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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强制性类型分析

    时间:2021-02-21 12:07:3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强制性 合同法 类型

    合同法强制性类型分析 本文关键词:强制性,合同法,类型,分析

    合同法强制性类型分析 本文简介:合同法强制性类型分析在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如何妥善地对二者进行区分,是一个无法在立法技术层面通过改进合同法的规范配置来解决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经济活动形式日益种类繁多。在经济活动中难

    合同法强制性类型分析 本文内容:

    合同法强制性类型分析

    在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如何妥善地对二者进行区分,是一个无法在立法技术层面通过改进合同法的规范配置来解决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经济活动形式日益种类繁多。在经济活动中难免出现纠纷和冲突。为了使得这些纠纷和冲突得到有效的解决,合同这一带有契约性的约束形式被广泛的应用。相关的合同法也逐渐完善起来,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在合同法上出现了较多的强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合同的有效运行。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其类型较多,对这些类型进行分析非常重要。因此,本文对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类型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分为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任意性的规定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对合同中规定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正,而强制性规定则不能。在我国相关的领域有不少的学者也对强制性规定的类型进行了分类,例如有的研究者将强制性规定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又将禁止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但是很少有学者对强制性类型分类的依据进行探讨,以及分析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分类到底带来哪些效益。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将采取逐步深入分析的方法,依据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层层分类进行分析,力图使分析做到深入全面,从而勾勒出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分类系统。

    一、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划分

    1.1将广义性上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狭义上的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这一做法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在许多合同法的著作当中我么能够明显地看到这种分类产生的影响,但是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对强制性规定和强行性规定做出明确的划分。例如《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政治性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强制性合同的内涵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这可以看作是立方层面的一个缺陷。就是就概念的逻辑关系来说,强行性规定属于上位观念,应该统合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从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有着重大的区别。一般来说,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影响力或者和说合同不会因此失效。

    1.2但是如果违反了禁止性的规定,合同一定会失效。这样的论断出自于王轶教授的《法学原理和法学方法》。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判断合同有没有效不能采用这种机械式的判断方法,应该通过强行性规定的类型进行分析,为合同的判定提供可操作性的便准。首先,应该明白,类型化的研究不应该忽略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做出的相关规定是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者禁止之规定者,视为无效。笔者翻阅了许多著作,发现学者们用强行法来统称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就是援引了这一条规范。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却没有出现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这类的表述。因此是否借用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表述进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对强行性规定的分类从而为判断合同有无效提供可靠性的标准,这就成为了一个需要论证的话题。

    1.3但是笔者检索相关的研究,发现并没有涉及到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其次,从我国历史上以及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也是在条文中只提及到了禁止,但是这一规范的功能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因此法律条文本身没有强制和禁止的区分不会造成法律的缺陷。再次,从解释论来说,用强行规定来统合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不一定就是最佳的选择。在脱离具体的语境情况下,单纯去争论谁是上位概念、谁是下位概念,不但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其意义也是不太明显。而笔者认为如果要沿用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区分,用强制性规定来进行统合就显的更为合理。最后,如果沿用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之分,我们应该对这一区分的效益进行分析,这也是进行区分的意义所在。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违反了强制规定往往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只有违反禁止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1.4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是不成立。因为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所谓强制与禁止只是语句表达上的区别。在我国民法上我们对二者表达的理解往往趋近于相似,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并不对此进行区分。另外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王泽鉴教授将强制规定界定为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而禁止规定一般为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笔者翻阅了大量的著作,发现许多学者,无论是王泽鉴本人还是史尚宽、郑玉波、黄立和陈自强等学者都没有将是否导致合同失效作为两者区分的具体效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之内,不但违反禁止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违反强制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经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划分,其效益仅仅停留在描述功能层面,并不能在规范功能层面为判断合同是否失效提供可靠性的保障。

    二、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划分

    2.1可以说在这一些方面,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对此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笔者在他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想谈一谈自己的一些见解。首先,笔者对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是否其分类范围局限于禁止规定内产生了怀疑。应该说如果以规范的目的和违反规定的法律效果作为关注的重点,那么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划分同样适用于强制规定。笔者认为在承认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分类前提下,因该把其分类的适用范围由禁止规定拓展到包含强制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区分的适用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在进行区分时应该重点对这一部分进行关注。笔者想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法律效果是否仅仅局限于合同无效。

