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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30 11:42:1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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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在过渡期内可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对通过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决策管理和职责分工】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履行土地储备管理决策职能,

      2 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市辖区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因区划调整等原因,涉及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区(功能区),可由列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区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实施工作;过渡期满,纳入全市统一储备。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三年滚动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以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新旧动能转换涉及的土地。

     第七条 【年度计划】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3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用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用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用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用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用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用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与报批】建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制度。市土地储备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程序备案、报批。

     第九条 【纳入计划的储备土地管理】已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

      4 划的土地储备项目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地上(下)建筑物等有碍土地储备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第十条【实施主体和承接主体】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按项目实施管理。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市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直接委托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土地熟化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方案】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土地熟化主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资金测算、配套建设用地代征范围、配套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分析、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方案报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招拍挂联席会议审议确定且资金来源落实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市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签订项目合同】经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市场化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或者与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土地熟化主体签订委托实施合同。

      5 第十四条【前期开发】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应当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对储备土地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排水、供水、供气、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立项、投资、组织同步实施。

     第四章

     土地收回与收购 第十五条 【土地无偿收回】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方式进行收回并纳入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应申请续期而未申请的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因企业(单位)自身原因,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 2 年未动工开发或者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 2 年未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无偿收回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6 第十六条【土地有偿收回】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方式进行收回并纳入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后符合上述两种情况需要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有偿收回补偿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土地收购】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方式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由政府收购其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项目承接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由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土地有偿收回、收购程序】国有土地有偿收回、收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7 (一)接受土地收回任务或者受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征询拟收回(购)地块规划性质、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或者规划意见(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 (三)对拟收回(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等权属、权利、地下管线、高压线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成果(包括勘测定界图、成果表和宗地图等);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测绘成果对拟收回(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

     (六)依据或参照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回或收购合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依法办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有偿收回、收购应提交的材料】土地有偿收回、收购,被收回(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证明; (二)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的图件、数据资料;

      8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有偿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者收购合同;国有土地收回(购)合同的签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级土地征收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承接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通过政府决定收回的土地,不再签订土地收回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土地收回(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回(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地块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回(购)补偿方式及金额;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及交地条件; (四)合同签订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与市政府令第 248 号的衔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片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土地收回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区土地征收机构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该意见出具之日起 45 日内与区土地征收机构、

      9 土地储备项目承接主体签订土地收回合同。逾期不能签订的,应当终止收回程序并由区土地征收机构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再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强制收回】属于第十六条土地有偿收回方式的,区土地征收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承接主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或者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作出收回决定,并在土地收回范围内予以公告。

     收回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收回合同的事项。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回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移交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储备原则】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土地储备库,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实施供地。

      10 第二十六条 【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入库标准】储备土地入库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储备土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库。

     (二)储备土地入库必须产权清晰。对于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权属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应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

     (三)储备土地原则上实行净地入库。合同约定净地移交的,应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依据规划及其他要求需要保留地上建(构)物的,应确保地上建(构)筑物完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管护】对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本着“权属清晰、管护规范、责任明确、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管护,确保储备土地安全。

     储备土地管护由土地储备项目承接主体负责,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或临时利用三种方式。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统一管

      11 护标准,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巡查监督。

     短期内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任何建(构)筑物。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九条【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来源范围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国有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三十条【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12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资金预决算】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项目的进程和变化及时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按调整后预算执行。

     年度末期,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第三十二条【资金收支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3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监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要求在土地储备动态管理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储备地块明细及业务开展情况按季度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将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及时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共同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收回(购)单位对提报资料的责任】土地收回(购)过程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14 资料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被收回(购)单位违约条款】土地收回(购)过程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转让地上建(构)筑物的,由市土地收储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纠纷处理】土地收回(购)过程中,土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有争议的,可先计算出争议部分标的实际补偿价款,交由法定机构提存,待争议解决后再行拨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2013年 7 月 20 日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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