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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时间:2020-10-18 12:33:3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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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2005 年的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一、基本常识

     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使用带单位文头的 A4 型纸打 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

     ,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 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 工程 报建阶段 的申请)

     ,并注明提 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

     (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 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环境设计、 外装饰方案、 建筑拆除、 规划验线、 建筑单体验收、 规划管理验收、 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 许可证延期、 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

     )

     2、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 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 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 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 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 (批)

     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

     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 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 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

     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 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 1 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 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 单位自负。

     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 卡”进行。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规划局网上报建知识学习及 测试。

     “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 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

     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 件、

     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 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报建。

     6、建设单位报建时,每一环节的规划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 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

     7、报建时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 见中明确提出的部门为准; 若是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 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报审。

     8、规划审查中需提交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 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 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等。

     9、申请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的建设 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现势地形图上用黑色铅笔标明申请建设用 地的位置。

     1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等,申 2 领《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市计划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或前期工作 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所属经济适用 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

     ;一般项目只需在申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提交市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或下达的当年前期工 作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所属经济适 用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

     ,其它审查(批)环节原则 上不再提交。基层建设单位无法提供计划原件的,应持盖有被下达计 划批复的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建。

     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 准计划的、 自筹资金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计划 30%的, 需报 原计划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投资计划后, 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 审批手续。

     12、对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需 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 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 它规划手续。申请设计条件时,因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等原因 无法提供土地证明原件的, 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该用地纳入土地 储备的批准文件。

     13、建设用地规模较大且拟选用地尚未编制控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 先申

     领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条件,编制控规或修建性详规,报规划管理 部门批复后,再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手续(含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 件)

     。

      1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 用地范围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实测。

     不需审查 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 围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申报,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 土地权属证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申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5、建设项目报审规划方案时,原则上三图一书(规划方案、竖向设 计、管线综合、设计说明书)应同步报审;报审建筑方案时,原则上 应同时报审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报审施工图时,原则上应同时报审 环境设计(重点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同时报亮化设计)

     ;特殊项目 经批准也可单独报审环境设计和外立面装饰设计。

     16、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翻修的建筑工程,经规划选 址、 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 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阶段审查 (特 殊项目需审查规划方案的, 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 规划审查意见中注明)

     。

     17、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 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 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 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 可直接报施工图审查。

     1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报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 4 目,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办理。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 建设单位需将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推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 意见一并报窗口 (未提出正式规划审查意见前不需按专家意见进行方 案调改)

     ,建设单位根据最终批复的规划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一次性 调改。

     19、经审查,对仍需在本环节进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调改 的项目,只发“青规函业字”文对审查资料提出调改意见,报审的图 纸只加盖经办人章、不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建设单位的 申请及“青规函业字”

     文归档,其他证明材料及申报的图纸退建设单 位。对可结合调改意见进入下一审查环节的,发“青规建审字”审查 文件,经审查的图纸加盖经办人章、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一 套发建设单位、一套归档。

     20、 “经办人审图章”为青岛市规划局内部审图流转使用章,只加盖 经办人审图章而未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的图纸, 不做为有 效的规划审查(批)文件。

     21、申报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 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可先提交广告、雕塑拟建 位置现状照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进行预选址,经审查原则 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2、按规定需向市政府汇报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规划局内部基本审批 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对需再向市委、 5 市人大、市政协汇报的项目,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办理。

     23、在规划审查中认为建设单位确需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 环节审查工作的,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尺寸、 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调改资料后继续办 理。

     24、建设单位报审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 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加盖资质章)

     ,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 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 核。

     2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意见为依据;对前后规 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 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 认。

     26、根据现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 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 的, 建设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 但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 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按程序重新 申请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证交回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注 销。

     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 部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的, 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

     27、2003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 6 设计条件的项目,仍按原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执行;2003 年 7 月 1 日后新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除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执行外,还须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有关要求执行。

