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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2020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49

    时间:2020-10-15 12:29:0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龙泉驿区 民政局 慰问品

     - 1 -

      采购编号:

     5101122018000246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七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6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

     23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26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7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

     56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63

     第十章

     磋商保证金退还

     ................................ ...........

     67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122018000246 号

     2.采购项目名称: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采购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

     4.采购代理机构: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人民币 101.84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采购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物资一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 8、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9、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10、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①供应商应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 磋商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15000 元;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 个工作日前下午 16:00 时,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磋商人自行承担资金在途的时间风险。

     交款方式:通过磋商人帐户,采取转账形式或电汇形式缴纳(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收款单位: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银行账号:1158

     0870

     2425

      查询电话:

     028-84861866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07 月 4 日至 2018 年 07 月 10 日 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东路 400 号玺城 5 栋 204(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获取。

     5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不接受邮件报名)。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核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错误信息给供应商的磋商资格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九、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07 月 16 日 10:30(北京时间)。

     十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07 月 16 日 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 地点: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龙泉驿区北泉路 7 777 号6 6 楼)本项目开标室

     。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地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文明东街 11 号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84853355

      采购代理机构: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东路格兰玺城 5 栋 204

     邮

     编:610100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4861866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101.84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非中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记录的使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查询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6、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金

     额:

     15000 元

     交款方式:通过供应商帐户, 采取转账形式或电汇形式缴纳 (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收款单位: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银行账号:

     1158 0870 2425。

     交款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下午16:00时(磋商保证金的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中标金额的10% 交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基本账户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 银行账号: 4402234009024902954 备注栏填写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完全履约后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028-84861866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028-84861866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4861866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刘先生负责答复。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对于采购结果的质疑,与商务和技术要求相关的内容由委托人答复,其余的由刘先生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4861866 联系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东路400号格兰玺城5栋204 邮政编码:610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4636986 联系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中街117号 邮政编码:610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采购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采购代理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15202 元。

     16 特别提醒 磋商时供应商应携带供应商公章或其他形式保证磋商有效进行。

     9 二、 总

     则

      1 1. . 适 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10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截止时间 4-5 个工作日内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采购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可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实质性要求)

     16.1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2 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3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7 响 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 除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磋商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5 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 或法定代表人递交。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不论由法定代表人还是授权代表

     14 递交响应文件,均还应出示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不符本条要求递交 的 响应文件 应被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

     15 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6 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17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

     18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计算款额¥

     /

     元,人民币大写:

     /

     元整)后的

     /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

     /

      的价款; 2、全部货物配送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

     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百

     款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

     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

     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

      /

      元, 人民币大写:

     /

     元整;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19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2.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2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指参加了前期咨询论证且提供了完整咨询意见、咨询方案等成果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 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4、供应商不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5、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供应商应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资格要求:无 2、资质性要求:无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交纳本次磋商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贰万元。

     2. 供应 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注:①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③ 在有效期内)。

     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3)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 2016 年(或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6 年(或 2017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 1 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2017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税务机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或供应商开户银行扣缴税金、社保资金的银行回单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该项材料存在困难的,可提供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8)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9)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指参加了前期咨询论证且提供了完整咨询意见、咨询方案等成果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0)供应商所在地检察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2 月内出具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上述检查机关网上平台查询下载的告知函。(或提供承诺书,承诺在中标后向采购人提供相应资料,承诺书格

     22 式自拟。)

     (11)供应商不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提供网络截图)

     (1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

     (13)供应商应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2、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注:①保证金缴纳方式、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②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如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注:

     1.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 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采购 2018 年“八一”双拥慰问品一批。

     (二)商务要求

     1、交货期及地点 1.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2 天内(具体交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2 交货地点:龙泉驿区民政局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和条件:货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该货物的全部货款。

     (三)

     技术要求及其他

     一、项目概述:

     本次采购项目是龙泉驿区政府慰问驻本辖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的八一“双拥”物资采购,含有机水果、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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