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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服务-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服务-投资协议(增资)

    时间:2020-06-17 16:10:3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法律服务 增资 股权激励

     [XXX] 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 计划

     [XXXX] 年[XX] 月[XX] 日

      目 目 录 一.

     定义 .................................................................................................. 2

     二.

     目的 .................................................................................................. 3

     三.

     激励股权数额 .................................................................................. 3

     四.

     管理机构 .......................................................................................... 4

     五.

     被授予人 .......................................................................................... 4

     六.

     期权的授予、成熟与行权 .............................................................. 5

     七.

     期权的终止与回购 .......................................................................... 6

     八.

     限制性股权 ...................................................................................... 7

     九.

     激励股权处分限制 .......................................................................... 7

     十.

     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 8

     十一.

     计划调整 .......................................................................................... 8

     十二.

     资金及税费 ...................................................................................... 8

     十三.

     修订与终止 ...................................................................................... 9

     十四.

     批准生效 .......................................................................................... 9

      [XXX] 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 计划

     一. 定义 被授予人 指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第六条确定的由公司授予激励股权的人员,包括合伙人、员工及顾问。

     成熟期 指公司在向被授予人授予激励股权时,规定的被授予人须为公司持续全职服务的一定期限,被授予人的激励股权将在该等期限内分期成熟。被授予人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成熟进度为公司全职服务满一定期限的,对应的激励股权即为已成熟激励股权,否则为未成熟激励股权。就限制性股权而言,控股股东在依据本计划规定购买被授予人已成熟限制性股权时,应以一定的溢价购买。就期权而言,成熟后的期权方能行权,未成熟期权不得行权。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本计划项下的成熟期为四年,自授予日起开始计算。

     代持人 指根据本计划为被授予人代持激励股权的人员,即[XX]。

     公司 指[XXX]有限公司。

     股票 仅为计算便利之目的而将公司全部注册资本模拟成合计[XX]亿股股票,公司各股东依据其各自持股比例而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股票总数将随公司未来增资或减资而相应增加或减少。为避免歧义,本计划、《期权协议》与《限制性股权协议》项下所指称的“ 股票”,仅为公司内部方便实施本计划之虚拟股票,不得视为未来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的股票,也不得视为公司以任何方式创设了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未来公司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而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股东(包括被授予人)将按其各自持有的重组前虚拟股票数在虚拟股票总数中的比例确定其可实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额。

      激励股权 指公司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向被授予人授予的限制性股权和期权,形式上表现为由代持人代持(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的除外)的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具体权益以《限制性股权协议》和《期权协议》为准。

     期权 指公司授予被授予人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激励股权的权利。

     授予日 指公司、代持人与被授予人在《限制性股权协议》或《期权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向被授予人授予激励股权之日。

     限制性股权 指公司向被授予人(由代持人代持)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自授予日起,被授予人即根据《限制性股权协议》享有相应股东权益,但其股权将根据《限制性股权协议》的规定受到一定限制。

     行权 指被授予期权的被授予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期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支付行权价款购买公司股权的行为。行权后,被授予人即持有(由代持人代持)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 二.

     目的 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员工及顾问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员工和顾问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被授予人的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称“ 本计划”)。

     三. 激励股权数额 1. 本计划通过之日,公司[XXX]股票中,[XXX]股票作为本计划下的激励股权池,占公司[XXX]的股权,用于向合伙人、员工和顾问发放激励股权。

     本计划、《期权协议》与《限制性股权协议》项下所指称的“ 股票”,仅为公司内部方便实施本计划之虚拟股票,不得视为公司以任何方式创设了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

      2. 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权分为限制性股权和期权两种。公司董事会决定被授予人适用限制性股权或期权。公司授予被授予人限制性股权时,将与被授予人签署《限制性股权协议》;公司授予被授予人期权时,将与被授予人签署《期权协议》。

     3. 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权均由代持人代持。被授予人可根据激励股权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享有分红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被授予人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管理,且将其持有的股票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享有的全部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均全权委托代持人行使。

     4. 被授予人的激励股权在股票数量上不会因公司引进投资人而发生变化,但如果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则公司的股票总数与激励股权池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及被授予人被授予的激励股权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四 四.

