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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技术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3-12-06 16:13:3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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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技术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由本检察系统培养,资格评定及认定由高检院办理,系统外的专业技术职称不被检察机关承认,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xx年,,全国司法改革面上的工作基本完成,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基层检察院撤销信息技术科,检察信息技术人员被划分为检察辅助人员,已是板上钉钉。尘埃落定,检察技术人员如何顺应司法改革,跟上改革的步伐,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上发挥更大作用,作为一名改革前的基层检察技术人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

      一、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及技术人员的现状

      (一)检察信息技术的发展历史回顾

      我国的检察技术工作,是为了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借鉴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工作而建立,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传统的检察技术主要是司法鉴定工作,xx年以后新增信息化工作。自此之后,检察机关的技术与信息合为一体,全称为“检察信息技术”,高检院设有“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顾名思义:全国检察院的检察信息技术其实含有两个业务范围——“信”和“技术”,有的省级院将“信息”和“技术”分开,分设两个处室,——信息处和技术处(如xx省检察院),但在市县等基层院一般都是合并的,称之为检察信息技术处(科),其业务范围包括信息范围内的计算机维修、网络维护、统一业务软件维护、信息发布系统的发布与维护、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技术”范围内的业务主要有:法医、法医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文痕、电子数据取证等等。高检院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成立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仿效高检,基本上将信息与技术合在一起,成立了相关的机构,不同的是高检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是事业编制,全国各地信息技术人员是行政(政法)编制。

      (二)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信息技术的影响

      在xx年的司法改革中,检察人员被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司法行政人员,机构改革中检察信息技术被划归辅助部门,这多多少少与高检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是事业编制有点关系,司法改革中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是缺少话语权的,检察信息技术部门被划分为辅助部门后,全国各地基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科室大多被撤销,人员划归办公室。

      让技术人员难以释怀的是:法律政策研究及预防职务犯罪等与办案不沾边的部门都划归办案部门,配置有员额名额,但多年来做法医工作、司法会计、痕迹检验、电子证据、文证审查等与办案密切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被算作办案,随着“信息工作”被辅助了,不给进入员额的机会和名额,即便某些技术人员曾经在业务科室是骨干,具有员额的素质,但因从事技术工作而被设定了各种条件,如要求入额人员要有最近三年连续从事办案工作的经历等,这等于完全将检察技术人员挡在了员额门外,这使全国广大信息技术人员在流汗的同时流了泪,在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盛传的调侃是“信息害了技术”——因为信息属于辅助,所以和其捆挷在一起的技术也被辅助了,一时间检察信息技术部门人心浮动,检察技术人员想尽一切办法离开技术部门:有的去了办案部门,有的转隶去了监察委、有的想办法调离了检察机关,没办法出去的被归于办公室名下,工作失去了自主性,许多人被办公室的琐事所扰,检察技术工作无人搞、不愿搞的情况大量出现。如笔者所在的定西市,基层的技术科已经消失,技术科科长部分去了乡镇检察室,一部分被“收编”,上级安排的工作已无对口科室。检察技术的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这与科技强检的目标不相符合。

      检察技术工作被削弱的另一个弊端是与检察技术相关的案件质量出现令人担忧的局面。比如定西市,司改前仅定西市检察院技术处法医鉴定和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每年达数百件,这使得公安等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质量明显提高,杜绝了许多人情鉴定和瑕疵鉴定的出现,保证了办案质量,但随着技术工作被辅助,瑕疵鉴定出现上升的苗头,涉及伤害的案件文证审查大量减少,好多伤害案件随案件移送的技术性证据材料只有一份鉴定文书,没有医学影像资料,如X光片、CT片等,而鉴定文书又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如果鉴定文书错误,会导致案件错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案件其错案是不可控的。再如司法会计鉴定,由于高检几十年的培育,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或检验,对经济案件的审查与准确定性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入额希望的破灭和检察信息技术科室的撤并,这些工作已处于无人搞的尴尬境地,笔者所在的定西市,三名从事鉴定的司法会计师全部离开了原工作岗位,一名去了案管,一名去了乡镇检察室,一名去搞精准扶贫工作了。

      (三)检察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

      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由本检察系统培养,资格评定及认定由高检院办理,系统外的专业技术职称不被检察机关承认,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也不被财政部门承认,与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的待遇没有接轨,大部分检察技术人员只好花精力在法律职称的评定上,司改之前,检察技术人员的薪资跟上检察官等级推进,与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的待遇相差不大,但在司改后,检察技术人员在系统内或系统外均搭不上边,两边都不带检察技术人员玩。在职业保障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规范,公务员序列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加以规范,公安机关技术人员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加以规范,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检察技术人员经过长期努力学来的技术换不来待遇的提升,不如检察官,不如司法警察,也套不上行政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待遇只与一般辅助人员一样,这挫伤了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不利于技术人员队伍稳定的。

