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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扶贫造林项目实施程序

    时间:2020-10-14 11:42:0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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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扶贫造林项目实施程序

      一、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业设计的深度。根据项目资金额度,采取比选或询价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依据《茂县生态扶贫造林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概算金额。

     二、审批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三、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评议工作小组,根据《茂县生态扶贫造林项目评议办法(试行)》通过评议会议确定造林项目中选造林合作社。评议工作小组不得向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收取评议费用,也不得未经评议程序直接将造林项目委托给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

     四、施工监理 以比选或询价等方式确定监理人。工程监理的工序包括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和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各阶段的质量监理,进度监理,成本监理,合同监理,信息管理等。

     施工监理须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对造林项目的检查验收。

     五、苗木及材料采购

     苗木及配套设施所需材料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选择二种采购方式之一:(1)统一由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相关参数及要求进行采购;(2)由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

     苗木采购时优先采用茂县境内培育的林木种苗。乡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施工监理共同对林木种苗质量和配套设施所需材料质量参数进行监督把关,不符合要求的林木种苗和配套设施所需材料不得入场。

     六、施工 中选造林合作社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施工。施工时要编制好施工日志,拍摄施工过程影像资料。

     七、施工过程管理 (一)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同中选造林合作社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含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严格管理。中选造林合作社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工程质量控制。乡镇派出人员会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技术人员、施工监理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确定项目实施进度目标、性质和任务,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安

     排施工进度,确保项目的按期完工。

     八、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为苗木定植完成前的所有阶段性验收和成效验收。

     施工方(供货方)在某一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该阶段任务验收申请书,也可以几个阶段或所有阶段行任务完成后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验收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书后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中选造林专业合作社、监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先行编制自查验收报告和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主体工程验收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书后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中选造林专业合作社、监理根据各阶段性验收意见结果并出具项目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管护任务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提请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中选造林专业合作社、监理共同开展项目成效验收,并出具成效验收报告。

      (二)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及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效益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九、项目结算 项目资金由主体工程(包括苗木定植和配套设施)费、管护费组成。主体工程费根据营造林阶段性任务验收结果分阶段支付,累计支付资金不超过主体工程费的 95%;项目成效验收合格

     后支付 5%的主体工程费。管护费根据管护验收结果按年度结算。

     十、项目管护 项目管护主要职责包括:苗期灌水、窝圈除草、防止人畜践踏和破坏、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

     管护要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约定管护的内容、地点、期限、面积等,编制好管护日志(附管护照片)。

     十一、管护验收 年度管护任务完成后由管护单位完善管护资料(管护日志和图片),并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管护验收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管护成效验收并出具管护验收报告。

     十二、项目档案信息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确定专(兼)职人员,实行专柜管理。认真收集工程建设的第一手资料,逐年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源等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合同书,施工记录以及工程检查验收材料等。尤其对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材料仔细整理,认真归档,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项目归档、移交。项目成效审计完成后,将项目所有过程资料归档整理,务必保证项目资料齐整完备,不完整的待补齐后再归档封卷由档案局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局保管。

      茂县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试用)修改版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管理,强化生态管护员队伍建设,规范生态管护员管护行为,确保全县生态安全,逐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拔实施细则》规定,参考《阿坝州生态护林员管理指导细则(试行)》、《阿坝州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阿坝州河道管护员管理指导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管护员是指在国家和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利用整合的生态扶贫资金向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劳动服务,符合选用条件并参加生态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县生态扶贫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全县生态管护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和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共同负责指导生态管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工作;县扶贫移民局负责生态管护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的核实和确认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及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对生态管护员的培训、上岗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对生态管护员的选用、日常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生态管护员的选用及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群众自愿,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的原则; (二)生态管护员的选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管护岗位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指导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生态扶贫管护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实现群众增加收入,属于“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助力生态脱贫攻坚的重要帮扶手段,具有“公益性、补助性、帮扶性”,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购买社会保险”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生态管护员应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中选用,年龄在 18-65 岁之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生态管护工作的贫困人员;由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委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 7 天)后确

