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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劳务派遣协议书

    时间:2021-02-11 06:03:2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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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劳务派遣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协议书,派遣,劳务,XX

    20XX劳务派遣协议书 本文简介:20XX劳务派遣协议书[1]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

    20XX劳务派遣协议书 本文内容:

    20XX劳务派遣协议书[1]

    方(劳务派遣单位):

    址:

    联系电话:

    方(实际用工单位):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

    劳务派遣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派遣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服务。(乙方具体需求劳务人员条件详见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三、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费用的构成: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标准不低于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商业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5)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农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2、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费用等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并提供各项劳务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相关劳务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签定后

    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4、甲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5、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6、甲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和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乙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

    负担。

    7、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以及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乙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8、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甲方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办理处理手续由甲方负责处理。。

    9、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10、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乙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6、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

    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

    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根据本协议第五项第7条(1)至(5)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协议第7条(6)、(7)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处理。

    9、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因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乙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乙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乙方应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甲方所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务管理费、相关保险费。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镇劳务人员,有关用工手续办理等费用,由甲方垫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乙方决定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7、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协议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和劳务费用结算明细内容为本协议有效组成内容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2:2020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范本

    20XX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范本 本文关键词:用工,派遣,劳务,合同,XX

    20XX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范本 本文简介:20XX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

    20XX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由甲方安排乙方到_________

    (以简称第三方)工作,甲方负责乙方档案建立和日常管理。

    2.甲方自乙方到第三方上班之日起,于当月内给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3.甲方负责乙方每月工资的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和代交.。若第三方到期(按第三方明文规定的发放工资的日期)不能将乙方收入划入甲方账户,15日内甲方垫付全额工资及工资总额3%的滞纳金发放给乙方,特殊情况下,30日内甲方垫付全额工资及5%的滞纳金给乙方。

    4.甲方负责定期对乙方在第三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及劳务管理,并就乙方在第三方出现的各种劳务纠纷进行协调。

    5.甲方负责乙方在第三方工作期间出现的工伤职业病等事故的理赔及善后事宜的处理。

    6.甲方为了第三方生产的正常运作,也为了乙方各类保险的正常交纳需向乙方收取用工合同风险抵押金______元/人。此押金于甲乙双方正常解除劳务合同关系时一次性退还乙方;若乙方不愿交纳风险保证金,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一月工资及奖金做为风险保证金。

    7.乙方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第三方的工作安排或者工作不认真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无论第三方是否将乙方退回给甲方,甲方即不再返还风险抵押金。

    8.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伤事故,甲方负责乙方各类保险及工伤索赔,并于索赔款到期的次日全部交给乙方。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第三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第三方的工作安排。

    2.

    乙方必须爱岗敬业,圆满完成第三方规定的各项生产指标。

    3.

    乙方充分享受第三方给职工提供的各项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4.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帮助第三方向乙方进行索赔。

    5.

    乙方在工作期间造成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自负。

    6.

    合同期满后,乙方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四.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无故离职,被第三方除名的;

    2.

    严重违反第三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第三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第三方做出的书面决定为准);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影响第三方正常生产,经提出拒不改正者;

    6.

    乙方患病或者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7.

    乙方不能胜任第三方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利解除与乙方的劳务合同,甲方不再返还乙方的风险抵押金。

    五,其他约定事项

    1.

    因第三方经营原因造成企业裁员,乙方被遣返,甲方须给乙方另行安排工作(应以第三方书面形式为准);

    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内容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想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双方(含第三方)同意后办理解除合同的正式手续。

    六.合同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造成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书面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2020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本文关键词:派遣,劳务,合同法,修订,解读

    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本文简介: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1]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20XX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公布,将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以及众多采取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消息,因为该修订案专门针对对劳务派遣实施了诸多限制。

    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本文内容:

    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1]

    20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20XX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公布,将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以及众多采取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消息,因为该修订案专门针对对劳务派遣实施了诸多限制。具体解读如下:

    一、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进入门槛。

    今后,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对于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要求没有列出,但相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作在劳务派遣的审批办法中实施严格的要求的。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即在审批劳务派遣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应制度。这些制度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包括此次修订案)的要求,例如民主协商程序、加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建立与终止解除等方面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不排除国务院会在接下来对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方面要求。

