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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区综合办公室规章制度

    时间:2021-03-25 12:26:5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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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区综合办公室规章制度 本文关键词:规章制度,办公室,综合

    西区综合办公室规章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目录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范围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核算员岗位职责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库管员岗位职责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西区综合管理办

    西区综合办公室规章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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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范围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核算员岗位职责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库管员岗位职责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维修工岗位职责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保洁员岗位职责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微机管理制度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制度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设施、物品管理制度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维(报)修管理制度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范围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是为教学提供后勤服务的单位,具有服务、育人双重职责,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西区后勤规划、管理与维护。

    二、学生住宿安排。

    三、学生公寓押金收缴。

    四、公寓物品的配备。

    五、公寓、教室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六、西区的绿化、美化、净化。

    七、西区水、电费核算。

    八、与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业务往来。

    九、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主任应不断提高自己的后勤管理能力,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大学生生活规律,团结全体工作人员,实施对西区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

    二、在后勤服务总公司的领导下负责西区后勤的全面工作,拟订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西区各类人员的人事调整和工作分配。

    四、定期组织召开各种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收集各类意见,解决实际问题。

    五、负责西区收费工作,检查落实制度,严格遵守财?纪律。

    六、负责西区设施的总体分配及调整工作。

    七、负责西区维修计划及水电核算。

    八、负责加强西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九、负责西区与有关部门如学工部、团委、学生会、各院系等的联系工作,搞好齐抓共管,切实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指示精神。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核算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西区员工工资、奖金核发工作。

    二、负责西区财务建账,协助主任搞好经费开支预算、结算。

    三、负责西区各类报表填报及财务报销工作。

    四、负责西区各种费用收取工作。

    五、负责新生入校财产押金的核收和财产使用中丢失、损坏赔偿的核算,毕业生离校财产押金的核算及退还工作。

    六、负责西区办公室卫生、安全、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西区各类文件、表格的打印及发放工作。

    八、负责西区各类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库管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西区家具设备的验收、建账、编号、立卡等一系列管理、保管、发放工作。

    二、负责西区卫生清洁工具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发放工作。

    三、负责西区各类备用物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四、负责各类物品的建账和登记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并妥善保管各种账目的原始资料、数据。

    五、负责库房的保管、清库、核账工作。

    六、负责对需报废品的检验、核实及处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管理员、服务员对公寓家具、设备的管理工作。

    八、熟悉库管范围内家具、设备、用品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情况,按需要填报添置计划。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学习并掌握宿舍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学校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对学生工作认真负责,思想作风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管理员在综合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区域的管理教育工作,认真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有检查,有记录材料。

    三、开学前做好新学期各项准备工作,如上下水、照明设施、家具门窗等检查与报修工作。

    四、根据新生住宿方案并结合各系新生人数,在新生入学的前一周组织服务员做好室内用品分发工作。

    五、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宿舍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经常与学生班主任取得联系,反映学生在宿舍各方面表现,同时对违纪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屡教不改者,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安排本管理区域岗位人员的日常工作,严格考勤制度,每天检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

    七、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维修工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的维修,并接受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监督与指导。

    二、维修工要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时间严禁串岗。

    三、主动、经常、及时检查所负责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对老大难维修房间和故障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负责对公寓楼内门窗、门锁、搭扣及玻璃等损坏的维修,并查明?因,报公寓办公室。属责任损坏要由责任人赔偿。

    五、负责检查乱扯电线、乱接电灯、乱接插座及使用电炉、酒精炉等一切违禁事项,如发现要予以没收。

    六、负责上下水管道的维修畅通。及时更换坏水龙头,确保上下水道畅通,严禁跑水现象。管理好智能配电设备。

    七、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公寓管理的基本制度,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管理员直接领导下,负责责任区的公共卫生清扫和公共设施的管理报修工作。

    二、关注责任区的安全消防工作,随时注意宿舍安全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询问,并向管理员及时报告;密切注意和及早发现火灾偷盗隐患,并向管理员报告。

    三、对各种违规行为要敢于善于做斗争。

    四、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脱岗,认真填写记录,文明值班,礼貌待人。

    五、维护值班的各种设备,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微机管理制度

    为适应学校现代化管理,西区试行微机管理,为保证微机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微机管理制度。

    一、微机用途

    1.人员查询:新生入学后,需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按住宿登记的内容输入微机,便于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对学生的查询。