    2.2可以说违反效力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是很多学者的观点,并且《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5条也做出了规定:违反效力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当认定合同为无效。那么是否违反任何一种效力性规定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呢,笔者认为这样的问题不能用肯定或者否定来简单的回答。笔者认为正确的描述应该是违反效力性规定一般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等多种情况,而绝非仅是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可以通性概括为给合同带来各式各样的负面影响。违反管理性规定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3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仅仅违反了管理性规定而没有违反效力性规定往往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样的解释和一些学者的观点相契合,但是却和现行合同法中的某些细则之间存在着张力。应该说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也会造成合同的无效。因此,我们在看待这一问题时应该从一个全面的角度去看待。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看,违反管理性规定不会影响合同效力的说法很难成立。最后,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是否是合同立法技术存在着某种缺陷。应该说一些学者还是认为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就是合同立法技术存在着缺陷。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能成立。

    第一,比较法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并没有将立法层面的区分作为重要的关注部分。

    第二,从相关的研究来看,什么是管理性规定、什么是效力性规定,民法学界对此都没有具体的划分标准。

    第三,从法律的运行效果来看,无论是违反强制性规定还是违反效力性规定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因此笔者认为就二者区分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言,很难说合同立法技术层面存在着缺陷。并且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问题并不在立法技术层面,而恰恰在于学理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协同能力。

    三、对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分析的思考

    其实对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的分析往往和一般性的理论研究存在着巨大差别,这一分析研究往往不是依据特定的概念进行机械式的划分。而是要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的分析,结合实例与现行法律的运行效果对于已存在的一些观点进行修补和改正。可以说这一分析的研究往往是一种动态的研究,因为很多法律都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做一些适当的调节,法律的变化必然会带动相关理论研究的改变。因此在进行这一分析研究时应该本着一种怀疑和借鉴的思维去看待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前人的成就既不能盲目地去全部接受,也不能全盘否定,应该有所吸收,有所怀疑。

    四、结语

    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强制性规范一般可以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而禁止规定又分为效力性的禁止规定和管理性的禁止规定。可以说这样形式的分类有着充足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而这些依据就成为了本文探究的重点。应该说用强制性规范来对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进行概括的方法并非必要,用强制性规定来对二者进行概括反而显得更为合理,这样更有现实意义。已有观点对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之分效益的论证往往不能成立,我国的相关立法在这一方面也存在着欠缺。应该说对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分,已有观点也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也没有对二者的法律效果做出全面的整理,使得这一方面的研究尚需进一步的深入。

    篇2:合同法的法定连带责任研究

    合同法的法定连带责任研究 本文关键词:连带责任,合同法,研究

    合同法的法定连带责任研究 本文简介:合同法的法定连带责任研究连带责任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个法律概念,在很多法律条款中都可以见到这个概念.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摘要]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性,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着其权利的有效实现。但是就目前而言,合同法中

    合同法的法定连带责任研究 本文内容:

    合同法的法定连带责任研究

    连带责任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个法律概念,在很多法律条款中都可以见到这个概念.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性,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着其权利的有效实现。但是就目前而言,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在实际执行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做好进一步的研究,对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界定和执行问题进行明确。

    [关键词]合同法;法定连带责任;意义

    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纠纷事件越发频繁,为了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合同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连带责任。不过也应该清楚的看到,在当前的情况下,合同法于连带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漏洞,影响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对此,应该通过细化合同双方责任的方式,对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进行完善,提升其有效性。

    一、所谓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当事人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由两个或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部分或者全部承担,同时由此引起相应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引发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二是法律条款中的规定。由前一种原因引发的连带责任属于约定连带责任,后一种原因引发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法定连带责任。在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中,实际上很少涉及法定连带责任,而且法律直接介入到当事人的私法自治中,尚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并不被人们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于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分析和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想要真正了解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就必须通过对比的形式进行明确,这里将其与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对比。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是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债务的基础上,其责任客体为实际履行,法定连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发挥着损失补救以及债务清偿的作用。而在侵权法中,连带责任是建立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责任客体为损害赔偿,不存在无法履行的问题,因此连带责任在处理损失补救之外,还具有相应的惩戒功能。

    二、法定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2.1维系劳动关系合同法规定,在雇主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工单位的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属于派遣或者雇佣关系,雇主或用工单位对合同直接承担责任,被雇佣者与被派遣者则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系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只有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自身的责任,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

    2.2维持社会稳定在当前法制社会,法律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条款,在维持社会的和谐发展方面有着突出作用。传统由民法规范的劳资关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淘汰,而合同法关于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维护了权利者的权利,在维持劳资关系的同时,更加倾向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3提高劳动效率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能够激发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危机意识,提升劳动监督的自主性,在合同法的强制约束下,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降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促进劳动效益和生产效益的提高,进而提高劳动效益和生产效率。不仅如此,合同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使得用工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选择时,更加倾向于诚信度高、信誉好、劳动能力强的派遣单位,间接淘汰了那些不合格的派遣单位,同样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劳动效率的提高。