      二、检察技术的发展展望

      检察技术工作在司法改革中被定性为“辅助”但其真实作用还是举足轻重的,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检察技术的相关内容,以后检察技术以后可能被当成业务部门,其从事的业务如法医、法医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文痕、电子数据取证等对检察机关规范化司法,精细化办案,促进检察工作专业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贪反渎等自侦工作虽然与检察工作远去,但检察技术在检察领域还是大有作为的。在这轮司法改革中,检察技术改革受到的影响较大,但我们不应悲观失望,应该顺应检察改革新形势,密切关注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立足检察技术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积极配合推进改革工作,理顺检察技术工作机制,畅通检察技术职业发展通道,有为才有位,检察技术要深耕自己的主责主业,扎实推进检察技术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一)坚定不移抓好检察技术办案主业。检察技术是办案部门,这一点应该得到承认,全国统一业务系统中就设计有检察技术部门的办案流程。全体检察技术人员应该积极推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细化协作范围,形成无障碍、常态化、刚性强的紧密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推进将涉及技术性证据、专门性问题的案件,直接纳入检察技术部门办案流程。发挥法医、文件检验、司法会计、电子数据等专业在案件办理中的优势,积极为检察业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关提供技术支持,通过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等手段,解决在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升办案质量,为业务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支撑。

      (二)在司法改革与监察委改革的交汇期,检察技术要积极探索健全检察技术与监察委鉴定业务需求的良性协作配合机制,逐步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之间规范、顺畅的鉴定案件委托受理渠道,在反腐败大业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利用以前协助反贪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成熟经验,对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做好司法会计鉴定或会计帐务的司法会计审查。

      (三)积极探索检察技术服务检察业务的新模式,重点提升对瑕疵鉴定、问题鉴定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能力。严格、规范、全面执行各类技术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依制度规范技术办案。健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审查机制,更加重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将检察技术工作从过去的以检验鉴定为主转变到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并重的工作思路上来,逐步使检察技术部门由“以鉴为主、以审为辅”向“以审为主、以鉴为本”职能转变。防止只审查不监督的倾向,要发现错误鉴定背后的问题。要强化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检验鉴定工作。

      (四)探索在公益诉讼及诉讼监督新增业务中拓展检察技术工作。

      在公益诉讼中,司法会计师是大有用武之地的,如在案件侦查中可以提供调查方案的咨询,参与针对案因、案果的司法会计检查,确认国家财产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数额,另外还可对相对人受损数额,进行直接计算,对涉案财会资料证据进行文证审查等。

      目前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尚处在开拓阶段,未来随着诉讼内容的不断拓展,会需求更多的检察技术鉴定的介入。检察技术更应顺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公益诉讼及诉讼监督新增业务的技术需求,做好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工作,要培养环境损害鉴定及评估等相关专业人才,逐步探索拓展公益诉讼及诉讼监督中涉及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网络安全、价格评估、金融等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与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工作。

      三、检察改革中促进检察技术工作的对策建议

      检察技术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是司法改革阵痛的一部分,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及后续改革措施的出台,上述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检察技术人员应该坚定信心,努力工作,深耕主责主业,打造部门品牌,更好地为检察事业服务,三十多年的检察技术工作发展情况表明:信心坚定是基础,措施正确是保障,介入案件是动力,人才培育是关键。

      具体讲,笔者对检察后续改革有如下建议:

      (一)信息与技术分设

      将信息与技术工作分设,检察信息技术中的“信息”部分属于辅助工作,这一点是明确的,划归办公室是合理的,但“技术鉴定”这一块应归于检察主业部分,其承担的法医鉴定和文证审查、痕迹检验、司法会计鉴定、电子证据等业务应该从检察信息技术中剥离出来,单独分设,这样才有利于检察技术向专业化发展。

      (二)在司法改革中给予检察技术人员一定的员额名额,检察技术中的法医鉴定和文证审查、痕迹检验、司法会计鉴定、电子证据等业务都与办案有关,如司法会计办案就要完全熟悉案情,综合研判,这些理应属于办案范畴,属于检察主业的一部分,在员额比率给死的现实情况下给每个检察院的技术人员给予员额名额是有困难的,不妨在有鉴定中心的地区给予鉴定中心一定的员额名额。对他们的考核可以通过每年的检验鉴定案件多少,在案件中发挥何种作用,提供多少突破案件的线索、解决多少疑难鉴定、纠正多少错误鉴定、有多少科研成果、发表多少专业技术学术论文等方面情况来进行考核,并应落实错鉴追究制。

      (三)落实职级待遇。检察技术人员历来是检察官中的特殊人群和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检察官和技术官双重身份。高检院应该尽快与财政人事部门协商,制定检察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办法,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和发展,目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安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都有相应的晋升管理办法,制定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管理办法已是刻不容缓。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时,建立一套类似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的等级晋升体系,细化相关职级待遇;建立和技术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及科学有效的考核监督、惩戒机制,并把专业职称的评定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为技术信息人员在分类管理选择时做好充分准备。

      (四) 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养。要把热爱检察技术工作的年轻干警调到技术岗位来工作,建立单独的技术人才激励、技术人才库运行等机制,通过组织系统性培训、专业技术竞赛、实地考核技术信息化工作等方式选拔出优秀的技术人才,把技术人才库和业务骨干人才库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技术人才作用,让技术人员找到职业归属感,实现其在检察事业中价值。

      结语

      高检前任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科技保障。无论是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还是开展对诉讼活动的监督,都需要检察技术部门的支持和参与”。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执法机关,在强化业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必须掌握高新的检察科学技术,以高科技技术来武装队伍,以高科技技术来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现在讲聚焦主责主业,检察技术的作用已引起高层重视,两办也有加强法院、检察院技术队伍的文件,高检院也出台了落实意见,据悉高检院政治部正在与财政部门接洽,计划出台检察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办法,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及主责主业工作的精细化,检察技术人员的职能与定位会得到合理调整,体制机制会得到优化,检察技术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你若精彩,天自安排;你若盛开,蝴蝶自来”!检察技术人员要坚定信心,深耕主责主业,努力工作,为检察事业的大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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