     2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项目,经招标文件备案后,投标人资格 审查、方案指标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等环节合并 为专家评审一个报建环节办理,由规划评审中心统一组织在 15 个工 作日办理完毕。对投标人设计资质不符合备案文件要求、投标方案超 规划设计指标的项目,5 个工作日内发文退回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组 织设计、报审,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29、在市南区范围内 2002 年 6 月 24 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 2002 年 9 月 24 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 2002 年 4 月 19 日前、在李沧区范围 内 2002 年 4 月 11 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控制线, 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 划报建时,应将原批准的规划控制线图纸报市规划局重新确认。经审 核未发生变化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规划控制线确 认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使用;发生变化的,建 设单位应提供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按照分区规划重新划定, 原审查图 纸收回注销。

     30、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交规划审批所需资料,不得隐瞒、欺 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类指标均为刚性指标,未经批准变更, 不得擅自突破。经审核设计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 批复;对设计成果假报设计指标骗取规划审批、设计成果低劣达不到 7 设计规范确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及因设计、 测绘错误给建设单位规划审 批、验线施工造成影响的设计、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曝光,对涉及 的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处理, 对涉及的设计单位将抄告设计主管部门 予以处理。对伪造证明材料及各类审查意见触犯法律法规的建设、设 计、测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31、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调整 规划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调整用地所涉及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二、规划管理绿色通道

     1、纳入规划管理“绿色通道”的项目: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市、 区办实事及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经济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 防设施建设、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

     2、建设单位报建时,除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建资料外,还需提交项目 申请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证明材料, 我局将按照 “随报、 随收、 随办、 随批、随发”的原则加快办理。

     3、纳入绿色通道且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已正式批复的建设项目, 经批准后,可申请工程基础提前开挖。

     4、规划设计招投标有形市场办理流程:位置及性质重要、规模较大 的项目应进入有形市场做多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其他项目做多方案 直接报业务审批部门进行规划审查。

     5、绿色通道各阶段办理时限:

     8 序号 办理阶段 最长时限 1 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及变更

     6 2 规划方案审查及变更 6 3 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不含规划方案审查且用地范围已确 定、已取得界址点测绘图)

     3 4 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及变更 8 5 基础提前开挖 3 6 施工图审查及变更

     7 7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3 8 规划验线 2 9 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 3

     三、规划变更

     (一)

     、由市规划局审批施工图项目的变更程序

     1、在规划放、验线中发现误差需进行规划变更的建设项目,应在保 证原批准的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退后各类控制线距离等建筑相 对尺寸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压缩建筑自身尺寸。

     2、放、验线中,实际间距尺寸小于规划审批控制尺寸(图纸标注尺 寸)的项目变更:50CM 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规划分局予以变 更;超出 50CM 的,到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3、放、验线中,实际间距尺寸大于规划审批控制尺寸(图纸标注尺 寸)的变更:在不减少其它间距尺寸的前提下,由建设项目所在规划 9 分局予以变更,对减少其它间距尺寸的,须按第 2 条确定的范围办理 规划变更手续。

     4、在批后管理中,发现批准的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因设计单位笔 误造成局部关系不对应的,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立面、结 构和使用功能及不影响建筑日照、消防间距和退各类控制线的前提 下,由规划分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2 日内批复建设单位作为施工依 据。

     5、不涉及较大间距、高程调改的项目,可直接报施工图变更。其它 工程变更原则上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规划变更时需提交原审批的 相关规划资料。

     6、施工图变更中(原批准施工图已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核)

     ,不涉及消 防间距、消防分区等消防调整的,报审的变更施工图可不加盖消防管 理部门图纸审核章。

     (二)

     、按职责分工由分局独立审批施工图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各分 局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

     、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项目办理要求及程序

     1、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只对“一书三证”进行变更,其它环 节的审批(查)文件无特殊情况不需进行变更。申报资料齐全的,可 对申请的规划审批文件的建设单位名称一并予以变更。

     2、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须提交计委立项变更、土地权属变更证明; 对因法院判决或裁定需变更建设单位的项目,须提交计委立项变更、 土地权属变更证明及法院生效判决或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只申请建 10 设单位名称变更且已完工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

     , 可持土地权属变更证明直接申请规划变更。

     3、已经规划管理验收的项目,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行为已结束,原则上 、 不再办理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变更手续。

     (四)“一书两证”的变更形式 、 “一书两证”变更时,在原证上注明相关变更事项、体现变更过程, 不注销原证。如在原证上注明“变更事项:同意将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为 xxx 单位” “变更事项:

     或 同意按青规变审字 x 号及附图变更” 等, 并加盖市规划局公章。

     四、遗失规划审查(批)文件的办理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批)文件是

     指经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所审批、 核准和审核的事项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书、文件及附图,遗 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不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1、凡在市规划局、各规划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始审查资料的,本着 便民原则,建设单位可向档案所在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档案管 理部门复印,注明“限用于规划审批”字样、加盖“青岛市规划局档 案管理专用章” ,可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单位可到档 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管 11 理专用章” ,可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3、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查(批)资料的,建设单位应 按原审查(批)程序重新申报。

     (二)、确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1、经审查,申请补办的事项确实具有法律依据且不提供原件无法进 行后置审批的,经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要求申请补办。

     2、经研究同意补办“一书三证” 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申请者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连续刊登三天遗失声明并 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登报后 30 日内无异议的,到窗口领取补发 证书。

     登报声明内容须经我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后方可作为有效 的登报声明材料。

     3、补办的“一书三证”注明“补办”及“原证(具体编号)已于某 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字样, 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

     4、凡未验线开工的项目,遗失规划审批文件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对 遗失环节内容重新申报。

     5、对第(一)条第 1、2 项中复印的审查(批)文件内容,规划审查 中发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有异议的, 审查中按现行规划管理的有关 法规予以调整,建设单位须服从规划调整。

     6、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 后

     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 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12 法律责任。

      (三)

     、需对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 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确需重新补办、确认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 程序、要求,从遗失环节进行规划确认、补办。如按现行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需服从规划调整。

     五、规划审批、管理流程 六、规划审批、管理时限

     1、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15 日

     2、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5 日

     3、单独划定规划控制线 3 日

     4、规划方案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5 日 5、建筑方案审查 15 日

     6、建筑初步设计审查 15 日

     7、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日 8、建设工程拆除审查 10 日

     9、建筑外饰面装饰设计、环境设计审查 10 日 13

     10、规划管理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10 日

     11、核发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 日

     12、市政工程管线综合方案审查 15 日

     13、核发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 日

     14、核发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 日

     15、城市雕塑、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查 10 日

     16、核发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日

     17、核发门面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日

     18、招标文件备案 3 日

     19、专家评审 15 日

     20、建筑工程施工图规划技术指标审核 5 日

     21、市政工程施工图规划技术指标审核 3 日

     说明:

     1、审批、管理时限是指办文窗口收文到发文之间的时间,需向市政 府汇报或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审批时限不含在公示时限之内。

     2、审批时限按法定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七、政务办理大厅窗口服务电话

      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说明

     1、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几点说明

     (1)各窗口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应对各类证、书、审查文件、 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 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 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收取的报建资料复印件应由 建设单位报建前备好, 并由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报建单位 公章,经窗口收文人员核实后收取复印件,退回原件。我局批复的各 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收取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 件资料,发文时由窗口退回建设单位。涉及“一书三证”变更的,应 在原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

     (2)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 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 的,窗口不得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 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我局,窗口收文人员应 按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我局的变更内容进行办理。

     15

     (3)受理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 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 一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需报经局(分局、办事处)领导批准 后方可受理。

     (4)受理报建时需收取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以上一环节 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为准; 若是建设单位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 应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的, 可暂不提交, 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提交。

     (5)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每一环节的报建阶段均以我局 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特殊情况按局领 导研究、批示的意见办理。

     (6)规划报建、审查中需收取、审核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 的土地证、土地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 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 土地预审文件等。

     (7)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 所有者提供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待土地 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时, 因原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无法提供 原件的,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用地纳入储备的批复文 件。

     (8)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按我局批准 的用地范围、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实测后方可受理。不需 16 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受理申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界址点实测后、 与规划方案一并受理,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 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

     (9)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恢复性建设工程,经规划 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可 直接受理建筑方案审查(特殊项目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审查的,在选址 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审查意见中向建设单位注 明)

     。

     (10)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 换热站、 加压站等小型建筑、 环境工程, 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 (可 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 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 可直接受理施工图审查。

     (11)

     需纳入规划设计招标、 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目, 应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专家 评审的项目, 窗口应将建设单位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推荐方案的两套 蓝图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收文转审批经办部门 (审批部门未提出审查 意见前建设单位不需进行方案调改)