     管理机构 1. 管理机构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管理。

     2. 董事会的权力 (1) 决定被授予人名单; (2) 决定授予被授予人激励股权的类别; (3) 决定授予被授予人激励股权的数额; (4) 决定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权授予价格; (5) 决定修改、中止或终止本计划;以及 (6) 为实施本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3. 公司调整本计划下的激励股权池总数量仍须取得股东会的批准。

     4. 董事会就本计划实施做出决议的,代持人应配合执行。

     五 五.

     被授予人 被授予人为董事会确定的下述人员:

     (1) 符合条件的公司合伙人; (2) 技术骨干与业务骨干; (3) 中层、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外部顾问;或 (5)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六 六.

     期权 的授予、成熟与行权 1. 授予 期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及实际情况分期授予。每期激励方案、被授予人名单、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授予期权时,应与被授予人及代持人签署相应《期权协议》。《期权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2. 成熟安排 除非本条第 3 款及《期权协议》另有规定,公司根据本计划授予给被授予人的期权在成熟期内分期成熟。

     在被授予人与公司持续保持全职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的前提下,被授予人的期权成熟进度为:(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 2 年,被授予人 50%的期权成熟;(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 3 年,被授予人 75%的期权成熟;(i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 4 年,则被授予人 100%的期权成熟。

     3. 加速成熟 (1) 成熟期内,若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全部未成熟的期权应于该等退出事件发生之日立即加速成熟。

     (2) 在本计划中,“ 退出事件”是指:(i)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ii)公司控制权变更(指公司发生任何并购,或与其他实体在发生其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后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投票权之和低于交易后公司全体股东总投票权 50%的情形);(iii)公司实质上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核心资产;或(iv)公司被依法解散。

     (3) 若发生上述第(i)-(iii)项中的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有权在本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处分其全部或部分已行权期权,获取相应收益。

     若发生上述第(iv)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公司应在股东会决定解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授予人。如果被授予人选择行权,被授予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否则,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

      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 期权行权 (1) 除非本计划第七条或第八条另有规定,每期已成熟期权应在成熟之日起 10 年内完成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期满未行权的,则该部分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且该部分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2) 在行权前,被授予人对期权不享有投票权、分红权或其它任何权利。

     (3) 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即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仍由代持人代为持有。代持期间,被授予人就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享有分红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管理。

     (4) 若未来因公司上市需终止代持的,则被授予人应作为公司或届时设立的持股机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七 七.

     期权 的终止 与 回购 1. 因被授予人过错导致的终止与回购 被授予人出现下述过错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自该等过错行为发生之日,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无论是否成熟)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且公司有权通过代持人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如法律就回购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被授予人已行权的全部期权。被授予人特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本款所述的被授予人过错行为包括: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 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5)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 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 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终止与回购

      如果由于被授予人过错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与被授予人终止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下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被授予人主动离职、公司与被授予人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被授予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尚未成熟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2)对于已经成熟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被授予人(若被授予人死亡则为其继承人)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否则该已经成熟但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对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3)对于已经行权的期权(下称“ 拟回购期权”),公司有权利、但没义务通过代持人全部或部分回购,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被授予人就拟回购期权已经支付行权价款的[XX]倍(计算公式:每股行权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或(ii)公司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的[XX](计算公式: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自公司通过代持人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被授予人即对已回购的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若因被授予人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则期权的终止与回购适用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3. 被授予人的期权根据本条规定终止或回购的,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由代持人代持)应相应减少,且该部分被终止或回购的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八 八.

     限制性股权 公司董事会可参照本计划关于期权的相关规定,包括成熟安排、终止与回购等,决定授予被授予人限制性股权,并与被授予人签署《限制性股权协议》。

     公司可基于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权价格,而在回购已成熟限制性股权时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在《限制性股权协议》中进行约定。

     九 九.

