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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2020年修订版)

    时间:2020-12-31 05:09:0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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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2020 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建筑工程应急抢险管理体系,提高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建筑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 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原则。

     1.4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 号),按照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抢险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Ι级)。

     1.一般抢险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抢险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2.较大抢险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抢险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死亡、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3.重大抢险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抢险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4.特别重大抢险事故(Ι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抢险事故:

     (1)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 100 人以上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以上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1.5 适用范围 1.本预案的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预案适用于在XX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建筑工程抢险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建筑工程抢险事件,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未达级别的建筑工程应急抢险事件。

     本预案指导各街道办编制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住房建设局的区领导担任,区住房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

     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XX 公安分局、XX 社保分局、市生态环境局 XX 管理局、深圳市 XX 区消防救援大队、XX 供电局、XX 交警大队、深圳市深水 XX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

     2.2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3.及时确定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程序启动预案和结束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程; 4.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局分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建设和完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3.负责建筑工程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的指令; 4.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5.负责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6.负责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7.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8.负责建筑工程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9.其他与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援管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 XX 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3.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管理、行动发生的费用提供资金保障。

     5.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因突发事故引起的劳动仲裁、劳资纠纷处理。

     6.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统筹建筑工程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在突发建筑工程事故时,负责调遣建筑工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事故建筑工程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受伤、危重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统计并向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人员救治信息。

     8.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中受到破坏的给排水设施。

     9.区应急管理局: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的建筑工程事故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灾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XX 公安分局:负责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1.XX 社保分局:负责突发事故后,人员伤亡赔偿协调处理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 XX 管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鉴定、处置等相关工作。

     13.XX 供电局: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

     故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建筑工程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14.XX 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

     15.深圳市 XX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综合应急救援。

     16.深圳市深水 XX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中受到破坏的供水管网。

     17.各街道办:成立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结合本预案,制定街道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由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并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相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

     1.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建筑工程事故调查。

     2.5 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 为满足我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区建筑工程

     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职责为:

     1.在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发生时,根据区建筑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署,携带建筑工程抢险所需的装备,参与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加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建筑工程抢险应急演练。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 3.1.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建筑工程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在建筑工程规划、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督导检查,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

     3.1.2 监测 1.在建工程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及时进行整治。各街道办、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法完成整治,需要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主体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审核后,上报给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

     挥部办公室。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台账。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 XX 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各责任主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高安全隐患监测信息化水平。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发生(或发现)建筑工程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 110、119、属地街道办、工程监管单位报告事故信息。街道办接到建筑工程突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报告。

     (1)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在 30 分钟内将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期间,应每隔15 分钟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经先期处置,事态得到有效控制的,无需启动本预案的,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 12 个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2)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在 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

     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0 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市相关应急机构。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2.信息报告内容 (1)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措施等信息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及时向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街道办组织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秩序。

     3.2.3 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作为第一响应的事故所在街道应及时向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一般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经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应的Ⅳ级应急响应。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建筑企业,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按照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应及时通过区应急管理局,向市级相关应急机构报告。

     2.较大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故时,由市相关应急机构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相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XX 区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市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事故(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应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市应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详见附件 5《XX 区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1.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2)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区相关应急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2)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3.事发地的街道在区相关应急机构、区建筑工程应急抢

     险救援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区相关应急机构、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提出请求。

     3.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相关应急机构、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办、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区应急机构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委、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统一协调全区各种应急资源,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街道配合,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采取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委宣传部、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 3 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和事发街道办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事发街道的负责同志组织街道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自的专业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见附件 4。

     3.2.6 响应升级 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

     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果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 XX 区现有的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由区委、区政府协调省和市驻 XX 区单位、驻军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波及周边地区时,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 XX 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其他区或者深圳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在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的,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机构: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由区委

     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事发地的街道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 3 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当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我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 2 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予以发布。

     4.信息发布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忙、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建筑工程提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3.2.10 应急结束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由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突发事故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发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清理现场、卫生防疫、

     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恢复生产、法律援助、心理咨询辅导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建筑工程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3.2 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会同街道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会同区发改局、街道办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 保险 区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和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3.4 事故调查评估 1.事故调查机构: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由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有关规定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突发事故,事故调查组组成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区级事故调查部门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2.调查要求: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4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应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的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组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省和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建筑工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1.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区财政应予以保证落实。

     2.实施具体抢险行为所发生的现场消耗费用,本着合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专门的工程(工作)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出经费预算,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报解决。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物资保障 1.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区政府、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2.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4.5 交通运输保障 XX 交警大队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6 治安保障 XX 公安分局应做好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区域的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负责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配合所在街道办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4.7 人员防护保障 在处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过程中,各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事故处置期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调 XX 区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保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讯正常运

     作。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检查指导区各类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全区统一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紧急疏散应急预案。

     4.11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部门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演练制度,组织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

     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2.建筑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建筑工程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险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5.2 宣传教育 1.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宣传建筑工程应急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建筑企业应以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为核心内容,以施工人员为对象,通过建筑工程安全知识学习,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3 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特点,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应急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特点,对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建筑企业人员培训。建筑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员工

     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建筑工程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 预案管理 5.4.1 预案修订 区住房建设局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 3 年修订 1 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2.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相冲突。

     3.在处置突发事故或应急演练中认为应急预案有必要及时修订的。

     4.其他应当及时修改预案的情形。

     5.4.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XX 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深龙住建〔2014〕161 号)停止执行。

     6.附则 6.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敏感地区:是指重要的政府办公场所、大型公共活动

     场所、人员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

     3.敏感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如国庆节、两会期间。

     6.2 参照本预案,各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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