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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大学本科生堂学分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17 18:02:1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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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本科生堂学分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浙江,学分,大学本科,管理办法,生堂

    浙江大学本科生堂学分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2007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研究型大学实践教育教学新形式和新途径,为学生自主化、研究化、高效化、国际化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第二课堂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

    浙江大学本科生堂学分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2007年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研究型大学实践教育教学新形式和新途径,为学生自主化、研究化、高效化、国际化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第二课堂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教务处和学校团委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是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该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本学院该学分的管理工作,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和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第二课堂活动。

    第二章

    第二课堂范围及学分认定办法

    第三条

    根据《关于制订2006—2008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浙大发教[2006]1号)规定,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在完成必修、选修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外,必须修读第二课堂活动至少4个学分以上方能毕业。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和发表学术成果等方式获得以上学分。学生第二课堂的表现作为《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学校承认的各类第二课堂活动项目:

    1.国际、亚洲、国家、省(部)、学校、学院和学会(协会、行业)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2.国家、省(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3.国际、亚洲、国家、省(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竞赛;

    4.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和文化节(周)活动项目(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5.自主实验技术创新项目与实验竞赛;

    6.就业实习或实训;

    7.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国(境)外交流;

    8.论文、专利等成果发表;

    9.全校公益性服务项目(限于学校认定的服务项目);

    10.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活动或项目。

    参加各类活动获得的第二课堂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第五条

    第二课堂所获分数与学分的换算方法如下:

    1.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累计分数达到3分及以上,视为获得第二课堂的全部4个学分;

    2.分数达到3分不到4分者,《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考核成绩为合格;

    3.分数达到4分不到5分者,《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考核成绩为良好;

    4.分数达5分及以上者,《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考核成绩为优秀。

    第三章

    第二课堂学分的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学生在参加完成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后应到大学生素质拓展网(www.qzlake.zju.edu.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的项目包括有第二课堂计分和无第二课堂计分的项目。学院审核期开始后,学生将网上申报的项目中有第二课堂计分的项目填写到签名卡上,连同证明材料交给所在班级团支部书记。

    第七条

    学校每年在4、5月份和10、11月份两次启动第二课堂学分审核程序。各班团支部书记应在各学院认证中心规定的审核日前收齐学生的申报材料,并召开专门的支部会议进行评议。团支部根据会议决定,将通过的材料上交学院;对未通过的,退回其材料,并作出回复。

    第八条

    学院认证中心在得到团支部上交的材料后,上网审核,对可得分的项目给予计分(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通过材料暂时不退)。团支部书记上交材料5个工作日后,个人上网发现申报没有被学院一级通过,可在反馈期(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由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指定协调员复核。

    第九条

    反馈期内,学生间可以互相察看、监督,发现问题的,由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反馈期后,协调员对学院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将各学院的签名卡交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校级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学生毕业前将学生申报的第二课堂分数作最后的认定,通过大学生素质拓展网将信息上报教务处注册中心。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行班级、学院和学校三级申报、审核制度,不得任意更改。各级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以便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第二课堂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该项目所得分数,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等。对三次以上违反规定者,报学校教务处和学工部以作弊论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教[200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大学各类第二课堂活动计分方法

    附件:

    浙江大学各类第二课堂活动计分方法

    一、学科竞赛

    1.学科竞赛指各级组织主办和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竞赛项目和学院(校内学会)组织的基础或专业课程竞赛和实验竞赛等。竞赛项目认定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若干规定》(浙大教发[2006]25号)执行。

    2.国际、亚洲、国家、省(部)、校级组织竞赛的获奖奖项和等级奖比例由各竞赛主办单位确定和控制。学院(校内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奖奖项和等级比例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特等奖最多评选1项(若与其他奖项相比较没有十分突出成绩,原则上不评特等奖);一等奖设为参赛总队数的5%(但总数不超过4队)、二等奖设为参赛总队数的15%(但总数不超过8队)、三等奖设为参赛总队数的20%(但总数不超过16队);对其余没有违反竞赛规程的参赛队,没有获得奖项者均可获得参赛奖。

    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得奖项和第二课堂分数可以累加;如果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等级奖和第二课堂分数,只能记获取最高级别奖项的第二课堂分数,不得累加。

    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科竞赛计分表

    获奖项内容

    国际、亚洲、国家级

    特等奖

    5分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一等奖

    4分

    二、三等奖、单项奖

    3分

    鼓励奖或优胜奖

    2分

    参赛奖

    1分

    省(部)、学校级

    特等奖

    4分

    一等奖

    3分

    二、三等奖、单项奖

    2分

    鼓励奖或优胜奖

    1.5分

    参赛奖

    1分

    学院、学会(协会、行业等)级

    特等奖

    2分

    确定获奖比例为:一等奖5%、二等奖15%、三等奖20%。

    等级奖(一、二、三等)、单项奖

    1分

    参赛奖

    0.5分

    二、科研训练

    1.浙江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可分为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省(部)委科研训练计划和浙江大学校院二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在校本科生都可申请参加。