     定,并与村委会签订生态资源管护协议,同时做好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七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选,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每年年底通过走访群众,调查管护人员在协议期内履职尽责的满意度,作为下一年度选用依据,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跨年度生态管护员的选用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共同对生态管护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须在本村公示 3-5 天。

     第九条

     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森林、草原、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森林、草原及河道管护。

     (二)对管护区生态资源进行巡护,对重点地段进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发现制止并及时上报管护区内发生的非法侵占林地、草原、河道,毁林毁草开垦,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

     (四)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

     (五)及时监测上报管护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草原退化沙化、草原鼠虫危害等发生情况。

     (六)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宣传牌、管理牌、河长制公示牌、界碑、围栏等生态保护设施的行为。

     (七)劝导和制止非法流转林地草原、禁牧区区域违规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等违法行为。

     (八)及时制止并上报非正常大量排放工业污废水、养殖厂污水等突发水污染事件。

     (九)完成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生态管护员的管护补助实行“基础补助(管护补助的 80%)+绩效补助(管护补助的 20%)”的比例,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基础管护补助按月发放;绩效补助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发放。扣减的绩效补助用于奖励履职尽责好、工作实绩突出的生态管护员。

     第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管护补助资金的监管;保证生态管护员管护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生态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佩戴统一袖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共同对生态管护员进行考核打分,分值比例各占一半。考核结果须在本村公示 3-5 天。

     考核方法:

     一是对管护人员的管护责任区范围内生态资源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根据生态资源主管部门每月反馈给乡镇的“破坏生态资源案件统计表”进行季度考核。

     考核结果: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70 分以下)、合格(70 分-94 分)和优秀(94 分以上)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期内,对生态管护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除特殊情况外,3 年内不再聘用。

     1.生态管护员监守自盗或串通他人参与破坏生态资源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 2.一年累计 2 月不合格的; 3.出现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4.其它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十五条 不同生态管护岗位的考核细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茂县生态护林员考核细则(试行)

      茂县生态护林员考核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根据《茂县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生态护林员 二、考核内容 生态护林员在管护范围内对森林资源管护的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上岗巡护,乱占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监测等。

     三、考核方法 生态护林员考核实行季度考核。1-3 月为一季度,4-6 月为二季度,7-9 月为三季度,10-12 月为四季度。

     (一)生态护林员出现下列情况即视为当月不合格:

     1.当月内生态护林员参与破坏生态资源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 2.当月不服从乡镇、村一级管理,不履行上岗职责的;

     3.当月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当月不合格的生态护林员,由所在乡镇撰写《生态护林员 XX月不合格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扣减当月绩效的依据。

     (二)

     在季度 内有两月不合格的,该季度直接不合格,不再进行季度考核打分,同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该生态护林员下达解聘通知书,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生态护林员解聘函,作为解聘生态护林员的依据。除此特殊情况外,其余的生态护林员实行季度考核打分。

     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共同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季度考核打分,分值比例各占一半。

     一是考核生态护林员在管护责任区范围内对森林资源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每月反馈给乡镇的“林政案件统计表”进行考核。

     考核时间及相关要求:本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对上季度的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须在本村公示 3-5 天,公示后将季度考核表、公示材料(公示内容、公示照片、公示结果)、考核汇总表一并报送县环林局天保办,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管护补助的依据。

     四、季度考核结果 季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70 分以下)、合格(70 分-94 分)和优秀(94 分以上)三个档次。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评分,予以辞退:

     1.生态管护员监守自盗或串通他人参与破坏生态资源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 2.一年累计 2 月不合格的; 3.出现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4.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它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六、评分标准(总分:100 分)

     1. 上岗巡护(0 30 分)。

     (1)(10 分)生态护林员坚持上岗巡护,做好政策宣传和巡山记录,每月巡护不得少于 15 天,一个季度不得少于 45 天。在森林草原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 2 分;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及时制止上报,有巡护记录的得 10 分,少一天记录的扣0.2 分;没有巡护记录,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不及时制止、上报或不报的不得分。

