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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渠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时间:2020-10-14 11:42:2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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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胁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

     第三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 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行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 镇)审 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坚持谁审批 、谁负责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 、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扶贫移 民、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部门等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资金支出方向、范围与项目前期准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 、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固有贫困林场扶贫 、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 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 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项目。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 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七条扶贫资金按照上级关于《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将 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 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 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 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 制定年度计划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县扶贫移民局依据本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在审查、 汇总各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 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 审批。

     第十二条县扶贫移民局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 达到县的 30 日内,根据资金规模 ,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贫 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 坚政策;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脱 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士报省、市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备

     案。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 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 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县、乡、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 60 日内,对资金安排等 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 20 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 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期内,若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

     要求或有异议的反映,县扶贫移民局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 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或脱 贫攻坚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移民部门。

     同时,须将县级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 人民 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 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 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 60 日以上不开工

     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民族 宗教等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 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 大户实施。县扶贫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 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 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聘请。

     第二十七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 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 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 验合格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扶贫移民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应 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 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 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 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 “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 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扶贫移民部门在同 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 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 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 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

     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 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 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 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四条扶贫移民部门要对扶贫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 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 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三十五条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扶贫移 民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 15 日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市扶贫移民局上报本地 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 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 、 归档。县扶贫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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