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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评分细则》

    时间:2021-03-27 00:17:0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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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评分细则》word版 本文关键词:细则,招标,评分,word

    《招标评分细则》word版 本文简介:评分细则本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其中商务部分占60分,质量服务承诺占40分。一、商务部分(60分)1、资质等级(满分5分)投标人资质符合招标人要求得5分,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不进入下面评

    《招标评分细则》word版 本文内容:

    评分细则

    本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其中商务部分占60分,质量服务承诺占40分。

    一、商务部分(60分)

    1、资质等级

    (满分5分)

    投标人资质符合招标人要求得5分,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投标人投标

    资格,不进入下面评分程序)。

    2、

    注册资本

    (满分5分)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得5分,500-300万元得3分,300以下得1分。

    3、公司规模实力及以往业绩

    (满分5分)

    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进行对比,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得1分;专业人

    员具有执业证书(物流师、货运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超过5人得1分;投标

    人运输规模及运输车辆数量进行对比,自有车辆10辆以上得1分;与药企有过

    合作的得2分。

    4、

    报价得分

    (满分35分)

    以本公司拟定运输单价(药品运输

    18元/件,果酒运输20元/件)为基准价,

    与基准价一致得30分,每高于基准价0.1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基准价0.1个

    百分点加1分,得分不高过35分不低于20分。

    5、

    合同审核

    (满分10分)

    完全认可采用我方合同范本的得10分,在我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得5分,

    不认可我方提供的合同范本不得分。

    2、

    技术部分(40分)

    (1)健全的经营、服务、调度、统计、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完备的管理制度,满分6分;

    (2)各线路运输天数之和在响应招标文件基础上用时最短得8分,排第二的得7分,以此类推最长的得1分;

    (3)车辆安排及调运系统完善,物流跟踪及反馈信息措施良好,满分8分;

    (4)物流公司有自己的仓库以备不时只需得8分;

    (5)物流企业有一套完整的安全处理对策,可以从容处理各种事故的发生,满分8分;

    (6)与我公司曾经有过良好合作的,得分2分。

    篇2:江苏省某市政道路污水管道工程监理细则

    江苏省某市政道路污水管道工程监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某市,江苏省,污水,细则,工程监理

    江苏省某市政道路污水管道工程监理细则 本文简介:B13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污水管道)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江苏省建设厅监制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无锡市新区,西起**路,东至**路,全长2547.18米。所有新排管道DN300~

    江苏省某市政道路污水管道工程监理细则 本文内容:

    B13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污水管道)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无锡市新区,西起**路,东至**路,全长2547.18米。所有新排管道DN300~DN400采用HDPE管,开挖采用塑钢缠绕管,牵引采用平壁管。*路~**路段,老的污水管道废除,新排管道在道路右侧,排入长江路现状DN500污水管。*路~**路原污水管保留,仅将地块预留支管接长至道路红线外2米。

    二、监理工作依据:

    一)监理依据

    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施工招标文件;

    2.

    国家有关的规范、规程、标准;

    3.

    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

    4.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5.

    有关管道工程的专题会议,工地例会有关本的工程技术决定;

    6.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月进度及周进度计划等;

    二)规范、规程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3.《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5.《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204-2002)

    三)监理目的:

    以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变更、协议为控制依据,工程

    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并达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满足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目标是指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安全规范、标准要求。

    四)监理原则:

    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理、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努力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理内容:

    1、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参与施工图的交底及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监理审核意见,供业主参政,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2、按时组织工地会议,协调有关施工单位的关系。

    3、公正地处理工程变更事宜和工程洽商记录。

    4、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网络,尤其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应做到相关人员到位,分工明确。

    6、检查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和设备的规格、品种、型号及质量及其合格证、质保书、化验单。

    7、审查测量放线方案,现场复核、抽检测量放线数据。

    8、现场抽查各种配合比的准确程度。

    9、对各道工序实行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报验,未经监理签证认可,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关键工序监理进行旁站,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10、定期检查施工进度总计划及分阶段计划的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并审查施