    三、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条款的完善

    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对于法定连带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有效处理。存在着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在针对连带责任进行处理时,劳动争议程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二是即使用工单位不存在错误,也没有相应的义务,同样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诉讼效率偏低,当事人想要提起诉讼非常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合同法中连带责任条款的有效执行,也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做好调查分析工作,立足实际需求,对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进行改进和完善。从实际操作层面分析,应该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针对现行的劳动争议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应该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针对具体的争议案例进行合理分类,通过对劳动争议程序启动条件以及执行步骤的完善,解决当前存在的劳动争议程序相对于法定连带责任的滞后性问题,从而推动劳动争议程序效率的提升。

    (2)应该针对当前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结合相应的标准,判断用工单位是否存在错误,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明确用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确保连带责任有关规定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用工单位的利益。

    (3)应该对现有繁杂的诉讼程序进行精简,去除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人力物力消耗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诉讼执行的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的难度,确保其能够通过法定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繁琐复杂诉讼程序下当事人不愿提起诉讼的情况,确保诉讼程序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不影响合同法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针对其中连带责任相关的条款进行完善,能够进一步保证合同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其在规范当事人行为,惩处违约行为方面的作用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左霞.试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J].知识经济,2016(5).

    冯亮媛.合同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16(14).

    丁一,韩麟.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分析[J].楚天法治,2015(4).

    篇3: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原则,诚信,分析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本文简介: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纠纷和商业摩擦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隐患。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摘要: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以期望使诚信问题得到相关人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本文内容: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纠纷和商业摩擦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隐患。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以期望使诚信问题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

    关键词:合同法;诚信原则;探究诚信

    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所谓言必信,行必果其实就是诚信的具体体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儒家、道家、法家等都将诚信作为自己宣传学说的优良品质,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发而已。而西方国家中,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将诚信列入法律之中,可见诚信的重要性。而中国现代的合同法,更是离不开诚信原则的支持,合同从最一开始的制定到签订遵守的整个过程中,都贯穿着诚信原则。笔者通过探究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以期望获得人们的重视。

    一、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三方面。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磋商中的诚信),在合同谈判签订的过程中,双方不能通过恶意隐瞒、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来促成合同的签订,如果这样,会导致谈判过程中的不诚信现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诚信履行),就是在确立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双方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违反诚信的原则。合同终止后的诚信,合同终止后,也要履行诚信的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有义务做到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工作、协助或者保密的工作。

    二、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

    诚信原则在合同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双方都诚信才能确保合同关系的成功建立。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合同在签订中依然存在这很多不诚信、欺诈的问题,下面笔者做一个具体的介绍。合同内容的不规范。一般来说有效的合同其每一条款都应该表达准确清楚,所使用的语句必须严谨且没有任何歧义,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语句绝对不能在合同中出现。这样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但是许多合同在实际制定时,却存在着很多语句上的歧义,不利于双方合同的签订。在一些条款的遣词造句上,由于相关人员的素质缺乏和工作的不认真使得他们对使用语句的意思不能清晰地把握,很多时候造成词语的无用。也有的因为标点符号的错误使用导致语句的意思发生颠覆性地改变。面对这一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规范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模板。一些企业之间为了偷税漏税或者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往往采取签订一些虚假合同。从这些合同的本质来看,是为了掩盖他们的非法本质,故而这些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效益。有的一旦查出,还会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一企业的相关人员,为了尽快签下合同而取得业绩,往往维护和气的考虑,不能把一些可能出现的纠纷很好地落实到条款中,认为过度的谨慎就显得自己小气,使得对方打消和自己企业合作的想法。

    三、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前面分析了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发挥诚信原则在合同中的作用,就能很轻松的避免上述存在的问题,使合同履行更顺利的完成。诚信原则维护了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双方合同的签订上,如果双方都能遵守诚信原则,那么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环节,减少交易成本,能够促进双方的互利共赢。诚信原则对交易行为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在整个合同过程中,诚信原则都起到了制约的作用。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努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在合同地制定等方面可能存在欺诈行为,而诚信原则地确立,能很好地避免这一欺诈行为的产生,对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都能坚持诚信原则,就能使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很好地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使双方存在一些争议,也能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妥善地解决好。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维护。诚信原则对合同主体也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这里指的是双方心理成本方面的制约。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双方会有很多的防范心理、对合同目的的期待心理。而在遵守诚信原则下的合同的签订会使签订周期缩短,避免了过多的心理消耗。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三方面。探讨了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作用诸如,维护了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对交易行为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对合同主体也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冀诚.论美国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及其借鉴价值[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03:59-64+108.

    宋传荣.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广义诚信原则及其所派生的诚信义务[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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