

    学分

    活动内容及分值

    得分方法

    备注

    课标

    教材

    研究

    必修

    15

    教材教法讲座;

    课堂教学研究;

    教法学法研讨;

    案例分析研讨;

    教学评价研讨;

    讲课:1分/2课时

    听课:1分/8课时

    研讨:1分/8课时

    每年最低记3分

    必修

    20

    研讨、讲座集体备课;

    讲、听公开课;

    自学;

    校级成果奖。

    集体备课和研讨:1分/6次

    讲课:1分/3课时

    听课:1分/12课时

    学习笔记:0.5分/万字

    心得体会:1分/万字

    论文:1分/4篇

    课件:1分/3件

    校级基本功评比:1分/4项次

    每年最低记4分

    选修

    25

    研究课(5分)

    市级以上:1分/1课时

    区级:1分/2课时

    每年最高记1分

    中心备课组成员

    (2.5分)

    每年记0.5年

    市、区中心组成员标准一致

    导师带教(5分)

    被辅导者在市级获奖:1分/1项、次

    被辅导者在区级获奖:0.5分/1项、次

    每年最高记1分

    各类教学竞赛获奖

    (5分

    国家级:壹、贰、叁等奖分别计6分、4分、3分;

    省级:壹、贰、叁等奖分别计4分、

    3分、2分;

    市级:壹、贰、叁等奖分别计3分、2分、1分。

    区级:1分/2项、次

    同一项目以最高获奖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

    专业讲座(5分)

    市级以上:1分/2课时

    区级:1分/3课时

    校级:1分/4课时

    每年最高记1分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2.5)

    省级以上:1分/1人次

    市级:1分/3人次

    区级:1分/10人次

    每年最高记0.5分

    教材教辅导研究

    10

    地方教材、教辅编写(5分)

    主编:1分/每册

    编写人员:0.5分/每册

    审稿人员:1分/4册

    每年最高记1分

    内部报刊(5分)

    市级主编:1分/2期

    审稿人:1分/4期

    区级主编:1分/4期

    审稿人:1分/6期

    校级主编:1分/6期

    审稿人:1分/12期

    每年最高记1分

    20

    课题负责人(5分)

    市级以上:1分/每课题

    区级:0.5分/每课题

    校级:1分/3课题

    每年最高记1分

    子课题负责人(5分)

    省级以上1分/每课题

    市级:0.5分/每课题

    区级:1分/3课题

    每年最高记1分

    课题参与者或实验者(2.5分)

    省级以上:1分/每课题

    市级:1分/3课题

    区级:1分/5课题

    每年最高记0.5分

    课题考查、调研(7.5分)

    区级以上课题:1分/20课时

    每年最高记1.5分

    注:

    1、

    在培训周期内,教师必须在叁个以上的非集中培训项目中得分(两个必修项目加一个选修项目);

    2、

    表中获奖不重复计算,以最高获奖级别计继续教育学分;

    3、

    各级各类教师、学生竞赛获奖,只计算壹、贰、叁等奖,不计优秀奖和表扬奖。其中,论文在教育系统各类报刊上发表,可视为获奖,按报刊的级别计算学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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