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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1-04-05 12:13:0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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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城市建设,深化,大讨论,工作方案,活动

    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广州市市政职业学校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文明委《关于开展广州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穗文明委〔2012〕2号)、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开展广州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穗教转〔2012〕86号)的精神,根据市教育局工作要求,确保这次活动全面、

    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广州市市政职业学校

    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文明委《关于开展广州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穗文明委〔2012〕2号)、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开展广州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穗教转〔2012〕86号)的精神,根据市教育局工作要求,确保这次活动全面、有效、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以“做好市政人,铸造文明魂“为主题,开展“我与文明优越”校园论坛系列大讨论活动吸引师生,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聪明才智以及青少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努力传承“教书育人、服务社会”的光荣使命,为巩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长:伍曙光

    副组长:吴伟雄、张冬梅

    员:王宝合、王勇、丘东晓、杨石军、

    黄慧英、陈敏、李艳霞、黄永锋

    责:负责整个大讨论活动的工作协调联络;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和综合大讨论活动开展情况;负责学校大讨论的宣传与交流;负责学校大讨论活动开展的督促检查,向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汇报。

    三、大讨论主要活动安排

    这次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集中安排在4--5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4月初-4月13日)

    主要任务是抓好组织发动,加强学习和宣传,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和良好氛围,通过电子显示屏、校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站等阵地大力宣传;分别组织召开教职员工、学生动员大会,部署大讨论工作的安排,提出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帮助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生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统一思想,并积极营造氛围,迅速掀起继续大讨论活动高潮。

    第二阶段:活动开展(4月14日-5月11日)

    主要任务是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讨论交流:

    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以各部门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召开党支部党员教师座谈会;召开学生管理、教学管理、行政后勤三个序列的研讨会。

    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依据,围绕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建设问题展开讨论。重点讨论题目如下:

    1、广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造了哪些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如何运用这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建设?

    2、着眼于推动广州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应着力在哪些方面下功夫?

    3、当前深化文明城市建设面临哪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加以解决?

    4、围绕增强市民主人翁责任感,采取哪些途径和办法,有效调动广大市民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5、如何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常态机制,着力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持续创建工作格局?

    6、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文明行为教育,提高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效性?

    7、围绕推进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着眼于打造志愿者之城,如何做大做强志愿服务事业?

    8、围绕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如何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三阶段:完善总结(5月12日-5月25日)

    主要开展总结活动经验和成果。通过积极参与讨论,并形成文字材料,不断完善讨论成果,并对学校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好整理资料工作,收集整理好活动资料,并装订成册,形成专题档案。“创文”无止境,我们要在积极做好大讨论成果转化的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使“创文”思想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自觉行动,成为推动学校发展动力。

    四、活动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大讨论工作是我市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目的是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和提升全民文明素养,意义重大,全校教工要高度重视,认真参与,将大讨论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各部门要同心同德、密切合作,确保大讨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2、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活动要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积极性,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大讨论活动。既要保证日常任务的落实,又要按照步骤有序地组织好大讨论活动,要重点围绕把“八大主题”进行广泛讨论。

    3、加强督促检查。各党支部、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做好市政人,铸造文明魂”这一主题,开展好大讨论活动。大讨论不能空泛地议论,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必须体现涉及到学校师生的实际问题上。学校大讨论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不定期的督促与检查,协调工作进度,狠抓落实、注重效果。

    二〇一二年四月

    4

    篇2: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关键词:建设部,管理规定,城市建设,修正,档案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01-07-04【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城市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

    (五)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六)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未能通过预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档案。不能按时移交或档案不完整的,将依照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二处四月二日颁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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