     激励股权 处分限制 1.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本计划另有规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被授予人(无论其是否离职)不得将其被授予的任何激励股权质押、转让、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分。

     2. 在满足本计划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如果被授予人向公司现有股东(包括其他被授予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激励股权,被授

      予人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和代持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包括代持人)有权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激励股权。

     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新三板挂牌)完成后,激励股权的转让还应适用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的股票)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若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与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的股票)股票转让的规定冲突的,则适用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的股票)股票转让的规定。

     十 十.

     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1. 全职工作 作为授予激励股权的条件,被授予人应自授予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且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

     2. 竞业禁止 公司可基于其自主判断,要求被授予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但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5%的除外。在此情形下,公司将与被授予人另行签署相应竞业禁止协议。

     3. 禁止劝诱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被授予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公司的员工,或者以任何形式诱使公司员工离开公司。

     十一.

     计划调整 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决定是否调整本计划:

     (1) 公司合并或分立;或 (2) 董事会认为应对本计划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十二.

     资金及税费 被授予人购买激励股权的资金由被授予人自行解决,公司不对被授予人提供资金支持。因参与本计划而获得的收益,被授予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费。

      十三.

     修订与终止 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间修改、暂停或终止本计划。

     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新三板挂牌),则公司可根据届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计划进行相应修改。

     十四.

     批准生效 本计划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

     有限 公司

     之

      投资 协议书

      二零一五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第 1 条

     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 13

     第 第 2 条

     交易安排 ............................................................................................. 14

     第 第 3 条

     募集资金使用 ..................................................................................... 15

     第 第 4 条

     公司治理 ............................................................................................. 15

     第 第 5 条

     保密义务 ............................................................................................. 16

     第 第 6 条

     违约责任 ............................................................................................. 16

     第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17

     第 第 8 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17

     第 第 9 条

     协议的效力及修改、变更和终止 ..................................................... 17

     第 第 10 条

     附则 .................................................................................................. 18

      投资 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5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甲方: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投资方” )

      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目标公司 ” )

     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

     (1)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2)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3)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鉴于本协议签署之日:

     1. 甲方系一家合法存续之股权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乙 方 系 一 家 依 法 成 立 、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其 主 营 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注册资本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实收资本

     万元。

     3. 丙方为乙方全体股东,其中丙方(1) )认缴出资

      万元,丙方(2)认缴出资

     万元,丙方(3) 认缴出资

     万元。乙方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 元)

     持股比例

     (丙(1))

     (丙(2))

     (丙(3))

      合计

     100.00% 4. 甲方作为天使投资者,拟通过增资方式投资乙方。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注册资本增加至

     万元。

     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相关投资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投资协议书。

     第1 条

     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1.1 协议各方承诺并保证各自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一切权力与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1.2 协议各方承诺,依据本协议需另行签订的其它相关协议,被涉及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署,且本协议具有优先于其它相关协议的效力。各方在办理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盖章、提供书面资料、证明等),其他方应提供一切合理且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1.3 丙方承诺:其本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业务。

     “竞争性业务”指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许可方、被许可方或以其他身份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起从事的任何与目标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

      1.4 乙方及丙方承诺:提供或披露的全部信息、资料、保证或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完整的、无遗漏的、真实的、准确的、可靠的和没有误导性的。

     1.5 协议各方系以上述承诺与保证为基础签订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声明不实或承诺未实现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全部损失。

     第2 条

     交易安排 2.1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下,甲方单方向目标公司增资

     万元,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

      万元增至

     万元。

     2.2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 元)

     持股比例 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丙(1))

     (丙(2))

     (丙(3))

      合计

     100.00%

     2.3 交易流程 (1)

     乙方及丙方承诺,目标公司应于各方签署本协议当日,同时签署本协议附件所列之目标公司本次增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增资后新的公司章程(若新章程与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条款不一致,以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为准),按照甲方增资部分对应的出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增加的情况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于该日依法拥有本次增资股权的所有权,并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与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目标公司的盈利和亏损(以各自对目标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限)。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及丙方根据本次增资后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2)