    工单位提出的对应措施,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11、核查完成的工程量,验收分项分部工程。

    12、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资料的归档工作。

    13、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监理意见。

    14、向业主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协助业主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一)

    质量控制要点

    1.事前控制

    (1)审核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管理制度及质保体系)方案,针对本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及施工方案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同意后,在现场条件具备时签发开工报告。

    (2)施工期间总包、专业分包管理人员落实情况及总、分包单位质保体系,要求其管理层次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分明,环环相扣,并有充足力量进行组织协调。

    (3)查施工期间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专业测量测试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的资质,杜绝无证上岗,资质不符现象。

    (4)审查机械设备型号、数量情况,设备型号、数量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

    (5)原材料、半成品的监控:凡用于工程上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前必须样品和有关资料,进场后必须出示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对到货材质、型号、数量进行现场核验,合格后签证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报审表;需要复测的,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2.事中控制

    要求施工单位在质量监控过程中,确定管道工程必须进行检查、监督、确认的工序控制点。采用以质量控制点为依据的质量控制办法,将各专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分解;在工序间设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上一道工序完成后,须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事后控制

    (1)对完工后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2)资料验收与归档,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出现的异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二)

    进度控制要点:

    1.

    以“严格管理、积极控制、监帮结合、认真负责”的方法,实行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管理。根据本工程实际,建立完整的监理进度控制体系。

    2.

    审核施工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保证措施有效性和组织体系合理性。检查进度网络计划的合理性和关键线路的准确性;现场布置的可行性。监督施工单位人员、材料及设备等进场计划落实。

    3.

    建立形象进度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后的进度计划实施,全面动态了解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4.

    对周、月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偏差,利用工地例会和组织现场进度协调会,分析原因,采取纠偏措施,必要时调整进度计划。并严禁为赶进度而影响工程质量。

    5.

    经常向业主汇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并在《监理月报》中报告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6.

    进度控制目标:工程实际进度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

    三)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要点: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监督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

    2.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项目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对薄弱环节加以调整、完善,并监督施工单位实行;

    3.

    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

    4.

    坚持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审核持证上岗情况。杜绝特殊工种的无证操作。

    5.

    监督施工单位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实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针对工种、分项工程)特点,有重点的交代注意事项,杜绝违章作业。

    6.

    对施工现场各种坑池设置警告标志护栏。。

    7.

    现场施工用电设备,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保险”制和“三相五线”制,按规范程序操作。坚持现场电缆架空,配电箱与开关箱固定牢靠,且离地面不低于0.4m。

    8.

    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坚持自检、总包、监理等分层次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经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9.

    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和安全日检制度,对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应令其停工整理。

    10.

    对不安全因素,违章操作、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监理以口头通知、工地例会、专题安全会议、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等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质量监理流程图:

    《开工报告》

    每道工序施工

    批准后

    完工后

    ;施工单位自检

    不合格

    合格后

    填报《工序报验单》提前24小时

    合格

    监理进行质量检查

    不合格

    合格

    签发《工程检查合格认可》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一)监理工作方法:

    1.采用巡视检查、平行检验、现场见证、旁站监理的方法对工程的材料、管道安装、试压冲洗过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

    2.严格检查验收程序,每完成一道工序,施工单位自检,总包复查,

    监理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

    3.监理指令:对施工中出现的影响质量的行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通病,监理以口头通知,旁站其整改,或以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形式,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会议形式:每周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对出现质量问题与针对重要质量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而做出的决议,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执行。

    二)监理措施:

    1.组织措施

    (1)人员分工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监理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实行24小时跟踪监理。监控措施。

    2.质量控制措施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监理

    ①施工单位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质保书。

    ②检查施工单位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钢筋、水泥、黄砂、石子、石灰等)的质量情况,对各种原材料、预制构件成品、半成品的质量组织必要的抽检和复查,并检查其使用情况。

