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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0-05 11:38:1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佛山市 征求意见 资助

     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

     为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研发机构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目标宗旨。

     进一步统筹创新要素的布局与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研发机构,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符合高明区实际情况,具有创新性、开放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研发机构资助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以补贴形式用于资助我区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凡享受本办法资助的研发机构,其本身或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已在佛山市高明区登记注册的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 500 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 200 万元。

     (二)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

     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300 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200 万元。

     (三)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 200 万元。

     (四)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300 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60 万元。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第四条 资助的受理。

     资助对象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申请条件的,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机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正件备查)、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组建(认定)的批准文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受理申请后,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安排划拨资助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不再执行《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13〕106 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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