     (2)(5 分)巡护时佩戴统一袖标的得 5 分;巡护未佩戴统一袖标的,发现 1 次扣 0.3 分。

     (3)(15 分)服从村委会安排并履职尽责的得 15 分;不服从管理、不履行职责或推诿扯皮的 1 次扣 5 分;3 次以上不得分。

     2. 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0 70 分),生态护林员家庭成员参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涉及的评分项不得分。

     (1 1 )乱占林地、毁林开垦(0 20 分)。

     ①本季度内未发生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得 20 分。

     ②本季度内发生 1 次,面积小于等于 1 亩,及时上报的不扣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 4 分。

     ③本季度内发生 1 次,面积大于 1 亩,但及时上报的扣 2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 10 分。

     ④本季度内发生 2 次及以上,面积累计小于等于 1 亩,但及时上报的扣 4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 10 分。

     ⑤本季度内发生 2 次及以上,面积累计大于 1 亩,但及时上报的扣 10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

     ⑥本季度内达到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林业刑事案件的均不得分。

     (2 2 )

     乱砍滥伐林木(0 10 分)。

     ①本季度内未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的得 10 分。

     ②本季度内发生 1 次乱砍滥伐林木,蓄积小于等于 1 立方米或幼树小于等于 20 株,但及时上报的不扣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 2 分。

     ③本季度内发生 1 次乱砍滥伐林木,蓄积大于 1 立方米或幼

     树大于 20 株,但及时上报的扣 2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 5分。

     ④本季度内发生 2 次及以上乱砍滥伐林木,蓄积累计小于等于 1 立方米或幼树小于等于 20 株,但及时上报的扣 4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 8 分。

     ⑤本季度内发生 2 次及以上乱砍滥伐林木,蓄积累计大于 1立方米或幼树大于 20 株,但及时上报的扣 5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

     ⑥本季度内乱砍滥伐林木达到林业刑事案件的均不得分。

     (3 3 )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3 13 )

     分)。

     ①本季度内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未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得 13 分。

     ②本季度内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发生 1 件一般林政案件但及时上报的扣 5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发生 2 件但及时上报的扣 10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发生 2 件以上不得分。

     ③本季度内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发生 1 件林业治安案件但及时上报的扣 10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发生 2 件及以上均不得分。

     ④本季度内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发生林业刑事案件均不得分。

     (4 4 )护林防火(2 12 )

     分)。

     ①本季度内未发生火情或火灾的得 12 分。

     ②本季度内发生一次火情但及时上报的,每次扣 6 分;不及时上报的不得分。

     ③本季度内发生 1 次一般森林火灾但及时上报的,扣 12 分;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季度考核不合格。

      ④本季度内发生 1 次较大森林火灾但及时上报的,本季度内的当月考核不合格;不及时上报或不报的,取消其生态护林员资格。

     ⑤本季度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特大森林火灾的取消其生态护林员资格。

     (5 5 )野生动植物保护(0 10 分)。

     ①本季度内未发生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的得 10分。

     ②本季度内凡发生乱采滥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均不得分。

     ③本季度内发生乱采滥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累计大于等于2 株但小于等于 4 株的扣 5 分;累计 4 株以上的不得分。

     ④本季度内发生乱采滥挖省级保护植物,累计大于等于 5 株但小于等于 10 株的扣 5 分;累计达 10 株以上的不得分。

     ⑤本季度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不得分。

     ⑥本季度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省级保护野生动物 1 只的扣 5 分;累计达 2 只及以上的不得分。

     ⑦本季度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累计达 3 只的扣 5 分;累计达 4只及以上的不得分。

     (6 6 )森林病虫害监测(5 5 分)。

     ①本季度内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累计大于等于 10 亩但小于等于 50 亩的扣 3 分。

     ②本季度内累计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超过 50 亩的不得分。

     茂县

     乡(镇)

