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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重、特大雷击事应急救援预案

    时间:2020-11-30 20:22:4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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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重、特大雷击事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重、特大雷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雷击事故应急处置体系,针对雷电灾害的特点,结合灾害防御工作规律和应急处置要求,规范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及救助措施,一旦发生灾情,做到各方协调、信息畅通、保障有力,形成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使受灾单位和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救助,使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特大雷击事故是指因雷击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建筑物或设备损毁、公共服务系统(供水、供电、金融、证券、银行、交通、邮电、通信等)中断甚至瘫痪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雷击事故:

      (一)一次雷击死亡 3 人及以上的雷击事故;

      (二)一次雷击受伤合计 10 人及以上的雷击事故;

      (三)一次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的雷击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间接经济损失大或对经济、社会、政治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雷击事故。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区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主任和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中心

     成员由区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农业局、财政局、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大队、法院和工商分局等单位主管安全的副局长组成。

      第四条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内,区气象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区防雷设施检测所和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中具备防雷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发生重、特大雷击事故时,指挥中心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理调度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气象局主管防雷减灾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从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专家库抽调,事故所在镇(街)负责人和区防御雷电灾害社会化安全管理综合体系的成员应服从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第六条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按照《花都区政府处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一)国务院、省、市、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雷暴预警,区人民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击事故;

      (二)区人民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击事故。

      第八条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击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

     序:

      1、区气象台根据《强对流天气灾害应急预警方案》的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密切注意雷暴发展趋势,值班电话 82612106;

      3、市民和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防御指引,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二)已经发生重、特大雷击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目击市民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灾情。事故单位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2、区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雷电灾害事故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性质、程度,发生时间、地点,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第一赶赴雷击事故现场者,要在第一时间对被雷击人员进行现场救治或指导救治,如实施人工呼吸、体外心脏按摩等常规救援手段。

      3、迅速、准确地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气象局雷击事故应急处理中心报告情况,同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4、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防雷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专家会同卫生救护、消防、公安、

     通信、供电、建设、民政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救助,及时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掌握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验工作,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跟踪上报后续灾情。待雷电灾害事故处理完毕,认真进行灾情评估,写出事故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气象局。

      第九条灾害信息管理

      重、特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严格按新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雷知识。

      区气象局负责在全区大力宣传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宣传国家有关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全民的防雷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特征,熟悉防雷减灾工作要求,掌握雷电防护基本知识,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

      (二)加强执法检查,规范社会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区气象局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以及防雷产品的生产销售,要加强管理监督,对雷电灾害事故进行灾情调查和成因鉴定,做好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加强技术服务,消除事故隐患

      区气象局对防雷工程在施工前依法开展设计审核,在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法开展分段检测,在防雷工程竣工后依法开展竣工验收,

     确保工程质量,杜绝新的雷击隐患发生。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依法对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开展检测。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条 雷击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

      一、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花都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雷电灾害的实地调查、事故分析和处理、事故统计上报等。

      以下雷电灾害必须列入调查与鉴定:

      1、因雷击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

      2、因雷击导致的人畜伤亡事故;

      3、因雷击导致的建筑物受损事故;

      4、因雷击导致的供电故障事故;

      5、因雷击导致的用电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受损事故;

      6、因雷击导致的家用电器设备受损的事故;

      6、因雷击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

      (二)基本程序

      雷电灾害发生后,当事人(或单位)或目击者立即向区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报告的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口头或书面通知等任何形式。

      区气象主管机构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情况严重、紧急、属于重大或特大雷击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主管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汇报

     事故情况,上级主管机构、区政府、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并联合开展调查和处理。

      现场调查工作包括:

      1、录取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目击者的叙述,当场填写《雷电灾害调查询问笔录》和《雷电灾害调查表》,绘制事故地点的环境位置图,拍摄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照片等。

      2、当事人(或单位)委托区防雷设施检测所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填写《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委托书》。防雷设施检测所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测试,观察雷击点痕迹,测量土壤电阻率平均状况,检查防雷装置是否合格,了解建(构)筑物用途和结构特点,测试剩磁强度等,同时区气象台了解灾害发生时事故地点附近的天气气候情况。

      3、区防雷设施检测所根据勘察测试结果分析事故原因,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雷电灾害技术分析报告》,提交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委托单位缴交相关费用,领取《技术分析报告》。

      4、区气象主管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附现场调查的所有资料。对于需要气象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申报人到区气象台领取《雷电灾害气象证明申请表》和《雷电灾害损失证明》,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申报内容与调查情况相符的,由区气象台在 1 个工作日内出具气象证明。

      5、《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广州市防雷减灾办公室和花都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办公室。雷电灾害调查原始资料及技术分析报告和鉴定书归档、登记。区气象主管机构对事故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雷电防御指引

      当发生雷暴时,或预报将发生雷暴时,市民和单位应做好以下雷电防御措施:

      (一)不宜停留在楼(屋)面上;

      (二)不宜站在高建筑物或大树旁;

      (三)不宜在水面或水陆交界处作业;

      (四)不宜在空旷的室外运动以及骑单车或摩托车;

      (五)尽量减少使用电话;

      (六)远离水管、电气线路或金属门、窗,不宜使用花洒冲凉;

      (七)切勿处理并远离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八)不宜进入空旷地带的棚屋、岗亭等建(构)筑屋;

      (九)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要求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 8 号令)、《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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