    2.物品管理:为统一调配物品,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利用微机将各种物品数量、质量、使用时间、报损等情况汇总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数量统计:主要用于对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分数的统计,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各公寓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文件打印:主要用于日常行政下发的通知、会议文稿、临时报表等各项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微机保养和管理

    1.微机由专人负责。

    2.搞好微机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注意保养(包括微机的放置,防尘及电源的保障)。

    3.未?微机管理人员(或领导)同意,其他人员禁止使用微机,严禁利用微机做其他工作和玩游戏。

    4.微机的附属用品专人专用,包括磁盘、打印纸及与微机配套的微机桌椅等。

    5.一旦微机出现病毒或事故,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并说明?因,请求修理,如人为损坏则需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校风、学风建设,以及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为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把学生公寓建成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生之家,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学生入校时,凭交款收据住宿,公寓内家具设备等公共用品按配备标准配齐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如有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其他床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由所在院、系出据证明。?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安排。

    第三条:非本公寓人员,不经管理人员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进入公寓。

    第四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准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各院、系开据证明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但要服从统一安排。

    第五条:学生因毕业或休学、退学需离校时,须办理退宿手续。?管理员验收公物并交回房门和壁柜钥匙等物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手续办好后,应在三天以内离开公寓,违者要强行搬出。

    第六条:凡未经同意,擅自撬门、砸锁、拆卸公物家具,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通报等处理。

    第三章住宿规定

    第七条:学生公寓不得擅自留客住宿。凡直系亲属来访,确有困难需住宿者,请与管理人员联系。公寓严禁留宿异性,一经查出,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

    第八条:严格遵守公寓内作息时间。休息时间不传呼,不在公寓内大声喧哗,不在寝室内吹拉弹唱,开放录音机或跳舞娱乐等,以保证公寓内的安静。

    第九条:公寓楼夜间关门时间为:春、冬季22:30;秋、夏季23:00。凡不按时归宿者需登记,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通知其所在院、系,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斗殴、酗酒取闹、赌博、经商、张贴标语、广告等。严禁搞迷信活动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需经值班员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女生不得随意进入男生宿舍,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如确因公务需要,需登记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进入公寓的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物品,一经发现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养成自觉整理内务的习惯,保持室内清洁。各寝室由舍长安排学生轮流值日,垃圾倒入垃圾桶,上午8:00以前,下午14:00以前,楼道垃圾由保洁员负责清理。其他时间不准在门外堆放垃圾,以保持楼道卫生。

    第十四条:讲究公共卫生、遵守卫生管理规定,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监督。禁止向公共走廊、楼梯及窗外倒污水和乱丢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十五条:自行车应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楼道和寝室内停放,违者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宿舍安全,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关窗、锁门。禁止在宿舍点蜡或在楼道内焚烧纸屑、杂物。严禁在宿舍楼内做饭。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七条:要遵守公寓中心制定的节水节电制度。自觉关好水龙头。宿舍内做到人走灯灭。不准在室内拉接各类电线,使用电炉、电热±、电吹风等违章禁用电器。严禁存放、使用煤油炉或酒精炉,一经查出,没收器具,并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处以批评教育至罚款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以及每一宿舍的平时成绩将通知其所在院、系。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清扫

    1.楼道、楼前小区等公共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按服务条例要求按时清扫。

    2.公寓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宿舍设立舍长,负责安排全室卫生及安全消防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督促室内人员整理内务;监督本室人员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搞好个人卫生,遵守各项规定。

    3.周五下午舍长要组织室内人员大扫除,对室内卫生、门窗玻璃进行彻底清理,同时整理个人内务。

    第二十条:卫生标准

    1.公共场所卫生:

    (1)公寓楼公共场所包括门厅、楼道、楼梯、管理室、水房、厕所、楼前小区等。

    (2)公寓内公共卫生区要全日保洁,灯罩、窗台、扶手、门框、各种设施及消防器材干净无尘土。

    (3)公寓楼道的地面要洁净,无垃圾堆放,无积水,墙壁上无泥污、无蜘蛛网、无张贴、乱画现象。

    (4)水房、厕所地面干净,门窗无污垢,玻璃明亮,下水道无堵塞,大小便池无堆积、无尿碱、无杂物、无恶臭,水池干净,无倒饭菜现象。

    (5)水房、厕所水龙头完好能用,无跑冒滴漏现象。

    (6)楼前小区地面干净、无杂草、无垃圾堆放;自行车摆放整齐,报栏内报纸及时更换、玻璃定期擦洗,保持干净;小区内无乱贴现象。

    2.室内卫生

    (1)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不准存放有异味物品。

    (2)床上卧具叠放整齐,干净无杂物,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3)门窗玻璃、窗纱干净;室内无蛛网,无尘土,无杂物。