     村生态护林员季度考核表

     考核对象: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单位打分 备注 村委会考核 乡镇考核 考核得分 上岗巡护

     (0 30 分)

     1. ( 10 分)生态护林员坚持上岗巡护,做好政策宣传和巡山记录,每月巡护不得少于15天,一个季度不得少于45天。在森林草原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2分;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及时制止上报,有巡护记录的得10分,少一天记录的扣0.2分;没有巡护记录,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不及时制止、上报或不报的不得分。

      2. (5 5 分)巡护时佩戴统一袖标的得5分;巡护未佩戴统一袖标的,发现1次扣0.3分。

      3. ( 15 分)服从村委会安排并履职尽责的得15分;不服从管理、不履行职责或推诿扯皮的1次扣5分;3次以上不得分。

      1. 乱占林地、毁林开垦(0 20 分)。①本季度内未发生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得20 分;②本季度内发生1 次,面积小于等于1 亩,及时上报的不扣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4分;③本季度内发生1次,面积大于1亩,但及时上报的扣2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10分;④本季度内发生2次及以上,面积累计小于等于1亩,但及时上报的扣4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10分;⑤本季度内发生2次及以上,面积累计大于1亩,但及时上报的扣10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⑥本季度内达到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林业刑事案件的均不得分。

      2. 乱砍滥伐林木( 10 分)。①本季度内未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的得10分。②本季度内发生1次乱砍滥伐林木,蓄积小于等于1立方米或幼树小于等于20株,但及时上报的不扣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2分。③本季度内发生1次乱砍滥伐林木,蓄积大于1立方米或幼树大于20株,但及时上报的扣2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5分。④本季度内发生2次及以上乱砍滥伐林木,蓄积累计小于等于1立方米或幼树小于等于20株,但及时上报的扣4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扣8分。⑤本季度内发生2次及以上乱砍滥伐林木,蓄积累计大于1立方米或幼树大于20株,但及时上报的扣5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⑥本季度内乱砍滥伐林木达到林业刑事案件的均不得分。

      森林资源

     保护和管理

     ( 70 分)

     3. 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3 13 分)。①本季度内一般林政案件发生1 件但及时上报的扣5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发生2 件但及时上报的扣10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发生2件以上不得分。②本季度内林业治安案件发生1件但及时上报的扣10 分,不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不得分;发生2件及以上均不得分。③本季度内凡发生林业刑事案件均不得分

     4. 护林防火( 12 分)。①本季度内未发生火情或火灾的得12分。②本季度内发生一次火情但及时上报的,每次扣6分。不及时上报的不得分。③本季度内发生1次一般森林火灾但及时上报的,扣12 分;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季度考核不合格。④本季度内发生1 次较大森林火灾但及时上报的,本季度内当月考核不合格;不及时上报或不报的,取消其生态护林员资格。⑤本季度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特大森林火灾的取消其生态护林员资格。

     5. 野生动植物保护( 10 分)。①本季度内未发生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的得10分。②本季度内凡发生乱采滥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均不得分。③本季度内发生乱采滥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累计大于等于2株但小于等于4株的扣5分;累计4株以上的不得分。④本季度内发生乱采滥挖省级保护植物,累计大于等于5株但小于等于10株的扣5分;累计达10株以上的不得分。⑤本季度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不得分。⑥本季度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省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的扣5分;累计达2只及以上的不得分。⑦本季度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累计达3只的扣5分;累计达4只及以上的不得分。

      6. 森林病虫害监测(5 5 分)。①本季度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累计大于等于10亩但小于等于50亩的扣3分。②本季度累计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超过50亩的不得分。

      合计得分

     乡镇人民政府(签章):

     村委会(签章):

     注:考核得分为村委会和乡镇考核打分的平均分;生态护林员家庭成员参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涉及的评分项不得分。

     茂县

     乡(镇)生态护林员季度考核汇总表

     考核单位(签章)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乡 村 姓名 考核成绩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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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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