    注意,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从事劳务派遣,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如为新设公司,必须申请许可之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那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就一定能获得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呢?也不一定:

    1、

    不排除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法理上人保部无权提出法定要求之外的要求,但实务中却常常如此,这些要求一般会体现在接下来出台的“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办法”之类的文件中。

    2、

    经营场所与设施到底应该要达到何种标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到底要如何才合乎要求?像中国社会常见的其它审批一样,免不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处罚比较严厉: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讲,笔者对该规定并不看好。管制会带来寻租、腐败等种种成本,且未必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

    修正案要求在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载明同工同酬条款,如果违规,可被责令限期改正,如不予改正,则可能被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可能被吊销劳务派遣许可。

    其实同工同酬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已经有了规定,但这么多年,几乎没有落到实处的案例。就世界范围来看,同工同酬也是个难题。因为每个人的素质、资历、能力不一样,并不能说做着同样的工作就应该拿着同样的钱。因此,关键不在于是否实行同工同酬,而在于如何实施,例如:

    1、何为同工?何为同酬(是否包括奖金、福利、津贴等)?

    2、如果没有同工同酬,员工如何主张权利?

    理论上一般认为,福利并不受同工同酬的限制。理论上,至少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以该法条为依据,要求与其它员工同等工资标准,并要求补发少发的工资。但仲裁委与法院对于同工同酬如何认定,仍然是难题。

    实务中,这一条对不少国企影响不小。很多国企或国企背景的公司存在编制内外员工的明显不公平待遇,倒是私企此类现象较少。这种不公平现象是应该得到纠正的。

    三、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限制。

    修正案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会受到如下两方面的限制:

    1、

    岗位的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有了较明确的规定。

    2、

    人数限制。这一点也相当严格,只要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受到限制,事实上就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目前,江苏等地酝酿在地方法规中限制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为不超过30%。我个人倾向认为,国务院出台的比例也不会高于这个标准。

    如果超出上述标准使用劳务派遣,将会导致如下法律后果:

    1、

    超出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的,可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按被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这类处罚既可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也可以对用工单位实施。逾期不改正,还可调销劳务派遣许可,这是针对劳务派遣单

    单位的。

    2、

    如果超出这些范围适用,则原来建立且履行的劳务派遣关系是否还有效?与此相关联的问题是:劳动者可能会主张与用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修正案未明确。我倾向于认为之前的劳务派遣还是有效的,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但被责令改正之后,必然会涉及劳务派遣的变更问题。届时应采取协商变更,或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过渡问题。

    1、修订案自20XX年7月1日起生效。

    2、修订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即可以不受本修正案中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劳务派遣资质要求的限制。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修订案公布前”即20XX年12月28日前。

    3、在20XX年12月28日之后至20XX年7月1之前已经开始的劳务派遣业务,则必须在20XX年7月1日(修订案实施日)之后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同时,最迟在20XX年7月1日之前必须获得劳务派遣的资质许可。

    4、在20XX年7月1日以后新开始的劳务派遣业务,则必须有劳务派遣的资质许可,且符合岗位等要求。

    5、无论如何,自20XX年7月1日起,劳力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的规定即必须执行。

    举例: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A于20XX年12月27日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A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两天之后的20XX年12月29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B新签一笔劳务派遣业务,期限也是两年,派遣员工也是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20XX年6月,甲公司另与用工单位C开展一批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到C单位的辅助性岗位,期限为两年。20XX年6月,甲公司办理了劳务派遣许可。则:

    1、

    与A单位的劳务派遣仍可以延期至20XX年12月27日正常到期终止。但20XX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2、

    与B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在20XX年7月1日之后必须终止或变更。就算甲公司在20XX年7月1日之后取得了劳务派遣的许可,该项劳务派遣业务仍然必须终止,否则即为违法。

    (因为该业务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

    3、

    与C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正常经营至20XX年7月1日,但自20XX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

    4、20XX年7月1日起一年内,原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办理许可手续,才能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五、其它

    1、总的而言,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矛头直指劳务派遣,将使20XX年以来被大量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受到严格限制,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子恐怕是不好过了。不少的用工单位也不得不调整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少了,外包是否会增多?外包与劳务派遣如何区分?这恐怕会成为接下来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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