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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时间:2021-02-11 12:04:1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支出 管理制度 审批

    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支出,管理制度,审批,资金

    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下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管

    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下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而制定。

    二.

    资金管理的部门

    公司的资金管理机构为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对与资金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核算,并办理公司与业务活动单位(个人)之间的资金结算、支付工作。

    三.

    资金支出的原则与依据

    一、资金支付的原则

    (一)以预算管理为基础的原则:依据经董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为基础,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日常的资金预算控制与管理;

    (二)支付凭证符合财务要求的原则:各项支付业务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具备相应的发票、收据及其它真实有效的附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不得作为支付凭据;各类支付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费用报销时必须按要求填制报销凭证。

    (三)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资金的原则。

    二、资金支出的依据

    (一)国家政策法规;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三)经批准的预算文件;

    (四)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合同和验收手续;

    (五)合法的外部单据

    (六)经审批的内部单据;

    (七)公司各岗位的职责文件。

    四.

    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一、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一)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出内容,在请款单据上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部门经理对本部门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三)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对各类支付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在审批过程中,财务部经理应按照年度预算有月度预算对资金的支出提出支付计划与意见。

    (四)董事长、总经理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各类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五)所有资金支出必须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核准程序后方可支出,对于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有权予以退回。

    五.

    资金审批权限(在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执行)

    一、经营费用及日常管理支出

    包括日常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营销费用、租金、培训费等项目,支出的基本流程依据公司现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其中:(1)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内的,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的,董事长为最终审批人。

    二、经营性采购支出

    (一)经营性采购的申请及付款流程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其中单笔采购支出在20万元以内的,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单笔采购支出20万元(含)以上的,董事长为最终审批人。

    (二)经营采购的项目和金额,必须控制在月度预算或专项项目预算范围内,预算外采购,必须单独上报采购申请说明。

    三、职工薪酬支出

    (一)公司员工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及福利费等支出,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考勤记录和内部绩效考核文件等规定,会同财务部提出相应的考评、发放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监及副总经理)的固定薪酬,由总经理拟订标准,报董事长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励,根据年度预算完成情况由总经理拟订方案,报董事长审批。

    (三)总经理的固定薪酬、考核奖励及其它补贴,由董事长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外聘高级专家(顾问)的薪酬,由总经理拟订标准,并报董事长审批。

    (五)临时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由业务部门总监拟订标准,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审批。

    四、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主要包括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服务费用,由经办部门发起,部门总监审核后,报最终审批人审批,其中:协议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协议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董事长为最终审批人;协议费用超过50万元(含)的支出,由董事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税费支出

    (一)日常经营税费支出,由财务部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费金额,由税务会计进行申报扣款;

    (二)由于单项重大支出产生的代扣税款、税务稽查、政府专项审计等因素产生的税费,由财务部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检查要求,正确计算相应的税费,经财务总监复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六、资本性支出

    包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建、用于项目研发的技术性支出等,其中立项、购建、验收、付款等流程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对于单项支出10万元以内的,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单项支出10万以上(含)的,董事长为最终审批人。

    七、对外投资支出

    (一)权益性投资,由董事会制定投资方案,提请股东会进行决策;

    (二)债权性投资,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制定投资方案,报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关联方交易支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支出30万元以内的项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支出3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的项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支出在3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由董事长评估是否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支出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

    九、向股东支付的支出

    向股东支付的支出,包括向股东的分红,支付的股利、股息等,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股东会讨论决定;

    六.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公司所有的预算外支出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管理报告,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报财务总监审核后,依据本制度规定,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审批。

    七.

    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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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本文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本文简介: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本文内容: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借款项目主要有:

    (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

    (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注意:

    (一)预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借款数及期限确认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业与个人之间已没有了借款合同,此时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种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利率标准,可以扣除;

    (四)由于合同规定情况可能存在变化,提前还款的应以实际支付为扣除额,而不是合同规定数。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发票扣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项目的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此类自然人应了解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企业应关注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发票过程中的税金,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篇3:利息支出的扣除办法

    利息支出的扣除办法 本文关键词:扣除,利息,支出,办法

    利息支出的扣除办法 本文简介:“利息支出”的扣除办法问: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要提供金融机构哪些凭证?如果一家房地产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委托银行贷款或通过财务公司、投资公司、拍卖行等机构贷款,应如何处理?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

    利息支出的扣除办法 本文内容:

    “利息支出”的扣除办法

    问: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要提供金融机构哪些凭证?如果一家房地产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委托银行贷款或通过财务公司、投资公司、拍卖行等机构贷款,应如何处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

    [2010]220号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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