    2.本科生必须在参加和完成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省(部)科研训练项目和校院二级SRTP项目的全过程后,方可获取第二课堂相应分数。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只计取其中一个项目分数,不得累加。

    3.对于被批准立项后,立项负责人和参加者无故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研究项目者,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并扣取该项目组所有成员已获的第二课堂分数

    (立项负责人扣4分、参加者扣3分)。如确有实际原因不能参加该项目研究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批准同意,再报请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4.浙江大学第二课堂科研训练项目计分表

    完成内容

    参加人数

    分数标准

    给定分数

    认定部门

    立项负责人完成科研训练项目申请书填报,并批准立项。

    立项负责人申报,只限1人。

    1分

    1.立项负责人完成项目申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完成结题答辩,记1分。

    2.没组织实施不给分

    学院本科办

    完成科研训练项目的调研、实验研究、数据统计分析、撰写论文或调究报告等。

    立项负责人可另加1-3人共同参与研究。

    2分

    1.参加和完成项目组所分工的研究任务和全过程,记2分。

    2.没参加不给分

    学院本科办

    立项负责人完成科研训练结题表填报,并通过答辩。

    立项负责人可另加1-3人参加结题答辩。

    1分

    1.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完成结题答辩,记1分。

    2.没参加不给分

    学院本科办

    三、学术研究成果

    1.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SRTP论文、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

    2.学术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发表为准;

    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3.发表学术研究成果要讲究真实性和诚信,杜绝抄袭他人论文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经调查取证确实,学校将严肃教育批评,以第二课堂不及格处理。

    4.本科生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开发、转让所得第二课堂学分计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国际级和国内一级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5分

    浙江大学学报

    第一作者

    4分

    二级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3分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

    第一作者

    2分

    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内部刊物

    第一作者

    1分

    第二作者以下以各级第一作者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圆整记分(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5分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人

    4分

    专利转让

    第一专利人

    3分

    第二专利人以下以各级第一专利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圆整记分(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产品

    软件

    课件

    技术转让

    第一转让人

    5分

    开发转让

    第一开发人

    4分

    一般性研制

    第一研制人

    3分

    第二名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圆整记分(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四、科技周、学术报告会等

    1.科技、学术节(周)是指由学校、学院或正式学生社团组织的,有一定时间跨度、由一系列相关项目构成的学术文化活动。参与者以获得学术节(周)组织的各类竞赛等级和各类奖励等级为依据申报分数,参照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科竞赛计分表和第二课堂科研训练项目计分表标准执行。

    2.本科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研究生课题讨论会总次数达10次以上者(含10次),并递交一篇心得体会,由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或学院团委制定表格,并审核认定出具证明材料,记0.5分,同一学年只许记一次。

    3.本科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优秀论文(设计)报告会,对于递交论文被录用者记0.5分,被指定为大会发言和论文报告者记1分。

    五、自主实验技术创新与实验竞赛

    1.自主实验技术创新与实验竞赛包括:各类学科实验技术创新讲座;自主创新实验设计与操作;各类学科实验竞赛活动等。

    2.学生参加各类学科实验竞赛获奖,参照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相应级别评分标准执行。

    3.学生参加浙江大学第二课堂实验技术创新活动项目,必须参加三次实验技术创新讲座和完成二次实验技能操作,并制作相应的实验作品后,方可获得1.5-3分。

    完成内容

    认定部门

    参加实验技术创新系列讲座三次

    0.5分

    学院本科办

    基本完成实验作品

    1分

    各实验室

    实验作品良好

    1.5分

    各实验室

    实验作品优秀

    2分

    各实验室

    实验作品优秀并具有创新性

    2.5分

    各实验室

    六、

    文体竞赛

    1.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二大类竞赛。校级以上竞赛获奖比例由主办单位确定。学院级竞赛按一定比例确定获奖项目。

    2.文体竞赛活动记录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分值。集体项目的分值与个人项目同等记录。