    (4)地面干净,无痰迹、污水迹、无纸屑杂物。

    (5)桌椅、书架、清洁工具摆放整齐。

    (6)室内无乱拉绳线、无床帘。

    (7)室内无违章电器,不做饭,不烧水。

    (8)室内布置要健康、高雅、和谐、美观。

    第五章奖罚赔偿

    为加强对公寓学生的管理,在搞好优质服务的基础上,特制定和实施公寓对学生的各项奖励、赔偿、惩罚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第二十一条:奖罚赔偿

    公寓对学生的奖励制度主要实行公寓学生优秀品行登记办法来进行奖励。对住宿公寓学生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要进行好人好事优秀品行登记。

    1.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者

    (如节水、节电、爱护其他公物设施等)。

    2.室内卫生清洁,在检查评比和有关领导视察检查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3.协助管理或积极主动配合管理工作者

    (如搞宣传、搞卫生、搞修理,维护管理制度等)。

    4.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章、违纪及破坏分子作斗争者。

    5.拾金不昧,维护集体利益者。

    6.团结友爱,能助人为乐者。

    7.关心公寓建设,能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者。

    8.在抢险救灾,制止突发性、恶性事件发生中有积极主动表现者。

    9.思想进步、风格高尚,积极做思想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优秀品德登记奖励办法

    1.各楼管理、服务人员、楼委会要积极收集,随时发现以上好人好事,由管理员核实清楚及时进行登记。

    2.对上述好人好事,首先要在公寓内积极宣传、报道、表彰,并及时汇报学生所在院、系。

    第二十三条:赔偿制度

    对于不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人为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者,视损坏程度酌情赔款。故意损坏者除按规定赔款外,并处罚款,罚款额按规定价格等额计收,丢失者按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惩罚

    1.凡在学生公寓区域违反国家法规条令的人员,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报保卫部门、派出所依法处理。

    2.凡在学生公寓区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由公寓管理部门报学工部。

    3.凡有下列行为者,除报学工部处理外,并报后勤服务总公司作相应处罚。

    (1)未经管理室批准,私自留宿他人住宿者。

    (2)使用电炉者,并没收电炉。

    (3)使用除电炉外的各种炉具、加热器者,并没收炉具、燃料、加热器。

    (4)私自从室外乱接电源线者。

    (5)在室内乱接乱拆电源线、电源插座、灯、传呼及其他电器者。

    (6)在公寓内乱泼污水,乱倒剩饭剩菜,乱扔杂物者。

    (7)在公寓内点燃废纸、燃放鞭炮者。

    (8)在公寓内拍打球类,溜旱冰者。

    (9)违反作息时间制度,在宿舍楼关门后回宿舍者。

    (10)在公寓内乱贴广告或传单者。

    (11)学生在公寓内?商或散发传单者,并没收商品或传单。

    (12)游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营活动者,并没收商品或工具和责令其立即离开公寓区。

    对上述违纪行为拒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加重处分,直至送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违纪学生的?济处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执行,罚款时开具罚款通知。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制度

    为确保教学和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需要,本着保障用电(水)安全的原则,把节水、节电纳入日常工作,对违反节水、节电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学生)根据后勤服务总公司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处罚等处理。

    一、无论集体或个人都要负责管理好所用的水、电设备,严禁破坏或随意挪动位置。

    二、学生宿舍不得私安台灯、床头灯等电器,非公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楼内电闸,限电器设备。

    三、学生宿舍各种电器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向楼层管理员反映,不得随意拆卸,自行处理。

    四、各宿舍的电源插座用后应立即拨掉,严禁把电线缠在床上或压在褥下,以免漏电发生火灾。

    五、教育学生和服务员养成节电习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管理员、服务员要每天巡视,随时关闭长明灯,杜绝违章用电。

    六、住宿学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用水后关好水龙头,杜绝长流水。发现长流水冲洗衣物,严重浪费用水者,要给予适当的处罚。

    七、服务员冲洗厕所,墩布要注意节约用水,防止浪费。

    八、加强维修、报修工作。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九、各公寓内限电柜、电表、电开关等电器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启。

    十、住宿学生严禁用电炉、电热±、电热器、电熨斗、电炊具等违章禁用电器。违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并按电器功率每100W罚款50元。