    (2)施工测量控制

    ①施工单位用于工程的水准点、控制点要有完整的交桩记录。

    ②加密水准点必须经闭合后方能使用,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复验。

    (3)牵引管的控制

    ①向监理展示测深仪精度试验过程。

    ②及时做好报验、工序验收。用探测仪跟踪测量方位角、倾角,确定钻头的走向,每钻进1米,测量一次,并做好记录。原始记录的钻头轨迹作为管线高程的参照,作质量评

    定标准。

    ③每井段导向孔完成后,应测量二头的高程,检查是否符合管线的高程要求,轴线要求,如有不符合应重钻导向孔。

    ④导向孔完成后应视土质情况,结合机械设备性能,合理确定扩孔次数,达到扩孔直径符合验收标准。

    ⑤当达到排管需要的直径后,应报监理验收。经监理检查高程、轴线位移合格,方可进行牵引排管施工。

    ⑥HDPE管的热熔连接必须二边管头对齐、接口平顺、密缝熔接充分,完成熔接后应有充分的冷却时间,并检查包管边缘是否平、牢,有无空鼓等现象。

    (4)检查井的控制

    ①砖砌检查井

    检查井砌筑前应清除砖表面污洉,并隔夜用水湿润,砌筑时不得有通缝,必须保证灰浆饱满,灰缝平整,砂浆抹面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井盖中心以阀门启闭杆中心和扶梯定位。同时要控制砌筑砂浆的配合比,并制作砂浆试块。井身尺寸、井底高程、集水坑、井盖高程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②砼检查井施工

    1、

    首先检查井位施工的放线,根据管道的标高和轴线正确放出检查井位置。其次对砼井所用的材料,如钢筋、水泥、黄砂、石子等进行抽检,要满足规范的要求;

    2、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要进行会同有关单位检查,以确定土质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若不满足要进行处理。

    3、

    在施工过程监理要严格检查钢筋的扎制,钢筋的规格、数量,间距均要符合设计规

    范要求;

    4、

    立模要稳定、直顺,接缝严密,模扳要平整,保证混凝土清水面的质量,同时一定要保证保护层的厚度,这关系到检查井的使用寿命。拆除模扳时要避免大的震动。

    5、预埋件位置要按图纸仔细复核。

    6、检查井壁混凝土浇筑要求连续,故在施工前要备足料。混凝土的配比要计量正确,除满足强度要求外,也要有合适的坍落度。尤其要重视预埋管及转角处的振捣。两次混凝土浇筑的接缝应设置在底板内壁以上30CM,并留止水槽并凿毛、洗净、凿除松散的混凝土,并在第二次浇筑前洒水润湿,用同标号砂浆接浆处理,使接缝良好。

    7、控制砼下料厚度,分层进行浇注,每层厚度控制在30cm左右。

    8、砼振捣应注意检查棒棒相接,不漏振,水平移动间距控制在40cm左右。振捣时注意不要碰钢筋、模板。

    (5)质量验收和评定:

    1、验收程序

    ⑴施工承包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序验收申报单(并附自检记录)。

    ⑵监理人员在进行复核检测时,必需做到平行检测,对工序验收按30%检测合格后,及时签署本道工序的合格通知。

    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整改的项目并限期完成。

    ⑷各单位工程完成,施工方在自行评定合格且质保资料齐全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报告。

    ⑸在竣工预验收中各项问题整改合格后由施工方向建设方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⑹建设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时间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及地质勘探单位一起进行竣工验收。

    ⑺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无锡市建设局或无锡市质监站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验收结果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工程可评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投入使用。不合格必须经整改合格后才可备案投入使用。

    江苏城建市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监理组

    二OO八年九月

    篇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XX年8月1日实施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18年8月1日实施 本文关键词:地压,细则,正式发布,煤矿,防治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18年8月1日实施 本文简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18年8月1日实施 本文内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

    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六十二条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六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六十六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六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六十八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钻孔参数。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第七十条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八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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