    3.浙江大学本科生参加文体竞赛获取第二课堂分数表

    项目

    获奖等级或排名

    文体

    竞赛

    国际级

    亚洲级

    国家级

    特等奖

    5分

    一、二等奖或第1-18名

    4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

    3分

    参赛奖

    2分

    省(部)级

    一等奖或第1—3名

    3分

    二等奖或第4—6名

    2分

    三等奖或第7—12名

    1.5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

    1分

    参赛奖

    0.5分

    学院级

    一等奖5%或第1—3名

    2分

    二等奖15%或第4—6名

    1.5分

    三等奖20%或第7—12名

    1分

    参赛奖

    0.5分

    七、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国(境)外交流

    1.社会实践活动类主要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和日常青年志愿者活动两大类。

    (1)假期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如“三下乡”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含挂职锻炼)、保护母亲河、回访中学母校活动等。

    (2)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如校园文明建设活动、“区校共建”实践活动、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及其他各种公益性服务活动项目等。

    2.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等。

    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得0.5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得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者得3分。

    3.为了强化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每位学生应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取0.5分以上(含0.5分)后方有资格获得第二课堂学分。

    4.青年志愿者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受助单位及个人的证明。

    参与各级组织的志愿者活动,获青年志愿者一星级荣誉奖得0.5分;获青年志愿者二星级荣誉奖得1分;获得青年志愿者三星级荣誉奖得1.5分;获青年志愿者四星级荣誉奖得2分;获青年志愿者五星级荣誉奖得2.5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得2.5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得3分。

    5.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得1分;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得2分;被评为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得3分。

    6.社团活动由各级学生社团指导中心认定审核。

    (1)被评为校级优秀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20名)得0.5分;被评为省级优秀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20名)可得1分;被评为全国级优秀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20名)可得1.5分。

    (2)评为校级优秀社团干部,可获得1分。

    (3)评为省级优秀社团干部,可获得2分。

    同一学年内对同一学生社团骨干只记取最高分数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7.学生参与组织学校或学院举办的活动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层面的各类活动,其主要组织骨干成员可得0.5分,可加分总人数限制在10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加分一次;参与组织院级层面活动的,其主要组织骨干成员也可得0.5分,总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加分一次。

    8.学校批准建立若干校级素质拓展基地,基地的审核、考核、管理办法及具体的第二课堂加分细则另行制定。

    9.为了规范赴国(境)外交流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者,要有相应内容记录,回校后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或团委审核确认,给予记第二课堂国(境)外交流活动1分(四周以上1.5分)。

    10.参加学校礼仪文化、对外交流、宣讲员、学长辅导、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校级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对参加时间满一年,经相关部门组织考核评比为优秀者,可获得1分。

    八、就业实习或实训

    1.就业实习或实训包括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及学生自行联系两大类,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需要申请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必须到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或实训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备案。

    2.本科生参加就业实习或实训要求累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方能申请第二课堂学分。就业实习或实训结束前,必须到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或实训考核表》;在就业实习或实训结束后,将就业实习或实训考核表与个人实习总结一并交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

    3.经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出具证明,可获得1.0分。在同一学年中,如学生去一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实习和实训,最终只能记取一次,不得累计加分。

    13

    篇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浙江,细则,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学生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浙大发本〔2008〕1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时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

    班长及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

    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校外教学活动由带队教师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的;

    2.

    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简介和教学日历中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并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并在期末考试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对应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5

    0

    五级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对应绩点

    3.0

    0

    各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自修、免修、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弃考、免修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主修专业确认前)或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主修专业确认后)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

    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和免交作业,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前一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课程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成绩按第十三条的方法评定,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校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办公室同意,报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本科生课程免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

    2.各院(系)和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3.院(系)或学园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递交本科生院批准;

    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经各院(系)或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随主修专业落实到相关院(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主修专业确认:

    1.入学未满6个月者;

    2.

    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者;

    3.应予退学者。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6个月的;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

    3.

    应予退学的;

    4.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学校投档分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核准,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

    第二十八条

    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但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校医院核准、院(系)或学园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因病连续休学,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医疗费报销的,学生应在当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编入原学园或原主修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取得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学警告,累计学分达到长学期平均学分20学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者;

    2.

    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

    3.

    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0学分者;

    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要求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应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为学习年限超过1年(含1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负责,找学生谈话,收缴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敦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籍管理办公室注销其学籍,其所持的浙江大学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医疗卡等作废,不发肄业证书。注销学籍的学生即日起,无权在校居住、借阅图书、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含第二课堂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核一般以学生主修专业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延长学习时间者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院(系)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情况进行毕业审核。对所获总学分比该主修专业毕业规定达到的总学分少15个学分以内(含15个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算。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及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本科生院复查并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位者,应由本人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由本科生院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学籍

    管理

    通知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13

    篇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浙江大学,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生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5年7月修订)

    (浙大发学〔2005〕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累计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周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和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起算。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八)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03]4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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