     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及丙方应向主管登记部门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本次增资款的

      %,即

     万元人民币。甲方完成增资

     万元当日,甲方于该日依法拥有本次增资股权的所有权,并

      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与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目标公司的盈利和亏损。

     (4)

     目标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本次增资款的

     %。

     (5)

     本协议签署后

      内,乙方

     (达成什么业绩)

      ,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款剩余的

     %。

     (6)

     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条件,以转账方式付至下列“公司账户”:

     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行:

      (7)

     如由于目标公司及丙方原因导致甲方支付增资款的条件一直未能成立,但已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丙方应予以配合,并且不得追究任何可能情形下甲方的相关责任。

     1)

     修改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日期; 2)

     根据约定缴纳出资,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款,须由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 3)

     不再缴纳未缴出资,在保证各方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形下,办理减资程序。

     第3 条

     募集资金使用 3.1 本次增资资金将用于人员招聘及主营业务拓展需要,并补充运营流动资金。详见本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三。

     3.2 本次注资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

     第4 条

     公司治理 4.1 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约定为准),应由包括甲方在内的持有目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4.2 本次增资完成后,若乙方已存在或者甲方要求设立董事会,甲方有权委派 1 名董事。甲、丙各方承诺其表决权应以确保前述候选人当选的方式加以运用。

      4.3 本次增资完成后,若乙方已存在或者甲方要求设立监事会,甲方有权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甲、丙各方承诺其表决权应以确保前述候选人当选的方式加以运用。

     4.4 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提名的董事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一名财务经理候选人,经目标公司聘任后任职。目标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需经甲方提名的董事同意。

     4.5 甲方除了以股东身份、董事身份、监事身份依照法律、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与管理外,不干预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6 乙方应向甲方各方提供季度财务报表和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并在每一年末提供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4.7 乙方申请上市时本条前述不符合上市监管要求的条款自动失效,改为遵从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5 条

     保密义务 5.1 所有与本次投资相关的讨论、交流、文件及任何其他信息均构成保密信息。

     5.2 各方应对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适用的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所要求,以及向同意遵守保密义务的各方的主管人员、雇员、客户、顾问、律师及其他专业服务人员披露,在未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5.3 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义务,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6 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出虚假的、重大遗漏的、令人误解的承诺和保证、或违反承诺和保证的行为,将构成违约。

     6.2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

     暂停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对权利主张进行调查的成本,以及为避免损失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4)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6.3 本协议生效后,若仅因乙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完成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的,则乙方及丙方对投资方遭受的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以及为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成本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不低于甲方本次增资总金额的 20%。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对乙方进行增资的,乙方、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7 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及结果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阻方”)应立即将该事故的情况通知其他各方,并在该事故发生后 30日内,提交记载该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受阻方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或迟延履行不视为违约。

     第8 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2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适用该会届时生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9 条

     协议的 效力及 修改、变更和终止 9.1 本协议自各方本人(适用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适用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2 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10 条

      附则 10.1 本协议一式

     份,乙方留存一份,其他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决或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性执行,各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协议各方订立原条款时的意思表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

     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北京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 (1)

     )

     :

      (签字)

      丙方 (2)

     )

     :

      (签字)

      丙方 (3)

     )

     :

      (签字)

      21 附件:

     (一)

     股东会决议 (二)

     公司章程 (三)

     出资证明书 (四)

     股东名册

      法务 VC 是一家专注于为天使轮和 A 轮阶段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一站式股权法律服务的机构。目前已签约服务 130 家公司,主要服务内容:合伙人顶层股权架构设计和退出机制,核心员工股权期权激励,融资法律顾问,股权众筹,新三板,IPO。

     

 最懂创业者的律师团队 

l 服务过 IDG、软银赛富、中信国安、创新工场等投资机构;
 l 参与英特尔、Softbank、Alibaba Apple 等公司的并购项目; 
l 至今已签约服务A轮融资公司30家天使轮融资公司 8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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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以创业法务合伙人的定位为创业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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