     ,经办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与部 门审查意见汇总提交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后, 由建设单位根据最终批 复的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

     改。

     应按局长业务办公会的要求和 17 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的规划批前公示工作。

     (12)受理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提交拟建位置现状照 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经审查原则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 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也可直接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

     (13)经办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需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 完成本环节审查工作的, 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 尺寸、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可由经办部门在接件五日内经部门负责人 签字、综合处复核后暂停该项目的办理计时(不退文)

     ,待经办部门 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调改资料后,再恢复计时继续办理。

     (14)受理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和测绘,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设计和测绘资质审查由经办部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核。

     (1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意见为依据;对前后规 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 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 认。

     (16)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建 设单位须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 18 失效。批准的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原证过期、重新核发新证 的,须将原证收回予以注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部 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后,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继续有效。

     (17)在市南区范围内 2002 年 6 月 24 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 2002 年 9 月 24 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 2002 年 4 月 19 日前、在李沧区范围 内 2002 年 4 月 11 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控制线, 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 划报建时, 窗口受理后转经办部门对原批准的规划控制线图纸进行重 新确认。经审核未发生变化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 规划控制线确认专用

     章”后,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使用;发生变 化的, 建设单位应提供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由经办部门按照分区规划 重新划定,原审批的规划控制线图纸收回注销。规划控制线的划定、 确认,由按照职能设定、负责相应项目选址审批的部门办理。

     已报建在各处室、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经办处室、分局将建设 单位提交的原规划控制线审批文件交选址处予以确认。

     (18)对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建筑、重要公建、重要景观建筑,审查建 筑方案时应提出建筑亮化设计要求,审查施工图时一并审查亮化方 案。

     市局经办的建筑亮化方案审查由雕塑办结合建筑施工图审查同步 完成,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报审。

     (19)各审批环节容积率的计算,须以我局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中划定的范围、面积为计算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 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应与选址意见相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 19 的建设范围、 建筑性质应与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相 一致。

     2、遗失规划审查(批)文件的办理程序

     (1)不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①凡在市局、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始资料的,本着便民、服务的 原则,建设单位对自己单位丢失的文件提出查询申请,由档案管理部 门复印,注明“限用于规划审批” 、加盖“青岛市规划局(分局)档 案管理专用章” ,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 建设单位可到 档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 管理专用章” ,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③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查(批)资料的,建设单位 应按原审批(查)程序重新申报。

     (2)确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①由法规处对申请补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具有法律依 据、不提供原件无法进行后置审批的情况,经确认、确需补办的,经 业务处室审核、 提出补办审批文件的具体意见报局长业务办公会批准 后予以补办。

     ②补办“一书三证” 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同)

     ,经研 究同意后,申请者在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连续刊登三天 遗失声明并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登报后 7 日内无异议的,到窗口 20 提交补发

     证书申请。

     ③补办的“一书三证”应注明“补办”及“原证(具体编号)已 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 字样,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

     ④对第(一)条第 1、2 项中复印的审查文件内容,经办处室在 审查中发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有异议的, 审查中应确定是否需按现 行规定调整,对需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规予以调整的,建设单位须 服从规划调整。

     ⑤登报声明内容须经局法规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后方可作 为有效的登报声明材料。

     ⑥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经查实后应取 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 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3)需对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 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确需重新补办、 确认的, 应按原审批程序、 要求,从遗失环节补办。需按现行规定予以调整的,按现行规划管理 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补办,建设单位需服从规划调整。

     3、建设工程项目提前开挖及招投标

     (1)政府市办实事、市领导批示的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 相关等重点项目, 确需提前开挖的, 由规划局负责提供提前开挖意见, 建管局负责办理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2)上述项目已批准建筑方案的,由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出 21 具证明,证明采用统一格式将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 层数、项目地址予以证明,建管局可根据此进行工程发标。

     (3)对三边工程等特殊项目,由两局召开联合办公会,以会 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办理意见。

     4、加强对组团、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监督

     (1)在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需配建的各项设 施,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具体规划位置,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1、各项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筑同步验线、 开工建设; 规划验收时需提交有效的配套设施移交合同或协议书。

     2、 ” (2)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配套建设中,应考虑有线电 视数字化等有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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