    十一、学生宿舍私安台灯、床头灯者,除没收灯具外罚款50元。

    十二、学生宿舍严禁乱接电线和安装电插座,违者罚款50元。

    十三、长流水冲洗衣物或任水漫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5-10元罚款。

    十四、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查处和纠正违章事项,对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设施、物品管理制度

    一、公寓内每个宿舍公用的家具、设施由本宿舍学生集体保管,舍长具体负责。新生入学时或调整宿舍或成批更新设备时,由管理人员和本宿舍同学共同清点,移交学生使用。

    二、宿舍内公用家具或设施如有损坏时,若属自然损坏,学生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经查验属实,予以更换或维修。若属保管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应按原价赔偿或交维修费。能查清责任的由责任者赔偿,查不清责任则由本宿舍人员集体赔偿。对有意损坏公物的要严加处罚。

    三、未经办公室管理人员同意,学生不准将各种家具、设施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

    四、学生毕业或调整宿舍时,公寓统一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具体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五、属公寓保管使用的公用家具物品及公共场所门窗玻璃,由办公室负责维护保管,如有损坏,要查清责任,并及时安排维修。

    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维(报)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公寓各类设施安全、正常、有效地运转,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寓设施发生故障,不论是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修,并填写报修单,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和修理。

    第三条: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单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维修,维修后由公寓管理人员签字认可。

    第四条: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时,确认为自然损坏者,由公寓免费维修;如属人为造成损坏,由有关学生交足赔款,方可给予维修,拒不赔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维修人员进入学生宿舍作业须在宿舍有人时进行。如宿舍无人,须两人以上同时进入;非因维修工作必需,维修人员不得擅动学生物品。

    第六条:维修人员进入公寓作业,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维修公务。

    篇2:宁波大学学生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学生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宿舍,宁波大学,学生

    宁波大学学生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宁波大学西区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张素质教育的虫咬阵地。为搞好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创造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

    宁波大学学生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宁波大学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张素质教育的虫咬阵地。为搞好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创造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学各学生社区住宿者。

    第二章

    入住和缴费

    第三条:

    凡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校实行统一安排住宿。

    新生入学前,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给个学院,并按照学院所报初步安排名单接纳新生住宿,新生报到后2周内报正是住宿名单,宿舍管理部门案正式住宿名单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未报到学生床位由学院集中后再由宿舍管理部门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房间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应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者,应在学年末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方可调整。

    第五条:

    学生住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与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每学年开学前,住宿学生应到制动银行预存足额住宿费,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初委托相关银行代扣。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以缓交。学生因未能存足住宿费等原因造成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学宿舍管理部门补交纳。超过住宿费交纳期限尤为申请缓交的按拒交住宿费处理造成住宿费银行还贷利息损失的,按同期银行公布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走读、旁听等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确需在校内住宿的,应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住,同时必须与宿舍管理部门签订入住协议。

    第三章

    安全和卫生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要重视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经常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

    第八条:

    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设施维修等,每个住宿学生应尊重并支持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自行调换和私配。如出现遗失和遗忘的情况,应根据宿舍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办理。学生离开寝室,要关门落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不能超过200元,多余现金存入银行。

    第十条:

    住宿学生要维护宿舍楼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踢球、打球、溜冰、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宿舍内猜拳、酗酒、进行各种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调换门锁,擅自改变宿舍内各种家具、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擅自修改、调换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热得快”等各种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网线。除学校在学生宿舍安装的电源插头以外,禁止在学生宿舍改装及另接电线。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宿舍成员要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杜绝事故发生,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以下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以下火源: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煤炉、木炭火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器具。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杂物。禁止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主要指鞭炮、酒精、汽油、炸药、香蕉水等)。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搞好寝室的内务卫生。宿舍及单元公共部位的卫生要及时打扫并保持整洁。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公寓走廊内、楼梯不得堆放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公寓内的电器设备或线路安装,不得随意改变,禁止将自行车停放宿舍走廊。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宿舍内各项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报修。爱护消防器材,对配备在宿舍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严禁试用或挪作他用。爱护绿化,不得采摘花卉,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不得践踏草坪、花坛和在树枝上吊挂、晾晒衣物被褥。如属故意损坏的,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缴纳罚金。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学生社区的环境整洁。不得饲养各种宠物;不随意张贴广告、海报、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

    第十六条:

    严禁经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社区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禁止小商贩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熄灯就寝制度。周日至周四晚22:30,周五、周六晚23:00熄灯及关门,住宿的同学应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原则上每年的6月1日至10月1日实行通宵供电,熄灯关门时间不变。

    第十八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时间为每天8:00-21:30;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女生宿舍楼除执行公务者外,未经批准,其它异性一律不准入内。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水电,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按照水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学校聘任社区楼宇辅导员,从事学生日常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生活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区楼宇辅导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聘任、管理与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

    宿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退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住宿时间(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受理日期为住宿截至期限)不满一个月,按全额退款处理(限新生);开学后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个学期(含满一个学期),按一学期收取;超过一个学期而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住宿、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文明离校;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失,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办妥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离楼,延期搬出的,按每天20元交纳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长期不搬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申请校外住宿

    第二十六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在由学校提供的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在每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批。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后,应向学生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3、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向学生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学生仍坚持要到校外住宿,则由学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4.学生按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并经家长签字同意或附上家长表示同意的有关材料;

    5.若在校外租房住宿应写清详细住宿地址并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

    6.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7.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在每学年最后2周前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凡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8.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所在学院登记备案;每次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可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如下:

    1.家在宁波的;

    2.家虽然不在宁波,但父母在宁波置有房产的;

    3.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安静调养;

    4.亲属有重疾需要学生本人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证明);

    5.由于考研、考公务员等需要;

    6.延长学业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床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并作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校籍。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财物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虽不满300元,但多次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诈骗、抢夺、诈骗勒索、抢劫等手段作案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或者公安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窃得财物,按本条第一款从重处分。

    为作案者把风,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和销赃者,按本条第一款从轻处分。

    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偷盗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盗用他人电话卡等有价消费卡,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将他人遗忘物或丢失物占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明知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冒领存款、汇款或其他钱物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为造成损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者,视其过错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

    1.虽未动手大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为首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大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旁证人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违章用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出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准许,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集体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学生处出具《学生违纪拟处分通知》,以书面(信函)方式告知学生可以对拟处分意见提出申辩,学校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后,做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由所在学院以书面(信函)方式送达给学生本人,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并视违纪情节通知学生家长。对受处分的学生有学院及指派教师与学生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

    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可以暂缓处分决定的执行。若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有学生处视情况在校公告栏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小组成员讨论参看学生手册通过,由本小组最终解释。

    篇3:广西区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广西区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本文关键词:合格证书,试验室,广西,申请表,工地

    广西区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本文简介:广西区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工地试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表1建设项目名称合同段/监理机构办公地址项目经理/总监移动电话办公电话项目总工程师/副总监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移动电话办公电话质检负责人移动电话办公电话母体试验室名称母体试验室资质等

    广西区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本文内容:

    广西区交通建设工程

    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地试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

    表1

    建设项目名称

    合同段/监理机构

    办公地址

    项目经理/总监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项目总工程师/副总监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工地试验室负责人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质检负责人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母体试验室名称

    母体试验室资质等级

    承建(监理)工程项目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和职称

    试验工作年限

    资格证书编号

    是否投标合同人员

    申请工地试验业务范围表

    表2

    工地试验检测项目打√、委托试验检测项目打◇

    1、土工试验(

    □筛分、□容重、□含水量、□液塑限、□击实、□颗粒分析、□三轴试验);

    2、集料、石料(

    □筛分、□压碎值、□磨耗、□石料硬度、□加速磨光);

    3、□水泥胶砂试验、□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试验;

    4、砼(□

    稠度、□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劈裂、□抗冻、□抗渗)、□砂浆强度、□配合比设计;

    5、□沥青指标试验(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脆点、闪点、燃点、粘附性、薄膜烘箱和老化试验);

    6、□沥青混合料试验(

    抽提试验、马歇尔试验、劈裂、抗压)、□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7、路面基层材料试验(

    □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8、□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

    9、路基路面(

    □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磨擦系数,□路基CBR、□回弹模量);

    10、□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1、□地基承载力;

    12、□钢材物理、力学性能,焊接;

    13、□桥梁构件强度、

    □桩基完整性;

    14、□混凝土无破损检测(回弹仪)。

    15、其他试验检测项目

    委托试验单位

    资质等级

    注:委托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由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试验设备情况登记表

    建设项目:

    合同段(驻地办、中心试验室):

    表3

    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出厂日期

    标定时间

    有效时间

    制表:

    复核:

    日期:

    工地试验室审查意见表

    表4

    所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所在试验检测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工程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自治区、市质监站审查意见

    盖章*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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